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体工商户财产的定性探讨
2023-02-13方文喜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关键词:主体
方文喜
广东文涵律师事务所,广东 普宁 515300
一、职务侵占罪概述
(一)犯罪对象
基于法律的阐述,“本单位财物”即为侵占的目标,也就是犯罪对象。其中“财物”同时包含了有形财物及无形财物。
(二)犯罪的主体
基于法律的阐述,“公司”人员、“企业”人员、“其他单位”人员均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三)犯罪的客观事实
就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而言,其是指行为人的确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本不属于自己的单位财物强行据为己有,而且其所占有财物的数额还较大。
(四)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就主观态度而言,犯罪行为人是直接、故意地采取了对财物的占有行动。其主观上清楚知道财物的所有人是“本单位”,但为了满足自己“占为己有”的目的,不惜采取非法行动。当然,部分行为人也存在法律盲区,对自己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非法性质、危害程度认知性不足且抱有侥幸态度。
二、个体工商户雇员与职务侵占罪之间的关系
(一)雇员与职务侵占罪所规定主体间的关系
经过上述对“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梳理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中所阐述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实际上与个体工商户有着天然的区别。“公司”“企业”显然与个体工商户有本质上的不同;而“其他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则是指代除公司、企业之外的,一些并非国有性质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诸如民办的组织单位、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或者各类型团体等,这与个体餐饮、小型商超等个体工商户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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