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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原则
——以《民法典》合同编的绿色条款为视角

2023-03-21山东农业大学孙春燕

区域治理 2023年7期
关键词:规范绿色法律

山东农业大学 孙春燕

一、绿色原则的含义

《民法典》总则编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文属于总则编第一章的内容,位置处于确立其他基本原则的第四条至第八条之后,所以从逻辑上看,绿色原则已然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发挥着指导性作用,而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也应当通过确立相应法律规范予以贯彻,这是保证民法典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必然要求。[1]

结合第九条的核心要点理解,绿色原则主要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方面,其中“节约资源”既包含不浪费资源,还有物尽其用的意思,而“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是要求盲目地追求环境利益至上,而是强调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各民事主体要注意不能危害和破坏生态环境。而“应当”两字也赋予了民事主体强制性的绿色义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由此可知,绿色原则属于义务性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内容是立足于我国生态保护的现实要求作出的,其中“节约资源”主要强调将资源有效利用、合理使用,“保护生态环境”更多强调不做不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2]而有效利用和合理适用自然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的重要前提和必要举措,因此,尽管看似“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并列存在于法条中,两者实则是递进的关系。

二、合同编绿色条款创设的原因

(一)政治层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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