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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概念新探讨

2017-01-07朱继徐怀伏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概念界定

朱继+徐怀伏

摘 要:特需医疗服务是在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作为对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充形式。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特需医疗服务能极大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也能有效结合社会资本,完善医疗供给结构建设。但特需医疗服务的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阻碍,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研究不完备。据此,从医疗服务体系的角度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阐释,完善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义,为理论研究打下基础。

关键词:医疗服务体系;特需医疗服务;概念界定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9.062

特需医疗服务从被正式提出发展至今,只经历了20余年。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上,都存在大量的空白。卫生部门一直未对其做出详细的解释,仅在1995年江苏省镇江市出台的《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中,将特需医疗服务定义为具有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医疗保健高层次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多样化、高层次的全程医疗保健优质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并非舶来品。国内的学者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义各执己见,在此列举几种代表性观点。杨苏华等认为:一种有偿医疗服务形式,是为有一定消费能力的群体或阶层提供的相对高赋值的医疗服务,目的是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包亚萍认为:是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发挥医疗资源的优势,为社会提供不同层次、级别、特点、需要和方式的医疗服务的总称。于登瀛等认为:医疗服务可以分成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是在基本医疗服务之外的较高层次的医疗服务,它与基本医疗服务的区别仅限于服务的数量和内容而不是医疗技术服务质量上。

对比分析前者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义,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的界限划分模糊,这也是问题核心。由于界限模糊,导致特需医疗服务资源对基本医疗服务资源的侵占,从而引起了“医疗不公”、“看病贵”等问题;(2)在定义“特需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以往的定义都是描述性表述,限制了定义的发展。

所以笔者将根据定义界定原则和定义的内涵、外延,尝试全面地重新阐释特需医疗服务。

1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划分

我国特需医疗服务最大的特点:公立医院兴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在经济发达地区,几乎所有的公立医院都设立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甚至有一些大型公立医院还建立“院中院”、实行“一院两制”来创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更高层次、更多形式的医疗服务需求,但同时造成了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由于特需医疗服务的逐利性,医院将更多的资源分配到特需医疗服务中,影响了基本医疗服务,违背了公立医院的本质;医务人员诱导患者使其被迫接受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利益分配中,分配不均引发的医院人事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对特需医疗服务做出明确的界定。如果简单的将医疗服务划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仍然容易混淆两者。我们要明确特需医疗服务是对现有的医疗服务的补充,在原先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的划分基础上,结合医疗服务三个层次的内涵,即核心服务、形式服务和辅助服务,将特需医疗服务补充到这个体系中。所以笔者提出如图1的划分体系。

从医疗服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角度,可划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其中基本医疗服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基本临床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向全民提供的与疾病诊疗有直接关系的临床医疗和护理服务以及医院相关设施,必须由国家保证其公平性、可及性;非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向患者提供了超出国家规定的临床诊断项目和用药目录,向部分人群提供的与疾病诊疗有直接关系的临床医疗和护理服务以及医院相关设施,一般需自费或由补充的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代付。

两者相同的部分在核心服务层面,都是提供疾病诊疗和临床医疗及护理;两者的不同主要在形式服务和辅助服务上。特需医疗服务就是对形式和辅助服务的一种补充,并且同样从普遍性与特殊性出发,基本医疗服务与非基本医疗服务都包含“标准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标准医疗服务即在提供服务过程普通采用的要求标准,是在每一次相同的服务项目中都必须达到;特需医疗服务则根据患者自己的情况需求,可选择的服务要求项目。

2 特需医疗服务的界定

找准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位后,还需对其概念的解释搭建框架,确定其内涵和外延,才能形成完整的概念体系。

2.1 特需医疗服务的界定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思考用什么原则来界定特需医疗服务,这是概念研究的一个基点。目前,国内对于特需医疗服务的界定基本是从单一的角度,笔者则从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认为特需医疗服务的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1.1 经济性

特需医疗服务应当能与国家及本地区经济水平、医疗技术水平和群众收入水平相适应。特需医疗服务是对医疗服务的一种补充,对于部分有较高医疗服务需求,并愿意承担较高价格的人群适用。它理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以“优质优价”来鼓励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但一定不能有“低质低价”的反效应,要明确特需医疗服务本身就是一种优质服务。

2.1.2 差异性和可及性

基本医疗服务是强调全民享有,体现公益性。特需医疗服务虽然不是全民享有,但其差异性主要是体现在需求上的差异,而不是患者经济上的差异。基本医疗服务中也存在有特殊需求的时候,如孤寡重症患者,也应享有全程陪护的特需医疗服务。

特需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本应该根据人类健康水平的提升不断的向前变化,过去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可能是未来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成为全民都应享有。

2.1.3 医学有效性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是在服务内容上的提升而创造额外的价值的,其服务内容创造过程必须是能帮助患者获得有效的诊疗效果和舒适的诊疗过程。不能盲目的追求服务费用收入,只是设立费用高而无助于改善患者健康状况的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每一条原则都是界定特殊医疗服务的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时,才能成为界定特殊医疗服务的充分必要条件。

2.2 特需医疗服务的内涵

特需医疗服务的内涵主要包括服务提供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支付方式。

特需医疗服务的提供主体过去主要由公立医院承担,但如今随着国家鼓励社会办医,更多的民营性医疗机构开始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例如外资独资的上海阿特蒙医院、中外合资的北京和睦家。

在服务内容方面,特需医疗服务在保证核心服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形式服务和辅助服务内容的丰富。通过提供便捷快速就医通道、改善诊室病房环境、人性化全程陪护等措施,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在服务对象方面,特需医疗服务的目标人群越来越多,原先主要是以具有高端化服务需求及较高支付能力的境内外籍人士为服务对象。而如今像温馨产房、美容整形的发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目标人群也在逐步扩大。

在支付方面,由于特需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服务之外有很大的延伸,所以产生的费用也相对较高。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是无法支付该部分的费用,大多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或者自费的方式进行支付。

综上所述,笔者对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义归结为:特需医疗服务是对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形式服务和辅助服务上满足患者的个性化要求、提高舒适度、帮助更好恢复达到诊疗效果的特殊服务,并且需要患者通过自付或者非基本医疗保险代付的方式承担对应的医疗服务费用。

2.3 特需医疗服务的外延

何谓特需医疗服务的外延?围绕内涵,符合这些特征的具体发展形式就是特需医疗服务的外延。

特约专家门诊、点名手术、特需病房等服务项目,都是发展较成熟的特需医疗服务形式,不再赘述。在此,笔者对近期较为新颖的服务形式进行介绍。

2.3.1 新型养老模式

按照老龄化社会标准,我国在1999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截止2014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12亿,占总人口15.5%。老年人口比重快速增加,导致对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需求也日益增加。目前我国养老方式有家庭养老、以房养老、社保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但在家庭功能弱化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情况下,传统的家庭养老、以房养老都呈现出巨大的弊端,机构养老、社区养老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有数据表明,中国公立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占总的老龄人口不到2%。在此情况下,有学者提出让公立医院承担养老任务,可同时解决老年人疾病治疗、健康保健问题。但仅依靠公立医院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因此,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养老服务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例如社区老年中心结合社区医院,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的健康检查、慢性疾病管理、上门问诊、生活陪伴等服务形式。充分发挥了特需医疗服务形式服务、辅助服务内涵。

2.3.2 健康管理

健康管理是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进行全面检测、分析、评估、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以及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的全过程。随着“十三五”规划意见的出台,“健康中国”正式升级至国家战略。医疗卫生事业的目的不再只是单纯诊断治疗疾病,而上升到以人的健康为目标。一时,医院大力开发健康体检部门。但不难发现,这些“健康管理”仅有体检一项内容,然而为此很多公立医院却成立独立的健康体检部门,配备高端的检查设备和专家级的医护人员。在医疗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这种配置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也是对资源的浪费。而公立医院防治不分,也使得医院功能定位更加不明确,影响医疗服务体系的构建。并且国家医疗保障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只有在生病之后才能使用,所以特需医疗服务结合社会资本承担健康服务是一个很好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1]张静,贺黎明,晏嵘,等.患者对上海地区特需医疗服务的认知和需求分析[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011,(12):1771-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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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亚萍.论特需医疗服务的功能开发与管理[J].中国医院管理,2001,(08):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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