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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经济法理论解析

2022-12-13孙璐伟

学术探索 2022年9期
关键词:经济法共同富裕示范区

孙璐伟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 问题的提出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研判以来,如何把握“新时代”这个历史新起点、解构并实现高质量发展已然成为学界探讨和关注的焦点。“十四五”时期,我国将继续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了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需要重点关注和妥善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国务院于2021年6月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寻“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省域范例。《意见》指出,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结合我国《宪法》第一条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实现共同富裕也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法律问题。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实现共同富裕是《宪法》第一条的应有之意。

国家支持浙江省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实践,是在充分考量我国国情和浙江省情的基础之上、深入探索和大力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浙江省在2021年7月发布《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从体制机制、政策框架、发展模式、社会结构、公共服务、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细化落实发展目标,以期率先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实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从而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以上“四大战略定位”立足于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总体目标,聚焦“发展”这一核心要旨,强调“高质量”以解决发展不充分问题,“协调”以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并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社会和谐程度优化以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需要牢牢把控“发展”这一锁钥,因此从发展的角度分析,用发展的导向引领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确有必要。

发展法学是以发展问题为研究对象,以促进和保障发展为目标的法学分支学科。经济法作为重要的“发展促进法”,是发展法学框架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部门。自我国在《宪法》层面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加以确立之后,对改革、发展、法治三者关系的经济法研究进一步丰富了经济法的传统理论,也在不同程度上总结和提炼了经济法的各类“新型理论”,如发展理论、分配理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形成了与传统诸论“不同路向的另一类理论体系”。[2]这是经济法对时代问题和现实议题的回应,也是经济法研究所必须树立的“中国问题”意识[3]的彰显。

通过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脱贫攻坚决战全面胜利之后必须直面的重大现实课题,是“心之所向”的长远目标,也是“使命必达”的历史承诺。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实践和经验,可为我国未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起到“鉴往知来”的作用。经济法对这一经济政策的解析与检视,立足各类新型论视角,不仅应展开“系统目标—发展导向—分配结构”维度的分析,体现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与“优化分配之法”的一面,还应展开“发展保障—风险防控—信息维护”维度的分析,体现经济法“应对危机之法”与“畅通信息之法”的一面。本文以解构《意见》和《方案》为出发点,提炼其中所蕴含的经济法发展理论、分配理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进一步廓清上述各类理论对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指引作用,并指明经济法理论所能起到的规范作用。希冀经济法的理论在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实践的双向互动中得到增益,从而进一步推动发展法学的研究。

二、 “系统目标—发展导向—分配结构”维度的分析

提供实现共同富裕的创新理论、省域范本和实践经验是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意见》对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出了2025年、2035年两个时点的具体目标,两个时点的建设目标是前后承接、循序渐进的。《方案》作为阶段性实施规划,将2025年的目标进一步落实细化,形成了涵盖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分配结构优化、社会治理高效、人文精神富足,自然生态优美等全方位、多领域的系统性目标。这种系统性目标将突破发展眼光局限在部分领域、局部地区、单个时代的狭隘视角,更为关注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统一,这正是经济法追求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理念[4]的绝佳注解,也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基本指南。

打好、打实新发展格局组合拳需要处理好诸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二元结构关系。[5]如何实现《意见》要求的“提高发展效益”与“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如何探索《方案》明确的“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有效路径”?以上问题都可以从经济法的发展理论和分配理论视角展开分析,经济法中的预算法、产业法、计划法、转移支付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手段等可以成为“新发展格局组合拳”的“具体招数”。

(一)发展理论:探究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与路径

不同的发展理念潜藏着略有差异乃至截然不同的侧重点,指导和影响彼此迥异的发展路径、发展顺序、发展结构、发展节奏。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的一次具有包容性的改革试验,也是一次“不容有误”的课题实践,因为发展的窗口期往往一瞬即逝,发展连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同样缺一不可。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其发展理论涵盖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发展主体、发展权利、发展能力、发展促进等范畴。[6]

1. 发展理念与发展目标

经济法的发展理念聚焦协调发展、永续发展和共享发展,发展目标则将上述的“协调”“永续”“共享”具体化。(1)例如,《预算法》的目标是“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证券法》的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的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等。《意见》指出,浙江省要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高质量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省;同时,加强对省外欠发达地区帮扶,大力推进产业合作、消费帮扶和劳务协作。省内区域、城乡之间的一体化发展,省内外区域的帮扶与协作发展,不仅有助于推动传统经济优势地区高质量发展,拉动较为落后地区的快速发展,也有助于减少“边界效应”,(2)“边界效应”是不同行政区交界地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现象。有学者认为,在保证地方政府竞争激励的前提下,建立政府间协调和利益共享机制,对于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至关重要。从而兼顾效率与公平,安全与发展,自由与秩序,在体现经济法价值宗旨的同时促进整体区域的协调健康发展。

《意见》对协调发展的理解也不仅局限于城乡之间、省内外之间,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协调,人与社会的协调,以及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世界的协调。可以概括为“绿色发展”与“和谐发展”问题。具体而言,《方案》要求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开展清新空气行动、“五水共治”碧水行动、“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和“无废城市”建设行动等;在人与社会关系方面,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县乡一体、条抓块统”县域整体智治改革等;在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世界关系方面,培育“浙江有礼”省域品牌,实施“最美浙江人”品牌提升活动,开展艺术乡村振兴计划和“千年古城”复兴行动等。

在此过程中,针对绿色发展、和谐发展问题,可以妥善运用各类经济法手段,例如产业法领域中的对绿色产业、文化产业的倾斜支持手段,财政法领域中的针对专项污染治理与防控、文化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手段,税法领域中的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车船税制度和环保企业税收优惠制度,金融法领域中的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评级体系、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和绿色投资者网络建设,[7]等等。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和目标融入以上发展手段之中,为解决不同领域的发展充分性、平衡性和协调性问题提供帮助,有助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同样是经济法的最高宗旨。

2. 发展主体与发展权利

经济法整体框架中的主体可以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3)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呈现出与中国经济法学整体发展三个时期相对应的特征,从兴起时期的三分法、两分法观点,到初步发展时期的各类过渡性观点,再到走向成熟时期的各种观点。,在发展型经济法制度中,与发展有关的发展主体则具象化为国家与国民、政府与市场主体,要关注国家与政府的发展,更应关注国民与市场主体的发展,因为后者是国家的终极基础。[6]《意见》对市场主体的发展权给予了特别关注:为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需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创造良好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提出了区域性国资国企改革综合改革试验的要求,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据此可知,发展主体中极为重要的各类市场主体,不论国有或民营、大型或中小型,都被纳入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体系框架中来,这也为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奠定基础,有助于政府更科学有效地行使经济调制权和促进发展权,营造更为便利、亲和的营商环境,也有助于市场主体更好地享有市场对策权和自我发展权。

在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中,国民发展权利应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由共同富裕的初衷和本质决定的。从经济法价值论的角度理解发展理论,就应该考察发展过程与结果是否提升了国民享有发展权利的实质自由,是否充分且均衡地满足了国民的各项发展权利,是否保障了国民发展权利行使的效率和秩序等各个方面。

《方案》通过梳理育儿、居住、教育、劳动培训、医疗、社保、养老、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等方面举措,构建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给予居民兼具广度与深度的发展权利实现路径。而且极为重要的是,共同富裕更强调对发展权利的广泛性要求,不仅仅体现为权利本身的广泛性,还体现为享有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实际上,发展的思想不能离开广泛的参与。[8]经济法发展理论要求广大发展主体参与发展进程,在此过程中满足和协调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并且平衡和保障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发展能力与发展促进

为了实现发展主体的各项发展权利,经济法的发展理论尤其关注主体的发展能力强弱问题,以及对发展能力较弱主体的发展促进问题。政府与国家的发展能力主要取决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市场主体与国民的发展能力除了深受上述各种因素影响之外,还取决于其自身的发展欲望和发展动力。通过经济法中的财税手段、金融手段、计划手段、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等措施,激发市场主体与国民的发展欲望,调动发展积极性,提振发展动力,从而达成发展促进。

为贯彻《意见》有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优势、经济循环效率、市场主体活力的要求,《方案》明确要探索科技创新新型举国体制浙江路径,建设全球数字变革高地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同时吸引和造就高素质人才,扩大居民消费和有效投资,加大反垄断和发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促进“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建设,打造创业创新创造升级版等具体措施。以上措施对于增强发展主体创新能力,激发发展主体强大潜能,从而把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蛋糕”做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个结合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经济发展模式一定是“发展导向”的。实施经济法领域特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可以塑造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现代产业体系;运用法律化的经济手段,可以引导居民消费与投资的路径选择,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使用竞争法手段维护市场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环境,可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营商意愿、释放经济活力;完善人才扶持体系和创新创业创造支持体系,可以营造更高水平的“创业生态系统”。(4)创业生态系统研究是组织生态学的一个分支。有观点认为,创业生态系统是由多种创业参与主体及其所处的创业环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彼此间进行着复杂的交互作用,致力于提高整体创业活动水平。[9]以上措施体现了经济法发展理论的“促进性”和“优化性”特征。与此同时,对发展权利的各项社会保障也有助于提升发展主体的发展能力,体现出经济法发展理论对发展促进问题的“兜底性”和“基础性”保障。

(二)分配理论:解析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枢纽与手段

调整分配结构、规制分配行为、解决分配问题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自摩莱里提出“经济法或分配法”的并列提法,[10]德萨米继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并列使用。[11]在我国当代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作为分配法的本质、经济法与分配法的包含关系以及经济法所体现的分配维度亦有较多论述。(5)例如,杨紫煊教授主张“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漆多俊教授认为“规范国家调节再分配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张守文教授指出“分配的路径是贯通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一条重要经脉”。中国经济法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在理论和制度层面均始终贯穿着分配主线,甚至整个经济法治亦存在着分配导向。[12]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首要目标在于“发展好”,核心要义在于“分配好”。经济增长与贫富差距之间,即发展与分配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关系,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体现为发展理论和分配理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分配理论与发展理论不是互相割裂的,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在浙江省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进程中,经济法的分配理论具有强大的解释作用与规范作用,涵盖分配理念与分配目标、分配体制与分配机制、分配主体与分配对象等范畴。

1. 分配理念与分配目标

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率与公平价值、自由与秩序取向、安全与发展目标都融合在分配理念之中。分配理念不仅滋生分配缘起,还决定分配终局;不仅事关分配过程,同样联结分配结果;不仅关乎自身分配格局,亦能广泛影响发展格局。在分配理念的指导下,综合运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可以达成经济法作为“优化分配之法”的特定分配目标。

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对“人”本身的关注、对民生的重视越来越被摆在具有突出重要性的位置。《意见》明确指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这种对“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的共同富裕之追求体现出一种“实质正义”导向的共同富裕观,是对愈演愈烈的不平等现象及其可能造成的巨大社会问题的反思和遏制。[13]其中蕴含的分配理念也是“实质正义”导向的,是对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平的理论回应。《方案》对浙江省建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先行示范区提出了具体的目标,旨在更好地运用经济法律、政策手段实现上述分配目标。

此外,“实质正义”导向的共同富裕观展现了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收入分配不平等情况恶化、贫富差距持续扩大而产生的“隧道效应(Tunnel Effect)”的关注。分配格局要随着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如果分配不公、分配差距过大且持续扩大,即“经济隧道一边的人”的财富不断增长且可以预见到更大幅度的增长,而“经济隧道另一边的人”的财富停滞不前且预见不到任何增长,那么社会迟早会陷入对贫富差距无法容忍的境地。关注和剖析“隧道效应”,缓解和遏止分配领域的“马太效应”是经济法分配理论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的必经之道。

2. 分配体制与分配机制

我国当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其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按劳分配原则作为宪法原则之一,虽然其地位出现了复苏的趋向,但是在入宪过程中“几经浮沉”,呈现出边缘化的迹象,经济学界也未能从正面提出如何准确定义按劳分配及其主体地位并加以实现的方案。[14]为了让按劳分配规范切实发挥秩序建构的作用,必须与宪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实现衔接。2018年载入宪法的新发展理念,其蕴含的共享理念主张共享发展,核心是社会公正,焦点是分配不公,方向是共同富裕,这就与按劳分配发生了关系。[15]经济法分配理论依循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分配制度,从分配体制和分配机制两个角度进行提炼。

《意见》指出,要坚持我国的分配制度,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率先在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上取得积极进展。《方案》则从实施居民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双倍增计划,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完善创新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创新完善财政政策制度、全面打造“善行浙江”等几个具体方面,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先行示范区”建设。由是观之,在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中,想要多角度完善分配体制和分配机制,对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都要进行规划。其中,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价值的实现能让初次分配更有效率且更具活力;提高各级财政对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中长期保障能力,能让再分配调节机制更为健全;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参与慈善,不仅有助于分配机制的完善,还能济困扶弱、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所提及的“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是经济法上的褒奖,这种慈善褒奖制度彰显出经济法规制性特征中“积极的鼓励、促进”的一面。社会不平等水平的降低并不是一个“自动生成”的过程,正如库兹涅茨的倒“U”形曲线无法解释当前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富裕国家严重的贫富分化,贫富差距受多重因素影响而呈现出起起伏伏的“库兹涅茨波浪(Kuznets Waves)”。简言之,财富不平等的鸿沟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进行弥合,而是需要妥善运用经济法手段进行干预和引导,即运用经济法规制性的两个方面手段,既要积极的鼓励和促进,也要消极的限制与禁止。

3. 分配主体与分配对象

分配主线贯穿着经济法理论和制度。落实分配理念、实现分配目标,除了需要建立和完善分配体制和分配机制,还涉及分配中的具体问题——由谁实施、谁来负担的分配主体问题,以及分配什么、如何分配的分配对象问题。换言之,基于分配理论的视角,分配主体包含实施主体和负担主体两个部分,其中实施主体制定分配政策和分配方案,负担主体承担相应的分配责任;而分配对象涵盖分配内容、分配手段两个部分,其中分配内容关涉具体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实质,分配手段即相应的分配措施。

为保障分配制度改革的有效实施,《意见》明确要强化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浙江省的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制定出台专项政策,优先将本领域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赋予浙江,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意见》提出要通过培育更加活跃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来“壮大共同富裕根基”。不难看出,分配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在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过程中,主要是浙江省的各级地方政府;而负担主体是各类市场主体。这里必须要关注主体负担的轻重问题,“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更不是均贫富、杀富济贫”。[16]主体负担的轻与重,直接影响国家的治与乱,国家力推减负和转型就是为了激发各类主体活力,同时通过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让各类主体各得其所。[17]

对于分配对象,《意见》主要关注收入分配,《方案》也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重点篇章。但是,从两份文件对于推动“高质量就业”的重点关注,以及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公共优质服务共享的目标,可以看出缩小收入、城乡、区域差距是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目标,而城乡之别与收入高低的关系更是密切关联。[18]拓宽先富帮后富、先富带后富的有效路径安排,不但关注“现实的利益”分配,而且关注“未来的利益”分配,这种分配视角与“实质正义”导向的共同富裕观是相契合的。综合运用经济法的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手段,对已有的发展成果和潜在的发展机会进行分配,并规制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乱象,才能促进更高质量发展水平与更加公平分配制度的融合。

三、 “发展保障—风险防控—信息维护”维度的分析

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需要多重发展保障,才能规避或克服种种风险以及可能由风险转化而来的危机。《意见》从数字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这两个方面入手,为构建舒心安心放心的社会环境保驾护航;通过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机制、政策保障和改革授权机制、示范推广机制、实施机制这四项机制,提供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保障机制。《方案》除了将上述两个方面、四项机制进一步细化之外,还强调了深入推进清廉建设,打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的“清廉浙江”;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以及强化政策和制度创新,按照共同富裕导向,推动各领域各方面政策制度系统性变革。上述机制和手段为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了“宽口径”保障。作为“风险防控法”“危机对策法”“经济保障法”和“信息畅通法”,经济法的理论以及各种具体手段能够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发挥其促进改革、优化政策、完善制度、强化法治的作用。

(一)风险理论:把握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点与难点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的积聚会形成危机,由此产生对经济法调整的现实需求。为了防控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经济法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设定诸多制度安排。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面临现代社会的种种风险,其中典型的可能引起经济领域系统性危机的有财政风险、税收风险、产业风险、金融风险、市场竞争风险、消费风险等各类风险。经济法是通过解决“两个失灵”问题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法律部门,从经济法的角度提炼风险理论不仅可能,亦属必要,而经济法学界对风险理论已有探索和归纳。(6)例如,张守文教授指出“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是有关风险的存在及其经济法解决的一般理论”;袁达松教授主张“经济法本质就是防控系统性经济风险之法”;薛克鹏教授的观点是“经济法是与风险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基于风险维度,用经济法风险理论实现《意见》所提“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目标、保障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溯源、风险防控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1. 风险识别:给风险“定位画像”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特定的时空背景,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传统的近代法所不能解决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19]运用经济法手段应对、解决特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具体的风险和危机为何。经济法上的风险可以从经济法的两大领域——宏观调控领域和市场规制领域进行检视,也可以从风险承担者,即经济法上的不同主体——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展开探讨,还可以从风险的深度和广度——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从《意见》和《方案》的规划中可以看出,在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中,财政风险、金融风险、竞争风险被摆在了突出位置上。

第一,财政风险集中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属于调制主体的风险,而由于债务紧密联结多重社会部门、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也是可能导致“一石激起千层浪”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大、增速不断加快。目前浙江省的显性债务水平尚且不高,但是正如《意见》所言,浙江省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进程中,为了推进“有为政府”的建设,务必需要完善促进共同富裕的财税、社保、转移支付、金融、土地等政策制度,如何防范财政风险成为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第二,金融风险不仅与财政风险紧密联系,其本身也是经济领域最“引人瞩目”的风险类型之一。金融风险与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息息相关,而且由于金融风险本身的“传导性”,即便是规模不大的局部风险,若不加以有效遏制,也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浙江省民间金融市场发达,但同时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意见》和《方案》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促进居民有效投资的关注,是对金融风险及可能由其转化而来的金融危机的警戒。

第三,竞争风险属于经济法市场规制领域的风险,与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关,根据相关商品、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的不同,既可能是系统性风险,也可能是局部、个别的非系统性风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意见》和《方案》对于平台经济时代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注,不仅是为了培育更富有活力创造力的市场主体,还明确了竞争风险的关键地位,目的是在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进程中,防范因市场失灵而引导的竞争失效、竞争危机问题。

2. 风险溯源:对风险“寻根究底”

风险溯源是为了进一步剖析经济社会运行当中的各类风险,为规避和化解风险提供依据,也是为风险预测和防控做好铺垫,在经济法的风险理论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枢纽作用。

首先,经济法上的财政风险与债务负担过重、预算支出过大、税负结构不合理有关。根据“瓦格纳法则”,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将会增加政治上的“社会进步的压力”,以及在工业化经营方面的“社会考虑”都会要求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就我国地方政府不断膨胀的债务负担而言,其主要原因既有“瓦格纳法则”的因素,亦有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预算制度过“软”而没有足够的约束刚性以及官员之间“晋升锦标赛”[20]的因素。

其次,金融风险的核心在于银行业,这是由金融体系的高度关联性,银行本身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不匹配而带来的脆弱性,加之银行规模大、杠杆高以及银行业体系自身在经济运行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21]而且,从国内外实际情况来看,影子银行的风险更是不容小觑。此外,在经济体系中与银行业联系密切的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等行业也会引发诸多潜滋暗长的金融风险。因此,必须从经济法角度对上述风险展开分析,分清到底是“市场失灵”,抑或是“政府失灵”,还是“双重失灵”。

再次,经济法上的竞争风险,主要体现为经济领域的竞争机制失效风险,即市场的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秩序遭到削弱乃至严重破坏,并引发诸多“机制扭曲”和“资源错配”问题。竞争风险的源头依然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类矛盾无法由市场自动有效地加以解决。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时代,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竞争秩序的破坏行为引发了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7)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阿里巴巴和美团的市场垄断行为,分别处以182亿余元和34亿余元罚款。此外,近年来国际社会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引发了大规模贸易摩擦,这不仅有国内外经济结构失衡等原因,还充分映射出国际经济协调机制失灵、全球经济治理亟待加强的问题。

3. 风险防控:防危机“卷土重来”

防范和化解风险、防止危机发生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使命。风险防控是经济法风险理论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不仅关乎风险的应对和处理,还关乎危机的预防和解决。就此而言,《意见》和《方案》都提出了具体的目标。《意见》在“总体要求”中便提到,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使示范区建设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协调;《方案》也指出,要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鉴于此,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和共同富裕的推进,需要积极落实经济法风险理论的研究成果。

其一,就财政风险而言,虽然目前浙江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较低,[22]但可以预见的是,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进程中,对政府财政支出的需求将会更大,更需要健全的财政制度,包括预算制度、转移支付制度、产业制度、计划制度等;也需要规范的税收制度。同时,有效厘清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的激励相容和彼此促进,成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需要着重探索的领域。此外,构建《意见》和《方案》提出的共同富裕综合评价体系,避免地方政府不计长远利益的“冲动投资”和“过度建设”,才能做到“脚踏实地,久久为功”。

其二,就金融风险而言,加强金融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审慎监管,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任务。《方案》明确表示,要促进共同富裕为导向实施新一轮扩大有效投资行动。这不仅要求市场主体投资行为的规范化、实效化,还要求投资理念的改进和更新,强调以共同富裕为导向。此外,《方案》还指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的底线。如何将上述理念导向加以贯彻,如何把浙江省域范围内金融领域的“底线思维”加以落实和推广,是推进共同富裕所必须探讨的重要课题,值得深入研究。

其三,就竞争风险而言,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既要防范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不正当竞争风险,也要防范地方政府之间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性垄断风险。对于前者,除了坚持依照我国竞争法律规范加以规制,依据《意见》要求开展竞争领域所授权的改革试点,还可以适当借鉴域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例如近年于美国兴起的新布兰代斯学派,能够从规制视角、可能性和规制后果三个方面提供相关参考。[23]对于后者,浙江省政府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协调省域内各地方利益。同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真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二)信息理论:阐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保障与促进

信息和法律关系密切,一定的信息环境或称信息系统是法律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也会对整个信息环境产生影响。[24]信息和信息规制同样是贯穿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主线。经济法的信息理论不仅与风险理论构成相互促进、互补互足的关系,与发展理论、分配理论同样息息相关。信息理论在整个经济法“新型理论”体系中起着基础性的保障功能:一方面,信息理论如同“助推器”,促发展、保分配,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另一方面,信息理论又似“安全网”,控风险、防危机,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意见》和《方案》中的诸多保障措施亦是在防范“信息失灵”问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信息失佚与信息失真、信息失衡与信息失调、信息失控与信息失序等。

1. 信息真实与信息有效

对于信息的含义,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一是“数据”型信息,即用来记述物理空间中存在事物和现象的数值、状态、名称或者有无等;二是按某种目的或方向性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筛选、加工并赋予一定意义后得到的信息;三是“知识”型信息,即将积累的个别解决方法量化的经验论。[25]在经济社会运行中,上述三个层面的信息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信息规制的对象。在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进程中,有必要界定各主体所必需的信息,避免信息采集过程中关键信息的缺失,并保障信息的真实和有效。

实现信息真实与信息有效,旨在克服信息失佚和信息失真问题,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这在经济法所调整的宏观调控领域和市场规制领域都是极为重要的。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的调制职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调制信号和反馈信号必须形成良好的“合作博弈”关系,双向互动的信息必须得到清晰、完整的传递和准确、及时的反馈,才能有效暴露和解决调制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真实和有效的信息是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必要保障。《意见》提出,要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在率先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畅通经济良性循环。这就必然要求处在经济链条各个环节的主体做到“信息合规”。对于必要信息和重要信息,不仅要确保“不丢失”和“不过期”,也要防范“不真实”和“不准确”。

更重要的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微观要求是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创新要素参加分配机制等。这些要求重在遏止收入与财富“分化”的力量,而增强其“趋同”的力量。[26]“分化”的力量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占据上风,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传递和识别机制,防止社会整体的不平等趋势背离发展初衷,不合理地持续扩大。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加快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综合评价体系和评估机制。如何全面反映发展实效,如何将定量与定性评价、主观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如何建立共同富裕实现度测度标准和相应方法以及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评价指数,对上述问题的探索都必然需要保证各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不仅真实、而且有效,并加以科学分析。

2. 信息平衡与信息共享

根据经济法上的差异性原理,在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各类主体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诸多差异,由此带来了市场失灵、经济失衡等问题。[27]各类主体获取信息、甄别信息、补强信息的能力都有所不同,其间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因而对信息不对称的规制历来是经济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所确立的四大战略定位中,不论是构建产业升级与消费升级协调共进、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优化互促的良性循环,还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都应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打通经济链条的“关键一环”。

信息不对称在实践中会表现为信息失衡和信息失调,前者侧重指各主体获得的信息存在“时间差”和“数量差”,后者则侧重指各主体在认知和甄别信息上存在“能力差”。追求信息平衡和信息共享,可以缩小、弥补以上差距。其一,《意见》的首要关注点在于提高发展质量效益,以此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在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升经济循环效率和激发各类主体活力等方面,都离不开对市场结构、交易模式以及买卖结构的改进,信息是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因素。因此,可以综合运用经济法的各类工具来实现信息平衡,如消费者的反悔权等非信息工具,以及注册登记制度、市场评级制度等信息工具。[28]结合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规划与实践,经济法的信息理论对发展理论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得到了充分彰显。

其二,《意见》充分关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这也直接体现了向共同富裕迈进的具体举措,其实施路径有贯彻更高水平的就业机制、更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更完善的收入分配机制等手段。上述各类机制的有效落实,都需要实现信息共享。例如,各类就业市场供方同需方之间的信息分享与信息匹配,对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薪酬信息调查和信息发布,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创新要素的信息收集和信息整合,对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褒奖对象的信息发布和信息解读,等等。基于此,经济法的信息理论对分配理论的促进和协同作用也得以显见。另外,信息公开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框架性制度,完善该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其对象不应仅仅强调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的信息,还应包括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市场信息、规制信息等。[29]保障信息平衡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经济法作为“畅通信息之法”的作用,不但能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而且,各类经济法手段的体系化也可以充实经济法的信息理论。

3. 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

经济社会中信息不充分、不确定、不对称除了会带来自身所固有的问题之外,还会衍生出信息失控与信息失序的问题。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勃兴的时代,这种“失控”和“失序”的发生频率、破坏程度、波及范围都会增长或扩大,对宏观经济秩序和微观市场主体都造成极大不利影响。例如,大数据技术不但会对隐私保护、数据真实形成挑战,而且会引发算法合谋、大数据“杀熟”、网络平台“二选一”、“扼杀式”收购等问题,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威胁日益严峻;[30]此外,在大数据系统中数据生成、采集、分析、处理和应用等各个环节中,对数据的认知不足和利益关系失调问题层层叠加,越来越频繁地造成社会公平困境。[31]维护经济秩序、经济稳定、经济安全是经济法领域的信息规制的主要目标,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是最终目标。

《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督促平台企业承担质量和安全保障等责任,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如何平衡“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关系成为调制主体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浙江省是平台经济大省,相关企业数量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这些企业所带来的竞争并不仅仅局限于价格竞争,而是如熊彼特所说的“新商品、新技术、新供应来源、新组织形式的竞争,也就是占有成本上或质量上决定性优势的竞争”,[32]这种竞争会影响其他企业最基础的存续问题。数字平台企业所占有的巨大信息优势除了能助力其迅速扩张,也极有可能会对居民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造成消极影响。

数字平台企业成为个人数据的“收集者”和社会财富的“收割机”,从而对整体经济秩序、经济稳定和经济安全造成威胁。《意见》强调了要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此,浙江省也推出了“浙江公平在线”[33]等措施,探索运用数字化手段解决上述问题。这对于防止信息的不当获取和不当利用、解决信息失控和信息失序问题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此外,《方案》还提出要探索建立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从规范政府机关的角度出发,提出妥善收集、使用信息并加强公权力监督的要求,对于规制行政性垄断等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大有裨益,从而有助于贯通政府和市场双方的信息保护要求,共同实现信息安全的目标。

结 语

区域堪比一个五脏俱全的“微型国家”,其中涉及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等多组关系。[34]对个别区域展开创新尝试和有效研究有助于总结实践和理论并推广相关经验。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我国迈向全面共同富裕的一次重要实践,能够提供良好的省域范例和示范蓝本。从把握重要发展窗口期和推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来看,这是一次“不容有误”的尝试;从探索促进共同富裕举措、创新先富帮后富先富带后富体制机制来看,这也是一次具有包容性的实践。

本文以一个整合性的视角,从“系统目标—发展导向—分配结构”维度和“发展保障—风险防控—信息维护”维度出发,结合经济法“新型理论”中的发展理论、分配理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解析《意见》和《方案》,不仅表明这四种理论在经济法体系中是相互衔接、互为条件的,也体现了它们在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建设中是相辅相成、激励相容的。上述理论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内生机制”的提炼成果,与经济法的传统诸论都有紧密联系,和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内在契合。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这一中心点,从发展导向、分配视角、风险防控、信息保障展开研究,可以更好地明确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总体战略目标、具体实施手段、各类主体关系,厘清改革、发展、法治的关系,也可以充分体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发展之法”“优化分配之法”“应对危机之法”和“畅通信息之法”的重要作用;不仅能够指导和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实践,还能够丰富和拓展经济法理论体系,进一步推动发展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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