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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链视角下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认定与发展

2023-08-07张纪海韩志弘胡羊兵

中国军转民·下半月 2023年4期
关键词:概念界定

张纪海 韩志弘 胡羊兵

摘要: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是当下学术研究和政策培育的重点对象。但社会各界尚未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这一概念形成明确统一的理解,致使理论研究无法深入开展,政策认定执行过程产生偏差。本文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细化为国防科技创新链和民用科技创新链上各节点融合的过程,基于创新链的视角界定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的内涵与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培育与发展的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创新链;概念界定;类型划分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是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基础支撑。学者们关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的组织韧性[ 1 ]、科技创新能力[ 2 ]等方面的提升,政府则通过推出提供政府财政补贴[ 3 ]、建设信息交流平台、举办供需对接活动、设立引导基金[ 4 ]、建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5 ]等多种方式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然而,现阶段社会各界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概念的理解仍不清晰,使得理论研究无法深入开展,政策认定执行过程产生偏差。周雪亮和张纪海(2020)从军民科技资源流动的视角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进行了概念界定,梳理各地政府文件并结合专家建议提出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的认定标准[ 6 ]。本文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国防科技创新链和民用科技创新链的各个环节,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视为军民科技创新链上各节点的融合,基于创新链的视角界定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的内涵与外延,并针对各类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的现存问题提出培育与发展的对策建议,对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1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的由来与演变

“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一词最早与“军民一体化”同源,后来结合中国的国防思想具有了更大的涵盖范围。余治利在《世界军事工业调整的趋势与特点》一文中,介绍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局报告时,将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CMI)引入[ 7 ],也有人译为军民一体化。美国的CMI战略是指将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同更大的民用科技工业基础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其涉及领域仅限于国防科技工业。在中国,发展的范围除了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之外,还扩展到了国防教育、国防动员、社会化保障、人才培养等其他国防建设领域军民两个部门的融合。中国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外延基本等同于美国CMI战略,其目的在于健全完善国防工业体系,解决军民两大科技创新体系分离的问题。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具体方式包括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改革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机制,引导优势民口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等。在此过程中,响应号召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军工企业和民口企业就成为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

2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的认定与分类

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简单界定“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企业”或“军工企业(非军工企业)向民用市场(军用市场)提供资源的企业”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却不利于实践中的认定操作化和后续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要想提炼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業清晰的认定标准,需要回到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的具体环节上来。

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战略性高技术产业,涵盖核、航天、航空、兵器、船舶、电子六大行业和中核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航空工业、中国航发、中国船舶、中国兵工、中国兵装、中国电科和中国电子等十大军工集团,由隶属工业与信息化部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实施行业管理,对军队使用部门提出的装备研制生产任务负责抓总。国防科技工业体系是指由参与武器装备设计、研制、制造、试验和维修、管理等活动的各类主体所组成的有机整体,由国防科技创新系统和民用领域科技创新系统共同组成。其中,国防科技创新系统通常用于指代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国防科技创新部分,具体是指军地高校、国防科研院所、军工企业、其他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以及政府管理机构等主体在生产、传播和创造性应用国防科学技术过程中发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网络结构体系,其基本任务是从事军事技术开发、军事装备研制生产以及国防设施和军事设施设计、建造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民用领域科技创新系统则是指由民用部门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主体和资源构成的科技创新体系,其功能是从宏观上高效整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以科技创新带动经济增长,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

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即国防科技创新系统与民用领域科技创新系统的融合发展,具体表现为国防科技创新链和民用科技创新链上各环节的打通交互,如图1。从创新链视角出发,国防科技创新系统可以划分为装备预先研究、论证阶段、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设计定型阶段、生产定型阶段、装备订购、装备生产八个环节;民用科技创新系统可以划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室小试、放大中试、小批量试生产、市场开拓、大规模产业化八个环节。其中装备预先研究对应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环节,多以专项、引进项目、创新项目、验证项目等形式展开。国防科技创新链中的论证阶段完成技术指标和技术方案的论证,方案阶段完成原理性样机的研制与试验,工程研制阶段完成初样机和正样机的研制,设计定型阶段完成装备性能和作战试验,这四个环节对应民用科技创新链的实验室小试和放大中试环节。生产定型阶段是对产品批量生产条件全面考核,对标民用创新链的量产环节。在装备订购环节中,依预先编制的装备建设方案,军方与主机生产企业(军工核心企业)订立采购合同,主机生产企业依次与军工供应链上的各级辅机生产供应商和配套生产供应商订立合同。一旦军工企业参与民用科技创新链上的某个环节,或民口企业参与到国防科技创新链上的某个环节,这些企业就具有军民两用性,成为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

由此,我们可知,中国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是在国防科技创新系统与民用领域科技创新系统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本质是打破军与民相互独立的局面,使科技资源能够在军地之间流动与渗透,获得国防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双重产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8 ]。因此,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是指原本处于国防科技创新链/民用科技创新链的某个环节上,在外部协同创新主体的支持下,通过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民用科技创新链/国防科技创新链上其他环节的创新活动,向军用和民用科技创新系统同时提供资源,满足军用和民用两个市场需求的企业。这里的资源包括人才、技术、信息、资金、设备设施、产品或服务等。其中原本处于国防科技创新链,后来参与民用科技创新链的是军转民类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原本处于民用科技创新链,后来参与到国防科技创新链的是“民参军”类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其具体的类型划分如图2所示。

军转民类型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可参与到民用科技创新链的前端和中端,主要的参与方式有基础科研设施设备共享、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军转民企业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型。依照国务院、国防科工局出台的文件要求,军工企事业单位将军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通过科研设施仪器的共享将资源注入民用科技创新链,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

第二类,国防成果转移转化型。这一类企业占军转民企业的大多数。军工企业有多种实现国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按军工企业投入到民用科技创新链资源占自身资源的比例由高到低,可分为:① 整体转制型;② 合资型;③ 投资入股型;④ 承接合同型;⑤ 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自主研发转化型;⑥ 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合作研发转化型。

“民参军”类型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可参与到国防科技创新链的前端、中端和后端,主要的参与方式有为军用市场提供民口配套产品生产、参与军工预研/论证/方案/工程研制/设计等生产定型阶段之前的创新活动、为军方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提供保障支持。“民参军”企业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民口服务军用市场型。在军工供应链上,主机生产企业与军方签订合同后,会与各级辅机生产供应商、各级配套生产供应商、各级外协企业继续订立合同。在军民融合战略支持下,符合条件的民企承担军用市场合同或军用市场采购合同,作为军工供应链上的辅机生产供应商、配套生产供应商或外协企业,成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

第二类:民口参与军工预研型。这类民口企业通常是在服务军用市场的基础上,开始参与到国防科技创新链的前端环节,一般具有更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但是,由于在武器装备预研环节的现行模式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成果通过验收并入围后期型号研制后,才能取回前期投入,对民口单位来说负担较重、风险较高,需要政府出台立项同步补助和预研项目补偿政策才能激发这部分企业深度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积极性。

第三类,民口提供保障支持型。民口企业按照为军方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提供保障支持的内容不同,可进一步划分为:①提供军队保障社会化服务的企业;②为军民科技成果转化或军地合作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如需求对接、信息共享、交易服务等;③各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依托企业;④提供军民两用人才培养的企业。

3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的问题与培育

在实践中,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存在的问题可分为特性问题和共性问题两类。其中特性问题是指某一类型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所特殊面临的问题,如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型企业存在军工科研设施开放共享意愿不强的问题,部分主体不履行开放责任,对军工设备开放共享的程度和范围造成不利影响;又如国防成果转移转化型企业存在制度政策不畅通、科研人员激励不足的问题;再如民口参与军工预研型企业存在先期经费不足困境和后期补助无法收回顾虑导致的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还有民口服务军用市场型企业存在着准入门槛过高、供需信息对接不充分等问题[ 9 ]。共性问题是指所有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都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和融资渠道的拓展。因此,在界定军民融合企业的内涵外延基础上,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的发展与培育也要从解决特性问题和解决共性问题两方面着手,研究破解军转民和“民参军”困境的政策机理,分析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硬科技企业的评价指标和多元化资金支持方式。

4结论与建议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领域,对支撑国防军队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认定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理论研究对象和政策培育对象不明确的问题。本文基于创新链融合的视角,得出了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的概念内涵和类型划分,有利于后续按照细分类型展开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共性问题和特性问题的深入研究,对加快实现国防现代化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齐秀辉,徐梦苏.提升军民融合企业组织韧性的思考[J].科技创业月刊,2022,35(5):93-95.

[2]闫佳祺,罗瑾琏,贾建锋,等.军民融合企业突破性创新的实现路径:基于上海天安的案例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22,25(1):145-154,155-156.

[3]孔昭君,张宇萌.政府补贴对军民融合企业创新的影响——基于动态面板模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1,38(1):95-103.

[4]王春棠.提升军民融合企业科技创新能力[N].友报,2021-10-15(006).

[5]周雪亮,张纪海.政府支持下的军工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研究[J].未来与发展,2021,45(5):72-81.

[6]周雪亮,张纪海.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认定标準研究[J].中国标准化,2020(4):79-82.

[7]游光荣,赵琳榜.军民科技融合发展理论与实践[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2017.

[8]褚倩倩.关于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4):109-112.

[9]刘鹤.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政策机理及问题对策[J].中国军转民,2022,(22):11-12.

基金项目:中国工程院重大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重大问题战略研究”(2020-ZD-1)。

(作者简介:张纪海,博士,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安全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家安全、军民融合、风险管理;韩志弘,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2020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军民融合硬科技企业、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胡羊兵,北京创客智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级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转化方向),研究方向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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