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2022-12-21李兆阳张卉然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6期
关键词:经营者
李兆阳,张卉然
(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 济南 250014;2.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91)
平台经济的兴起带来了市场的繁荣,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使得各类平台经营者展开激烈竞争,以期能够在时代的浪潮中占据一席之地。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壮大,市场中涌现出大量新型商业行为,这些行为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对现行竞争秩序提出了新挑战,它们影响着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1]。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就是这些新型商业行为的其中之一。“二选一”行为指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的商户只能在它与它的竞争者之间进行排他性的选择[2]。直观来看,这一行为对该平台经营者的竞争对手造成了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因而,实践中有权机关往往通过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相关规范来对“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其中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的第十七条目前已调整为第二十二条。本文均采用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新《反垄断法》的条文顺序。为主(2)《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同样也可以用来规制“二选一”行为,但是目前实践中还是较为倾向于适用《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来解决“二选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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