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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实施受控数字借阅服务模式的探讨

2023-02-10阮光册张祎笛

图书馆 2023年1期
关键词:副本出版商馆藏

阮光册 张祎笛

(华东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 上海 200241)

1 引言

借阅服务是图书馆最基础、最核心的服务形式。多年来,图书馆都在寻求借助信息技术为读者提供更多访问和使用馆藏资源的途径,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去满足读者的文化需求,但也带来了合理使用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困境。与此同时,图书馆如何借助信息技术合理地将现有馆藏资源数字化,改善传统图书馆的服务模式,是在新形势下图书馆提升社会使命,加快服务创新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和版权所有者之间的平衡,2018 年杜克大学图书馆副馆长David R. Hansen 和哈佛大学图书馆版权顾问Kyle K. Courtney 共同发表了《图书馆图书受控数字借阅白皮书》[1],对图书受控数字借阅的定义和实施框架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受控数字借阅(Controlled Digital Lending,以下简称CDL)是借阅服务的一种创新探索,为开放图书馆馆藏提供了理论方案。它可以使图书馆在合理使用原则下以“像印刷品一样借阅”的方式将印刷馆藏中的数字化作品以安全的方式借阅给读者,同时限制原始副本不得被其他用户借用。2021 年4 月,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学会(ACRL)发布《高校图书馆环境扫描报告》(以下简称《扫描报告》),《扫描报告》将CDL 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讨论,指出CDL 在新冠疫情期间被许多高校使用,是为读者提供借阅服务的安全可靠的流通手段[2]。

我国学者对国外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研究。李春卉以新冠疫情下美国大学图书馆的受控数字借阅为契机,介绍了CDL 的起源、法律依据和目前主要存在的争议问题[3]。李艾真认为CDL 得益于“合理利用”而被支持,并对“合理利用”的四个要素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出CDL 目前仍然面临着利益相关者利益失衡的问题,对我国公共图书馆构建CDL 模式提出了法律、技术、应用层面上的实施建议[4]。魏钢泳介绍了美国受控数字借阅的来源、概念与发展历程,探寻其运行机制、现实困境与法律基础,为我国图书馆引入该模式提供了参考与借鉴[5]。在这些学者研究成果基础之上,本文将梳理国内外有关受控数字借阅的发展现状,并对我国图书馆实施受控数字借阅面临的挑战进行思考。

2 受控数字借阅的发展历程

在数字借阅的实践中,图书馆遇到了比纸质图书借阅更为复杂的问题,这就是出版商对于数字图书的版权限制。出于创新数字化文献应用的目的,2010 年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推出“开放图书馆:数字借阅图书馆”项目,2019 年为读者提供超出版权年限的数字化图书,为广大读者提供了便捷[6]。2011 年,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教授兼法律图书馆馆长Michelle M. Wu 在其发表的论文中首次从理论上探讨了受控数字借阅的想法[7]。

2018 年杜克大学图书馆副馆长David R. Hansen 和哈佛大学图书馆版权顾问Kyle K. Courtney 在两人发布的《图书馆图书受控数字借阅白皮书》[1]中,首次全面、系统地对受控数字借阅的法律问题和政策原则,以及图书馆在实施此类数字借阅时存在的各种风险、读者隐私和影响因素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白皮书的发布获得了美国52 家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和研究机构的联合署名,以及113 位知名馆长、学者和法律专家的认可。在白皮书中,David 等人认为,受控数字借阅是图书馆在合理使用原则下借出图书的数字副本,在此过程中,图书馆只能同时借阅其合法获得的图书数量。白皮书强调,图书馆开展受控数字借阅是非商业性的,其目的是促进研究和学习。

对于CDL 的实施,白皮书给出了三个重要的原则:①图书馆必须对合法拥有的实体图书创建数字副本;②图书馆必须保持拥有与借出的比例,同时借出的数字副本不得超过其合法拥有实体书数量,即CDL 必须保持自有借出比例(“owned to loaned” ratio),当电子资源被外借后,相应的纸质版本将被限制使用;③图书馆必须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读者保留数字拷贝或复制、分发数字拷贝,确保电子资源的版权安全[1]。

2018 年,美国作家联盟(Authors Alliance)公开支持图书馆实施受控数字借阅项目,该联盟认为在数字化时代,图书馆扫描馆藏纸质图书并以数字化形式为读者提供借阅服务,是图书馆服务的一种延续,体现了图书馆一直以来为用户免费提供图书的宗旨[8]。2020 年,美国一些图书馆已尝试为不便到馆的读者提供小范围的CDL 服务。同年7 月,美国研究图书馆学会(ARL)签署声明支持受控数字借阅,在疫情期间该模式得到了较多图书馆的使用[3]。在国内,上海纽约大学图书馆在疫情暴发初期开发了一个谷歌电子表格和谷歌应用程序脚本,创造了临时性CDL 借阅服务,并公开此脚本以供其他图书馆进行借鉴和修改[10]。2021 年2 月,《未来思考:ASERL 关于研究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资源的指南》正式出版[9],它为正在考虑实施受控数字借阅计划的图书馆提供了关于收益与风险的指导意见。2021 年5 月,国际图联(IFLA)发表了《IFLA 关于受控数字出借的声明》,IFLA 认为CDL 有助于图书馆在现有版权法范围内履行支持研究、教育和文化参与的公共使命[11]。2021 年11 月18 日,欧洲研究型图书馆协会签署了由图书馆未来协会提出的一项倡议,指出受控数字借阅和其他创新借阅方式应受到法律保护,认为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数字对象所有权是确保图书馆和文化机构充分获取信息的必经之路[12]。

3 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实践与障碍

3.1 国内外CDL 实践现状

近年来,为寻求图书馆合法借阅图书的数字副本,国外图书馆和业界开展了众多实践探索。新冠疫情期间,不少大学图书馆探索受控数字借阅。目前,国内外的受控数字借阅实践主要来自非营利性的学术和研究图书馆合作组织的推动。表1 列出了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CDL 服务项目。

表1 国内外主要受控数字借阅项目

从案例的梳理来看,国内外受控数字借阅项目主要是针对三类馆藏:第一类,无法从出版商或版权所有者处购买的绝版作品;第二类,没有电子版本的纸质馆藏;第三类,出版社或作者允许图书馆使用电子版的作品。由于第三类资源的使用存在争议,为此,图书馆CDL 提供的服务主要针对第一类和第二类馆藏资源[22]。

3.2 CDL 的法律依据及实施障碍

受控数字借阅将图书借阅转变为一种新的模式,图书馆创新借阅服务,在合理使用原则下借出图书的数字副本,通过馆藏纸本资源电子化,为开放图书馆馆藏提供了理论解决方案。虽然其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障碍。

3.2.1 法律依据:首次销售原则和合理使用原则

目前数字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适用法律存在空白,CDL 依旧采用传统首次销售原则,即对版权所有人对其作品的控制范围进行界定:一旦作品依法出售或者转让后,版权人持有副本的使用和分发的权利即告终止或“用尽”,此时,副本持有人有权对作品进行转售或赠予。CDL 是图书馆以受控的方式对图书数字副本进行借阅,并且保持了“自有/借阅”的比例,保证一个时间段内只能有一个用户使用,这是防止副本恶意复制或传播的手段,因此首次销售原则也适用于CDL。在《图书馆图书受控数字借阅白皮书》中,David R. Hansen 等人认为,CDL 系统与首次销售的法律宗旨一致,图书馆使用受控数字借阅是非商业性的,其目的是促进研究和学习,并认为图书馆及其读者将从受控数字借阅中受益[1]。

另一个法律依据是合理使用原则,该原则是对版权作品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定,明确哪些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它是国际版权法的重要原则,被英美等多个国家认可,在国际上通行的《伯尔尼公约》、欧盟的《版权指令》第5 条以及美国《版权法》第109 条均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其中美国《版权法》对于合理利用说明了例外情况,这对于CDL 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诉讼。

3.2.2 实施面临的障碍

多年来CDL 备受争议,主要在于CDL 服务过程中,可能超出了图书馆对数字资源合理使用权所允许的范围。除此以外,CDL 服务的实施还面临法律争议、技术障碍和权益矛盾等方面的原因。

(1)法律争议:如何界定作品版权保护与创新性使用

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最早对数字作品复制件传输的特殊性进行了讨论,并且对“复制件的复制”从传统的物理复制扩充到以任何设备或方法发送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复制”的定义不尽相同[23]。比如美国法院审理“2012 年美国国会唱片公司诉讼美国ReDigi”案件时认为文件传输构成复制,但欧盟法院审理“2012 年甲骨文公司状告德国用软公司”一案时认为不再使用的软件转售符合首次销售原则。最后,美国版权局认为目前数字产品市场的不稳定不适宜进行重新立法,这也使得版权所有人对数字作品首次销售原则持反对态度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在美国版权法的背景下,保护版权所有者对作品的控制权和创新使用之间长期存在着争议[24]。2019 年,美国作家联盟发表《关于“受控数字借贷”理论缺陷的声明》,批评CDL 不仅侵犯了版权法对作者和出版商的保护,还合理化地构建系统进行侵权, 呼吁CDL 应当尊重作者的智力成果[25]。2020 年6 月,多家出版公司对Internet Archive 的“开放图书馆”和国家紧急图书馆项目提起诉讼,指控该组织故意开展数字盗版,并从支付扫描服务费用的图书馆获取大量收益,并认为未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批准和书面同意,图书馆无权将印刷材料转换为数字格式[26]。

(2)技术障碍:如何保证有限且受控地利用图书数字副本

CDL 服务实现的关键在于图书数字副本只在合理利用的范围内借出,能够保证副本在借出后不被大量拷贝、传播或修改,并且要实现与传统纸本图书格式的一致性,确保一旦数字副本借出,馆藏纸质图书便不再被使用。对于目前的CDL 服务系统,出版商认为其并没有真正做到控制数字副本的分发数量,CDL 系统在提供受控借阅图书以 PDF 文件格式下载或在Web 浏览器中查看后,读者仍可以从浏览器缓存中继续查看并下载[27]。

为了改进系统,2020 年波士顿图书馆建立CDL 工作组,致力于整个CDL 系统机制架构的完善,CDL 系统提供借阅的副本时,要求用户不能在其自有设备上安装新的应用程序进行阅读[28]。一些大学图书馆则通过与科技公司合作,建立CDL 系统,如:俄勒冈州立大学图书馆使用ALMA 数字主机的内容和限制用户访问数字副本的数量和时间[29],福特汉姆大学(Fordham University)使用Google Drive(谷歌硬盘)作为后端存储平台,管理图书馆的数字副本并与特定的受信任读者共享作品数字化副本[10]。但这些系统对于读者使用副本的时间限制仅能以小时为单位,缺乏与传统借阅相通的阅读体验。

(3)权益矛盾:如何平衡图书馆与版权所有人及出版商之间的利益

目前,国外对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服务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图书馆对市场上可以获得电子版的图书进行数字化,并提供相应借阅服务。如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被美国作家联盟与美国出版商协会以侵权为由提起集体诉讼,争议焦点是版权作品是否授权,关键原因则是图书数字化作品的商业使用问题。2019 年全美作家联盟联合出版商等多个团体发表声明,指出图书馆的CDL 服务侵犯了版权和作者权利,呼吁图书馆在尊重作者版权的基础上,就如何创建真正的数字图书馆与出版商和作者进行对话[30]。

4 国内图书馆实施受控数字借阅的思考

受控数字借阅所依据的首次销售原则,最初是出现在美国版权法中,很多国家后来也相继承认首次销售原则。虽然我国未通过法律条文对首次销售原则进行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传统纸本作品和数字作品均有将其作为依据的判例。2020 年,美国研究图书馆学会的《新行动计划》中,建议通过制定新版权政策来保护研究人员和学习者的利益,使图书馆具有一定对数字资源进行获取、共享、借出和保存的权利[31]。欧盟也在考虑允许图书馆对其馆藏进行数字化,并提出非商业目的在线服务的提案[32]。2020 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时首次增加了合理规避条款,改变了之前对于反规避的限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作品市场的外部性问题[33]。除了著作权问题之外,我国图书馆实施受控数字借阅服务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4.1 在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制定实施受控数字借阅的具体方案

图书馆实体馆藏中有一大部分资源是已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作品或者是特色馆藏以及孤儿作品,这些资源出版商无法提供数字格式。对于保护期已过的数字化作品,2010 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出台的《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中,第6 条以及第7 条均作出规定,图书馆可以对这些保护期已过的作品自由地进行数字复制,但即使如此,图书馆做数字化复制仍然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直接购买该数字化作品的版权。可见,图书馆的受控数字借阅服务仍面临着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约,需要建立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如何对图书馆馆藏中较老的、稀少的或绝版的图书建立数字副本,以降低与版权相关的风险,需制定具体方案。

对于保护期以内的作品,2013 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修订版规定,图书馆在某些馆藏获取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将未过保护期的馆藏进行数字化。该条例对于获取难度较大的限定条件为: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本文认为,对于这一类作品,图书馆可以根据条例规定的要求条件,制定规则,采取分批次的方式,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并展开受控数字借阅服务,审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4.2 制定馆藏纸本电子化的管理和流通细则

在实施受控数字借阅服务时,图书馆需要使用技术模拟纸质图书的物理退化属性,以使其符合纸质图书的借阅规则。然而对于图书馆来说,一本纸质图书在退化前实际流通的时长,需要通过大量的数据统计计算获得。此外,还要充分考虑图书馆纸本图书的电子化比例、借阅期限、借阅对象等问题。

图书数字副本的保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服务能力。研究发现,为保证数字副本的使用,保存时需要多个存储位置,其技术也需要定期升级,以确保与当前技术进行交互[34]。如果数字副本出现问题,将会影响读者的使用,比如HathiTrust 数字图书馆,每3—4 年就会更换一次存储硬件。

图书馆制定流通细则时,要充分考虑受控数字借阅对馆藏纸质图书和数字副本借阅比例的严格要求。互联网档案馆的开放图书馆项目在疫情严重期间,为实施美国国家应急图书馆项目,打破了纸质图书与数字副本1:1 的比例,提供了超出其实际拥有量的副本服务,在被多家出版商以故意侵犯版权提起诉讼后[35],2020 年6 月恢复了常规的受控数字借阅服务模式。

4.3 制定基于多方合作的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服务的技术解决方案

从技术上讲,为保护作者的著作权,CDL 系统需要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借出的数字副本不能被恶意复制、共享或分发。因此,要将CDL 付诸实施,图书馆必须要有完善的技术解决方案与对借出数字副本能够完全控制的技术平台。从国外CDL 服务项目来看,技术解决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托管的方式,即由第三方机构作为数字资源托管方,管理各成员图书馆CDL 模式的实施。如:互联网档案馆开放图书馆项目,采用Adobe Digital 版本的数字版权管理层(DRM)对数字副本进行托管;二是通过身份核实,对符合资格的读者开启CDL 服务。如HathiTrust 项目,该项目将CDL 服务限定在较小范围的读者群体,仅包括高校师生以及图书馆的工作人员,通过技术方式,限定用户在有限时间内查看特定资源;三是图书馆与第三方技术公司合作,借助成熟的技术(如:云技术)实现CDL 服务模式的应用。如福特汉姆大学在2021 年与谷歌合作,利用Google Drive 来提供图书馆数字副本与特定的受信任读者的在线借阅和共享服务。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图书馆采用多种方式一起使用的混合模式。

无论是哪种解决方案,目前仍然缺乏支持单个图书馆实施CDL 服务的技术基础设施或通用解决方案。为此,我国图书馆可以考虑借鉴总分馆的模式,通过与第三方技术公司合作,建立城市级或区域级的CDL 系统服务平台,借助多方资源,找出能够满足读者借阅需求和图书馆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技术解决方案。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一些图书馆已经在合理使用原则下为读者提供文献资料的全文检索服务[36],为受控数字借阅的应用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4.4 建立图书馆与出版商、作者等利益平衡机制

版权所有者、图书馆、出版商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整体。《图书馆图书受控数字借阅白皮书》指出,CDL机制应着眼于对那些绝版的、久远的图书进行数字化。因为这些图书的数字转换成本极高,同时市场的需求量并不大[1]。目前,在图书馆和出版商之间,数字作品市场出版商的话语权较大,出版商会热衷于数字营销来谋取市场的盈利空间,同时对于数字资源的采购价格和规模进行了较高知识付费的设定,这与图书馆向公众提供开放共享的服务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也一直是出版商和图书馆之间长期博弈的关键问题。

CDL 的实践是非商业性的,将受控数字借阅应用于教育以及学术研究,是目前避免图书馆出现侵权问题的关键,也是确保CDL 系统在图书馆应用具有合法性的关键。为此,我国图书馆需要寻求与出版商、不同的机构合作,做好CDL 的技术限制,并以教育和学术研究为使用目的,制定CDL 系统的合作实施方案。近年来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与数字出版商构建了包容联动式发展的合作策略[37],实现“全产业链”融合共生,确保了多方利益的平衡。

5 结语

受控数字借阅通过馆藏纸本资源电子化,是图书馆借阅服务的创新性探索,可以较好地解决用户远程借阅的问题,是推动图书馆借阅服务数字化转型的一种可选方案。

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的图书馆,需要在数字时代拥有一席之地,在遵循版权法的同时更需要寻求通过技术进步满足用户新的借阅需求,在馆藏保存与创新服务方面寻找新的发力点。为此,图书馆应着眼于更为开放的数字化应用,突破传统的信息资源“库”的概念[38],迈出利用信息技术开放馆藏资源并增加读者可触达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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