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居次原则的司法困境及完善建议
2023-02-13郑可心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关键词:关联
陈 利 郑可心
1.北华大学法学院,吉林 吉林 132000;2.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00
一、衡平居次原则概述
(一)衡平居次原则的确立
美国最高法院于1939 年的“某石案”中确立了衡平居次原则。该案中某石公司为破产债务人,某准电器石油公司是其母公司,泰某是其优先权股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石公司成立伊始便资本不足,且其后续经营活动完全是在母公司控制下为母公司利益展开,最终判决某准电器石油公司对某石公司的债权劣后受偿。
(二)衡平居次原则的内涵
衡平居次原则是衡平理念和居次方法的结合。其中,衡平理念意指法官适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应充分运用公平正义理念权衡各方利弊,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法官在破产程序中可基于衡平理念对破产债权受偿顺位作出调整;居次方法是指法官在破产程序中运用衡平理念将基于不正当行为产生的关联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的方法。居次方法仅将关联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并未排除其受偿权利。同时,有别于自动居次原则中将所有关联债权不加区分地居次受偿,衡平居次原则仅针对基于不正当行为产生的关联债权,兼顾了普通债权人和关联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衡平居次原则的法理基础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强调“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破产债权分配中,一方面,关联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均有权行使其债权,这是平等原则中同等情况同等处理的体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