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迟延履行责任适用标准统一性研究

2023-02-13许嘉朋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许嘉朋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一、问题之提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其包括迟延履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的计算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司法解释》)执行。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执行,对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2 倍确定;没有造成损失的,则由执行人员依职权以自由裁量方式决定。上述规定表明,虽然《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迟延履行责任,但在具体责任形式上采取了“二分法”,即按是否涉及债务利息,分别采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解释》对迟延履行金进一步进行了二分对待,即按是否造成损失,分别采取“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和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分歧起到了一定的统一作用,但因两次解释采用的标准不同,进而适用了不同的方法确定迟延履行责任金额,这导致了在确定迟延履行责任金额上较为复杂,不仅增加了执行难度,还增加了社会公众理解的难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