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性骚扰中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范逻辑
2023-06-07冯源曹镡文
克拉玛依学刊 2023年2期
冯源 曹镡文
摘 要: 《民法典》规定了单位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义务,但单位承担责任的性质、类型均不明确。在工作场所中,性骚扰侵害的法益具有公私混合性,既侵害了劳动者一般人格权,又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安宁工作环境与劳动保护的权利,单位均难辞其咎。在传统解释路径下,雇主替代责任模式与安保义务人补充责任模式分别对利益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存在不周延、不精准、不利于充分救济受害人的弊病。回归传统的过错归责法是一种有益的思路,在建立复合权利视角的前提下,需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大框架结构中理解单位责任,倘若工作场所内的性骚扰侵权成立,则推定单位对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由单位对豁免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 民法典;性骚扰;单位责任;按份责任;过错推定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3.02.06
近些年,性骚扰案件频繁多发,如河北唐山男子酒后性骚扰、暴力殴打陌生女子案,该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牵动社会情绪的性骚扰案件,《民法典》的禁止态度相当明确①,这种恶劣行为在形式上损害了自然人的身心健康,也从根本上对以尊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社会基本价值造成极大危害。[1]据研究显示,[2]绝大多数性骚扰发生于工作场所之内,单位对性骚扰行为的忽视与性骚扰的多发可建立强因果关系,所以《民法典》进一步规定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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