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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串烧”行为构罪之批判性分析

2022-12-21杨雄文张春予

杨雄文,张春予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一、事实与问题

2021年11月,广东省Q市的一起案件引发业界关注。案件事实很简单:某主播将120余首歌曲“串烧”成一首歌,广受欢迎,遂制作U盘、光碟进行个人销售,获款项3.2万元(以下简称“串烧案”)。因“串烧”歌曲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引用如此大量原歌曲形成的“串烧”更是少之又少,故目前几乎没有相关案例和明确的法律规则探讨这类“串烧”行为。就该“串烧案”的案件事实,存在有罪说和无罪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有罪一方的观点认为“串烧”属于未经许可对多首原歌曲的复制,向公众进行销售“串烧”成果的制品构成发行行为,满足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构罪情形。同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2万元,满足“数额较大”的构罪情节,故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归由刑事诉讼追究责任。无罪说一方的观点认为“串烧”行为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复制”,本质可能属于某种音乐再创作。退一步讨论,即便“串烧”构成“复制发行”,但其法益侵害性并未达到构罪标准,仅仅采用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即可达到有效救济。可见,争议焦点在于实务界对“串烧”行为的法律定性仍十分模糊,导致对“串烧”的解释随意。因此,司法机关容易仅从形式上认定,只要行为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的构罪标准,即可给行为人定罪。这背后形式认定之误解容易导致侵犯著作权罪的肆意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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