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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的所有权变动研究

2023-02-13严慧刘辉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严 慧 刘 辉

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扬州 225000;2.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江苏 扬州 225000

一、问题的提出

在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中,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立法者没有指明此种返还是何种意义上的返还,而在当事人请求权基础不明确时,实务界和学界中出现了不同的选择。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后,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丧失了基础,自然产生物权回转的效果,出卖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原物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转变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旦合同无效,财产的取得就失去了依据,此时当事人得以《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还有观点认为,物权已经完成公示,则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若未完成公示则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请求权基础的讨论意义

由于立法者并未明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返还”是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是债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而认定为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对于当事人的意义重大。

(一)在性质上有所差别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准合同”中的一项民事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能由权利人向得利人主张,且作为一项普通债权不能优先于得利人的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最终受到清偿的可能性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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