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虚置及对策
2023-09-21陈卓
医学与社会 2023年9期
陈 卓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
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药品管理罪。从社会背景来看,此罪的设立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药品安全事故有关,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事件等凸显了彼时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的严重漏洞[1],而陆勇案等一系列争议性药品犯罪案件又暴露了药品立法僵化、不成熟等一系列问题[2]。从立法背景来看,此罪的增设与201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存在密切联系。新罪名弥补了《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的处罚漏洞,进一步严密了涉药品犯罪的惩治法网。然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适用仍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在药品犯罪情势愈发严峻的背景下,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适用频率偏低,极有可能是罪名在司法适用中被虚置。司法虚置是指罪名在实践中受到司法主体的冷遇、搁置、规避,进而产生的法律条文被空置现象,多由罪名边界不清晰、适用难度较大所致[3]。在象征性、回应性的罪名适用中较为常见,易引发立法与司法资源浪费的后果。其次,妨害药品管理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产品类犯罪存在一定重合,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罪名混淆适用的现象。如何激活妨害药品管理罪,发挥其在药品秩序管控中的应有作用并合理界定其适用边界,实现犯罪的精准打击与治理,均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1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虚置困境
1.1 妨害药品管理罪设立历程与立法目的
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药品管理法》首次提出“假药”与“拟制的假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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