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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学论域中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回溯与前瞻*

2022-12-28蔡艺生翁春露

情报杂志 2022年4期
关键词:安全观法学学科

蔡艺生 翁春露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重庆 401120)

2021年1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设置“交叉学科”门类、“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的通知》,正式明确国家安全学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基本地位。在完善国家安全学学科架构、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国家安全法学理论发展的历史源流及其独立学科的地位属性亟待厘定。国家安全法学研究源起于国家安全学还是法学?作为分支学科的国家安全法学应当归属于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之下还是归属于法学一级学科之下?此系国家安全法学学科未来发展必须回应的历史源流之问、地位属性之问、方向路径之问。笔者基于我国国家安全学研究的历史脉络,对1999年—2021年间以“国家安全学”为主题的相关文献中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进行类型化梳理(最后检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试图为国家安全学作为国家安全法学的历史源流、国家安全法学作为国家安全学的分支学科提供支撑;同时藉助“知识建制-社会建制”双重分析脉络,界清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安全法学发展的驱动因素与主要困境,探讨国家安全学论域中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路径。

1 国家安全学论域中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历史回溯

20世纪90年代,以国际关系学院刘跃进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在我国率先展开对国家安全学基础理论及学科建设的研究[1]。2014年我国国家安全学研究实现由学术研讨主导型到官方理论指导型的质的迁跃,国家安全学研究进入知识建制与社会建制双重完善的后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国家安全学论域中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亦实现由前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附随议题向后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重要命题的基本转变。

1.1前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传统国家安全学研究的附随议题前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国家安全法学研究多作为传统国家安全学研究的附随议题,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法学作为国家安全学分支学科的直接列举、对安全法学作为融合交叉学科的简要诠释及对国家安全法制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组成部分的简单陈述。

1.1.1 国家安全法学作为国家安全学分支学科的探讨 前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国家安全法学作为国家安全学分支学科的探讨主要表现为:在未对国家安全法学的基本内涵及国家安全法学与国家安全学的基本关系进行诠释的情况下,将国家安全法学直接列为国家安全学的分支学科。例如,桑松森在1999年即提出:国家安全学的分支学科应当包括国家安全法学、国家安全情报学、国家安全管理学等学科,此系“国家安全法学”概念在文献中首次出现[2];马振超将国家安全法学、国家文化安全学、国家军事安全学、国家经济安全学等学科视作国家安全学学科体系的支撑内容[3];刘跃进则从多元视角出发将国家安全研究划分为国家安全法学、国家安全保卫学、国际安全学、国内安全学等不同领域[4],除却此种划分路径,刘跃进还认为“国家安全学科”或“国家安全学门类”应当包括国家安全法学、国家政治安全学、国家军事安全学、国家经济安全学、国家安全情报学、国家安全反间谍学、国家安全战略学等学科[5]。

1.1.2 国家安全法学在国家安全学其他理论视角下的探讨 除对国家安全法学作为国家安全学的分支学科进行探讨,也有部分学者从国家安全学研究的其他理论视域论及国家安全法学。如颜烨对安全法学作为融合交叉学科进行了简要诠释,认为安全法学、安全哲学、安全心理学、安全经济学、安全伦理学等学科系安全生产类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6],并颇具前瞻性地指出此类“安全类”学科囿于生产生活管理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与人文社科论域中的国家安全学仍相距甚远。而刘跃进则从国家安全工作视角出发对国家安全法制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组成部分进行了简单陈述,认为国家安全工作包括国家安全法制、军事工作、保密工作、反间谍工作、反恐怖工作、情报工作等[7]。

综上,前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无论是将国家安全法学作为国家安全学的分支学科进行直接列举式的探讨,还是于国家安全学其他理论视角下对国家安全法学进行简要诠释式、简单陈述式的探讨,在研究深度上都表现为经验性陈述与结论式表达,缺乏体系化的逻辑框架支撑国家安全法学研究。在研究宽度上,研究深度的浅层性制约了研究宽度的多维性,使得前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国家安全法学的研究主要拘囿于学科体系建构这一单向维度,缺乏多元研究主题与宽泛研究范畴。研究深度与研究宽度的双向制约导致前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国家安全法学仅系国家安全学研究的附随议题。

1.2后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新时代国家安全学的重要命题2014年总体国家安全观及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战略布局提出以后,国家安全学论域中国家安全法学研究实现由附随议题向重要命题的质的转变,研究内容主要涵括国家安全法治历史梳理、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构及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建设等方面。

1.2.1 国家安全法治历史梳理 肖君拥等以1978年至2018年40年为观测时间段,将中国国家安全法治研究界分为起步探索(1978-1993年)、逐步发展(1994-2009年)、全面发展(2010-2014年)及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2014年至今)四大阶段;并指出围绕《国家安全法》进行的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兼具学科独立性与学术包容性特征[8]。杨宗科等则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为观测时间段,将中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界分为以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为中心的国家安全法制形成与曲折发展时期、以传统国家安全观法律化为重点的国家安全法制完善与逐步发展时期、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与全面推进时期等三大阶段[9]。

1.2.2 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构 康均心等以2015年版《国家安全法》的出台为区分界点,将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区分为前《国家安全法》时代与后《国家安全法》时代,并将后《国家安全法》时代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界分为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内容的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参与或签订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四大层级[10]。倪铁等则基于“既要注重传统安全又要注重非传统安全”的新时代国家安全命题,提出从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及国际法体系三重视域出发建构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体系[11]。与上述学者论点不同,刘孝虎所论及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则将民法典、刑法及其诉讼程序法、以及党内法规中有关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的规定也纳入其中[12]。由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具体组成部分观之,针对传统安全问题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下的邪教犯罪治理,有学者提出应当出台《反邪教法》,并将其纳入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之中,以“国家安全视域”替代“社会维稳视域”形成新时代邪教犯罪治理模式[13]。

1.2.3 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建设 赵宏瑞等较为宽泛地从加强科研立项、推动课程建设、推出专著成果、深化立法研究、强化国安宣传、成立研究组织、搭建学科平台等七个方面讨论国家安全法学学科体系发展[14]。王林则系统论述了新文科背景下国家安全法学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的基本路径,提出作为交叉学科的国家安全法学,其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应当从国家安全的法律认可性、法律调整性和法律目的性等法律特征入手,但其仅就上述国家安全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列举式陈述,并未阐明法律特征的基本内涵及国家安全法学课程体系建设的入手路径[15]。

基于上述后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期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系统梳理可以明晰,作为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的重要命题,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突破了研究深度的浅层性及研究宽度的单维性困局,依托作为国家安全领域基本法律的2015年版《国家安全法》及国家安全领域其他专门性立法等国家安全领域立法材料,积极展开体系化梳理及专门性研究。但缺憾之处在于,相关研究仍局囿于宏观制度架构及学科建设方面,缺乏对国家安全法学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认识论与方法论的深刻省思、深度挖掘。

2 新时代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驱动因素

国家安全法学发展籍助于与国家安全法学学科相关联的知识建制与社会建制的完善[16],知识建制系学科形成与发展的内源性驱动因素,社会建制则系学科形成与发展的外源性驱动因素,涵括狭义层面的社会建制与广义层面的社会建制。

2.1知识建制层面的驱动因素知识建制指涉该学科所应涵括的概念、判断、命题等基础知识及由基础知识构成的知识体系[17],本部分从“理论基础-理论聚合-理论融合”三重视域梳理国家安全法学基础知识及知识体系。

2.1.1 理论基础层面:国家安全理论的奠基式作用 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理论,奠定了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界清了国家安全争议焦点。“安全困境”系国家安全的现实悖论,作为最早提出“安全困境”概念及理论体系的学者,约翰.赫兹将“安全困境”的逻辑要义概括为:在充满竞争的世界中,没有国家或其他个体能够感到或实现绝对安全[18],对自我利益的护持及对广泛权力的争夺,导致以“排斥善意”为内涵的安全恶性循环不断积累。针对“安全困境”,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共同安全”概念,强调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构建休戚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破解“排斥善意”的安全恶性循环。第二,总体国家安全观厘定了国家安全研究重点,以顺序表达、重点陈述的方式将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厘定为宗旨、根本、基础,将军事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厘定为保障,将促进国际安全厘定为依托。第三,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了国家安全表达范式,基于“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思维,创新性地提出辩证应对发展与安全、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等诸项关系。

2.1.2 理论聚合层面: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的爆发式增长 2014年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后,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国家安全法学研究所依据的理论进一步聚合、视域进一步扩容。首先,由文献数量观之,2014年至2021年10月以“国家安全学”为主题且论及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中文文献共计117篇,7年间各年平均文献数量约为17篇。而1999年至2013年以“国家安全学”为主题的中文文献共计123篇,14年间各年平均文献数量约为9篇。其次,由文献来源观之,2014年至2021年10月来源于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核心期刊文献,以及来源于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中央级报刊的文献共计54篇,占2014年至2021年10月间文献总数的46.15%(本文百分比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而1999年至2013年来源于核心期刊及中央级报刊的文献仅为16篇,占1999年至2014年文献总数的13.01%。最后,由文献作者单位观之,1999年至2013年文献作者单位主要集中于国际关系学院,而2014年至2021年10月文献作者单位则涵括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公安政法学校,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综合类院校。

2.1.3 理论融合层面:法学理论研究的融合式发展 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特殊性及多源性需要不同学科领域知识融合交互,由此提供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的贴洽的认识论、方法论。法学理论与经济学、社会学、生态学等学科理论融合交互形成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的发展路径为国家安全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镜鉴与路径启发。法学理论融合发展一般经由认识论融合与方法论融合两大通路得以实现。首先,就认识论融合而言,各学科所涉社会关系因应时代发展呈现不断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为解决扩容交叉的现实问题,作为社会关系规制之学的法学得以切入其中,对日趋复杂化的社会关系进行要素式梳理、规范式调整,在此过程中实现法学认识论与其他学科认识论的实际融合。其次,就方法论融合而言,法学方法论旨在说明以调整规制为主要手段的法学方法“何以具有”以及“具有何种程度”的恰当性,从而为人的思维提供科学基础[19]。从现实主义出发考量,法学方法论系在阐明法学方法“能不能”以及“多大程度上能”回应现实问题。在面对与其他学科交互领域所涉的实际问题时,与其他学科方法融合借鉴是纾解法学方法“能不能”及“多大程度上能”之疑问的必然路径。

2.2狭义社会建制层面的驱动因素狭义层面的社会建制指涉学科所获得的官方认同及社会认同:官方认同具体表现为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的确立[20];社会认同则主要体现为社会各界群众对具体化的学科研究对象有基本了解,以及学术界在对学科理论达成基本共识的前提下形成学术共同体。以是否直接参与国家安全法学学术话语建构为界分标准,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国家安全法律的认知界定为国家安全法学“域外”之社会认同,将国家安全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初步形成界定为国家安全法学“域内”之社会认同。

2.2.1 官方认同:国家安全学学科地位的基本确立 作为官方认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地位的确立,是狭义社会建制层面国家安全法学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尽管目前仅明确国家安全学为“交叉学科”门类之下的一级学科,而未明确国家安全学所属各二级学科,但依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版)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可以明确:相近理论基础、独立知识体系、若干研究方向及人才供应需求是于一级学科之下设置若干二级学科的共性条件。第一,由相近理论基础观之,国家安全法学、国家安全情报学、国家安全管理学等学者倡导的各国家安全学分支学科均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唯物观点与辩证思维、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系统观念与民本理念为理论遵循。第二,由独立知识体系观之,“国家安全法治”“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等概念及围绕国家安全法学概念形成的判断、命题均以国家安全理论为基础、以法学思维为分析范式,相较于国家安全学基础理论中的概念、判断、命题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由若干研究方向观之,国家安全法学中国家安全法治原理研究、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研究、国家安全具体领域立法研究、国家安全法制历史研究等诸多研究方向均有研究成果出现。第四,由人才供应需求观之,国家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的迫切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性则对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性提出要求。以涉外法治建设及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构为例,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暴力活动侵扰、恐怖主义威胁迫切需要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人才,而《反恐怖主义法》《反分裂国家法》等传统安全领域立法及《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立法的出台亦需要国家安全法治人才进行深入研究以推进立法内容的完善、立法效果的实现。

2.2.2 “域外”认同:国家安全法律宣传的积极推进 社会各界群众对国家安全法律产生基本了解、形成基本认知,系国家安全法学知识建制中社会认同的重要方面,在形塑“群众基础”的过程中,国家安全法学发展及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底盘得以构筑。社会各界群众对国家安全法律了解、认知必须籍助普法活动,由法理视角观之,合乎法治意蕴的普法是一种超越知识传播活动的生活方式传播活动,即普法向群众所传递的并非外物性的知识,而是与群众利害荣辱、生老病死相关联的生活理念[21]。结合国家安全法律普法活动观之,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此后各年,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均围绕不同主题积极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如2021年活动主题即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氛围”。官方主导的国家安全普法教育均蕴含了培养理想人格的要义,国家安全普法以“爱国主义”“家国情怀”等突显人格意蕴的传统哲思为宣传面向,而非单纯凭借法律文本刻板宣传法律知识,即前述超越了“文本知识”传播的“生活理念”之传播。

2.2.3 “域内”认同:国家安全法学学术共同体的初步形成 人才培养平台、学术交流平台、研究组织平台系形成国家安全法学学术共同体的三大平台支撑。第一,由人才培养平台观之,2018年、2020年,西南政法大学相继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自主设立国家安全学硕士、博士相继授权点,基本形成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学科链。其他政法类院校亦依托传统法学学科资源积极推进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2019年西北政法大学于法学、公共管理、哲学等一级学科之下增设交叉学科“国家安全法学”;2021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则同时增设“国家安全学”硕士、博士授权点。第二,由学术交流平台观之,《情报杂志》《国际关系研究》《国际展望》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期刊均开设有国家安全研究相关专栏,《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中外法学》等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均接受并刊有国家安全法学相关论文。第三,由研究组织平台观之,各级各类法学会系法学界、法律界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陕西、河南、湖北、云南、黑龙江、重庆和上海等省、直辖市法学会均已下设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或下设国家安全法学具体领域如反恐怖主义法学研究会。

2.3广义社会建制层面的驱动因素广义层面的社会建制则指涉学科形成与发展所处的社会背景及所需籍助的社会环境。本部分籍助“社会发展-国家治理-国际合作”三重视域剖析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形成与发展所处的现时背景,分析时代背景蕴涵的时代机遇、时代资源。

2.3.1 社会发展层面:促进新文科建设的学科需要 促进新文科建设的时代命题之下,需要以作为交叉学科的国家安全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为范式,为其他新文科学科建设探索实际范例、提供模式样板。新文科建设背景下的国家安全法学发展糅合三重时代要义:第一,由新科技革命背景观之,大数据已等同甚至在某些论域下超越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战略资源,成为国家数字主权与国家安全的重要体现[22]。以《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安全法律为依据,国家安全法学从国家安全视域出发探讨大数据规制与大数据发展之平衡。第二,由新文科历史使命观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节点之下,促进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国家安全法学兼用法学研究方法及国家安全学“古今中外归纳概括法”,提炼我国古代国家安全法制思想与发展规律,于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中实现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三,由新时代文科中国化方向观之,亟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破除中国社会科学西化风险与量化困局[23],国家安全法学应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总体国家安全观,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及教材体系。

2.3.2 国家治理层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需要 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一方面系新时代国家安全法学形成与发展所处之社会背景,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法治需求助推国家安全立法供给,促进了国家安全各具体领域法律文本的创设,充盈了国家安全法学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为国家安全法学研究提供了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权威话语。首先,由中央层面国家安全立法观之,截至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规定有“国家安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78部,其中多部法律历多次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对“国家安全”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如1898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并未对国家安全进行规定,2021年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则规定“维护国家安全”)、从单纯陈述“国家安全”概念到明确规定“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 如《国防法》(1997)第二十三条对“国家安全”进行了直接规定,《国防法》(2020修订)除对“国家安全”进行直接规定外,还于第四条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理论地位)的变化。其次,由地方层面国家安全立法观之,地方层面国家安全地方性立法涵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等诸多类型,立法内容既包括对如保密工作、反恐怖活动、反间谍安全防范等传统安全领域的规定,如2021年《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2020年《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也包括对如网络信息安全、大数据安全、粮食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规定,如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2021年《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3.3 国际合作层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话语需要 如果说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理论指导,那么国家安全法学则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设了理论话语。首先,国家安全法学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话语创设依托于全球化现况。资本主义推进了全球化的形成,但资本主义全球治理体系所导致的经济危机、霸权危机及西方中心主义等问题又在阻塞全球化的深化,致使安全困境的负面效应进一步扩大。为破除资本主义全球治理体系困局,以追求共同安全、实现合作共赢为要义的社会主义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应运而生。其次,国家安全法学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话语创设根植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历史唯物主义论域下的人类政治“共同体”遵循由“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到“虚假的共同体”再到“真正的共同体”的演进逻辑[24],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即以“真正的共同体”为价值诉求。“真正的共同体”的实现必须籍助人类共同接受的先进理念,以正义之学为表现形式的法治理念即是人类普遍接受的先进理念,国家安全法学以法治理念探索破除安全困境,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共通性话语。

3 新时代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主要困境

基于两点论与重点论兼顾的辩证思维,新时代国家安全法学研究既须破除知识建制之困境,又须破除社会建制之困境,但应厘定,知识建制之困境系国家安全法学发展主要矛盾之主要方面,而社会建制之困境则系主要矛盾之次要方面。尽管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相互转化,但仍应将知识建制之困境作为首要着眼点加以剖析、解决。

3.1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滞后诸多学者在论及国家安全学及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主要困境时,均将学科地位的模糊、学科专门期刊及专业学会的缺失等社会建制层面困境视作重点问题加以阐释。笔者认为,明确国家安全法学理论基础、基础理论等知识建制才是破除国家安全法学发展困境的要义所在,作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知识建制的成熟自然催动社会建制的完善。由知识建制层面具体观之,“理论基础”是“基础理论”的指导理论、行动指南,而“基础理论”则是在“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本范畴,是围绕研究对象所形成的各种基本概念、命题等逻辑范式。尽管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总体国家安全观构筑了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但新时代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中基本概念、命题等基础理论仍呈整体性滞后之况。

3.2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基本概念模糊作为法律概念的“国家安全”,确定其语词意义的条件包括特定对象条件与成分分析条件[25]。特定对象条件通过概念的特定化指明语词意义,如直接通过“国家安全”这一特定化概念指明国家安全。2015年《国家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诸法律中所列国家安全即是通过特定对象条件指明国家安全,显然,此种语词意义确定方式缺乏明确性、科学性与稳定性。成分分析条件即在阐明“国家安全”属性基础上明确“国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2015年《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此即成分分析条件下的语词意义确定方式。然而,此种语词意义确定方式下的“国家安全”概念之组成部分,如“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仍过于宽泛,由此极大延展了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可能范畴,稀释了学科理论的精确指向性。

3.3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基本命题阙如证成法律部门是形成部门法学命题之基础,“哪些法律是国家安全法律?”“国家安全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是什么?”,上述有关“国家安全法律”之问是形成国家安全法学基本命题所必须回应的基础之问。法律部门是根据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所划分出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26],因此确定了国家安全法律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也就明确了何种法律可划归为国家安全法律部门。首先,就国家安全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前述“国家安全”概念所涉成分之宽泛性直接导致了国家安全法律调整对象的宽泛性、复杂性。国家安全法律调整对象即为国家安全领域各类关系,此类关系经由法律调整则成为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国家安全法律关系,而国家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安全法律关系客体及国家安全法律关系内容此三大要素尚未厘定。其次,就国家安全法律调整方式而言,国家安全法律调整方式可定义为:国家安全法律在调整国家安全领域各类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法和法律后果形式[27]。国家安全法律行为规范方法多为原则性宣示,缺乏完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而法律后果形式则多以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为体现,缺乏独具国家安全法律特点的责任形式。

4 国家安全学论域中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

国家安全学论域中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应首先由知识建制着手,明确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基本地位、形成国家安全法学学术研究阵营,以社会建制之完善助推知识建制之成熟。

4.1层级化建构国家安全法学基础理论基于“概念-部门”的层级化渐进式路径形塑国家安全法学基础理论。首先,由概念层次观之,作为“国家安全”概念之组成部分,“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本质系“国家利益”,因此对国家安全概念宽泛之范畴进行厘定应从“国家利益”出发。“国家利益”的内涵兼具规律性与规范性,所谓规律性即“国家利益”的内涵并非拘囿于政治层面,“国家利益”具有多重内涵[28],从重要程度出发可以界分为“国家重大利益”与“国家一般利益”,从统摄范围出发可以界分为“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从外在表现出发可以界分为“具体国家利益”与“抽象国家利益”。所谓规范性即“国家利益”内涵的法律表述不仅应当符合立法范式(立法范式要求不同法律中对“国家利益”有统一的表述),同时也应当符合逻辑学、语言学中的规范表达。其次,由部门层次观之,应当明确国家安全法律部门法或领域法之地位,尽管理论视域下,针对具有统一特征及特殊调整对象的法律存在成为部门法律或成为领域法律的争议,但立法实践视域下,诸多法律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立法目的或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立法原则则是不争事实,此类法律集合亟待以“国家安全法律”命名之。

4.2渐进式厘定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地位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应实现由第一阶段“跨门类或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向第二阶段“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的渐进式发展。就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建设的第一阶段观之,在国家安全学学科架构尚未完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尚未列明国家安全学所辖二级学科的前提下,依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建设有两种选择模式:一是跨学科门类或跨多个一级学科自主设置作为交叉学科的国家安全法学学科;二是直接于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自主设置作为法学学科目录外的国家安全法学二级学科。就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建设的第二阶段观之,在国家安全学学科架构基本形成、《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列明国家安全学所辖二级学科的前提下,应于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之下直接设立国家安全法学二级学科。

4.3多向度巩固国家安全法学研究阵营巩固国家安全法学研究阵营需从多向度着力。由官方向度观之,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全国高校学科评估等各类活动应尽快将国家安全学、国家安全法学纳入视域,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应积极论证国家安全学、国家安全法学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申报学科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由高校向度观之,各类高校特别是政法类院校应依托传统法学学科资源积极推进国家安全法学学科建设及学术研究,优化国家安全人才培养及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的“生态资源”。由社会组织向度观之,以全国各级各类法学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应积极服务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于原有组织架构之下设立国家安全法学研究组织,切实开展如学术研讨、成果转化、统一战线等各类活动。由学术平台向度观之,应依托前述三大向度,打造兼具代表性与影响力的国家安全法学学术平台,创办一批国家安全法学学术期刊、规划一类国家安全法学学术论坛、设立一种国家安全法学学术荣誉。

5 结 语

基于唯物辩证法中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国家安全法学学科理论的完善、学术话语的形成及学术阵营的巩固必然经历“螺旋式上升”之过程。所谓“上升”,即促进国家安全学及国家安全法学发展是符合时代需求、因应时代战略的“真理性命题”,具有“上升”之潜质,符合“上升”之逻辑;所谓“螺旋式”,即国家安全学及国家安全法学发展绝非一蹴而就、一日可成,而是必然经历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迂回曲折的运动过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中国特色学术体系的伟大时代,国家安全法学未来之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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