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修改背景下重新仲裁制度研究
2023-08-07王飞涵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3年5期
王飞涵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北京 100088)
一、仲裁司法监督与重新仲裁制度
1.仲裁司法监督的价值分析
有权利必有救济。根据当事人是否选择借助公权力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的救济方式可以分为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而仲裁就是私力救济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随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仲裁凭借其终局性与经济性的特点,逐渐在纠纷解决与矛盾化解的过程中发挥起愈发重要的作用。然而,仲裁作为一种相对快速便捷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其必然会出现许多由于追求速度性而产生的问题。仲裁的速度性本就使得仲裁相较于诉讼更容易出现实体性或程序性的错误,而“一裁终局”的要求又使得当事人无法在仲裁程序内“上诉”,寻求进一步救济以纠错。此时,如果不为仲裁当事人提供仲裁程序外的权利救济手段、不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那么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便会沦为一纸空谈,同时,也有违“违法必究”的基本法理与“正义”的基本价值。
2.仲裁司法监督方式
“或裁或审”制度使得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斥法院的管辖权,法院无法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仲裁进行主动干涉,仲裁当事人也无权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后、仲裁裁决作出前请求法院介入。如果对仲裁有异议,当事人也只能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同时,出于对仲裁制度独立性的尊重,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对仲裁进行审查,仲裁的司法监督程序只能以当事人申请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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