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价值
——基于“天价罚款案”的实证研究
2023-02-13张弛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张 弛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2022 年8 月央视新闻联播报道了一起由行政处罚引发的案件。一家个体工商户销售5 斤芹菜收入20 元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6.6 万元后,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引发国务院督查组的调查。原来是经营粮油蔬菜店铺的罗某夫妇在2021年10 月进购了一批芹菜在其店内销售,后经当地监管部门抽验后于次年6 月告知罗某夫妇,两人售卖的芹菜中农药“毒死蜱”残留量高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的两倍有余。于是榆林市场监管局依据2021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罗某夫妇罚款6.6 万元。案件一经报道连同此前发生的类似案件引发了学界和公众的热烈讨论。学界迅速将案件争议点锁定于“这种畸重处罚是立法之过还是执法之责”,并基于此展开论证。
行政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执法活动属于广义上的“法律适用”活动[1],具体包括适用的法律以及如何适用两大问题。
一、法律适用的实证分析
(一)合法性分析
鉴于我国的制定法传统,笔者在本文中运用一种以法律发现为线索构建的法律方法体系,即根据法律发现的不同情形选择具体的法律方法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最终导出法律裁决。[2]在引案中,将被处以罚款的行为抽象认定为个体工商户销售含有农药残留量不符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以及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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