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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立医院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分析与思考

2023-09-27薛婷婷江苏省中医院

财会学习 2023年10期
关键词:个税劳务筹划

薛婷婷 江苏省中医院

引言

自2019 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至今,已过去4 年时间,新个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新税法实施后,通过提升扣税起征点,新增个人养老金、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税款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起到了降低税负的作用。新个税的实施惠及了中低收入群体,使上有老、下有小的中产阶级在减税中受益颇丰,更加有利于税负公平。公立医院作为扣缴义务人,及时帮助职工缴纳个税,在政策范围内合理合法进行纳税筹划。在这些过程中,也有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显现出来,税制的复杂化、多样性对公立医院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公立医院涉税现状及问题

(一)人员种类多,信息采集难度大

公立医院人员众多,包括在职职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专家、学生等,分布医院各科室,基数大、流动性强,纳税申报的工作量大。公立医院财务人员在自然人税务端进行人员信息采集,需收集身份证、手机号码、受雇时间等信息,采集难度较大。对职工的任职受雇类型,需要财务人员根据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进行判断。若签订合同,由单位缴纳社保,即存在雇佣关系,类型为雇员;若没有签订合同,但实际主要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规定,也可按“工资薪金”进行报税。实习生到医院来实习,不存在雇佣关系,若每月发放固定劳务费,可参照劳务报酬(其他连续劳务报酬)进行纳税申报。实际工作中,涉及人员较多,情况复杂,存在一定的错报风险。此外,公立医院会邀请一些高职称、高学历、高技术的外院专家,进行会诊、手术、开展学术讲座,为此支付劳务费,涉及劳务报酬申报。总体说来,纳税申报的信息采集涉及多部门,靠财务人员梳理人员信息,存在一定漏报、误报的风险。

(二)收入构成多样,发放时间不固定,无法合理安排纳税筹划

公立医院报税收入来源多样,包括工资、奖金、科研劳务、劳务费等,涉及医院各职能科室,比如工资由人事处制定政策、审核发放,奖金由科室单独核算,经管办汇总发放,科研劳务由科技处发放,有些按月发放,有些按季度发放,时间、金额均不固定。在劳务报酬方面,公立医院发放对象和范围较为复杂,可能同时涉及院内职工和院外人士,应分别处理,院内职工应汇总当月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院外人员属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收入为一次;一个月内取得连续劳务的,汇总当月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的申报纳税,会因为没有事先沟通协调,存在一定的分歧与误解。因此在一个纳税期,由于发放时间不固定,人员复杂,财务部门不能很好地做到统筹安排以及合理规划。

(三)个税政策了解不透彻,执行程度参差不齐

公立医院主要以医护人员为主,平时主要参与临床工作,对个税政策了解不透彻,执行程度不一致。新个税实施4 年,经常会有职工对自己的个税提出疑问,为何相同职称、相同工龄、收入差不多的职工缴纳个税的金额会不一样,究其原因,是医护人员对个税优惠政策没有充分了解,认为医院已经帮其代扣代缴个税,缺乏对个税筹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医院层面来说,职工分散在各院区各科室,无法对每一位职工进行政策指导,尽管已经通过医院OA 办公网、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宣教,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另外,根据当前税法的备案制要求,个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只需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无须查验,即可进行税前扣除。对于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来说,税法相对晦涩难懂,存在对税法政策的理解程度不一,导致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也会有误报的风险。如果在被查验时,不能出示相关资料,会存在虚假申报的嫌疑,存在一定风险。

二、公立医院纳税筹划建议及测算分析

(一)精准指导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公立医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税务团队,邀请专业人员进医院进行培训宣讲,让财务人员更专业地了解最新资讯,熟悉操作流程。财务部门可以以小组的形式,下科室传达新政策,准确指导职工做好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工作,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激发纳税人的主观性,明确自己需要履行的纳税义务,主动保存好相关材料以备涉税审查等。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填报,决定职工能否足额享受到政策优惠,下面就如何高效地填报部分个人所得税进行举例说明:

1.个人养老金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对政策支持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缴费者按每年1.2 万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退休后领取的时候单独按3%税率征收个税。举例说明,如果个税税率适用30%,那一年的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可以少1.2 万*(30%-3%)=0.32 万元。考虑时间价值,退休时领取的3%,是若干年后的3%,还是值得投资个人养老金的。总结下来,个人养老金更适合月收入8000 元以上,擅长规划,想给退休后攒一笔钱来花的人。公立医院中个税25%以上、距离退休只有较短年限的中高收入人员,建议缴纳。但如果月收入达不到8000 元,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可能还要多交税,不建议缴纳。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父母中的一方扣除100%,也可双方各扣除50%,一般而言,选择收入高的一方扣除的抵税政策较明显,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丈夫适用20%税率,妻子适用3%税率,如果选择在丈夫处扣除,每月扣除1000 元,每年可减税1.2 万*20%=0.24 万元,如果不采取这种方式,先在妻子处填报,年终汇算清缴改为在丈夫处申报,根据汇缴计算,妻子需要补税1.2 万*3%=360 元,根据税法,补税金额小于400 元可免于补缴,即360 元无须补缴。此外,在丈夫处补充填写,还可退税0.24 万元,较在丈夫处直接申报,可增加减税额360 元。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可以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或本人按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二者选其一,这就需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统筹安排。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标准为1.2万/年,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的标准最高为0.48 万/年,前者高于后者。在填报的时候,除了要参考扣除的标准,还要看税率。举例而言,假设父母全年适用税率为3%,子女为10%,如果作为继续教育专项扣除,可省4800*10%=480 元的个税,作为子女教育专项扣除,可省12000*3%=360 元的个税,可选择第一种方式。经过测算,如果子女的税率达到父母税率的2.5 倍以上,可选择作为子女的继续教育专项扣除,该方式更加省税,反之亦然。如果父母的税率高于20%,无须考虑,直接以子女教育填报更为省税。

(二)合理使用税法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政府实施征税,是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纳税是每个人的义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个人所得税减免也是众多中等收入群体的一大诉求。公立医院,特别是三甲医院,是开展疾病诊治、科研、教学等相关公共卫生任务的综合性非营利单位,公立医院医护人员可以参照如下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1.公立医院有部分高级专家,荣获政府津贴,延退以后继续从事医疗、教育工作,为医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根据财税〔2008〕7 号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所在单位取得的统一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在个税系统申报时,可以参照执行。

2.国家鼓励残障人士从事工作,在个税缴纳方面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三级的残疾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小于等于5000 元的减征100%,5000~20000 元(含)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 元的部分减征0%;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遵循“先征后退”原则,即先缴税再退税,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需注意的是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财务人员可以与院内相关部门协调,通过收集整理相关人员信息,为医院里符合相应税收减免的人员办理退税,起到关怀职工,温暖人心的作用。

3.根据税法规定,单位为员工发放的福利、补贴需并入当月收入进行纳税。为了规避风险,合法纳税,单位可以通过将部分名义收入转换成非货币福利,以此降低名义收入,增加税后支配收入,达到减税的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以为职工提供免费班车、免费住房、增加补充医疗保险等方式来实现。以增加非货币福利支出的方式,不仅可以提升职工的幸福感,也是很好的减税措施,一举两得。

(三)建立薪税融合模型,合理分配收入

1.新个税使用累计扣除法,如果全年收入前期高、后期低,会造成纳税人前期过多的预缴个税,尽管汇算清缴会退税,但该方式没有考虑时间价值,占用了职工的资金,这就提醒单位,需要尽量制定全年均衡的薪酬发放措施来支持税务筹划,助力员工合理避税。薪税融合系统通过分析以前年度职工收入、纳税金额、税率、附加扣除项目等,并基于合理分配工资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份额,建立税负模型,测算最佳临界值,设立系统预警机制,实现动态降低税负的系统。此系统需要包括人员归集、收入发放、收入归集、分析等功能。通过薪税融合系统,建立人员信息库,定期完善人员性质、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等,特别是学生、外院人员,要采取特殊标识码加以标记以作区分,避免人员类型误报、错报。对于非固定收入需先进行系统测算,若达到临界值,能做到及时预警,返回相关发放部门进行提示,这样可以将事后筹划变事前干预,避免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报税无法统筹纳税的困境。

举例说明:某公立医院,现有职工4000 多名,目前薪酬发放模式为,每月发放工资、奖金,季度、年终根据绩效考核发放一次性奖金,部分人员不定期发放科研绩效、加班费,原先计税模式为每月由财务人员汇总收入,按工薪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年终一次性奖金未单独报税。经过筹划,财务人员根据上年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款进行综合分析,采取适当均衡每月奖金,取消季度奖发放,减少科研奖励发放频次,年底最后一个月,根据配比原则,应纳税所得额在3.6 万元以下,无须配置;3.6-7.2 万元之间,一次性奖金的配置金额为3.6 万元以下;7.2-20.31 万之间,配置金额为3.6 万元;20.31-28.8 万元之间,配置金额为14.4 万元以下;28.8-67.2 万元之间,配置金额为14.4 万元,67.2-127.75 万元之间,配置金额为30 万元,按此规则进行一次性奖金的合理配发,经此筹划,全年节税101.13 万元,其中税率降档68 人,效果显著。

2.针对院外人员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尽量保证使用低税率,避开高税率,合理采取税负转移、分解等方法。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提醒相关人员劳务费发放的临界值,以此做好纳税筹划的准备工作。如果单次劳务费用较高,可以通过向多人分散发放劳务费,将单独税务转为多人承担的方法合理避税。公立医院聘请高端人才,发放的高额劳务费,可以通过结合技术特许使用费适用的固定税率20%来进行纳税筹划。

三、公立医院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规避税收风险

纳税筹划有利于传播税收知识,提高公立医院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通过对政策了解,纳税者及时纠正不恰当的节税方法,避免不必要的处罚,规避税收风险。纳税筹划并不是简单的少纳税,它是通过合理、合法渠道和方式进行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增加国家税收总量。

(二)提高个人收益

如果平时工作中疏忽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会造成纳税人多缴税,降低纳税人工作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可以帮助纳税人节约和减轻税负,实现收入的最大化。在同样的情况下,基于不违法前提,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系统的测算,可以为医院职工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有利于保证纳税人的实际收益,避免了缴纳多余的税,保证医护人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三)完善规范政策

纳税筹划可以帮助国家不断完善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的法规和相关的政策。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收政策方面的“漏洞”提出更优的方案,从表面上看是有利于纳税人减少缴纳税额,但同时也是对税收政策法律的一种反馈,国家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反馈信息,不断规范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同时改进与此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

结语

随着新个税法的持续实施,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得到提升,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单位,享受部分税收减免优惠,但作为个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信息,合理申报及缴纳税费。财务人员要掌握并持续学习税收法律政策,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帮助职工享受税收政策上的优惠,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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