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工型侵权责任的制度重构
——以“劳务关系”为核心
2023-02-13王俊杰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王俊杰
韶关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自然人)向单位(组织)提供有偿劳务(成果)以换取酬金,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就业最普遍的形态。个人在劳作过程中自身权益受损或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并极易引发法律讼争。笔者以“个人”“单位”“劳务关系”“侵权”“责任”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截至2023 年2 月20 日,在“民事案由”一栏,共显示有54545 个判决,并且显示从2012 年的154 个判决逐年大幅跃升至2019 年的8963 个判决,2020 年后判决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2022年的案件数量仍然维持在3700 件以上。可见,涉及个人向单位劳务(成果)给付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过去十年中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多发的一类案件。在实践中,这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一般集中在双方当事人到底系何种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工伤赔偿纠纷中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甚至承揽关系)的争论,非工伤的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抑或承揽关系的争论。面对争议,裁判者一般遵循如下裁判路径:先对双方法律关系作出定性,进而判断侵权行为的类型与归责原则,最后依据具体规则认定责任的有无、大小与形态。对单位与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已构成实践中对这类侵权案件进行责任认定的基本逻辑前提。由此导致了一个问题:因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以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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