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司法适用
2023-01-21陈历文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6期
关键词:管理
陈历文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形成过程
刑法立法不是一个无目的的抽象思辨性活动,而是对既有的社会现象及其治理经验的总结。任何罪名的产生,都不是凭空而来的,必然具有相应的社会背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作为法定犯罪中的一种,是随着我国竞技体育商业化色彩日趋浓厚和兴奋剂管理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而产生的。其从入法到入罪,再从入罪到入刑,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嬗变。
(一)萌芽时期
在国际上,反兴奋剂工作主要来自国际奥委会。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在1964年东京奥运会上首次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测的影响,很多国家纷纷对标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于1964年颁布的《医务条例》,将反兴奋剂写入自己国家的法律之中。
随着中国重返联合国和中美关系的正常化,我国开始谋求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合法代表权,并于1975年向国际奥委会提交正式申请。经过数番角逐,终于在1979年10月,恢复了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一切合法权利。为了更好地在国际赛场上展示中国运动员的风采,我国开始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来规范体育事业的发展。其中,就包括禁止使用兴奋剂。尤其是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以后,随着我国“体育运动的商业化色彩日益浓厚,运动员的竞技成绩与本人及其支持者的经济利益紧密挂钩”[1],使得一些人无视公平竞争原则的底线而使用兴奋剂,我国也开始重视反兴奋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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