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涉交通肇事罪中生产者“过失犯”认定的困境及纾解
2023-02-13张翠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张 翠
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为了确保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长足发展,2021年4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同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为自动驾驶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此后多个城市先后发布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阶段的管理规范;2022 年8月,针对国内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阶段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可见,我国自动驾驶产业研发如火如荼,接轨国际甚至更甚于其,技术的介入使得传统驾驶人的角色逐渐消解,交通肇事罪的适用空间受到压缩,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相关的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车路协同系统的生产商等主体涌入交通肇事罪视野,其能否作为归责主体,还需要经过新的审视、论证,以此来保证新技术带来的法律冲击,能够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内消解,保证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一、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及分类
(一)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
根据《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配备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