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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现状与应对策略

2023-11-13刘振月

法制博览 2023年29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法治化营商

刘振月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鹤壁 458030

法治营商环境可以为企业创新提供动力,为国内经济发展大循环奠定基础,从而消除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国家越来越重视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不过目前国内营商环境无论是在法律体系构建、政府执行管理,还是文化氛围营造、契约精神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局限性,容易阻碍经济的高速发展。因而,政府简政放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以法治保障经济体系的开放性,有助于提升营商环境。

一、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现状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在于动态建设,以建设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环境为目标。因而国家需要注重法律文化环境的塑造、法治体系的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以便实现善治。事实上,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对于提升市场经济发展是必备的,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以契约精神为交易要点,政府、其他经济主体需要遵守契约以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而相关法律、制度可以巩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可以指引与制约不同市场经济主体自主竞争与经营。尤其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稳定的营商环境可以减轻企业面临的市场压力,不过这需要政府、市场经济主体、社会三方力量的支持,以便实现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而产权制度可以保护生产力,良好的运行规则可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因此,有效制止欺诈违约、恶性竞争等行为是必要的[1]。

为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内容,国内各地方踊跃组织系列实践活动完善营商环境。如2020-2021 年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先后发布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规范性文件,通过法制保障、规范引领进行科学探索实践,以便更好地实现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化发展。同时,推进柔性执法,对于“首违不罚”“从轻处罚”等规则做出研究,并开展集中劝导示范,以提高市场主体的思想认识。

二、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营商环境是各个国家之间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因而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阶段,国内营商环境建设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需要面临整改的情况不同,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思想观念落后。国家要发展,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是必要的。不过部分地区政府对于解放思想落实不到位,以落后观念管理地方的营商环境,容易错失发展机遇。其实,各个地方的短期发展以项目增长为主,中期发展则需要寻求中央、政策的支持,对于长期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必备条件,这有助于提升地区的核心竞争力。第二,没能持续深化“放管服”的改革,如行政审批制度没能发挥简政放权的作用、重要事项不精简、各部门的权力界定混乱等。特别是行政权力划分不清晰,容易增加市场主体办事成本。而且过长的审批时间、以事前监管为主的监管工作,都会导致不合法的市场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从而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公信力。同时,部分政府信息化的普及程度低,不落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对于业务全流程网上处理没能实施到位,导致经济主体办理业务不便利。第三,政府缺乏诚信建设。对于招商引资过程中本应履行的承诺没有履行,包括费用减免、优惠政策等,都会割裂政府与市场主体的信任关系,导致市场主体缺乏投资信心。第四,没能有效落实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部分职能部门态度消极,在自我审查中流于形式,难以真正落实关键性的审查程序,对本地企业容易过度保护,对外来企业则设置困难的招标要求,导致不公平的营商环境出现[2]。

此外,法律体系建设滞后不利于市场主体迎接市场新挑战。法律和修正案没能及时调整,都是难以满足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需求的,具体如下。第一,营商法律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更是对商事法律制度提出高要求。其实,商事法律体系规划需要长期长远规划,还要关注到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问题,从宏观与微观角度调控体制机制。不过由于国内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模式,相对应的法律制度较为复杂,也就难以保证法律的完备性。同时部分领域立法滞后,产权保护制度薄弱,难以保护市场创新活动,导致产权侵权行为多发。事实上,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对产权保护缺乏有效机制都是不利于营造环境法治化构建的。第二,法治建设意识不足,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缺乏。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利益诈骗他人,或合同签订出现失信行为。特别是国内的人情文化以关系为纽带,容易弱化经济体的契约作用。

三、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优化措施

(一)注重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有助于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管理,打造阳光、透明政府是必要的。第一,在面对形势变幻莫测的国内外环境时,政府需要解放思想,落实营商环境的针对性调整,特别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缓慢的地区,更应团结一致形成共识。为此,各级领导需要带领全体人员共同解放思想,用行动与举措践行优秀的理念,如借鉴先行区的成功理念与实践经验进行本地区营商环境配套措施的完善,并且结合本地区营商环境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研究,积极沟通市场主体的真实需求。当然,政策离不开人员的实施,政府可以通过激励措施,引导工作人员出谋划策,强化他们的责任、担当意识,从而有效解放思想。第二,强化政府的诚信建设。政府诚信对于调配资源效率、提供优异的政务服务都是有意义的,一旦诚信崩塌容易造成连锁反应。因而,建设政府诚信是必要的,政府全体人员需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担起责任,通过建立失信记录制度进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从而监督全体人员积极维护政府形象。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中,全体人员不能因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不彻底履行承诺,同时定期管理督促政府合同的履行。对于由于政府原因或国家利益而变更的政策导致损失或不履行合作,政府需要对相关主体进行赔偿或补偿。当然,政府还需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处理政府失信案件以及关于政府失信的举报项目,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第三,政府需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有效清理妨碍市场公平的规定。对此,政府在落实审查工作过程中,有效收集实践情况,根据审查范围与操作标准进行模糊空间的消除,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当然,政府还需要完善市场监管机制,限制市场避免超额获利被无限放大,促使市场公平,并且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晰监管事项清单,通过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并且由于国内中小企业占比大,政府需要严格实施与监督关于营商环境变化的制度内容,坚持市场主体规则平等,并且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通过消除行政干预来确保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此外,建立有限政府、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内容。如政府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并且梳理权力清单,清晰各部门权力范围,对于难以理清的事项则可以跨部门综合审批。当然,为了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第一,政府需要发挥“互联网+”的优势,缩短审批周期,如2020年上海浦东推行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第二,政府需要“放管”并重,补足执法监管检查人员名录,落实监督转移、下放权力的过程,提升服务效能,避免精细化不到位,导致市场主体遇到“流程烦琐”“办事慢”“多跑几趟”等问题[3];第三,政府需要合理分解服务事项,配备工作人员专门对接,同时探索“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新模式进行“一网通办”,从而服务便民,让市场主体放心投资。

(二)落实智慧法院建设,优化法律体系构建

智慧法院可以有效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管理,方便市场主体进行诉讼,即人们可以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集合道交一体化、跨域立案、线上送达等功能)上高效诉讼。第一,法院需要打造“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通过整合各类诉讼服务渠道(包括服务大厅、12368 热线等)提供一体化诉讼服务。同时法院还需要充分发挥全国法院专网全面贯通的优势进行移动专网或者外部专网的高效应用,以便实现跨网系、跨部门的网络法律业务办理。第二,法院需要提速诉讼管理,通过改革快审机制来快速审理“云上法庭”的涉企案件,网络化这部分案件的立案、审理、送达等程序,从而实现矛盾纠纷隔空化解。为此,法院应推进电子卷宗的应用,通过网上审判体系进行审判,并且同步推动建设全覆盖执行智慧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网络拍卖系统,从而达成以下目的:通过信息化破解执行问题、联动社会诚信体系进行惩戒、优化被执行财产的处置效果。第三,智慧法院还可以提升监督精准度,以事件的前中后时间段进行全流程网上实时监督案件办理,提高司法效率。针对事前阶段,及时科普针对性诉讼案件,推送相似案例并进行风险分析、结果预判,从而降低诉讼案件的数量;针对事中阶段,法院需要保障审判权力的有效运行,信息化监管审判全过程,并且运用大数据进行司法决策,结合不同性质的案件进行司法规律探寻与预测,从而高效响应司法问题的解决;针对事后阶段,法院需要拓宽信息公开覆盖范围,通过融媒体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并且推广互联网监督投诉平台建设,促使人们可以监管人民法院工作过程[4]。当然,相关部门还需要深入建设“互联网+监管”管理,通过监管数据落实风险评估,借用风险监管预警模型进行监管,从而减少对市场主体经营的干扰。

此外,废除不合理的法律法规,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进行立法辩论,对于创建合法的营商环境是必要的。对此,国家应当以保护市场经济权力和利益为前提进行立法体系改善,重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及时修改与实践有冲突的法律,并且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给予惩罚,以便更好地提升市场主体的安全意识。当然,法院还需要支持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方便市场主体处理各种关系,包括与政府、不同市场主体的关系等,并且对于配套的商事法律制度也需要有所优化,从而改善企业的生产率,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

(三)健全司法保护机制,搭建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在于实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更应当如此,法律可以通过健全司法保护机制推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第一,法律可通过调研与可行性论证进行营商法律制度的设计,优化法律制度实施机制,促使执法者依法执法。同时,法律需要完善监督问责制度,严格把握纠纷、违法与犯罪的经济案件界限,避免将纠纷处理成犯罪、将民事责任处理为刑事责任、将市场主体不规范行为处理为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社会影响小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法律从轻处理,促使市场主体可以安全预期其行为,有效遏制过重刑罚。第二,法律还需要贯彻司法谦抑原则,避免公众场合搜查涉案市场主体,同时非紧急情况不开警车对涉案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取证,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的涉案市场主体[5]。第三,法院需要简化涉案市场主体的立案、审理、判决、送达等程序,避免出现诉讼拖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尽可能为地方法院提供支持,提高给予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效率,引导地方法院可以有效裁量市场主体的不法经营行为。第四,立法部门可以建设防拖欠账款的机制,由相关部门督促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签订协议的履行,促使他们可以严格按照约定方式付款,避免出现账款拖延的情况,如承兑汇票拖延付款[6]。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提高失信成本,对于拖欠账款的组织、个人进行问责。

四、结语

政府减负、司法权益保障,都是营商法治化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有效的职能调控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如审批成本负担、履约诉讼成本负担等。为此,政府需要转变思想,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有效调控减税降费、放松管制等范围,从而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实现司法正义,包括打击经济犯罪、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作用,给予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法律指导,包括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并且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维护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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