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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域下法治在乡村振兴中的应用

2023-03-21中共大竹县委党校范泽仙

区域治理 2023年6期
关键词:文明法治生态

中共大竹县委党校 范泽仙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指导当前国家发展及人与自然相处模式的关键性理论,在具体开展乡村振兴工作过程中,应该注重落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工作,以“生态文明”指导乡村建设,是确保建设目标有效实现、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思想及方法。尤其是在法治文明建设理念的作用下,乡村地区法治建设步伐逐步加快,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助力乡村人文、经济振兴,是当前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性目标的重要路径。在对乡村振兴发展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后,对其所处困境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新时代背景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思想理念,突破性寻求乡村振兴发展方法迫在眉睫。在重新审视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后,发出“生态文明法治”的倡导性意见,为乡村振兴发展明确方向的同时,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步伐。

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总书记于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则性理念,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建设等均具有重要的思想指导意义,下面就其具体内容及法理内涵等进行详细叙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后续相关内容的提出。

(一)内容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指坚持人与自然之间的“共荣共生”原则,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以人为本,结合多边主义、共同区分责任等内容,进一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家园[1]。

(二)法理内涵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有其明显的法理内涵表现,现就其具体表现进行叙述,并在此基础上,为人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明确、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等,奠定法治思想基础。

1.将法治人文拓展至生态文明

乡村振兴过程中,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文明本身,都需要遵循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而人作为经济发展、政治建设与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纽带,强化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同时,将法治人文思想渗透进生态文明建设活动中,指导生态文明发展方向,能够有效保证乡村振兴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利用,最大限度发挥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2]。

2.系统化构建生态文明法治环境

乡村振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都需要在系统规划下进行。也就是说,在实际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时,应注意遵循自然规律及人类社会发展需求,合理制定相应的建设体系,为生态文明发展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文明建设完全,得到有效落实[3]。

3.汇聚整理生态文明法治方法

乡村振兴发展中,“生态”一词占据着重要位置,其不仅是自然生态的体现,同时也是生态文明体现,也就是说“生态”具有人文、政治及经济意义,需要从不同层面对其进行系统化构建,并形成一定的方法体系,逐步促使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尤其是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制定的基础上,应该充分关注乡村生态环境建设,合理采用相应的措施予以有效落实,提高乡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质量,确保能够为“最美乡村”建设奠定可靠的“自然”“法理”“人文”基础。

二、生态文明视域下,法治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体现

上文一直在强调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之间具体存在怎样的关系,才会在乡村振兴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重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目标的落实,下面就其真实关系予以明确,为法治作用呈现奠定基础,以便更好地理解后续内容。

(一)体现在乡村产业发展与自然的关系上

生态文明建设与人类社会的关系密切,与乡村地区发展同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乡村产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依靠自然的力量予以完成,同时产业发展也会反作用于自然,可以说乡村产业发展与自然之间关系密切、不可分割。因此在乡村振兴发展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性[4]。

(二)体现在乡村环境与生态宜居的关系上

乡村生态环境是乡村地区群众赖以生存的根本,生态宜居理念的落实、格局的打造,需要注重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在追求法治建设完全,合理影响乡村政治文明建设、人文思想引导时,需充分结合生态文明理念。除此之外,乡村地区发展,无论从人文、政治、经济哪个角度出发考虑,其都具有明显的“生态”特征,人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保证实现可持续发展[5]。

(三)体现在乡风文明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上

乡风文明是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合,乡村振兴是一个集“政治、文化、经济”于一体的全面协调性发展态势,乡村振兴,政治与精神文明需要两手抓,以政治为基础建设精神文明,以精神为导向,引领政治文明建设,其中政治文明建设中,法治建设作为重要的一环,同时也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二者和谐统一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乡村振兴需充分注重政治、精神文明建设落实,重视民主化改革推进,以知法、懂法、守法并能够依法维权为基础,持续推进乡村法治建设,营造良好乡村政治文明环境,规范经营、维护生态平衡,建设和谐的生存、生活环境,是乡村振兴的终极体现、关键路径。

三、生态文明视域下,乡村振兴法治建设应该遵循的原则

生态文明视域下,乡村振兴法治建设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达成过程中,应该充分关注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能够在协调两者之间关系的理念作用下,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进行深入的分析,明确立法原则:人文、政治、环境、经济之间相互协调,以确保能够有效达成乡村振兴法治文明建设目标[6]。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乡村地区经济在经受长期粗放型发展方式的影响下,体现出一定的疲态,资源浪费明显,且对环境的破坏程度较高,不仅对乡村地区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同样对乡村以外地区生态、经济等造成一定影响,对人类生存及发展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在具体落实乡村振兴发展、乡村法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对乡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予以高度重视及调整,不断推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达成[7]。

(三)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相协调

乡村振兴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是重头戏。明确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有效确保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相协调,是保证乡村有效振兴的关键,同时也是应该具体遵循的重要原则。认真分析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资源短缺等问题,在强化乡村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在立法环节,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确保乡村振兴在政治、精神文明方面得到有效体现。

(四)生态文明、法治维权

乡村地区振兴发展,人文因素的影响非常关键,在实际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认真关注乡村地区群众对法治建设落实的影响性,积极正确民众的支持,是确保振兴目标得以有效实现的重要路径。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整体提升乡村地区居民的法治维权意识,促使民众参与到乡村法治建设活动中,起到公共监督作用,可以有效确保乡村政治及精神文明建设完全,促使乡村法治建设得到有效落实[8]。

四、生态文明视域下,法治在乡村振兴中的落实困境

通过对乡村地区法治建设落实情况进行实地了解后发现,部分乡村地区法治建设受到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致使落实效果并不突出。

(一)驱动作用下的环保立法速度很难满足乡村生态环保需求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目标的重要组成,其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受到驱动型经济发展形势制约,其立法表现不明显。尤其是在秉承“城市中心主义”,加快城市化原则的情况下,城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受到更多重视,而乡村地区农业经济及生态文明建设则被忽视,严重影响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的落实[9]。

(二)生态政策与居民生态理念之间存在差异性

政策需求与实际的生态理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样影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落实。长期受到小农经济制度影响,农村地区居民的经济水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得到有效提升,使得民众自身的思想意识发生极大转变,物质追求欲望攀升,急于改变当前的经济状况,未认识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甚至产生“战胜自然”的心理,在肆意索取的过程中,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的平衡性。严重缺乏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尤其是在环境纠纷中,时常处于劣势地位,很难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生态权益,给法治建设的真正落实,造成严重影响。

(三)生态文明制度逻辑与现实治理情况不符

乡村振兴、环境建设过程中,政府并非充分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在现实治理面前,法治伦理实践性不强,未能够充分发挥出相应的作用,以致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受到极大影响,乡镇企业排污处理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乡村地区的发展[10]。

五、生态文明视域下,法治在乡村振兴中的落实策略

在充分了解上述内容后,现就生态文明视域下,法治在乡村振兴中的落实,具体给出几项建议,助力乡村振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一)强化法治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宣传教育,促使乡村地区民众能够清楚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能够在意识逐步深化过程中,强化自身的法治素养,能够自觉落实相关法治内容,做到依法维权,是落实乡村法治,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具体还需依靠普法行动的开展,坚决落实普法责任制,强调普法规模的同时,更要强调普法的实效性体现,要做到“宣传即认识,认识及落实”,具体推进乡村地区的法治文明发展。

(二)重视环境伦理的法治化、民主化

针对驱动型经济建设造成的乡村地区经济、政治及环境等方面的负面影响问题,还需在普法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环境伦理的法治化进程,通过对乡村地区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重视乡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强调人文、政治、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大力促成自觉了解生态文明法治内容,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生态权益等,可以为乡村地区的政治、经济、精神文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尤其重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落实,通过立法、普法,强化落实原则,在遵循法治化、民主化原则的基础上,确保乡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观念、力度得到逐步强化[11]。

(三)法治政策软硬兼施,助力乡村生态环境建设

乡村地区民众的思想开化程度有限,及时在现代社会信息科技的影响下,地区居民更多接触了外面社会,但是其思想受影响程度仍然不足以完全支撑乡村地区的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还需从立法、法治角度出发,敦促其逐步落实“法治”内容。具体过程可以从“软硬兼施”角度出发,在坚持法律体系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补充乡村地区法治内容,使整个法律体系逐步趋于完善,为乡村法治建设完全奠定充分的基础。除此之外,还需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角度出发,积极完善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依据,助力乡村生态环境建设,促使乡村振兴同时,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四)强化环境执法主体与生态利益诉求之间的设计弥合

乡村振兴需坚持以环境建设为基础,法治内容中,应着重强调环境执法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乡村环保执法机构,能够切实保证乡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得以有效落实。与此同时,还应该注重依法维护乡村地区民众的生态权益,确保环境执法主体与乡村地区民众的生态利益诉求能够在程序落实过程中,逐步形成统一性。具体可以从环保部门执法权角度出发,通过给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增加其在执法过程中的公信力,确保能够有效协调环境保护与生态权益诉求之间的关系。

(五)注重乡村环境执法由强制转向自愿

法治虽然带有浓重的“强制性”色彩,但是在乡村振兴、法治建设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民众参与法治的自觉性、自主性体现,尤其是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过程中,应该着重强调民众的“自觉性”“自愿性”。就某一具体环境问题,借助法律内容进行处理时,应该就政府、民众以及相关企业之间的协调为主,强调以政府强制主导转向民众、企业自主保护,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落实过程中,充分考虑经济规律及社会发展形势,以二者之间的平衡性为基础,引导群众、企业积极参与到法治活动中,共同促进乡村地区的法治文明建设。如重视宣传农业污染源治理工作,强化政府、政策及法律引导,注重强化民众对农业生产污染影响性的认识,辅以有效的法治强化,使其积极主动参与到环境治理、环境保护活动中,整体推进生态环境法治进程,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12]。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充分明确“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基础上,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助力乡村经济、政治以及人文思想振兴,是社会主义道路发展过程的必经之路。尤其是在当前的思想理念作用,人们对“生态文明”认识逐步深化,其已不再是单纯的自然生态,更多包含了人文生态、经济生态以及政治生态内容。依据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及乡村振兴发展方向,倡导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确保乡村振兴之路愈发宽广的关键。因此,强化乡村振兴法治建设,需注重乡村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着重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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