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主体的“责权利”研究
2023-09-21檀钊
科学咨询 2023年13期
檀钊
(北海职业学院,广西北海 536009)
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涉及不同的主体,多元的目标自然催生多元的理念。稳定和巩固“共建”的模式,强化“共建”的实效,需要我们深入研究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主体的“责权利”。
一、集团化办学视域下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共建主体梳理
在系统观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
(一)政府
在集团化办学模式下,对于政府而言,不论是否直接参与基地共建,政府永远都是共建的主体之一。直接参与共建,政府属于显性共建主体;不直接参与共建,政府则属于隐性共建主体。在平衡基地共建主体利益的过程中,政府始终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出台宏观政策和提供各类优惠,消除共建主体间利益的不平衡,平衡共建主体之间的利益。
(二)职业院校
与政府的地位不同,职业院校在集团化办学模式中始终都是显性主体。职业院校参与学前教育实训基地的动机在于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优化整合,深化产教融合。职业院校可以以集团化办学为契机,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升办学实力,提高人才的适需性,有效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
(三)行业企业
集团化办学模式下,就行业而言,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基地的共建主体主要是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和行业指导机构。企业则是投资兴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和参与共建实训基地的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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