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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然辱骂校长需担责

2023-10-10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3年1期
关键词:田某表彰大会加害人

■梁永良

案例:2019年8月15日,田某就任里镇中学校长。2020年1月7日,里镇中学在礼堂召开2019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田某在会上宣布,将校级优秀教师指标直接分配给需要晋升职称的教师。2019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结束后,教师黄某找到田某,要求田某给予合理解释。田某表示,考虑到黄某刚晋升副高级职称,里镇中学就没有将校级优秀教师指标分配给黄某。话头一开,黄某的情绪愈发激动。教导主任李某赶忙将黄某劝走。因黄某不认同校级优秀教师评选办法,2020年10月12日,里镇中学建立了新的量化考核制度,以教师量化考核积分作为评选校级优秀教师的重要依据。尽管黄某在教师量化考核积分榜上名列前茅,但其名字未出现在校级优秀教师名单中。2021年1月14日,黄某的情绪异常激动,在2020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公然辱骂田某。2021年1月18日,田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某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黄某辩称,田某系里镇中学校长,属于公众人物;面对教师的批评,田某应当履行容忍义务;其没有侵害田某的名誉权,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侵害了田某的名誉权,判决黄某以书面形式向田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 元。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黄某侵害了田某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的。一是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 条第1 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侮辱行为、诽谤行为等。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二是造成了损害事实。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加害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悉。也就是说,加害人实施的这一行为造成了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三是加害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加害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就可以认定加害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加害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若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则表明加害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加害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那么其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在2020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公然辱骂田某,表明黄某实施了侵害田某名誉权的行为。黄某在2020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辱骂田某的内容,被在场的全体教师所知悉,导致了田某的社会评价降低。黄某在2020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公然辱骂田某与田某名誉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黄某实施了公然辱骂田某的行为,表明黄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黄某实施的公然辱骂田某的行为符合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黄某侵害了田某的名誉权。

2.黄某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 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名誉权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对其做出一定的限制。公民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是其在行使宪法赋予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名誉权均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当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名誉权就会受到限制。但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免责范围,即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且能因此从社会中获得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社会知名度、社会地位、获得巨大利益、在较长时间内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为公众人物的构成要件。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考虑到公众人物的特性,对于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就是要让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受到限制。对于普通人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则应当强化对涉及者名誉权的保护。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其名誉权的受限制性体现为其应当履行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容忍义务。

本案中,黄某辩称,田某系里镇中学校长,属于公众人物;面对教师的批评,田某应当履行容忍义务;其没有侵犯田某的名誉权,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9年8月15日,田某就任里镇中学校长,其社会知名度、社会地位不高,没有因担任校长获得巨大利益,无法在较长时间内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所述,可以认定田某不属于公众人物。既然田某不属于公众人物,就不需要履行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容忍义务。由此可见,黄某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3.黄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对没有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感到不满,理应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然而现实中,黄某在2020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公然辱骂田某,表明黄某实施了侵害田某名誉权的行为。因此,黄某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黄某以书面形式向田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 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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