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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影响

2023-11-26李洪波

活力 2023年16期
关键词:纳税准则客户

李洪波

(新疆德信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838200)

引 言

为完善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市场运行,我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及企业纳税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同时也对企业各项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新时代下,传统的收入准则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对此,企业人员应充分了解新收入准则的各项政策,做好研究工作,深入了解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等方面的影响,进而确保税收的客观性。

一、新收入准则的主要改变

(一)修订内容的改变

我国现行的新收入准则在内容上规定:第一,由于现行收入与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较为模糊,会增加类似交易确认方法及会计信息的模糊性,因此合并现行的收入与建造合同等准则;第二,转移产品的控制权与替代风险报酬,并作为新的收入确认时间点,现行的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的收入与劳务收入,不利于事务中的判断;第三,对于包含了多种交易安排的合同,现行收入准则的指引较为有限,难以满足当前会计实务的需要,为此要求会计在进行处理时应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第四,对于具有特定交易的收入计量单位,如区分总额与净额收入、带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等方面的指引不明确,为此新收入准则应给出明确规定。

(二)与旧收入准则的对比

与旧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在收入计量理念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改变,也打破了物品与劳务的界限,拓宽了商品概念范围,让商品既可以包括实物,也可以包括服务,并引入了控制权转移的概念,而且随着落实范围的不断扩大,在纳税方面也将会出现改变,将商品与合同作为关键性的内容,并让原有的收入准则在对于复杂交易的指引上更具明确性,减少关于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方面的损失,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财务处理能力。同时,新收入准则通过履约义务,要求企业应根据交易过程,明确将产品价格分摊到项目分录中,将交易项目进行明确分类,并核对出相应的收入,如客户转让产品控制权、应收款项、合同资产等财务信息,因此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与相关财务指标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方法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中的识别合同应包括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等形式,这样有利于在确认合同时,履约方能够有较为强烈的履约意愿,并遵守执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在履约方有意愿执行合同义务,并愿意履行合同效益时,该合同才能被确认,并计入会计核算范围。而识别履约义务这一概念在新收入准则中也做出了明确的指示,合同履约义务属于合同双方,只有合同双方执行合同义务,才能获得权利。同时,新收入准则也要求在拥有可拆分业务或捆绑业务的情况下,企业对于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应进行多方面的考量,让其更为可视化与明确化。另外,还包括交易价格方面,新收入准则认为交易价格的确认,如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应在会计实务中做出不同的账务处理,确保实现交易对价。

三、新收入准则下对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收的影响

(一)合同变更

新收入准则在会计收入确认方面更为注重法律属性,原有收入准则的各项规定条款也应积极向新收入准则进行调整,做好调整工作,注重各类型合同的法律属性及社会效益。而且站在会计信息立场上看,在合同进行条款更改时,为了不影响合同的法律属性,应对合同标注的价格变动、商品关系调整等方面进行检查,在出现合同内容必须改动的情况时,应严格遵循相关修改原则,并预先制定修改意见,然后由合同双方向企业管理者进行报备,报备后再由合同双方重新打印合同。在合同变更后的时间内,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应,且部分变更条款可以被补充进原有内容,不影响收入确认的时间。而如果出现条款变更为独立合同的情况,则收入确认中就需要考虑独立合同因素而进行二次计算。

(二)收入确认评估变化

新收入准则规定,自合同签订开始,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需要重新核对,并做出一定的整改措施,确保拟定的合同合乎新准则的各项规定,提高会计处理工作的有效性。而在缴纳增值税时,还应使纳税时间与取得款项凭据的时间为同一天,对于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的缴纳,则应调整到开具发票的日期,并注重价外费用这一概念,特别是购买方额外收取的手续费、返还利润、违约金或赔偿金等。销售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或将款项转为营业外收入后,则不需偿还价外费用,如定金、准备金、保证金等。如果销售方在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后,受到另一方或不可抗因素的影响,难以按照原有协议履行合同时,则可不需继续支付负债,并将价外费用调整为计税销售额。

(三)收入确认标志变化

原有收入准则并不具备明确的会计收入标志,如产品控制权交易、风险交易等,标志范围较为宽泛,因此会计工作难度较大,在计量工作中难以把控精准性。而相比原有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拥有恒定的标准,在变更收入确认标志后,不仅可以让收入确认拥有更为明确的划分,还可以通过各类商务程序与法律法规,更明确地实现具体事项的目标,让会计人员可以更明确清晰地进行收入确认工作,减少计量模糊情况。但由于部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出现税收问题,产品控制权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区别,导致企业纳税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有所降低。因此,会计人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全面分析产品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确保税收工作的合理性。为此,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应在合同要素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完成收入确认工作。

(四)收入确认模式变化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提前安排会计人员对合同账款进行分析,特别是在确认销售行为后,并且要及时了解新收入准则中的具体规定,如果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做好评估,且企业若对客户的发货地点、产品价格等内容做出修改与调整,则应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另外签订一份补充销售合同。原本的合同继续保持效果,但需要终止合同,新的合同可以替代原有的合同,规范合同双方的销售行为,且在合同出具后,还应出具一份独立合同,严格标明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各项义务与程序,做好收入确认,降低其他干扰因素的出现概率,确保合同履行的规范性,增强收入确认工作的合理性。

(五)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影响

在税法中,纳税的所得额是指完整纳税年度内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差值,但在新收入准则与原有收入准则中,关于税法对于收入与可扣除成本费用的计算方式并不一致,为此也容易出现会计利润额存在区别的问题,而这些区别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方面不一致。很多企业在遵守新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确认时,税法却并未确认收入,导致企业需要进行纳税额的调整。例如,采用委托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或通过买断行为进行销售,以及发出商品后及时进行确认等,税法与新收入准则存在一定的出入,需要在收到销售清单后才能进行确认,为此也增加了收入确认时间的不确定性,企业会计工作者应针对实际情况灵活做出调整。

(六)对增值税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增值税的纳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首先,在合同变更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在对原合同范围与价格做出调整后,增加了可明确区分商品与价格的条款,而新增合同的价款可反映出商品的售价,因此应将新增合同转变成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这种类型,则应终止原有合同,同时应将原有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与新合同进行合并,共同参与会计处理。其次,在收入确认中,企业应考虑到收入转回的情况,如果拥有较大融资成分的合同,则应调整对价金额,充分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会计工作者也应确定非现金对价的确认方法,同时应确定付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存在商业目的相同的多种交易类型,则存在的各项交易可被视为同一交易合同。

(七)对所得税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认为,企业净利润是所得税征收的基础,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中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减少不必要的税会差异,这与旧收入准则的描述是相一致的,且权责发生制也是旧收入准则中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途径。因此,收入准则的改变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较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依然可把权责发生制当作所得税的核算方式。而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在核算所得税的过程中,更应注重权责发生制的可靠性与可比性原则,可以通过对纳税政策进行一定的调整,结合新的会计收入准则,制定更适应新准则的纳税筹划方式。

四、新收入准则的应对思考

(一)创新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合同是收入确认的基础,合同的改变也会引起相关商品关系的改变。为此,会计收入确认中应根据新收入准则的政策要求,确保原合同与变更合同之间相对独立,降低相互之间的影响,如果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能够对变更条款进行补充,则可将原合同视为变更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对其进行收入确认。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确定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务。例如,在企业需要开具发票时,可将产品交付给客户,若该产品处于非完整状态时,则应将其视为两份合同,分别进行处理,而各项税务也应按照前后两种销售合同计算纳税金额,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与减少各项不稳定因素,从而更适应新收入准则带来的影响。

(二)强化合约管理

企业为了应对新收入准则,还应强化合约管理力度,并依据客户的自身情况,调整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自身经济效益受到影响。例如:对优质客户进行销售时,应确定合约管理的收信时间,并保持与优质客户的长期合作,做好客户的沟通与回访工作;对普通客户进行销售时,企业应注重客户对合约支付条款的履行程度,按时进行资金回收工作,如短信提醒、微信提醒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催收等,避免出现账款延期处理的情况。这种针对客户资质及情况做出的判断,企业应调整合约管理方式,并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同时基层工作人员应及时获取到客户的最新情况,从而制定出有效的合作或催缴措施,让双方保持最佳的声誉与经济效益,为企业树立更好的口碑,有效适应收入准则的改变。

(三)提高资金回笼效率

企业应通过高效率的资金回笼,缩短回款时间,强化企业的经济效益。当企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时,资金回笼往往成为企业的重要问题,且客户因素也是企业资金效益中的一项重要影响因素,因此企业应督促工作人员以客户为本的原则工作,为企业的外在形象及品牌形象等打好基础,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例如,对于普通客户,可强化资金回笼的监督,当出现回笼问题的苗头时,企业应立即解决,满足生产要求;或是在企业进行经营扩充时,为了获取到大量投资,缓解市场竞争压力,企业应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合约管理的各项优势,同时企业也应加强服务质量,获取到更高的客户满意度,为后续的资金回笼奠定基础,提升经济效益。

(四)优化产品交易流程

企业在产品交易中会涉及很多环节,为此企业应确保管理人员具有大局观,减少产品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经济损失。例如,在客户收到产品后,企业应督促其出具验收单据,并以验收单据为依据,记录资金流动情况,做好计量工作;同时,对于计量过程中出现的税款,会计工作者也应优化收入确认效率,并加快供应速度,降低单次增值税的额度。企业可运用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结合信息技术优势,通过信息平台提升自身运行效率,减少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同时,客户还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到产品信息,并贯穿于整套交易流程,促进企业管理能力的提升,实现企业现代化运行的目标。

(五)做好金额差异调整

在新收入准则政策的实施下,企业为应对新政策的调整,应确保自身具备充足的资金来履行纳税义务。为此,企业的财务人员应遵循新收入准则的各项原则,准确计算税收金额。当前,我国税法要求企业应在收入额中除去税收入与亏损额度,并按照相应比例缴纳税款。对此,企业应明确会计收入确认工作,确保收入确认计量的准确性,避免在确认计量的过程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出现计量不准确、重复计量、成本核算差错等情况,要全面区分销售产品的性质及要求,调整会计收入确认方法,降低企业的各项涉税风险。

结 语

总而言之,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会计工作者应遵循原有的基本法律要求,履行各项职能,合力达成会计目标,同时通过创新税收筹划、强化合约管理、提高资金回笼效率、优化产品交易流程等,将对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收的影响转变为机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规避各项资金与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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