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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政治哲学视域下的生命权利与健康正义

2023-04-16余根雄

关键词:正义公共卫生分配

余根雄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公共卫生危机是人类文明发展必须面对且必然克服的困境。在人类处于公共卫生危机时,和人民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就是生命健康,以及由生命健康所延伸出的一系列切身利益和正当权利。其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就是:为了保障个人的生命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健康,在这一特殊时期,社会资源的分配是否具有其特殊性;我们应如何分配社会物质资料;这种分配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以及这种分配原则应建立在怎样的权利基础上。这一系列问题可简化为:在公共卫生危机下,健康正义何以可能。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以“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为理论前提,把“生产的结构”和“分配的结构”联系起来,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思考正义问题,为我们打开了一条可靠的思路。

一、健康正义的一般理论及其特殊语境

自文明诞生以来,人类就一直在追问“生命的本质与意义是什么”。它是人类文明之精神世界的核心议题,不消说,至今一切的思想理论,归根结底都与此问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然而,要把生命权利上升为人之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之追问,则应追溯至近代人本主义思潮。本质上讲,生命观与生命权利观既有关联,也有所差别。前者探讨的是生命本身的事情,而后者要追究的是在生命实践中生命主体与他者的关系。因此,传统的生命权利观关注的是个体生命的地位与价值:从笛卡尔的“我思”之问,到康德的“理性”之答,无不体现着人的主体性之于生命权利的重要地位。这一理念一直延伸到现代生命哲学的主张中。与近代理性主义相反,现代生命哲学把意志、权力、情感、情绪、心理等生命的感性内在体验作为生命的本质意义与价值根据。因此,生命权利的主要议题便转向了如何保障和满足个体生命的需要、欲望、个性等人本学的内容中来。实质上,这也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生根的思想土壤。显而易见的是,人本主义或自由主义的生命权利观仅从个体生命的自然属性出发,来观照一种抽象的生命体的意义。

如果说传统的主体性哲学与现代的生命哲学对生命与生命权利的探讨是一种对人之存在的归根溯源的追问,那么,如今我们对健康的关注则聚焦于人的生存境遇,以及这种生存境遇对于生命之持续的意义。一般意义上讲,健康指的是“一种心理、躯体和社会适应的完满状态”[1]9。然而,这种“完满状态”不是任何生命个体在任何时候都能够保持的。健康往往会受到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甚至不可抗力的破坏,“作为公民的个人具有使他们能够成为社会合作成员的所有能力……当然……并不是说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承受病痛和意外,人们可以预期到日常生活过程中的这类不幸,也必须对这些偶然事故做出规定”[2]20。这种“规定”应“以系统的方式,将两个群体平均卫生之间的整体不平等追溯到形成个人责任的环境之下的这些群体成员做出的不同选择”[3]92。正是这些“不同选择”,直接或间接决定了一种为满足个人健康需求而建立的“社会基本结构”[4]7。健康正义问题则由此而生。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4]8。依照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健康正义则蕴含了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所应遵循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利益的分配原则。由于受到传统的生命观和生命权利观的影响,理论界一般把健康正义与医疗公平等同起来,其理由是直接和充分的:满足生命需求本身就基于“身体、心理或者精神的强壮,健全或者完整状态,良好状态;没有疾病”[5]179;为了确保这一生命权利,健康正义所涉及的社会权利“至少包括通常的无限制的健康维护权、医疗保障权、基本医疗需求权、医疗保险权及其他内容”[6]289。罗尔斯“正义论”的继承者涛慕思·博格试图用医疗公正来完善罗尔斯的正义体系:“正如对待教育一样,医疗体系的整体分配也应该受到作为纯粹程序正义的政治程序的引导。”[7]218而资源平等主义者罗纳德·德沃金在谈到医疗资源的分配正义问题时则更直接地表明:“我们应该试图做出关于医疗数量和分配的集体的社会决策,这个决策尽可能和社会的人们在恰当的条件下做出的决策相吻合。”[8]208-209可以看到,一般的健康正义理论研究的主题是医疗资源分配正义以及以医疗资源为中心的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

显而易见,以上建立在传统生命权利观基础上的健康正义诸理论,都是立足于人类正常状态下的普遍性思考。但是,人类发展不可能一直处于平稳缓和的常态下。瘟疫、战争、自然灾害也会时常打破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突发事件下,我们应有超越普遍性与一般性理论的特殊思考。由新冠疫情引起的全人类的公共卫生危机就是人类发展的一种“非常状态”,在这种公共卫生危机下,健康正义的理论建构必然凸显殊于以往的特殊语境。与传统的生命权利观相比,公共卫生危机下的生命权利要面临的生命危局并不只是个体的生命境遇,更是一种群体的生命困境。在此境遇中,每个人的生命健康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社会整体的卫生安全是社会个体卫生安全的前提。换言之,“公共卫生是我们作为一个社会集体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人民健康的条件”[9]18。生命不是作为个体孤立存在的,而是与他者息息相关的群体和整体。生命权利也不是满足个人需要和欲望的利益所得,而是有助于每一个生命存在和发展的社会保障。另外,在公共卫生危机下,生命健康也不仅指个人的“完满状态”,而是一个公共的健康环境。换言之,健康已不再是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据此而言,健康正义则应跳出一般的理论框架,去关注“非常状态”下权利和利益的分配问题。在分配的问题上,由于公共卫生危机对于健康的特殊危害性,社会资源的正义分配必然涉及除医疗资源以外的公共资源的分配,并且其更为关键的特殊性在于,其他社会资源的正义分配会直接影响到医疗资源的正义分配。因此对健康正义的理解应拓展到整个社会的分配正义层面上来。

二、生命权利的结构与健康正义的维度

若要在公共卫生危机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境下建构殊于一般健康正义理论的正义原则,那么,首先应回到对生命权利之基本结构的探讨上来。生命权利是健康正义的立足点,也是落脚点。有别于传统的生命权利观,在建构一种科学合理并符合当下情境的健康正义理论时,应把个体的生命看作整个社会生命机体的一部分,并把个人的生命活动与社会的生产发展统一起来。正如马克思在探讨人类解放时所提及的,“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10]443。进而言之,正确的生命权利观应在人的活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之统一中以及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辩证关系中把握,这实则也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立论的首要前提。基于以上理由,我们可以把生命权利的基本结构概括为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要素是生存权。“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1]519马克思早就一针见血地指明了生命的现实存在是其他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前提。人的生存权是人的其他一切社会权利的前提,而“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既不是指“人们自身的生理特性”,也不是“人们所处的各种自然条件”,而是“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11]519进而言之,这里的生存权旨在人们依法合理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权利。正因为生存权关系到物质资料的获得方式,所以它必然基于一定的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生产。据此而言,生存权不是抽象的先天的自然权利,而是建立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的社会权利。正如在政治、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历史条件下,人的生存权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应提供条件保障人的基本物质生活资料的供应和生产。

健康权实则是构成生命权利的第二要素。如果说生存权关系到的是人的生命活动的持续性,那么,健康权则重在维护身体机能的完整性。身体机能是人的生命活动的物质载体。于个人而言,主体的劳动能力直接取决于身体机能的完善程度。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大工业的生产方式时就曾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机器生产,剥削的不仅是工人的劳动成果,更严重的是,它摧毁了工人的生命机体,损害了劳动主体的身心健康。于国家而言,健康关系到社会整体的发展水平。“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拥有健康的人民意味着拥有更强大的综合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12]73健康权主要体现在人们确保自身身体机能完整性的权利。它关系到医疗资源如何分配、卫生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保健体系的正当性等。而在公共卫生危机下,健康权还关联到特殊医疗资源的生产和分配。在此情形下,健康权便上升到了人的生命权利的核心地位。

生命权利的第三要素是发展权。马克思认为,人作为有生命的存在物与其他有生命的存在物区别开来的主要特征是“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并在改造世界的对象化活动中形成和发展了符合人和自然界双重本质的人的“全部丰富性”内容。[11]192人要改造世界并从事“对象化”的生命活动必须要发展自身的实践能力,而且人类文明也正是在发展着的实践活动中创生的。任何社会若脱离这种发展,都将被时代所抛弃,甚至被人类文明所淘汰。发展是实践主体的能动性的发挥。发展权是生命主体活动得以实现并发生作用的利益保障。把发展权纳入到生命权利的主要内容中是马克思主义批判性继承西方政治哲学思想的成果,也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主要观点。当西方传统政治哲学从人性的角度关注权利的本质时,马克思则从人的社会历史性出发,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建构了科学的权利观。

马克思政治哲学视域下的生命权利观把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统一起来。这种统一可表现为以下的逻辑关系:要达到生命活动的持续性,就要满足人的吃喝住穿的需要,这必然要求生命个体加入到社会生产的历史进程中;而社会性的生产就需要充分发挥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发展自身的“自由个性”,使其与“社会的生产能力”统一起来[13]52,创造出满足生命需要的生产力;而无论是要确保生命活动的正常持续,还是实现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展开,都须以身体机能的相对完整性为前提;身体机能既是自然生命的载体,也是能动主体的中介。生命活动的持续性、实践主体的能动性、身体机能的完整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把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紧密结合为一个有层次的生命权利体系。马克思政治哲学视域下的生命权利观为我国在公共卫生危机下,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论原则。

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共同构成了生命权利的基本结构,由此引导出的健康正义则对应三个主要维度。第一是生命的维度,其体现为医疗资源的分配正义。前文已述,健康正义并不完全等同于医疗公正,但它必然包含医疗公正的全部内容,而且医疗公正早已作为健康正义的普遍内涵融入到社会的道德体系中。“健康具有特殊道德重要性是由于它对向我们开放的机会范围的贡献,因此,促进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医疗服务、传统的公共健康,更广的健康的机会决定因素的分配来自对保护机会的贡献的特殊重要性。”[14]21可见,医疗资源分配的正义与否是衡量社会道德体系完善性的重要标准。作为生命体,疾病和身体机能的损伤是人类难以避免的现实。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完备性首要地成为维持生命机体完整性的必备条件。但这一系统会因为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等各种因素,呈现出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状态。如何协调、共享并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维系着生命权利中健康权的实现。

第二是生活的维度,其体现为生活资料的分配正义。在资本逻辑主导下的现代社会,特别加之以公共卫生危机笼罩下的当今世界,医疗公正理论已不足以支撑健康正义。健康的问题已不仅仅是医疗卫生的问题,而已经扩展至人类物质生活领域。在最直接的感性经验中,疫情下的社会生产会阶段性地暂停,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往活动处于断离的状态。隔离治疗、“足不出户”、市场停摆会成为疫情下的常态。但是,即使生产暂停,生活也还要继续。“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1]531基本的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人的“第一需要”,若人的“第一需要”不能够得到满足,不仅会影响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而且直接危害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在公共卫生危机下,生活资料的分配至关重要。它影响到社会生产生活的秩序,影响到人们度过危机的进程,更影响到生命主体之生存权的保障。

第三是生产的维度,其体现为生产供给的分配正义。公共卫生危机下,生产的停摆是阶段性的,也是部分的;一些必要的特殊的生产部门仍要在疫情期间运行,如科技通信部门、安保部门、基础的物流部门以及基本物质资料的生产运输部门。生产劳动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马克思认为,生产与人的需要是内在统一的,“劳动和一切人类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主体自身的内在需要”[15]303。而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如果离开了生产,一切人的权利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此而言,生产资料的分配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根本尺度。公共卫生危机下的社会分配也不例外。一方面,基本生活资料以及医疗物资的生产是必须的。没有这些物资的生产,就没有生活资料的分配和医疗资源的分配。另一方面,生产劳动是实践主体能动性的体现。在直接生产交往暂停的情况下,创造新的生产形式也是人的发展的需要。因此,生产供给的分配正义也关系到发展权的保障。而当疫情过后,区域性的复工复产则更考验整个社会的生产供给的分配能力。总而言之,健康正义不是由某一方面的分配正义单独决定的,而是一个蕴含着医疗资源分配正义、生活资料分配正义与生产供给分配正义的内在统一体。

三、健康正义的三个分配原则

“正义概念及其思维方式的核心一般关涉人生存的良善生活方式和普遍遵循的权责关系,在它对人类社会存在形态的理论设想中,包含着使人从现存的历史局限中解放出来而进入符合人对正义基本需要的理想生命状态的渴望,蕴含了一种憧憬、演绎和构设正义图景的思维轨迹和价值旨趣。”[16]因此,正义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准则,它意味着其必然内含一个或几个用于价值判断的原则,即正义原则。正义原则的作用是为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找到依据。“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4]50显然,在公共卫生危机下,“社会制度安排”离不开健康正义的原则。健康正义的原则主要指的是以维护生命权利为目的的社会资源的分配体系。根据健康正义的三个维度,健康正义的分配原则可分为医疗资源的优先原则、生活资料的需要原则、生产供给的差异原则。

(一)医疗资源的优先原则

在以往的占主流地位的正义理论中,关于健康正义的议题一般排除在外。以西方传统的政治哲学为例,其探讨的对象主要以财产权、国家政权、所有权为中心。即使是当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罗尔斯也是把健康的议题当成一种异于“社会基本善”的“自然善”来解决。而这类“基本善”以权力、财富、自由为核心,以社会的基本结构为划分标准。在罗尔斯那里,健康则属于个人的事,它与人的智力、体力、想象力同属于“自然善”而不在正义探讨的范围之内:“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4]97

尽管在罗尔斯看来,健康作为一种偶发性的先在因素,并没有纳入到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使用对象中。但他的后继者仍把医疗资源的分配问题建基于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原则上。医疗正义的倡导者丹尼尔斯就认为,“医疗服务和保护机会的关系表明,医疗制度的设计的分配正义原则就是保护公平平等的机会”[17]38,而且他进一步把这种机会平等原则与消极的机会平等区别开来,“我们有积极的义务提高我们的能力,无论社会还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疾病和残疾……通过设计保证所有人尽可能接近正常的医疗照顾制度,通过特定的合理的资源限度实现我们保护公平机会的道德和法律责任”[18]22。不可否认的是,丹尼尔斯把医疗公正问题与正义问题联系起来,试图建立一个有积极意义的能够完善社会正义结构的理论体系。这一努力有其积极的一面和现实意义,但其中的局限也是明显的。机会平等原则主张每一个人有同等的可能来实现自己计划的权利,且在这一过程中不受客观强制力的限制。这实质上仍没有脱离西方的政治思想传统,仍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和程序上的正义。诚然,当我们面对权力和财富时,机会平等原则是有一定作用的。它能让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利益。但健康与权力、财富是有本质上的差异的。这一点罗尔斯已经区分得很清楚:“收入和财富是一般意义上的适合于所有目的的手段,是为了达到范围更广的(可准许的)目的而需要的。”[19]278然而,“公民需要医疗照顾……这种情况的独特地方在于,公民在这种情况中暂时——在一定时期内——降低到最低必要能力之下”[19]281。尽管,罗尔斯后期用“基本善指标的灵活性”[19]276来调整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但若要从根本上述说正义对于健康的有原则高度的规定,那么,有关医疗资源分配正义的问题就应回到实质正义的内涵中来。我们所说的正义,不应仅仅是一种法权的概念,不应从一般上层建筑的内部关系中来解释。因此,当我们谈论到社会的分配原则以至整个正义原则时,应避免一种抽象的、形式的“原初状态”的假设,而是要把这些原则放在具体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历史运动中,放在具体的人的发展过程中来把握。马克思在谈到分配问题时,就曾质疑拉萨尔:“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20]432

建立在马克思政治哲学基础上的分配正义应实际地联系历史活动中的人的生存和发展,从“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1]53中确立分配原则。对于生命的维系而言,“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意味着健康是具有前提性意义的基本权利,它包含在“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4]56中。从马克思的视角看,生命健康实则既是一种“自然善”,更是一种“社会基本善”,并且,在所有的“社会基本善”(如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等)中,生命健康应占据优先地位。“‘生命’是属于人的本体,人与他物的联系和分别首先就应当体现在这里……人不能没有生命,人又不能不超越生命……只有从生命这一人的本体变化入手,才能理解‘人’的真正本性。”[22]298

据此立场,医疗资源的分配应遵循优先原则。优先原则拥有两层内涵。一是在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在公共卫生危机下,相对于其他物质资料,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优先地位。由病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危害到的是社会的公共健康,对每一个生命体都存在着威胁。及时的卫生防控应尽早尽快尽全。这就要求医疗资源迅速到位和合理分配,物尽其能。优先原则可以确保这种紧急的防控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这里所说的医疗资源的优先原则,不仅指防疫物资的优先分配,而且指一切必要的药品、医疗救治优先地为有需要的生命体提供。例如,不能假借疫情防控之名拒绝、阻挠有就医需求的病患正常合理的救治,而且应当为紧急就医的病患开辟优先的就医通道。这实则是优先原则中容易忽略的一点。卫生危机状态下的疫情防控不就是为了全民的生命健康吗?不就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利吗?二是医疗资源的分配对于重点人群和特殊人群具有优先权。在疫情防控下,为了确保每一个受损害的生命体得到最好的救治,同时确保没有受损的生命体得到保护,医疗资源在各群体中的分配是不同的。那些已受侵害的生命体有权优先分配到匹配的医疗资源;而那些没有受到损害但有极大健康风险的群体,如一线的医务人员、治安人员等,也应优先享受到医疗保障与防护的权利。在公共卫生危机下,医疗资源的上述优先原则不是为了保全个体生命的私人利益,而是为了保障所有社会群体的生命安全。另外,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优先原则,虽然导自罗尔斯的“基本自由体系”,但它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谈到的“基本自由的优先问题”[4]40是有区别的。“基本自由的优先问题”试图解决正义诸原则的主次问题,即当正义原则之间产生冲突时,“平等自由的原则就能够占据一个优先的地位”[4]40。显然,这是在一种形式和程序上讨论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此处所谈及的医疗资源的优先原则重在突显正义内容和分配对象的重要地位。

(二)生活资料的需要原则

生活资料是生命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它是人们物质生活的前提,也是生产劳动的目的。生活资料的分配方式是衡量社会正义的重要标准。在正常情况下,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一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分配方式是由这个社会的根本制度,从而由这个社会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因此,在马克思那里,私有制社会和公有制社会的分配原则有着本质区别。一般来讲,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种分配方式从性质上规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的总原则。按劳分配意味着分配的主体是广大劳动人民。在这里,分配的主体与社会的主体是统一的。这也决定了,在面对公共卫生危机时,在整个社会的生产活动处于区域性的暂停的情况下,社会物质资料的分配总则应是需要原则。

马克思从“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出发阐明了人的需要的层次:第一层次是维持生活的需要,即“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第二层次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11]531。简言之,前者是生存的需要,后者是发展的需要。马克思进一步强调,无论是生存的需要还是发展的需要,两者都是与具体的历史条件结合在一起的。“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因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所以它们具有相对的性质。”[11]729生存和发展的具体需要应视现实的条件而定。所以,在公共卫生危机这一特殊的历史环境下,社会资源的调配应首先服务于满足生存的需要,正义原则的价值旨归也应重在解决人的生存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生活资料的分配正义就显现出了其特殊的原则,这种特殊性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分配的对象不是社会生产的所有劳动产品,而是满足能够生活的基本生活资料,即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必需品。把分配的对象限定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必需品”,并不是因为社会总的生活资料的短缺,而是由于当生产生活秩序处于疫情防控状态时,保障“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必需品”的分配是最有效的既能控制病毒传播,又能确保正常生命活动的方式。这种方式同时可以保证一种良善的、规范的生活在社会各群体中公平实现,因为“存在着对人类而言什么可算作是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共享的社会规范,通过援引这些规范,我们就能把那些防止人们滑落到这种最低限度之下的东西定义为需要”[23]305。例如,在疫情中,对于必须接受隔离的人群来说,食物之所以是一种需要,是因为我们关于体面的生活的规范是把忍饥挨饿排除在外的。二是分配的主体不是社会的所有成员,而是正面临健康威胁的疫区群众。现代社会,人类生产生活的主要动力已从过去满足生存需要为主转变为满足发展需要为主。正常状态下的社会秩序推动着人们创造更高质量的精神和物质条件,但由流行病传染病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使这种秩序被迫转换到应急状态中。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疫区群众直接面临着生产生活中断的困难局面,此时他们就是整个社会中最需要正义原则维护的群体,他们是需要原则的直接适用对象。分配主体的特定指向意味着社会对于生存权的维护予每个人以平等地位,不会有人因财富、权利、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深陷公共卫生危机下的健康风险中。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需要原则中的“需要”指的是生存的需要。而且,它的适用是有分配对象和分配主体的限定的。需要原则所呈现出的这种特殊性的依据还在于劳动人民是社会总财富的创造者,物质财富的成果应由劳动人民共享;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劳动人民的生命权利;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在危机状态下更应得到保护。

需要原则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但它与马克思在描述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时所提到的“按需分配”是有明显差别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0]436马克思对共产主义分配方式的描述是基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根据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批判而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提到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指的是在共产主义性质的社会生产中所遵循的必然的社会分配原则。共产主义的这种“按需分配”原则的历史前提是“个人的全面发展”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这一前提本身就意味着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而公共卫生危机下所要遵循的需要原则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偶发的社会情境和生存困境。所以不能用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来直接解释需要原则,更不能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当作公共卫生危机下的社会分配原则来使用。

(三)生产供给的差异原则

公共卫生危机一方面损害了生命健康,另一方面给社会的生产带来了深重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阻断。病毒的传染性特征决定了在有效的药物和治疗手段出现之前,短期内最有益的防范措施就是减少甚至中断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往,以便隔断病毒的传播。然而,交往对于人的发展来说又至关重要。马克思在谈到人类文明进步的历程时,就指明“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11]540-541。可以说,当今世界如果没有交往,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无法发展。而对于个人来说,同样也不能离开交往。就人的本质而言,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社会关系的建构“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24]515。由此可见,交往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还是对于国家与社会的进步都是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建立在普遍交往形式上的生产劳动,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停滞,也不会停滞。然而,在公共卫生危机下,疫情的蔓延又迫使人们不得不改变原有的交往秩序,采取特殊的临时的生产形式。这种特殊的临时的生产形式,一方面表现为转变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从直接的“面对面”交流转为间接的“通信式”交流;另一方面表现为转变区域的生产结构,减少或暂停一些非必需的生产部门以配合疫情防控。

这样一来,生产供给的分配就显得非常关键。这里所说的生产供给的分配,并不仅仅指的是生产资料的简单分配,而首先是生产部门之间的结构性调整,即哪些生产部门在何种程度上是必要的,哪些生产部门又在何种条件下是非必要的,各生产部门在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时处于什么样的重要等级。差异原则为解决上述生产供给的分配问题提供了一种标准。所谓生产供给的差异原则指的是因公共卫生危机而处于区域性生产中断的情况下,应分级分类调整生产的结构,按照社会的需求程度,循序渐进地开展部分生产劳动。它体现的是在特殊状态下,生产结构的差异化调整。总体来说,人们的生产可分为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具体而言,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内部又分为各个部门。无论是物质生产还是精神生产,其内部的等级划分都应依据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程度。满足机体结构完整性的健康需求,满足基本生命活动持续性的生存需求,满足实践主体能动性的发展需求都是人的基本的物质精神需要,它们在生产供给的分配中应享有最高的等级。而消费、服务、娱乐部门的生产供给应视疫情防控的情况和人的需求调整为次级程度。差异原则并不是要遏制人们需要的满足,而是为进一步满足这些需要创造良好健康的社会环境。生产供给的差异原则不仅体现为生产部门的分级化调整,还体现在生产过程的灵活性调控中。每一个生产部门都有自己在生产条件、生产时间、生产手段等方面的特点,在分级分类调整生产结构的同时,也需注意根据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况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等级,逐级逐步地开放生产的供给,特别是在疫情过后的复工复产阶段,哪些部门应首先及时地投入生产,哪些部门应循序渐进、按部就班地耐心推进,都需制定差异化的生产方案。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在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的情况下,重新恢复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交往,重新建立起人流和物流的通道,使正常的生产秩序不受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发因生产暂时中断而受影响的社会群体的劳动积极性。只有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把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有效统一起来。从这一点来讲,公共卫生危机下的分配问题是一个如何重建生产秩序的问题。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分配与生产的内在关联,“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3]19。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公共卫生危机下,资本主义国家无法用转变区域性生产结构的方式达到防疫效果,而社会主义中国就可以。可见,生产供给的差异原则是与整个社会的根本制度相一致的。

四、健康正义三原则的内在统一性

优先原则、需要原则和差异原则共同构成了公共卫生危机下健康正义的三个分配原则。虽然,这三个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专门对象,但它们彼此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或相互排斥的;相反,三原则之间彼此关联并呈现出正相关的相互作用关系。首先,优先原则虽然运用在医疗资源的分配领域,但它的影响却远远超出了医疗救治范围。医疗资源的分配正义是生产生活的前提性因素,“人本身是他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也是他进行的其他各种生产的基础。因此,所有对人这个生产主体发生影响的情况,都会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改变人的各种职能和活动”[25]300。保障生命机体的完整性,即人的健康权,就是在维护最基本的人权,在守护人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优先原则的运行为生活资料的分配和生产供给的分配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其次,需要原则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安全,降低社会的健康风险,并使优先原则和差异原则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原则使“按下暂停键”的地区人民有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并使其处于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中。也只有在持续稳定、有序的生产生活条件下,才能凝聚社会的团结力,为共同度过危机营造有利的气氛。最后,差异原则能够激发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抗击疫情的斗争中积极创造一切发展的可能,恩格斯就曾经说过:“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26]665差异原则要求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我们转变生产劳动的形式,创造既能够保证生命健康安全,又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新型交往模式,并有侧重地维持基本的物质生产水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只有强有力的生产供给才能有合理的医疗资源分配和充分的生活资料分配。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生产与消费资料的分配时就注意到了这一层内涵,“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0]436。

三原则的统一还体现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同序性上。同序性意在健康正义的三个分配原则并不是分主次地进行差序排列的,而是在正义诸原则的权重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在健康正义的实践中,三原则是同时发生作用的。这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着根本区别。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4]57。罗尔斯之所以要按“词典式的序列”差序排列两个正义原则,是因为他把“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列为正义原则的前置性事实。换言之,罗尔斯要解决的是面对不平等我们应该如何分配权利的问题,这就潜在地把权利按等级划分好了。而我们这里所要谈到的健康正义的分配原则是基于平等的生命权利之上。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是不分等级的,三者本身是合而为一、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相对应的,由于医疗资源的优先原则是为了保障生命的健康权;生活资料的需要原则是为了保障生命的生存权;生产供给的差异原则是为了保障生命的发展权,所以,健康正义的三原则也是不分等级而同序排列的。而且,三原则的发生机制只有在三原则同时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健康正义的实践效果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另外,这种同序性能够达成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我们在分配权利的同时也分配了义务。公共卫生危机下,生命权利的赋予也意味着健康义务的履行,这种健康义务在于每一个人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有序生产,必须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并有责任确保这种分配原则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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