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以限制性为视角
2023-02-13杨红艳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关键词:效力
杨红艳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适用范围一直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任意解除合同,若合同因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解除,则不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但是该条文并未对委托合同的类型以及赔偿范围进行详细解释,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同样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并以有偿、无偿为标准对委托合同进行了区分,但是这并未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是否应当对委托合同进行民商区分?怎样进行民商区分?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是否有效?这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以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适用为出发点,分析、回答上述问题。
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在混合合同中的排除适用
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基于实践的复杂性,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往往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与其他有名合同法律关系结合,使合同主要义务既包括劳务给付,又包括其他给付。例如,商品房包销买卖合同中不仅具有委托合同特性还存在买卖合同特性。与此类似的还有汽车挂靠合同、委托收购股权协议等。对于上述合同,有的法院认为,可以适用任意解除权,而有的法院认为则认为不能适用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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