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魏晋南北朝史官任用的文学因素及其意义
2023-08-21郑华萍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3期
郑华萍
(江苏警官学院基础课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97)
魏晋南北朝是史官制度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有关当时史官与文学的关系,历来研究者大多仅关注史书的文学性,而忽略了史官任职资格中的文学因素。所谓史官,即由帝王任命的记言记事的官员,在魏晋南北朝时主要包括著作官、撰史学士、兼职史臣和监修国史及起居注者。具备相当的文学素养和才能是这一时期史官任用的重要条件。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史官被选任的要求中看出,正如刘知几所说:“其有才堪撰述,学综文史,虽在他官,或兼领著作。”[1](P287)根据正史人物传记、《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等材料的统计,这一时期有史官经历的文士至少有一半。尽管史才应是选任史官的首要条件,但相较之下,文才却是这一时期对任职者的普遍要求。
一、魏晋南北朝史官任职资格考
关于魏晋南北朝史官任职资格问题,迄今无人详考。笔者细究当时史官被任职的情况,发现原因主要有四方面:优秀的史才、杰出的文才、出色的“策能”以及门第品级。但是史才和文才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划分,存在交叉的部分。优秀的史官大多学综文、史,博闻多识,为史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其一,史官的职责主要是撰史和修起居注,史才也就成为首选条件。魏晋南北朝有不少文人因史才出色而被任史官。据记载,西晋时如华峤“有论议著述之才”,[2](P1476)遂与中书共参著作事;郭琦“博学,善五行,作《天文志》《五行传》,注《榖梁》《京氏易》百卷”,晋武帝“以琦为佐著作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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