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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重要论述探析

2023-03-06解德奎

农村.农业.农民 2023年2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集体总书记

解德奎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战略举措。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方法要义和实践要求,顺应了新时代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要求,对新时代深化农村综合性改革、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重要论述的价值内涵

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既有发挥社会主义集体优越性的制度优势,又具备推动农村全面发展的经济基础。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从政治的高度、历史的维度、理论的深度阐释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价值。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无论是脱贫攻坚阶段,还是乡村振兴阶段,习近平总书记都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中指出:“在扶贫中,要注意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否则,整个扶贫工作将缺少基本的保障和失去强大的动力,已经取得的扶贫成果也就有丧失的危险。”针对某些干部认为农民富、集体穷的错误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致富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了,不但可以为农户提供各种服务,还可以发挥调节作用,防止两极分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既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还能带动农民以就业务工、兜底保障等方式脱贫。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并将其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效举措。2017年6月23日在山西太原召开的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贫困村集体经济弱、基础设施差等问题。对此,他强调“要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培育壮大集体经济,完善基础设施,打通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到关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成败的高度,他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是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推进农业全面发展的有效路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统”的功能作用,能够为农民家庭和个体提供重要的农业生产服务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发展与农业的振兴是相互依存、荣衰与共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一方面可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壮大了的集体经济,能够为分户经营提供有效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不断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部署推动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此方面取得了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不断发展壮大乡村两级集体经济,才能有效地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展教育事业,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没有过硬的可持续的集体经济实力,就不能发展农村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也不能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推进乡村基层治理也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能力。”通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基层党组织才有实力增强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和社会号召力,有效地宣传、服务、组织群众。

二、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重要论述的方法要义

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具体展现,具备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蕴含着丰富的唯物观和方法论,对新时代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正确的方向指引和方法指导。

(一)坚持“统分结合”辩证思维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要注重厘清“统”与“分”的关系,并深刻阐释了两者的辩证思想。在《走一条发展大农业的路子》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刻指出,“分”是指“以家庭为主要的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性”,“统”绝不是“归大堆”,而是“以基层农村组织为依托,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之所以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因为其能够充分发挥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集体把每个劳动者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在一起,形成巨大的创造力。另一方面,集体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也就不会有集体的创造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统分结合”的辩证思维更是在指导实践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好“统”与“分”的作用,对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两个绝不是”创新思维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结合主观与客观、宏观与微观、政策与实际的特点,创新举措推动发展,既不能故步自封,也不能盲目自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绝不是复归‘归大堆’式的人民公社,而是纠正大包干中忽视统一经营所造成的偏差;绝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否定,而是对这种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要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形式和路子,不断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等政策支持下,农村集体经济蓬勃发展,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出现了塘约模式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结合时代趋势和历史阶段,发展广大农民群众真正需要的农村集体经济,既不能走倒退之路,也不能越过必要的历史发展时期和阶段。

(三)坚持“四个不能”底线思维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力的必然趋势,符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要树立严格的底线思维。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安徽小岗村时,深刻指出农村改革要坚持“四个不能”的基本要求,即“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推进农村改革既要继承发扬,也要与时俱进。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是家庭承包经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目标是农民受益,没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双层机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就是无源之水,就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根本在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城镇化进程、农业科技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习近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重要论述的实践要求

(一)强化党组织引领作用,筑牢发展底盘

强化党组织引领作用,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坚强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提高基层组织凝聚力和带动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一是要选优配强班子,因地制宜做好发展规划,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将能人发展为党员、党员发展成能人,搭建就业创业平台和载体,利用集体资源资金发展集体产业,有效配置集体经济收益,调动党员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要突出人才支撑作用,建好农村大学生、在外成功人士、参军退伍人员等人才档案,吸引在外成功人士、大学生返乡创业,有效挖掘“土专家”“田秀才”等人力资源,积极开展农民技能培训,激活内生动力。

(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顺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之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最初30年中,党领导人民探索摆脱“一穷二白”的面貌,农村经历了土地革命、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等,循序渐进地实现了土地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的转变,为农业国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充分积累和稳定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改革首先从农村拉开序幕。经过40年的探索,我国废除人民公社,发展乡镇企业,建立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深化农村综合性改革,不断完善和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考察调研了新形势下农村综合产权改革工作情况,并强调深化农村改革,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处理好农村土地“三权”之间的关系,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要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引导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三)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发展效益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了“分”强“统”弱、有“分”无“统”等不良现象,存在田地分散细碎、农业生产交易成本高、农民进入市场难风险大等问题,进入21世纪后还出现了农村老龄化空心化、耕地撂荒等问题,产生了谁会种地、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疑问。针对这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我国人多地少、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发展不充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是推动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将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二是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主体,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规范建设,创新打造农业产业链和利益联结机制。三是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发挥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基本力量,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服务组织,减少家庭经营的生产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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