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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变革

2022-12-28陈来宏

关键词:法学司法法治

陈来宏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十堰 44200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数据已成为信息时代国家发展新的战略资源。为此,国家先后实施了“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并将“智慧法院”建设列入其中。数据产业的发展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促进了教育领域的变革与创新,高等法学教育亦不例外。司法大数据作为整个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内涵,“蕴藏着司法处遇、社会治理的事实与规律”[1],承载着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在教育信息化时代,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无疑给当前法学教育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

一、大数据与司法大数据的内涵诠释

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海量的数据资源得以形成,人类社会开始迈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又称为巨量资料,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2]。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力要素,被称之为信息时代的“石油”,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正在日益转变为国家新的战略资源。在信息时代,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新途径,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被誉为“大数据之父”的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其著作中将数据的特征概括为“4V”理论:一是Volume(大量),即数据体量巨大;二是Variety(多样),即数据的类型繁多;三是Veracity(真实)或Value(价值),即数据的价值密度低;四是Velocity(高速),即数据处理的效率高[3]。大数据的“4V”理论为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所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方法,更表现为其所具有的应用价值。

司法大数据是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广泛应用和发展的一个子集。司法大数据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活动情况的客观记录,除了如实反映司法工作情况之外,也是研究法律实施情况、社会综合治理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重要参照[4]。在功能方面,司法大数据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落实司法责任、推进司法公开、助力社会治理等。结合大数据的“4V”理论,笔者认为,司法大数据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高增长率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为例,截至2021 年8 月3 日,该网站已上传的法律文书总量为1.2 亿件,当日增长数量在6.1 万件。这些高增长率的司法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果对此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将有助于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多样性

在内容方面,司法大数据并非仅指数字本身,还包括符号、图像、声音、文字和视频等其他种类的数据。根据类型划分,司法大数据主要包括司法基本数据、审判流程数据、裁判文书数据、庭审活动数据、执行案件数据和诉讼服务信息等[5]。这些数据对于司法管理、律师工作、社会治理和法学研究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真实性

司法大数据之所以具有真实性,主要是由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严肃性以及客观性所决定的。司法大数据真实性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司法大数据收集与整理过程中不得进行虚构造假。司法大数据的失真将直接影响其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预测性

司法大数据之所以具有预测性,主要在于它承载着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蕴藏着司法处遇、社会治理的事实与规律。海量的原始司法大数据信息如果不经过加工提炼,则很难发现其中蕴藏的规律。只有运用一些软件工具对其进行加工处理,才能发现其中所蕴含的规律性,从而获得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判断和预测[6]。

二、司法大数据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一)司法大数据对教学思维和教学结构的深度变革

在“互联网+”时代,变革教学思维方式是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求,也是满足学生主体发展需求的深切呼唤。将司法大数据应用于法学教育是开放理念的教育新模式,有利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学习,助力智慧教育目标的实现,支撑引领教育现代化。在司法大数据背景下,摆在师生面前的不再是局部数据,而是海量数据,并且这些数据是混杂的。这些思维转变对教学思维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促使教育者努力探寻大数据与课堂教学内容深度融合的契合点,将目光转移至海量数据背后所蕴含的知识和规律。受司法大数据影响,知识的获取途径和方式比以往显得更加便捷,降低了教育者在知识拥有量方面的权威性,这也迫使教育者职责开始更多地从“主导”转变为“引导”,引导学生自主地有效学习。司法大数据也促使教学目标从过去的只注重基础知识,开始向基础知识和学习方法并重转变。面对种类繁多的司法数据资源,教育者不得不开始重视学生的数据思维和研究方法培养,从而引导学生挖掘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客观规律。

(二)司法大数据对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影响

大数据时代的悄然来临,影响了多个领域的发展趋势,使得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大规模协作成为了一种可能和必要,法学教育研究领域也不例外,出现了新的发展形势。司法大数据在为法学各类研究提供充足的客观资料的同时,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和较为强大且高效的工具,打破了学科划分带来的思想羁绊。传统的法学教育研究活动一般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活动,即便是在高校内部的某些研究机构合作形式依然很松散。在司法大数据背景下,法学研究要想在司法实践层面有所突破,依靠个体或者某一部门显然难以完成,跨学科和跨部门进行协作必将成为发展趋势[7]。毋庸置疑,司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开辟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路径,促使有关数据的学科与法学融合。学者可以提供丰富的大数据基础性资料来扩展研究的主题和范围,探索新的多元化和科学化的实证研究方法,得出更加客观和精准的结论,推动法律实证研究跨越式发展。为了有效降低数据的复杂性和冗余,研究人员开始尝试利用信息可视化的理论和方法用图表的方式将错综复杂的数据进行有序地排列或分类,从而为法律研究服务[8]。

(三)司法大数据对法治人才培养的影响

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的活动,而人才评判的一项很重要的标准便是其能否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随着大数据应用的日益广泛,具备成熟的数据思维能力、娴熟的大数据技能、丰富的跨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为此,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强调要创新人才培养方式,鼓励高等院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联合培养大数据综合型人才和具有多学科知识的跨界复合型人才。这无疑对当前法学教育带来了新影响,提出了新要求。司法大数据的形成和发展使得法治人才的知识架构、学习方法、思维模式及实践能力等方面亟需革新。在国外,司法大数据已广泛渗透到公权力与私权利领域的法律实践[9]。在国内,人民法院开始运用司法大数据助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在全国开始“数助决策”试点工作;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研发出了智慧检察监督平台,通过采用智慧软件对人民法院海量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深入分析,“复盘”案件,从而发现监督线索;也有地方开始尝试利用司法大数据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以此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可见,司法大数据给法治人才培养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三、司法大数据对法学教育提出的变革要求

(一)更新法学教育理念与人才培养目标

大数据塑造了一个颠覆与创新并存的时代,使得教育环境发生了明显而深刻的变化。司法大数据在推进法学研究理念转向,教学思维和教学结构深度变革,知识谱系更新的同时,必然会推动法学教育理念与人才培养目标的探索创新。司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对法治人才培养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学生除了要学会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备法律专业技能外,还应熟练使用法律检索工具,制作案例检索大数据分析报告,管理法律事务。当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法治人才已经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时,法学教育理念的革新便成为现实需求。长期以来,部分法学院校相对重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导致培养的学生形成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法律思维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往往捉襟见肘。大数据时代的“大数据”已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指代,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的代称,是人类发展与社会关系调整的一次全面审视[10]。在以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和云计算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时代,我国法学教育的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应当逐渐“从专业化法律人才到德法兼修法治人才,从传统部门法学人才到新兴行业法治人才,从法学知识传授到法治文化传承”进行转变[11],培养出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且兼具智能素养与人文素养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二)系统构建新的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大数据时代“社会生态”的剧烈变革带来了知识谱系的更新、学习方法的改变以及思维方式的创新,促使法学教育紧跟时代步伐,采取法学与智能科技融合的培养模式。司法大数据的出现及应用将促使法律行业出现结构性变化,这一变化必将引发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结构的变化。这使得能够解决信息技术与数据挖掘中实际问题的法律大数据分析人才在法律服务行业和法律研究领域更受欢迎,可能成为就业市场中的稀缺资源[12]。市场供需与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知识结构之间产生了供需矛盾,为解决此矛盾,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供需的有效衔接,就有必要系统构建新的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因此,在法学院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除了设置传统的法学理论基础课程之外,还须向学生提供介绍计算机算法、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等基础知识的课程,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大数据分析能力和计算思维能力。目前,国内已经有部分院校开始探索建设“法学+计算机学”“法学+工程学”等交叉法学学科,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应对新兴的代码法、计算机法等带来的新挑战,在理论和实践课程方面开设了数据法学、网络法学类专业课程,以培养时代需求的“数据技术+法律”复合型法治人才。

(三)创新课堂教学模式

大数据变革了人类的教育方式、育人环境以及学习方式。司法大数据给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带来了全景式选择,也为教育者改进教学方式提供了宝贵的教学资源和探索途径,教育者可以依托海量的司法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司法大数据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将真实的、贴近生活的司法案件引入法学课堂教学中,通过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问题、证据的采信、裁判结果评判等进行深入研读,实现个案的全过程教学,以切实提升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司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也促使教育者及时转变角色,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在大数据环境下,教育者自身应当主动适应新趋势,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新方法,要“更加主动地引导支持学生自主进行探究活动”[13],转变自身角色定位,从信息控制者向引导者转变,探索建立以“学生为主体、教育者为主导”的课堂教学模式,实现个性化教育。对于学习者而言,司法大数据使学生的学习方式逐渐由“课堂”拓展至“课堂+课外”学习,营造了“下课但不停学”的教育环境,知识传授从封闭式走向开放式[14],学生逐渐形成有别于传统的学习习惯。因此,在司法大数据时代,教育者应当从改变课堂入手,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强化学生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技能培养。

(四)创新司法大数据思维

大数据作为一种改造世界的实践手段,为科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方法论[15],“使得社会科学研究面临一个全新的现实环境,进而为社会科学的创新与转型创设了历史性的机遇”[16]。大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使得“基于法律大数据的司法实践与新型实证研究成为可能,并可能带来法学研究方式的革命性变化”[17]。司法大数据运用所带来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法学学科的发展,“驱使着法学走向‘计算法学’,充分利用智能化技术来研究法律数据,分析法律问题”[18]。这些新变化、新挑战无疑需要法学教育研究以积极的姿态予以正面应对。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快速收集与挖掘、及时研判与共享,成为支持社会治理科学决策和准确预判的有力手段,为社会转型期的社会治理创新带来了新机遇[19]。基于司法活动产生的海量数据所蕴含的重要价值被用于服务司法实践、公众需求以及社会发展,这给传统法学教育中的实证研究思维带来了较大冲击,因此,法学教育研究需要创新思维,树立大数据理念,从全样本、全数据出发,分析问题、预测结果[20]。

四、结语

当前,互联网技术对高等教育生态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互联网+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我国法学教育开辟了新领域,提供了新机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司法大数据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在司法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当以积极的姿态主动迎接机遇与挑战,对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改革,革新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构建新的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注重法治人才的智能素养和人文素养的培养,实施跨学科培养方式,实现法学教育的弯道超车,培养“数据技术+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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