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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语言治理史及其分期与类型

2023-06-07王世凯

克拉玛依学刊 2023年2期

摘 要: 语言治理史是阐述一国语言治理发展历史的研究,主要涉及历史分期、类型演进、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特点、治理思想等相关问题。以国家治理和语言观互相参证的方式,可以将我国的国家语言治理史划分礼制型时期、统治型时期、管理型时期、治理型时期四个阶段。四个阶段的区分也对应四种类型的区分,既反映了我国国家语言治理历史的发展脉络,呈现了历时上语言治理的不同类型,也对应着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下国家语言治理在主体、客体、目标、手段、模式、本质等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 国家语言治理;国家语言治理史;历史分期;治理类型

中图分类号:H002,D9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3.02.08

一、引言

国家语言治理史研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通史式的研究、断代式的研究和国别式的研究。严格地讲,关于我国国家语言治理的历史研究虽然可以从语言规范、语言规划、语言政策等的历史研究中找到一些借鉴,但总体上还是空白。本文拟从国家语言治理角度,在界定国家语言治理史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我国国家语言治理的历史分期、类型演进及治理特点,以求方家指教,供同行讨论。

二、国家语言治理史的界定

概括地讲,国家语言治理史就是关于一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国家语言治理的历时、综合研究,主要涉及不同历史时期的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对象、治理范围、治理手段、治理本质以及治理评价等具体问题。讨论国家语言治理史的前提是要明确语言治理、国家语言治理两个基础性概念。

关于“语言治理”,国内外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国外研究者通常将“‘语言治理视为语言规划的一种过程,强调在全球化的复杂语境下,在不同层次(如当地、区域、国家和国际层面),由不同语言规划者和行为體(如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国家、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个人)参与解决各种语言问题,协商合作解决语言问题”。[1]陈章太先生认为,“语言治理就是要面向广大基层群众,聚焦大众的话语,解决大众语言运用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大众的话语问题成为语言治理的中心问题”。[2]沈骑和康铭浩认为,“语言治理是指政府与社会为了共同价值,多方互动、参与和合作,共同推动语言的演化和发展来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的努力与追求”。[1]王春辉认为,“语言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语言事务、语言组织和语言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事务有效处理、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3]总体看,对语言治理有两种理解:一是将语言看作治理的工具或资源的观点,可以概括为“通过语言进行的治理”;另一种是将语言治理问题作为治理客体的观点,可以概括为“针对语言进行的治理”。虽然解读方式不同,但都强调语言治理要服务于社会治理或国家治理。

借鉴西方现代治理理论以及国内外关于语言治理的相关讨论,结合我国的国体、政体,国情、党情、语情及当下世情,我们首次提出了“国家语言治理”的概念。“国家语言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以语言问题、语言贫困、语言资源、语言生活、语言权利、语言生态等语言治理问题为治理对象,由政党、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等组成多元共治主体,采取强制、协商、教育、引导、政治、经济等手段,通过法治与德治结合,立法、政策、规划、规范、标准结合,‘政(立法规范)与‘策(鼓励激励)结合的多层多元治理方式,管理语言事务,调控语言资源,以解决语言问题、消除语言贫困、提高资源效益、和谐语言生活、保障语言权利、提升语言活力、保护语言生态,实现语言治理现代化的过程”。[4]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语言治理要强调党委的领导和国家的主导,强调国家语言治理是针对语言进行的治理,但也要承认并重视语言作为治理工具、治理资源的价值。

在明确语言治理、国家语言治理两个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历史研究的一般规律,我们可以对“国家语言治理史”进行简单界定:中国语言治理史是阐述中国语言治理发展历史的一项研究,主要研究中国语言治理的历史分期、类型演进、治理特点等问题,涉及国家语言治理思想的继承创新、国家语言治理的典型特征、中华文化对语言治理的影响、国体政体变化与国家语言治理的关系等相关问题。

三、我国国家语言治理史的分期

(一)国家语言治理史的分期标准

同其它史学研究一样,历史分期问题也是国家语言治理史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只有选择科学的分期标准并保证标准执行的统一性和贯通性,才能保证分期的科学性。语言治理史是社会史的子系统,其历史分期必然受到社会史分期的影响。“社会史的分期,实际上就是按其社会性质的变化作出理论的界定”,[5]经济、政治、文化要素在社会史分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认为,国家语言治理史的分期当然也需要从这样几个视角出发,但更重要的是,还需要结合语言的特殊性、结合语言观的变化,进而确定划分国家语言治理史的标准。总体看,国家语言治理史的划分既要着眼于国家治理的视角,同时也要关注语言和语言观的视角。从国家治理的视角审视,受制于经济和文化的国家制度要素可以作为核心标准,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目标、治理手段、治理模式等方面的变化可以反映不同历史时期的关键差异;语言观要素可以作为国家语言治理史分期的参考要素,语言系统观、语言工具观、语言资源观、语言权利观等一方面反映了人类对语言本质的认识,另一方面也与不同历史时期的语言治理密切关联。采取国家治理和语言观互相参证的方式确定国家语言治理史的分期标准,可以更科学、客观地反映语言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

(二)我国国家语言治理史的分期

以国家治理和语言观互相参证的方式,可以将我国的国家语言治理史划分为礼制型时期、统治型时期、管理型时期、治理型时期四个阶段。

1. 礼制型时期。礼制型时期基本对应社会历史时代分期的先秦时期。礼与礼制不同,“礼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是人际交往中的规范与准则;礼制则是由权力机构颁布的各种交往的有关规范与准则……从制度层面来说,礼制无疑是属于一种政治制度,是一定政治体制下的产物”。[6]从礼、礼仪、礼俗等发展成为礼制,就成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先秦时期之所以形成了礼制治理的特点,是与当时的经济、文化相适应的。先秦时期形成了建立在以分散性、封闭性、保守性、脆弱性为特点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周礼文化。周礼文化作为农业文明的表征,“是人本主义文化……敬天而保民是周代统治阶级治国方略的主导思想,也贯彻了周礼文化的始终……是等级森严的宗法文化”。[7]这种文化的一个表征就是“周王朝以亲亲贵贵原则建立起一套以周王为核心、诸侯分理各地的成熟的王权礼制体系”。[6]尽管春秋时期出现了僭越行为并对周礼形成挑战,但周礼仍旧有相当的影响力,甚至当时提出的立法治国主张,也并不反对自西周以来的礼治社会,而是用以维护周王朝的统治。

礼制型时期的“这种宗法文化对语言文字的要求是定名分,别贵贱,由国家统一名号,不准乱名改作”。[8]

2. 统治型时期。统治型时期对应社会历史时代分期的秦代到清代末期的漫长历史阶段,即五段史论的封建社会。秦始皇统一中国直至清朝时期,中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特点。由于这一时期的土地占有制形式主要是地主占有制,地主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土地,这就导致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与土地之间处于一种游离关系。与这一时期的经济样态相适应,统治阶级将儒家思想逐步宗教化,将儒家思想与以族权为核心的宗法思想整合,逐渐形成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思想和与之相应的制度。在这样的经济、文化背景下,统治阶级为调控内部关系、控制劳动人民、维护封建统治,自秦朝开始就对国家政权实行中央集权制,采取官僚制的政权运行方式。秦朝开始在全国推行单一“郡县制”。汉承秦制,同時推行封国制,形成“郡国制”,但仍以郡县制为主。直至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地方管理一直以郡县制为主。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基本生产结构是小农经济,文化上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伦理道德上以三纲五常为基本规范,政治上中央高度集权,主张施行仁政,提倡经世济民,形成了典型的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社会结构。

统治型时期的语言文字规范是为了适应大一统中央专制封建统治的需要,但是在治理方式等方面还是出现了一些创新,在维护中央集权统治的同时,也促进了语言和语言生活的发展。

3. 管理型时期。管理型时期对应切音字运动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一段历史时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上,清政府虽然仍旧行使着自己的权力,但国家的领土主权、司法主权等方面遭到破坏。经济方面,西方资本主义强行将中国经济纳入资本主义发展链条,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受到冲击。中国社会出现了民众与封建主义的矛盾,以及中华民族同殖民主义的矛盾的双重矛盾。这些变化不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发生变化。清政府在鸦片战争前长期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经济发展、科学文化的进步受到严重阻碍。鸦片战争后,中国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睁眼看世界”,林则徐、魏源成为这一时期的代表。强烈的社会震荡也在思想领域、学术文化等领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鸦片战争后,海禁大开,五口通商,传教士纷纷来华传教,带来西方的科学、思想和文化。语言文字规范方面,卢赣章为达于科学救国、教育济世的目标,“窃谓国之富强,基于格致;格致之兴,基于男妇老幼皆好学识理;其所以能好学识理者,基于切音为字”(《一目了然初阶》自序),并著书立教,推行规范。“以切音字运动为标志,中国语文规范步入新的历程”。[8]切音字运动也为后来的国语运动、白话文运动、国语罗马字运动等开辟了先河。

与礼制型、统治型时期“自上而下、规范在官场”的特点不同,这一时期的规范“由群众自愿、自觉发起并推动,定位于推广、普及汉字的大众化和全民性目标”,[9]体现出明显的效益性、管理型特征。

4. 治理型时期。治理型时期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可以划分三个阶段。1949年到21世纪初是第一阶段。这个阶段占主导的是语言工具观,中央政府积极推动语言治理工作,“白话文运动彻底完成,普通话推广取得很大进展,汉字简化和规范化收到较大实效,汉语拼音得到广泛应用,民族语言平等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切实加强,语言信息处理得到发展”。[2]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阶段已经开始了现代治理的探索。1951年《语法修辞讲话》在《人民日报》连载以及“读者来信”中大众意见的反馈,反映了当时的治理主体、治理模式等都在悄然发生变化。21世纪初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治理型时期的第二阶段。语言资源观、语言权力观、语言多样性认识与语言工具观共存,自上而下与约定俗成两种治理路向共同为语言治理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中央政府开始运用新技术手段服务国家语言治理,这都标志着我国的国家语言治理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是第三阶段,我国全面正式进入国家语言治理的现代阶段。2021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2022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这必将推动我国的国家语言治理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

治理型时期既是我国国家语言治理发展的全新的历史阶段,也是一个互动创新发展的阶段,在治理主体、目标、手段、模式等方面都体现出新的特征。

四、我国国家语言治理的类型

语言治理的礼制型、统治型、管理型、治理型的区分,既反映了我国国家语言治理历史的发展脉络,呈现了历时上语言治理的不同类型,也对应着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下语言治理的指标性差异。这些指标主要包括国家语言治理的基础、主体、客体、目标、手段、模式、本质等方面,也是区分不同治理类型的指标性依据。

(一)礼制型语言治理

礼制型时期的语言治理可以简称为礼制型治理,以代表周代国家制度和道德法规的礼乐为基础和依据,语言治理也包含在这个法度之中。所以,孔子以周礼为尺度强调“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子路》)。《礼记·中庸》载,“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虽有其位,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虽有其德,苟无其位,亦不敢作礼乐焉”。可见,治理主体是以天子为代表的统治阶层。治理客体主要是“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语文生活的混乱状态。“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荀子·正名》),是故要进行“正名”。礼制型时期的治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官场之内,为满足政令畅通之需。这一时期的治理目标在于定名分,别贵贱,由国家统一名号,禁止乱名改作,维护周礼的统一性,本质上是为宗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延续性服务,是王权礼制的治理。

为达成维护周礼统一的治理目标,礼制型时期也采取了不同的语言治理措施,主要包括确定官方语言文字标准、举办语言文字培训、学校教育推行语文规范等方式,同时语文事业家的作用也不可忽视。第一,确定官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周武王建国后,定都丰镐,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转移,确立了以秦晋一带的方言为基础方言,并融合商代河洛语言而形成周代的官方语言——雅言”。[8]周公作《尔雅》以释古今之异言,通方俗之殊语,“是我国语言学史上第一部通释词义、规范词汇的专书……作为正名之书……示人以法,开辟了用词典指导语言规范的先路”。[8]据东汉应劭《风俗演义》记载,周秦时期“常以岁八月遣輶轩之使,求异代方言,还奏籍之,藏于秘室”,经专职人员审定整理研究,制定成语言规范并布告四方。官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建设是语言治理的依据和前提,标准的建设使得规范工作有据可依。第二,官办培训推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据《周礼·秋官·大行人》,周秦时代官方举行语言文字规范集中培训,“七岁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吏,谕书名,听声音”。集中培训后各国象胥、瞽史回本国再次分散培训本国专职人员,并将规范的语言文字推行到社会基层。这种自上而下的培训使得语言文字规范得以统一,在国家语言治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通过学校语文教育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据《说文解字·序》,周代孩童“八岁入小学,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周宣王时期已有“史籀”15篇作为规范汉字的童蒙识字课本。《论语·述而》载“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可见当时的教学语言为雅言。这些语文制度和教育措施对推行官方语文标准和促进国家语言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礼制型时期的国家语言治理不能忽视语文事业家的作用。孔子认为正名分、规范语言文字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主张“克己复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并从克己复礼的角度提出言必合乎理、慎言、言不空谈、论不虚作,既讲求“辞达而已矣”又讲求“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并通过教育教学得以贯彻,这些思想和实践都是值得重视的。荀子继承正名观,针对“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的语言生活,提出王者制名主张,“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提出了正名思想,“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以及因实立名、约定俗成、稽实定数等思想。值得关注的是,在治理手段方面,荀子提出“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这种法制思想在礼制型时期就出现了,是非常值得后世思考和重视的。

(二)统治型语言治理

秦代到清代末期虽然绵延时间较长,但因其核心特征的内部一致性很强,从国家语言治理的角度看,我们将其归入统治型时期。这一时期的语言治理是统治型语言治理。土地所有制形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治体制,而政治体制又有与其相适应的治理体系,上述不同指标又会形成特定的意识形态,最终都会决定或影响当时的国家语言治理。“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封建国家或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地主阶级大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小生产相结合是其基本特点”,[10],这种地主土地所有制及小农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是中央集权制,封建地主“将政治权力交给他们的共同政治代表——皇帝及各级官僚机构,来实施对农民的统治”。[10]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相适应,这一时期建立了以官僚制度为核心的治理体系,“高度发达的官僚制度与中央集权体制浑然一体,成为大一统国家的强大支柱”。[10]这些指标背后的文化背景则是大一统理念与儒家意识形态。这一时期的语言治理一方面必然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反映着这些要素的特征。

统治型时期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是这一时期语言治理的思想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语言治理的主体、客体、目标、手段等指标。从治理主体看,为着服务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治理主体仍是居于统治地位的统治阶层。从治理客体看,这一时期的治理主要针对影响封建一统的语言问题,包括语言文字混乱问题以及本族语不适应一统需要等问题,主要是针对语言生活的治理,也包括对语言本身的治理。不论针对哪种客体实施治理,都是服务于政权建设和长治久安的治理目标,如《康熙字典》编纂之初就“以昭同文之治,俾承学、稽古者得以备知文字之源流,而官府吏民亦有所遵守焉”为目标。这样的治理目标是与统治阶层作为治理主体相互制约、相互适应的。秦始皇初定天下就实施“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政策,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汉律保障语言文字规范实施,魏孝文帝钦定“断诸北语,一从正音”,唐太宗即位后即敕颜师古、孔颖达著成《五经定本》《五经正义》,宋、明、清代大兴官修韵书、字书等,一方面说明統治型时期的治理主体仍旧是以天子为代表的统治阶层,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治理模式,另一方面也决定了语言治理本质上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

这一时期的治理手段主要包括确定官方语言文字标准、学校教育推行语文规范、辞书编纂传播规范成果等措施,此外还出现了制定法律提供保障的手段。首先,统治者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并由国家制定标准向社会推行。“书同文”显然是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罢其不与秦文合者”的建议从而制定了正体小篆的标准;汉明帝支持抄写佛经,促成佛经翻译和反切的发明,起到了语音规范的作用;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后,“诏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者”(《魏书·高祖纪》),注重先正名而得行礼,“断诸北语,一从正音”(《魏书·咸阳王禧传》);唐文宗依东汉故事,镂石刻经,成《开成石经》,有功于经书文字的规范;清康熙执掌朝政后,崇尚儒道,创制法典,修《康熙字典》,“以昭同文之治”而使“官府吏民亦有所遵守”。另外,这一时期政府支持的语言文字规范研究也推动了规范工作的实施,扬雄的《方言》实际上在做着“合九州之音以成一家之言”的语言规范工作,[8]许慎的《说文解字》实际发挥了文字规范和词汇规范的作用。其次,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人才,带动社会语文规范。秦代“书同文”,以《仓颉篇》《爰历篇》《博学篇》为教材从小学开始展开规范教育;汉代规定学童必须能背诵、讲解、书写八种字体九千字以上方能为吏;隋唐以降兴科举,专设明经、明字科,制作字样,奖励书法,形成口说官话、手写规范字之风,科举考试从制度上保证了语文规范。再次,辞书编纂贯彻规范宗旨传播规范成果,在语言文字规范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唐代以后,这种规范手段作用愈加得以凸显。唐建国伊始即令颜师古勘正五经文字,制作《字样》,作为国家标准颁行天下,开始了官修辞书的先声。此后颜元孙《干禄字书》、张参《五经文字》、唐玄度《新加九经字样》都是奉命为规范语言文字而编纂的正字书。宋、明、清三代借鉴唐代辞书规范手段,不遗余力编修各种辞书,也均为语文规范考虑。最后,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依靠法律、制度推进或保障语言文字规范的做法。汉律规定,“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之”(《汉书·艺文志》);唐代以降实施的科举考试从制度上保证了语言文字规范的推行。通过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式保障语言治理的实施,为语言治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统治型时期的语言治理还有一些想法和做法值得关注和挖掘。例如秦代用字的双轨制思想既保证了当时用字的便捷,也说明文字治理政策具有灵活性,便于治理效能的发挥;南北朝颜之推提倡把“共以帝王都邑”的语音作为规范语言的基础语音,这显然是官方语言规划的思想。他重视家庭语文规范,强化儿女们的语文规范意识,这说明当时的治理思想中已经包含了治理主体、治理层级多样化的思路;唐代“《字样》既以规范社会用字为指归,它不像《五经定本》那样并依古代字书、经书为准,严格划一,而是采取柔性原则,从古而不废今……给以手写为唯一方式的社会用字以一定羡余度,为文字流传中优胜劣汰、约定俗成提供了可比性的基础”。[8]这其中的官方语言规划、家庭语言管理、语言治理多层化、语言柔性治理等思想都值得深入研究。

(三)管理型语言治理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受到了冲击。无政府思想、民族主义思想、多民族共存的国家建制思想、“法师西洋,自求富强”的变革思想等各种思想交汇,建立和稳定社会秩序、追求民族振兴与富强成为当时的社会需求。这无一不影响着这一时期的语言治理。将语言文字看作工具,通过规范语言文字以便民众简捷快速识字、学知识、增加智慧成为语言文字治理的直接目标,实现民智开启、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建立社会新秩序是语言治理的最终目标。受时代背景和治理目标影响,这一时期的治理主体出现多元化特征,政府、学术界(有识之士)和群众均参与到治理活动中,并有一定程度上的互动,初步形成了多元化主体的治理格局。治理客体主要是语言文字中的“语文问题”,包括文字繁难、言文脱节、口手不一等具体问题,既包括对语言生活的治理,也包括对语言本身的治理。治理的范围明显转向大众,着眼于“农夫贩竖”“妇人孺子”的识字和学知识,主张让“农、工、商、兵 ”等下层民众都有受教育的机会。[9]从治理本质角度看,这是一种追求语言文字工具效益的管理行为,与礼制型、统治型治理时期已经有了较大的区别。

管理型时期的治理手段可以概括为有识之士的积极践行、国家公权的推动干预、治理机构机制建设等不同方面。首先,这一时期出现了有识之士的自发或自觉的治理实践。卢赣章著成《一目了然初阶》并亲自开班教学,钱玄同、吴稚辉等提出“国语罗马字”方案,吴玉章、瞿秋白、林伯渠等提出“拉丁化新文字”方案,谭嗣同号召“尽改象形文字为谐声”,蔡元培认为“汉字既然不能不改革,径可直接地改用拉丁字母”。也有人从理论上讨论如何促进治理展开,如陈独秀认为“中国文字,既难载新事新理,且为腐毒思想之魔窟,废之诚不足惜”,鲁迅认为“方块汉字真是愚民政策的利器……也是中国劳苦大众身上的一个结核”。[9]其次,国家公权的推动和干预在语言文字治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为加强群众对革命和战争的认识,将识字扫盲运动看作群众运动,提升到抗战动员的组成部分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将推行拉丁化新文字作为边区政府的革命职责,有力推动了语言文字的治理工作;最后,在政府的干预和推动下,也开始了探索建立语言文字规范的工作机构和机制的工作。解放战争时期,形成了边区政府、边区政府教育厅、新文字协会、新文字协分会在内的工作体系。边区政府颁布《关于推行新文字的决定》,确定新文字与汉字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发布《政府施政纲领》推广新文字教育;边区教育厅作为推广新文字教育的执行机构,推动新文字学习群众化;新文字协会、新文字协会分会配合新文字扫盲,并编印《新文字报》,出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新文字课本》《新文字講话》《玛利亚的故事》《列宁的故事》等不同类型读物,从机构保障、制度保障、宣传保障、教育保障等不同方面推动语言文字的治理工作。

管理型时期的语言文字治理把语言文字作为配合改革、革命宣传的工具、器具,语言文字治理“置于民族新文化建设的框架下进行,因而语言文字改革的思考和活动已从过去更多地着眼于其外在的政治、社会等方面作用和功能发挥,转移到越来越多地致力于语言文字体系本身的改革和进步”。[9]从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本质等诸多方面看,管理型时期都与礼制型时期、统治型时期有了本质的差别,同时也为语言文字治理进入治理型阶段奠定了基础。

(四)治理型语言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我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各方面也都历经探索、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国家语言治理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历经探索阶段(1949年到21世纪初)、发展阶段(21世纪初到十八届三中全会),而进入成熟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表现出当代治理的显著特征。

首先,治理主体从多元化发展到多元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定的我国的国体政体已经决定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基础。以语言政策的制定和实行为例,“新中国对语言政策的制定和实行一直采取积极而稳妥的方针……从国家发展、社会需要、语言国情和社会语言生活出发,采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行政、学术、宣传、教学相结合,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等多种具体做法”。[11]目前,人们不仅强调主体的多元性,更强调和重视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张日培认为语言治理主体至少应当包括语言智库、学校、新闻媒体和语言类社会组织,强调各治理主体间良性互动,强调人人参与语言治理。[12]王春辉认为语言治理主体主要涵盖执政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群团体、企业、媒体、个体公民等7类,其中,执政党是第一主体和核心,其他主体是多元辅助主体,语言治理实践中上述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协作。[3]

其次,治理客体从非公共性变化为公共性。从语言作为交际工具的角度来看待语言问题,实质上它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公共性的问题。但是由于礼制型、统治型时期“规范限定在官场之内”,从而掩盖了语言问题的公共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先是“继续开展并完成前半期的那些语文革新运动”,[2]继而开展了新的国家语言规划。新的国体政体对语言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反映在对民族语言、方言的态度等方面,治理客体的公共性逐渐凸显。随着语言资源观、文化多样性、语言权利观等思想观念的出现以及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公共生活的领域不断扩大,治理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语言治理问题成为和多元共治主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语言治理的客体越来越显现出公共性和复杂性特征。随着治理客体的变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事实上,治理范围也已经从原来的国家治理的单一治理向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全面治理转变。

再次,治理手段从传统走向现代化。受中华大一统思想的影响,国家主推、学校教育、规范辞书等手段既在不断创新,又得以延续和保持,成为传统治理和当代治理共同关注的手段。同时,当代的“语言文字治理现代化体现在多个维度:领导力的,发展格局的,理念的,制度的,科技的,智库的,队伍与学科的,等等”。[13]其中,从法制治理到法治治理是一个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我国古代语言治理也重视法制作用,《荀子·正名》中已见违反规范而定罪的思想,秦汉以来各个朝代都有通过法制方式进行语言治理的实践,但其本质仍然是“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体现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或是行政管理的工具”,[14]是通过法律工具实现国家统治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全国性法律法规,还包括数量众多的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各地區、各领域使用的地方法律法规”。[11]2020年全国语言文字会议提出要“推进语言文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界迅速展开语言文字治理现代化问题的探讨,提出了“法治与德治结合,立法、政策、规划、规范、标准结合,‘政与‘策结合,紧密结合国内治理和全球治理两个治理,实施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德治先导、科技支撑”[4]的国家语言综合治理,体现出明显的现代化特征。

又次,治理路向从单向走向多向互动。我国礼制型、统治型时期的语言治理是典型的单向型治理,管理型时期的语言治理既有自上而下的治理路向,也存在“有识之士”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治理,但是两种治理之间很少有互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国家主导下,出现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路向,并实现了良性互动。尤其是进入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第三阶段以后,这种互动特征更加明显。张日培认为语言治理要求大多数人主动参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良性互动,[12]李宇明认为“‘语言治理”的路向是‘双向的,既有传统的“自上而下”(up-bottom),也有当下提倡的“自下而上”(bottom-up)”。[15]目前,治理路向已经基本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横向互动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多元、多向互动的特征。

最后,语言治理的价值追求从阶级统治、利益效益发展到社会公平正义。陆喜元等认为,“在秩序的前提下,如果说统治追求统治阶级权力实现最大化、传统管理追求利益相关者利益实现最大化,那么现代治理则追求的是整个社会成员权利实现最大化”,[16]这基本反映了我国国家语言治理的价值追求变化。礼制型、统治型时期,语言作为工具、器具,是为维护礼乐制度、封建统治服务的。管理型时期,语言工具观仍是主导,其价值追求表现为识字增智以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建立社会新秩序。治理型阶段,受语言工具观、语言资源观、语言多样性、语言权利观等多重观点综合影响,国家语言治理致力于“管理语言事务,调控语言资源,以解决语言问题、消除语言贫困、提高资源效益、和谐语言生活、保障语言权利、提升语言活力、保护语言生态”,[4]推进语言文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语言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语言治理的目标最终必然与国家治理目标相一致,社会公平正义是其内含的价值追求。

五、结语

系统、科学地总结、分析我国的国家语言治理历史,对当代语言治理和国家治理可以起到以史为鉴的作用。本文所做的我国语言治理史的历史分期、类型演进、特点分析等工作还是比较宏观的研究,仍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如我国国家语言治理史的法制史研究、我国国家语言治理历史发展的思想内核及其对治理实践的影响、中华文化传承发展对国家语言治理的影响、国家语言治理思想的继承创新、我国语言治理的典型特征、国体政体变化与国家语言治理的关系等,都值得继续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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