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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社会性解读与实施路径
——基于社会工作的视角

2023-11-13冯晓琳刘丽红牛婷婷

法制博览 2023年29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家暴社会性

冯晓琳 刘丽红 牛婷婷

1.青岛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合作社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2.青岛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3.青岛农业大学教务处,山东 青岛 266000

2015 年12 月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2016 年3 月1 日起,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存在和巨大危害促成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这表明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零容忍”态度[1]。

一、《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性

《反家庭暴力法》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宣告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社会性质[2]。受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问题往往难以放在社会问题层面上来讨论。实际上,家庭暴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必须杜绝的社会公害。

(一)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社会性

《反家庭暴力法》指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反家庭暴力法》在总则中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充分说明了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是家庭内部的问题,更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问题的违法犯罪性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转变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家庭暴力基本原则的社会性

《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以预防为主”的反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该法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并且在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办法。以预防为主的反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要求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三)家庭暴力处理制度的社会性

在家庭暴力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这些处理制度体现了社会性原则的要求。从强制报告制度到公安告诫制度,再到人身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社会力量参与家暴问题处理的义务。

二、《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社会性困境分析

从2014 年到2016 年,全国涉及家暴的一审案件数量共94571 件,山东以8205 件稳居榜首,在94571 份离婚判决书中,仅有3741 件被认定存在家暴行为,认定率仅为3.96%,这表明家暴案件中,受害者成功维权的不到1/25。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我们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方式,对山东省部分地区贯彻和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350 份,回收324 份,有效问卷324 份,并对受暴者、派出所和妇联工作人员等进行了相关访谈。

(一)确立家庭暴力社会性认知的困境

在有效的324 份问卷中,只有24 人正确填写了法律的实施时间。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很多人并不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对家庭暴力行为区分的问题显示,被调查者往往认为家庭暴力通常指的是身体暴力,而对于辱骂、言语恐吓、经济控制等精神暴力以及性暴力行为的认知比较模糊,这与《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有一定关系,从而不利于广大民众对家庭暴力社会性认知的形成。

(二)贯彻反家庭暴力原则的社会性困境

调查和随机采访发现,多数民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不够了解,也不知道反家庭暴力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324 份有效调查问卷显示,仅有48 人参加过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讲会,并且这些人中绝大部分是事业单位人员和学生。

(三)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性困境

基于对家暴问题的认识偏差,家暴问题发生后,人们首先倾向于向亲戚、朋友、邻居求助,有42.6%的人选择了此种方式;其次为寻求法律援助,比例为38.3%。在社会力量处置家暴问题的多项选择中,被调查者认为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有效,其中,超过90%的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力量是最有效的,但实际情况是仅仅依靠公安机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社会工作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社会性实施的对策

社会工作是以助人自助、服务社会为宗旨的职业,它的服务方法的专业性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认可。《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性,提出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责任,从而有助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开展。

(一)社会工作对全社会正确家庭暴力观念确立的助力

家庭暴力的社会性质要求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加以关注,形成对家暴行为的正确认识。社会工作者在服务案主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方法促进服务对象乃至社会对家暴行为的正确认识。社会工作者能够充分理解家暴问题的社会性,在保护案主隐私的前提下,帮助案主处理好家庭关系,促进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和谐,解决案主的实际问题[3]。

在关于家庭暴力认知的宣传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以联系和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使人们学法、懂法、用法,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重创新手段和方式方法,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吸引人,不走形式。例如社会工作者可以进行策划,联系各级政府宣传部门和宣传人员,利用好各种宣传设备,和其他部门配合工作,一起做好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还可以派出专门的人员,在城镇街道办事处和农村村委的协助下深入居民区以及农户家中宣传;除此之外,也要充分利用好电台、电视、报刊、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定期在这些平台上推送有助于群众了解《反家庭暴力法》的知识;定期举办一些宣传和培训活动,例如在农村地区开展法治文艺表演、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材料、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在城市地区还可以增加组织法律知识有奖竞答、布展普法展板长廊等,将法律知识普及到每一个角落。

(二)社会工作对全社会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的助力

1.宣传教育过程中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涉及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时,社会工作者应当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要求进行相应的工作。《反家庭暴力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可以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六一”国际儿童节,“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国际社工日”等,通过发放宣传单、播放视频、表演情景剧等方式,进行《反家庭暴力法》的社会性宣传,引起广大民众对该法的关注,强调预防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需要明确预防的重要性,在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时,要将着力点放在家暴问题的预防上。家庭暴力行为一旦发生,便具有反复性和加重性的特点,社会工作者解决问题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其效果可能还不太明显。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群体的心理教育”“家庭的心理咨询”“个体的心理治疗”三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家庭暴力的预防性干预。[4]《反家庭暴力法》对预防的规定为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提供了正确的导向,“防患于未然”是每个从事社会工作职业的人员在处理家暴问题时秉持的重要信念。

除此之外,需要推动相关法律部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推动《反家庭暴力法》执行中的核心部门如公安、法院、民政等责任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层面通过完善法律的方法,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法律资源,可以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减少家暴的发生,从而有效地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2]。

2.服务案主过程中明确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是情、理、法的交融。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在进行家庭教育宣传和预防时,更多地注重法律层面,对情感和伦理层面的考虑相对较少。社会工作职业要求其从业者在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充分与各种社会资源,如各级政府机构、居委会、民间组织、公安机关等合作,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从而实现服务效果的最大化。例如,社会工作者协调家庭关系、解决家庭困难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因为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需求得不到满足往往成为家暴问题的导火索。从深层原因而言,权力和控制思维是导致家暴行为的重要因素;不平等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对子女、老人的控制是导致家庭暴力的思维模式[2]。平等、尊重的原则是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秉持的价值理念,通过他们对家庭中平等、尊重等基本观念的宣传,可以预防和减少家暴的发生。

(三)社会工作对全社会联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助力

伴随着社会工作职业的发展,家暴的受害者可以求助于社工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有学者指出,社会工作可以通过“心理治疗模式”“社区多元合作与救助模式”“法律干预与司法社工介入模式”以及“文化与社会生态治疗模式”等介入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5]社会工作在处理家暴问题、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的社会性原则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

1.运用专业方法促进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的社会性职业,具有自身的专业原则和价值理念,保密、尊重、平等、接纳等价值原则正是消解家庭暴力控制思维模式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即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可以更好地促进家暴问题的解决。

社会工作者可以在服务过程中,向案主讲清家庭暴力问题的性质,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都是受害者可以运用的法律资源。针对《反家庭暴力法》落实过程中的细则问题,社会工作者通过充分调研,反映民众需求,推动法律的完善。

2.争取社会力量和资源的支持促进家暴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推动形成实施法律保护的具体机构,完善法律机构体系的整体性。为了保证法律的高效实施,逐步减少家暴行为,在解决家暴问题时,社会工作者可以倡议政府增设法律实施的具体机构,完善法律机构体系,提高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的统一性,根据指导意见解决相关家庭暴力问题,从而统一《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脚步[4]。

例如推动政府各个部门统一意见,及时把相关信息汇总,根据政府内部条件增设一个“《反家庭暴力法》办公室”,长期为群众提供反家庭暴力服务热线、咨询、接待受害者等服务。可以根据地区情况设立干预机制,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帮助家暴受害者了解《反家庭暴力法》,例如受害者的接待、处置、转介,为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情感支持、心理疏导、安全评估等多项服务。利用当地妇联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具体协调机制,建立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的机制,并结合妇联工作的特点加强反家暴的预防和直接服务工作。

另一方面,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和资源关注家暴问题,依法规制各类家暴行为。社会工作者从微观到宏观介入家暴问题的解决不仅依靠个人力量,更需要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社会工作者掌握了更多的专业知识,可以联系公安部门对家暴问题进行介入(如发出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联系民政部门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人等进行救助,联系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司法援助,以及寻求社工机构、民间组织的参与。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的家和关爱电话“4000-81-4000”以及各省市的社工机构,妇联的“妇女之家”、“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可以有效地帮助受暴者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法》的社会性要求为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社会工作也可以运用自身的职业理念和专业方法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与实施,二者的有效结合是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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