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经济法理论解析
2022-12-13孙璐伟
学术探索 2022年9期
孙璐伟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一、 问题的提出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研判以来,如何把握“新时代”这个历史新起点、解构并实现高质量发展已然成为学界探讨和关注的焦点。“十四五”时期,我国将继续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了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需要重点关注和妥善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国务院于2021年6月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寻“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省域范例。《意见》指出,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结合我国《宪法》第一条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实现共同富裕也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法律问题。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实现共同富裕是《宪法》第一条的应有之意。
国家支持浙江省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实践,是在充分考量我国国情和浙江省情的基础之上、深入探索和大力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浙江省在2021年7月发布《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从体制机制、政策框架、发展模式、社会结构、公共服务、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细化落实发展目标,以期率先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实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从而建成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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