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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论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优化分析

2023-02-13杨雪瑛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关键词:物权民法所有权

杨雪瑛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财产保护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个人权益,现阶段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能够反映个人财产状况的主要形式之一。尽管现阶段的法律条文中已经能够体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将更多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财产权的范围当中,但仍未能够对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作出更为细化、结合实际的法律规范内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分析,有助于探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保护机制、应用价值等内容的优化。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况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是指能够体现出商品属性以及交换价值的网络数据。这类网络数据通常能够基于虚拟的网络环境,呈现出与现实财产相似的性质。通常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指网络游戏中的人物、物品以及虚拟货币等内容,这些内容也是容易导致发生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情况,发现其能够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无形性,即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实体的形状,依附于网络空间而存在,但与现实之间有紧密的联系[1];其次是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所依附的网络虚拟空间,会受到开发方主机运行情况的影响,拥有不确定的时间限制;最后是可再现性,即网络虚拟财产能够在被破坏的情况下直接基于网络代码和数据编辑来重现。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情况

现阶段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能够基于网络环境的应用发展,成为一种典型的个人财产形式。从立法的角度来看,2017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奠定了基础。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基于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等方面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2]。在此基础上,2021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通过民事权利一章,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客体的内容当中。

而从网络虚拟财产执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处理内容,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而逐渐增多。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并未与行业发展的速度和趋势相匹配,导致法院在对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时难以直接参考法律中的规定内容。结合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和发展形势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主要体现在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围绕双方权利义务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权以及使用权等方面的问题[3]。现阶段通常应用民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则来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进行处理。

(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限制条件

尽管当前已经能够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提出法律方面的概念诠释和权利义务的约束规定,但由于尚未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缺少纠纷判断中能够直接依据的法律规范内容。当前通常应用《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判定[4]。但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司法实践中缺少专门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实际进行纠纷裁判的依据过于宽泛,法官需要结合法律关系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则匹配之后进行判断,这样就很容易导致相似的案情产生截然不同的评判结果。

同时,现阶段法律体系中体现的网络虚拟财产内容更多作为兜底性条款而存在,并未详细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缺少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涉及的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往往会回避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更多从契约的角度来平衡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进而达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但由于相似案情所给予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很容易导致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的权威性质疑,也难以对当前我国互联网环境中部分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

除此之外,所有权归属问题是影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当前立法中并未明确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的范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未作出所有权归属界定的情况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运营商还是网络用户,仍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意见分歧。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产生与应用的性质,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更多集中于民法制度中的财产以及个人权益等方面,因而要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从民法保护制度优化完善的角度来为保护和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提供更为科学的法律依据。

二、优化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制度的措施分析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最主要的就是能够为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对可以侵占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和行为进行规范,起到法律条文的约束和稳定社会发展秩序方面的作用。考虑到当前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和司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对优化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进行分析时,主要从民法保护的角度,探讨在民法法律体系中补充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概念性质以及属性内容的主要方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一)明确物权属性在网络虚拟财产中的核心地位

从本质上来说,网络虚拟财产隶属于个人财产,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基于法律的角度来加强对个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够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物权属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的特征,但其也具有物权的性质,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数据化物质。由于网络虚拟财产通常存放于用户或运营商网络设备当中,能够以体现用户或网络运营商相关信息资源的方式存在,从这种意义上说,网络虚拟财产是实际存在的,与现实世界中的各类财产和商品所具有的性质相同。

明确物权属性在网络虚拟财产中的核心地位,最主要的是能够利用物权规则来对被损害的网络用户的权益加强保护。结合物权规则的内容来看,网络虚拟财产虽然隶属于无体物,但其具有使用价值,且对于持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而言,能够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且能够呈现出一定的稀缺性特点。且物本身是由其所有人支配的,网络用户在对自身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处分时,任何人不得干涉,运营商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基于“所有权”对用户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修改或删除,就会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这一情况下,网络用户就可以基于物权规则和法律来要求运营商赔偿自身在获得服务中受到的损失。基于此,赋予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能够让网络虚拟财产拥有与现实物品相同的法律地位,从而在产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之后,能够以更完备的法律来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而言,在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属性的情况下,当个人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时,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以运营商未能及时履行义务为由,要求其在侵权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网络用户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网络用户也可以直接基于物权规则来要求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对于发生合同纠纷的情况,也可以直接基于《民法典》规定来要求侵权方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二)强化法律属性和权利义务规范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内容的规范和优化,需要从权利义务等法律内容的基本要素入手,以保护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财产价值来规范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

首先,要强化法律属性和权利义务规范,需要在法律体系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和属性问题,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在法律体系中增设与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相关的内容,尽可能避免由于运营商限制用户权益而产生的网络资源浪费和影响网络交易市场发展的情况。考虑到当前互联网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案件会越发复杂,在补充完善现有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相关内容的同时,也应考虑对网络虚拟财产单独立法,以此来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更为科学的法律依据。

其次,完善权利义务的规定内容,还应注重从法律层面对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补充和完善。虽然用户在享受网络空间带来便利之前,能够通过用户协议与网络运营商达成一致,但协议内容大多对网络用户的使用权限产生较大的约束和限制,且用户在订立协议时通常不会仔细观看协议中的内容。这样就会影响运营商义务的履行和网络用户权利的保障。基于此,可以在完善法律内容时,针对运营商因未积极履行数据安全义务导致用户遭受虚拟财产损失的情况,要求运营商能够履行面向用户的说明义务,明确双方在网络运营中容易产生的一般问题的细则,从而让审判机关在处理纠纷时能够明确双方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同时,让用户也能够对网络活动相关的合同内容有所了解,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履行协助义务,当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各种异常因素影响而发生损害时,网络运营商应履行协助义务,帮助用户在合同规定的时效内解决侵权的问题,从而提升网络财产纠纷问题解决的效率。

(三)在法律中体现财产评估内容

基于现实世界的规律和规范衡量和评估网络虚拟财产所拥有的具体价值,能够作为判定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依据的重要参考。将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当中,能够借助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数字经济的发展进行引导和约束,从而稳定互联网环境的发展状态。

在法律中体现财产评估内容,首先可以通过设立行业准则的方式,基于市场规律来明确相应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以此来作为运营商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基于这一目的,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按照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分类。考虑到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呈现方式以网络游戏为主,在网络游戏本身有着财产换算机制的情况下,对于部分数量较为稀少的财产由于审判而导致价格下降的情况,可以基于双方的协调沟通来降低损失。在这一过程中,也可以通过估算的方式来得到一个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进行判定的结果。其次,也可以通过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的方式,基于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价值评估机构,让该机构按照民主原则和既定的程序来对产生纠纷案件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进行评估。为保证机构对价值评判的应用效果,在这一过程中还应对解决纠纷的程序进行规范,重点从机构人员选定、专业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复核等内容的角度,来提升评估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构建判定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标准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还应注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判定标准进行规范。所有权归属是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法院在进行诉讼审判的过程中,需要事先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才能够衡量网络用户以及运营商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

基于此,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时,首先应注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归网络用户所有。网络运营商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最主要的目的是实现盈利,基于获取用户投入到平台中的费用和点击量等数据,来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而用户在投入费用和时间之后,能够实现物质增值或产生精神愉悦,从而让权利与义务获得平衡的状态。其次,在法律规范中应强调网络运营商在提供网络服务的初始阶段享有平台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发行企业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人,能够基于运营商自身的能力来运营网络平台。在这一过程中,运营商能够享有平台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始物权,而在运营商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之后,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特定的网络用户。基于此,网络服务发展的不同阶段,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也会发生转变。

综上所述,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完善和保护过程中,应注重体现民法相关的内容,充分发挥民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用。尽管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权的基本特征,但也应认识到这类财产与产权中强调内容的差异。在加强民法保护中,应结合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主要原因,不断完善纠纷处理中涉及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保护对象、价值评估、所有权归属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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