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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契札记二则

2023-01-05武亚帅

出土文献 2022年4期
关键词:殷墟甲骨甲骨文

武亚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文化传播学院

一、 释“驇”

(《合集》37514,黄类)

(《合集》36985+36988+37467(1)此版由蒋玉斌先生缀合,参见蒋玉斌: 《〈甲骨文合集〉缀合拾遗(第七十五—七十八组)》第78组,先秦史研究室网站,2010年10月26日。,黄类)

字编类工具书和一些考释文章多将A、B看作两个字,分别隶定为“”和“”。(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 《甲骨文编》,北京: 中华书局,1965年,第400页;姚孝遂主编: 《殷墟甲骨刻辞类纂》,北京: 中华书局,1989年,第627页;李宗焜编著: 《甲骨文字编》,北京: 中华书局,2012年,第577页;刘钊主编: 《新甲骨文编(增订本)》,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64页;沈建华、曹锦炎编著: 《甲骨文字形表(增订版)》,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82页;陈年福: 《甲骨文字新编》,北京: 线装书局,2017年,第192页;单育辰: 《甲骨文所见动物研究》,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11、115页。目前所见,只有谢明文先生指出它们是同一马名的繁简体,对字形的隶定则与工具书同。(3)谢明文: 《商代金文整理与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2年,第687—688页。可见学界对这两个字的隶定没有疑议。按照古文字构形的一般规律,“”和“”应分别作A和B的声符。“”亦可单独成字,下文以C代之,所在辞例如:

(《合集》22469,劣体)

(《合集》28577,何二)

(《英藏》2302,无名)

(《合集》33168,历一)

(《屯南》341,历二)

(12号、126号)

(157号)

(132号反)

(《铭图》19158)

驇,马重皃也。《晋世家》:“惠公马騺不行。”即《左传》:“晋戎马还泞而止。”今本《史记》作“騺”,讹字也。《秦本纪》作“马驇”,不误。……从马,埶声。各本埶讹執。篆体上从執,则失其声矣。今皆正。陟利切。

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亦认为该字从埶得声。大徐本注音曰“陟利切”,反切下字“利”古韵属质部,“執”属缉部,“埶”属月部,月部与质部关系更为密切,上述“埶”“尔”相通、“埶”“日”相通即是明证,因此段、朱之说更可信从。

例(1)(2)所在同版卜辞均是关于田猎用马的贞卜,可以肯定“驇”亦是一种马名,似不应如古书所载训为“马重皃”,亦不应读为“驲”,具体含义待考。

(《合集》1118=《后》下33·9,宾三)

(《合集》1119=《后》下22·12,宾三)

早在20世纪50年代,于省吾先生在《殷代的奚奴》一文中曾提及上举两例,文中释D为“奚”,认为用作动词“用同于”,并释辞意曰:“絴伯是絴方酋长名叫作。第一条是说(按: 即例〔1〕),把战俘絴伯当作人牲杀掉,以祭祀祖丁。”(16)于省吾: 《殷代的奚奴》,《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6年第1期,第138—139页。于先生基于对辞义的正确理解,认为D用同于“”是完全正确的,但释D为“奚”则未达一间。我们认为D是“”之省体,应直接释为“”。但是长期以来学界对该字的隶释与于说相同,如《甲骨文编》虽将该字置于附录,但指出“疑奚字”。(17)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 《甲骨文编》,第905页。姚孝遂先生主编的《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殷墟甲骨刻辞类纂》在为这两条卜辞作释文时将该字径释为“奚”。(18)姚孝遂主编: 《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北京: 中华书局,1988年,第46页;姚孝遂主编: 《殷墟甲骨刻辞类纂》,第1223页。刘钊先生主编的《新甲骨文编》第一版和增订本均将该字置于“奚”字头下。(19)刘钊、洪飏、张新俊编纂: 《新甲骨文编》,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5页;刘钊主编: 《新甲骨文编(增订本)》,第612页。后来有学者讨论“奚”字时亦将该字看作“奚”字异体。(20)王子杨: 《甲骨文字形类组差异现象研究》,第308页。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D字形作进一步的分析,以辨别它与“奚”之不同。

字形上D较“奚”字多出一短横,且短横位于发辫和躯体之间,应具有表意作用。与该字构意相同的还有如下两字:

(《合集》653,师宾)

(《花东》78)

上举例(1)(2)贞问是否斩首絴方首领用以祭祀。于省吾先生在《从甲骨文看商代社会性质》一文中说:“商王还常常杀戮所俘虏的敌方酋长来致祭,意在告功献捷和加重祀品。”(28)于省吾: 《从甲骨文看商代社会性质》,《东北人民大学文科学学报》1957年第2、3期合刊,第111页。黄天树先生系统梳理了甲骨文中有关猎首的资料,(29)黄天树: 《甲骨文中有关猎首风俗的记载》,《黄天树古文字论集》,北京: 学苑出版社,第412—421页。这两条卜辞可补入其中。

补记:拙文草成后曾请学友袁伦强审阅,蒙告知他亦讨论过第一则中的字形(《甲骨文字杂释四则》,《中国文字博物馆集刊》2020年),我们在字形上的认识基本一致,释字方向有所不同,读者并可参看。黄天树、李发、王子杨、刘影、马超诸位老师以及匿名评审专家均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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