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构建现状、不足与完善

2022-11-26刁赞焜侯宜彤

关键词:债券体系绿色

胡 勇,刁赞焜,侯宜彤

(1.北京师范大学 国际商务与管理研究中心,广东 珠海 519087;2.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国际商学部,广东 珠海 519087)

一、引 言

绿色金融是指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并控制且减少碳排放及其他污染而开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动[1]。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传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负相关性,导致碳排放量失控,生态环境恶化①观测显示,我国经济增速远超各国的同时,升温幅度也高于全球平均水平,由气候变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全球平均水平的7 倍多。参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战略规划部主任柴麒敏在中国环境记协近日举办的环境茶座讲话”。。近些年我国碳排放总量持续占世界碳排放量比重超25%。为履行中国在《巴黎协定》的减排承诺②《巴黎协定》提出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2 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 摄氏度之内努力。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报道,要使温升不超过1.5 摄氏度,全球就要在2050 年前后达到碳中和;若不超过2 摄氏度,则应在2070 年前后达到碳中和。,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20年9 月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此同时,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绿色金融市场,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十分迫切。为满足绿色金融发展需求,中央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发布多份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文件,表明我国将大力推广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股票市场、绿色基金,大幅支持绿色投资、绿色金融和绿色经济发展。

绿色金融制度构建与完善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制度基石。当前自然碳汇、碳捕获与封存等技术手段成本高昂、技术有限等特点,使其难以获得传统金融工具的融资。尽管以上低碳技术大规模市场推广仍待技术突破,但从融资角度而论,绿色金融在金融政策引导下,为绿色低碳技术项目发展提供一种全新融资路径。从短期和中期看,绿色金融为绿色环保项目提供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绿色解决方案。同时,绿色金融业务相比传统金融业务,能得到更多政府的支持,将绿色金融产生环保效益的正外部性内部化,降低目前及将来的减排成本,提高各产业减排意愿。从长期看,绿色金融业务对减排技术研发及推广的支持赋予绿色企业较为乐观的市场预期。但是,绿色金融制度对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缺乏有力规则支撑。据《中国扩大气候金融的潜力》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绿色项目投融资总量在金融市场中的渗透率仅为4%。

鉴于此,本文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从标准体系、披露制度和激励机制三个视角,探讨“双碳目标”背景下绿色金融宏观制度体系的完善方向及方法,以进一步完善当前绿色金融核心配套制度,推动该市场稳步快速发展。

二、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及制度构建现状

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和发展态势的良好表现离不开宏观政策体系的正确指引。下文将简要介绍截止2020 年末的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回顾和评价政策制度构建历程。

(一)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绿色信贷规模持续扩大,保持高增速态势,资产质量较高。从规模总量看,中国绿色信贷规模总量已接近12 万亿元,占我国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6.9%,规模总量居世界第一。从绿色信贷规模增速看,2020 年末我国绿色信贷规模总量较年初增长20.3%,信贷总量增加2.02 万亿元。但是,全国各地区绿色信贷增速存在不均衡现象。其中,东部和中部地区绿色信贷规模增速较快,分别为23.3%和26.6%,超全国绿色信贷平均增速3.2 个和6.3 个百分点;而西部地区与东北地区则增速缓慢,仅分别为14.5%和12.4%,低于全国绿色信贷平均增速5.8 个和7.9 个百分点。从绿色信贷资产质量看,近五年绿色信贷不良贷款率大致维持在0.4%~0.7%,低于我国银行业平均不良贷款率2%。

绿色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呈现大存量、参与主体多元化和发行期限设计层次丰富三个特点。第一,存量规模和发行规模大。自2016 年绿色债券概念在国内被广泛应用至2020 年末,绿色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超1.4 万亿元,存量规模达8 132 亿元,居世界第二。2020 年普通贴标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受疫情影响同比下降近两成,达1 961.5 亿元。但发行数量升至192 只,较同期增长17.8%。第二,发行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从发行主体行业分类看,绿色债券的发行主体覆盖工业、公用事业、金融、材料和能源等行业。其中,工业部门发行规模最大,占2020 年发行规模的50.19%,公用事业和金融业发行规模位居其后,分别占比24.38%和17.84%。第三,发行期限跨度大,覆盖1 年以下至20 年期,以中期债券为主。在发行期限选择上,3年期和5 年期的绿色债券更受青睐,2020 年发行规模占比分别为41.26%和26.47%。

绿色金融配套产品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创新态势迅猛。依托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等传统绿色金融产品的充分发展,各方参与主体深入开展绿色金融配套产品和服务的探索与创新,设计一系列符合不同使用情景的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一是以传统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为基础的新型产品和服务涌现。基于绿色信贷,覆盖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信用卡和绿色权益抵质押等产品的新型绿色信贷产品体系形成。“绿色信贷+”金融服务新模式不断创新,有效满足各行业的个性化融资需求[3]。二是绿色债券融资业务纵深推进,各类创新绿色债券产品得到应用。2020 年我国绿色资产证券化成为绿色金融的重要发展方向,产品基础资产种类不断丰富,包括公共交通售票权益和太阳能租赁受益等。此外,各类契合国家战略的专项用途绿色债券发行。2020 年11 月,青岛水务集团发行全国首只蓝色债券,投向海水淡化项目,旨在推动可持续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保护。三是碳金融和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发展取得一定进展。针对不同的碳融资需求,碳金融产品分化出包括碳债券、碳配额回购融资、碳基金和碳远期等多样化产品,此外,绿色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覆盖医药废弃物等20 多个棕色行业[3]。

尽管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激增,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之一,但是目前发展中的绿色金融市场存在不足,致使绿色金融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作用有限。首先,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需要大量经济资源投入到“绿色”领域,绿色资金需求缺口较大。依国家自主贡献方案,仅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年均资金需求已接近3.7 万亿元,公共资金支出约5 000 亿元,在国家财政预算占比2.5%,但是资金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每年资金需求缺口近1.6 万亿元[4]36-58。要实现碳中和目标,还需在绿色转型、环境治理和清洁能源等领域加大资金投入,实际资金缺口更大。据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长期低碳发展战略与转型路径研究报告》,我国实现2 摄氏度情景的资金需求近130 万亿元,而1.5 摄氏度情景的资金需求约170 万亿元。其次,绿色金融市场风险阻碍绿色金融赋能碳减排,削弱实际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效果。一是“洗绿”现象频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疏漏,部分融资主体将不符合绿色标准的项目包装成绿色项目以骗取资金;或以绿色项目名义融资而将绿色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或日常运营,未投向绿色项目[5]79-94。“洗绿”行为占用实际绿色项目发展资金,产生负外部性,是导致绿色金融投融资活动绿色效应减弱的重要原因。二是欺诈性参保与骗取赔付资金。为受绿色保险保障及自身利益最大化,绿色保险市场可能存在逆向选择和骗保现象,削弱绿色金融支持可持续发展力度。该风险具体表现为:不符合绿色保险投保标准的投保人伪造绿色项目及相关佐证材料,以获得绿色保险保障;或绿色保险被保险人人为制造符合赔付标准的灾害,以骗取绿色保险赔付资金。三是部分绿色项目杠杆率高,运营风险大,易致项目失败,资金空转。高杠杆运营的绿色项目对宏观经济环境极其敏感,受周期性经济波动影响大,依赖社会资金。若社会资金中途退出或经济下行压力过大,绿色项目可能中途瘫痪,降低资金利用效率。

(二)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制度构建回顾

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以绿色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模式发展阶段及以绿色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模式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07—2015 年)为以绿色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模式发展阶段。自2007 年至2015年,我国重点发展绿色信贷业务,以信贷相关部门参与制度构建为主。这一阶段,我国初步建立以绿色信贷为主导业务的绿色金融服务以促进国家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绿色金融总量迅速增长,相关配套制度体系基本建立。2007 年7 月,我国金融及环保机构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肯定银行信贷业务对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将环保项目和商业信贷紧密关联,为我国绿色信贷业务初期发展提供了原则性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行为,2012 年中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首次发布《绿色信贷指引》。该文件旨在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纳入规范化业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绿色信贷信息披露规则。

第二阶段(2015 年至今)为以绿色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模式发展阶段。自2015 年起,绿色债券业务规模显著扩大,多主体参与及多线并进特点明显,我国绿色金融逐渐从总量爆发式增长阶段进入追求融资效率的成熟阶段,相关配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2015 年发改委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该文件明确绿色债券将重点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并对绿色债券发行审核标准、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给予规范性指导。2015 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及合并后的银保监会等机构逐渐参与绿色金融宏观制度体系构建,相关政策相继落地,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碳金融等多线并进提供更积极、稳定的发展环境。2016 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该文件旨在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再贷款及担保等绿色信贷配套业务,并要求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探索开展绿色保险和环境权益交易业务。2021 年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该文件旨在优化绿色项目标准,绿色债券管理与发行模式和绿色分类标准,实现绿色标准体系内部部分项目界定标准的统一,推动绿色项目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三)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制度构建评价

从我国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的整体构建过程来看,两阶段制度体系构建重点不同。第一阶段(2007—2015 年),是中央职能部门对绿色金融的探索期,重点发展绿色信贷。该阶段的制度构建虽原则性规范较多,但对绿色金融的发展仍具有积极意义。第一,主要针对绿色信贷单一业务进行制度构建。中央决策机构从信息披露、统计、评价等角度为绿色信贷提供全面的政策支持。第二,行业监管立法与绿色信贷制度体系构建配合,通过强化企业负责责任制度和企业单位责任,保证早期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效果[6]37-51。第二阶段(2015 年至今),是绿色金融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黄金时期,以绿色债券为主的多样化绿色融资方式受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市场的广泛认可。该阶段制度构建主要有三大趋势:一是“多部门协同参与,行业自律配合”趋势明显,重视不同政策制度之间的协调。进入绿色金融市场高速发展期后,相关政府部门及各行业自律组织在央行主导下相继参与政策制度制定,持续出台数份战略性政策文件;二是绿色金融制度性文件的规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包括绿色基金和碳金融等新兴投融资业务;制度结构上,政策制定者更重视各项绿色金融业务的制度配套,指引认证规则构建和评估机构发展。三是绿色金融标准趋近统一,各政策性文件之间趋向相互兼容,后发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先发政策基础上逐渐细化。

但是,上述两阶段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的整体构建也存在明显不足。首先,我国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未能有效引导市场形成良性融资结构。在所有绿色融资方式中,绿色信贷市场规模远超其他绿色融资方式市场规模,间接融资比重显著大于直接融资比重。其次,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当前政策决策部门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为重点构建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绿色保险和碳金融等其他发达国家市场较普遍的业务尚未有成熟的制度体系支持。

三、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缺陷分析

成熟的金融政策制度离不开统一的标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从微观视角剖析绿色金融宏观制度体系,这三方面制度构建重点仍不满足实现“双碳目标”的需要。下文将从标准体系、信息披露制度和激励机制三方面解析我国绿色金融宏观政策及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统一绿色项目认定标准缺失

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从2012 年《绿色信贷指引》到2015 年《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初步形成标准化制度体系框架,但仍存在若干明显缺陷。首先,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协调欠佳,我国尚无统一的绿色债券标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需参照由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和央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两套制度[7]。由于这两套规则对绿色项目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不利于金融机构提高绿色金融投融资业务效率。例如,中水利用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被纳入水资源节约利用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有关“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条款并不包含中水利用项目。其次,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的支持项目范围不尽相同[8]81-87。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相比,《绿色信贷指引》仅涉及绿色信贷支持的宏观产业分类,未进行细化。以上制度设计很可能导致同时受惠于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运转低效,碳减排边际贡献降低。不仅如此,以上两套标准制度体系存在“损害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可能性,不符合双碳目标要求。以清洁煤炭为例,与普通煤炭开发项目相比,清洁利用项目可减少空气污染,但该项目的碳排放量仍会大幅增加,与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原则相违背。虽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已将涉及传统化石能源的产业排除在支持目录以外,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并未同步修订,仍将“煤炭、石油等高效清洁化利用”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显而易见,以上关键性绿色项目认定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存在不同项目分类标准,必然对发展绿色金融的政策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二)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一直是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完善的重点。2015 年《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明确要求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必须按期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环境效益影响的评估报告。2020 年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旨在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投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但是,由于实际绿色金融发展和制度体系建设时间较短,信息披露的广度、深度和透明度亟待提高。第一,监管立法发展未完全同步配合政策指引完善,各职能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力度偏弱,强制性不足,导致以上文件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的绿色信息披露行为的指引极为有限。就文件的执行力度而言,国际广泛使用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体系①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体系:1.环境要素(E)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废弃物管理和能源使用效率等问题。2.社会要素(S)涉及反歧视、人权、安全等相关政策,与员工和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投诉等情况。3.公司治理要素(G)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结构和行为及公司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ESG 的信息披露可从“不披露就解释”的半强制式逐渐向强制过渡,探索适合中国道路的信息披露体系。虽现已在我国得到重视,但该评价体系目前仅为自愿披露和部分强制披露,尚未被系统性地纳入广覆盖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中,实际披露ESG 信息的主体范围与政策制定机构期望的披露主体范围不匹配。第二,我国目前推广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绿色项目的风险评估、应对能力的指引偏弱。目前,我国有部分商业银行参与中英绿色项目信息披露机制试点。据相关试点商业银行反馈,大多商业银行并未采纳绿色项目情景分析和风险压力测试工具,且未重视绿色投融资项目的相关环境和气候风险信息。据《中国和美国最大型企业的气候风险披露现状》报告显示,截至2020 年10 月,仅3%的沪深300 指数企业在企业年报中涉及环境及气候风险。第三,政府及金融机构并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环境相关信息掌握不充足、不及时,使我国绿色金融业务发展长期受困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多数企业及金融机构在项目信息评价时仅涉及环境信息的宏观描述;从主观及客观角度而言,他们无法有效披露相关项目的碳排放和碳足迹等信息。以河钢股份为例,其2020 年公司年报“环境保护相关的情况”中仅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无法披露各产品具体碳足迹和碳排放量。

(三)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力度不足

为激励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业务主体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近年来中央政策机构不断推出配套激励工具。2018 年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明确提出为绿色金融债项目提供再贷款担保业务。当前,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已被各地方商业银行及金融业务开展机构纳入合格抵押质押类担保业务范围,各地政府也推出针对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产品的再贴现、补助、担保和税收减免等支持政策②如2021 年初,安徽省人民银行系统累计办理绿色票据再贴现11.6 亿元,为企业降低超过500 万元融资成本,重点支持环保设备制造、清洁能源利用等环保领域百余家公司。参见安徽日报:《绿色票据再贴现助企发展》,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hjr.ah.gov.cn/xwzx/rdhy/8466646.html,访问时间:2021-07-06。。但由于我国绿色金融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配套激励制度存在的不足亦十分明显。

首先,激励工具单一。从金融机构考核机制视角来看,尽管央行已将符合条件的绿色债券和绿色贷款纳入合格抵质押品范围,但是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MPA 考核)③主要考虑商业银行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七大方面。作为商业银行宏观风险的主要考核标准,其考核范围暂未包括银行绿色业务①2021 年2 月9 日央行研究局局长王信在国新办举办的绿色金融有关情况吹风会上提到。。从激励手段来看,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为绿色金融项目提供五分之一的资金[9],其中政府直接补贴占主导地位,极少通过市场激励机制引导多样化社会资本主体参与绿色项目投融资业务,且政府采取的激励工具侧重于面向绿色项目,而非金融机构。以财政贴息为例,财政资金的拨付一般会绕开金融机构直接面向绿色项目企业。这一政策表面上满足企业发展绿色项目的资金需求,实则长期而言,该补贴模式并不利于绿色金融投融资业务发展——充分的贴息吸引更多企业进入绿色金融市场,而作为资金供给方的金融机构却被排除在这项激励政策之外,可能导致资金供需不平衡,影响全面碳减排局势形成[10]49-51。

其次,当前已出台的金融政策工具大多针对绿色金融的单一产品及业务的零散环节予以支持,尚未形成系统化激励机制,无法激发绿色项目企业或金融机构的内在驱动力。以绿色信贷为例,2016 年发布的《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旨在鼓励商业银行针对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推出多样化贷款产品。但该文件仅对“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予以支持,未将激励机制工具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其他环节建立关联,易致绿色金融资金集中在绿色项目的单一业务环节,不利于提高资金的流转效率和碳减排边际贡献率。

四、国际市场绿色金融制度构建经验

我国在完善绿色金融制度过程中,有必要反思并选择性地借鉴国际绿色金融先进经验。下文将重点回顾国际绿色金融市场统一标准体系,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和设置差异化资本要求的制度构建经验。

(一)规范绿色金融标准

2020 年《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对各国构建绿色金融市场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该《方案》是欧盟为应对及减缓气候变化风险,规范可持续发展目标经济活动的标准文件,是欧盟可持续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不同,该《方案》具有四点先进之处[11]22-27。第一,《方案》将“实质性贡献”与“无重大损害”原则作为绿色低碳经济活动的重要评价原则。并且,《方案》要求相关经济活动必须至少满足一项环境目标,且不得与其他环境目标存在明显冲突。以上原则能够有效确保相关项目活动与绿色金融业务目标相吻合。第二,《方案》对绿色金融业务涉及的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分类,而非针对绿色投融资项目主体和产品分类,具有一定制度创新性,并且《方案》对绿色低碳经济活动制订标准化评估指标,为绿色金融业务参与者在项目是否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提供标准化评估工具。第三,为与行业分类体系一致,《方案》采纳欧洲行业标准分类系统(NACE);并在其子目录下,根据需要对项目评估内容进行针对性补充和动态调整,有助于欧盟构建统一可持续性的绿色经济活动标准体系。第四,《方案》注重产业绿色转型。《方案》将非绿色环保性质的企业活动纳入绿色金融业务范围内,通过技术筛选指标定期对以上企业项目进行更新,且逐步收紧,以引导其实现绿色转型。该规则对实现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可产生正向激励效果。

(二)建设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为有效推动全球碳中和目标实现,构建完善的与环境及气候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必不可少。目前致力于气候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国际机构较多,但仅有“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结合各企业自身利益,针对气候与财务信息的关联开展系统性框架建设。2017 年TCFD工作组发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以下简称为“TCFD 框架”),该报告重视构建企业财务和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系,为企业适应和应对气候风险提供标准化评估服务。气候变化具有“长期性、结构性和全局性”特点,易引发“绿天鹅”事件[12]21-25。工作组在TCFD 框架中将气候风险与市场风险紧密结合,有效引导绿色金融业务投融资主体开展针对气候要素的风险科学评估及相关信息披露,有利于合理化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定价,提高资本配置效率。TCFD 框架的独特之处在于强调气候变化与财务影响之间的联系。工作组认为,首先,气候风险为非可分散风险,对所有行业均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当前,投资者对商业机构的业绩治理和风控背景的知情需求日涨,将气候相关风险纳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十分必要。其次,对商业机构而言,当前依然有大量项目依赖不可再生资源开展营利性活动,其财务状况更易受气候环境要素影响,因此有必要为企业建立合理的气候变化与财务风险的关联信息披露机制。再者,披露气候及环境风险相关财务信息有利于直接利用现有财务报告渠道,减少披露渠道不统一和信息披露框架顶层设计繁杂等问题。

TCFD 框架从四个方面为完善信息披露制订提供国际经验。第一,TCFD 框架在普适性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添加针对特定部门(金融部门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指导意见,兼顾差异性的同时保证经济活动的广泛覆盖。第二,TCFD 框架从财务角度评估环境及气候风险具有积极意义。大多数针对气候环境风险的评估工具是以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忽视金融机构主体角度,并未建立气候环境风险与金融机构主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联。而TCFD 框架设计不仅有利于投资者通过企业财务报表直观评估企业应对气候风险的能力,而且可有效引导企业切实关注自身环境及气候风险。第三,TCFD 框架提倡基于情景分析的前瞻性分析模式。为引导金融机构及企业重视未来气候风险和机遇,TCFD 框架从必要性、构建路径和优势等方面详述情景分析对组织机构的实践意义。第四,TCFD 框架提倡对不同规模组织机构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合理减少中小规模组织机构的信息披露成本。

(三)市场激励机制融合——差异化资本要求

有效市场激励机制是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其中,差异化资本要求是国际绿色金融制度的重点工具之一。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应用差异化资本充足率等方面提出建议。Lilit Popoyan & Paola D’Orazio (2019)认为,差异化绿色资本要求主要由绿色支持因素、棕色惩罚因素和风险加权资本比例三方面指标构成。“绿色支持因素”可降低金融机构绿色资产资本要求,鼓励各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以增加机构内部绿色资产。“棕色惩罚因素”即为提高棕色资产的资本要求。动态的差异化资本要求应取决于一些商业周期指标,比如失业率、信贷增长率和信贷占GDP 比例等[13]429-465。风险加权资本比例则是以减少绿色信贷风险权重的方法,推动绿色信贷业务。早在第一版巴塞尔协议时,调整风险权重的方法就被应用于房地产抵押融资上[14]1-13,欧盟是绿色差异化资本要求的支持者之一。2018 年初欧盟高级别可持续金融专家组(HLEG)在其《可持续金融最终报告》中提及,基于“绿色支持因素”对环境友好型项目的正外部性内部化作用和对银行业的强力政策支持,其实施有积极意义。但同时,纳入“绿色支持因素”前应同时满足五点要求①一是有明确的绿色资产标准体系;二是强化风险评估能力,量化评估;三是限制低风险权重的绿色资产范围;四是监控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低风险权重、高杠杆率的资产;五是通过前瞻性情景分析构建绿色、棕色资产的风险差异。,以保证金融系统稳定。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双碳目标”为背景,从标准体系、信息披露和激励机制三个角度研究我国绿色金融体制体系现况及不足。研究发现:当前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不足在于缺乏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和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力度不足三个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本文从《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TCFD 框架信息披露、差异化资本要求三个方面简要回顾国际绿色金融市场制度经验。结合我国绿色金融制度构建不足和国际市场制度经验,本文对我国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以“无重大损害”为原则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动态修订相关体系标准以引导企业经济活动趋向低碳化;二是逐渐建立强制性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三是结合市场激励要素建立多样化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完善系统化激励制度体系。

目前,绿色金融仍未成为中国银行商业模式和企业融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部分银行和企业忽视碳排放导致的气候变化对其业务的影响,也尚未有意识地以绿色金融改进其业务体系。因此,在中国环境政策进展主要依赖补贴和法律政策背景下,提高金融体系绿色渗透率需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建设和配套补贴工具。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动态绿色金融标准

标准体系建设是绿色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石,完善当前绿色金融标准制度,有助于保证各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兼容性。第一,以“无重大损害”为原则构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要求所有绿色金融项目不得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冲突,避免“形式上”的绿色项目产生实质性环境及气候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应及时更新《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将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所有项目进行剔除,并制定以“双碳目标”为导向的集成式绿色金融标准。第二,基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经验,多标准体系不利于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因此,我国在制定绿色金融业务配套政策过程中务必避免“政出多门”现象。具体可行的做法可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的项目分类为依据,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空气能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统一绿色金融支持项目标准。同时,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项目衔接不可忽视。《绿色信贷指引》的更新应重点明晰其支持项目范围,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保持一致,确保同时受益于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项目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金融市场支持。第三,建立引导企业产业转型的绿色金融动态标准体系。为支持有实现低碳或近零碳排放潜力的棕色项目转型,可通过定期修订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逐步收紧转型项目碳排放要求,使其最终达到减排或近零排放标准。如《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可在“领域”中增加棕色项目绿色化分类,增加“水泥生产”等有潜力的棕色项目,并在以后动态调整时逐步提高环保要求。

(二)建立强制性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为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我国有必要逐步分阶段推进绿色金融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第一,通过强制性规范手段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纳入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要求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业务相关主体必须披露ESG 相关信息,逐步扩大信息披露覆盖面。鉴于我国当前市场主体对ESG 认知不足的现状,我国可探索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ESG 信息披露模式,采纳“不强制执行即提交报告”模式,逐渐向强制披露制度过渡。同时结合国际经验,实行差异化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污染企业采取“不强制执行即提交报告”原则,借助项目企业财务报告渠道披露环境信息。另一方面,可建立外部机制强化ESG 评级和ESG投资制度配套。由第三方评级机构建立客观、更新频率高的ESG 评级方法,并鼓励投资者积极关注ESG 评级,研究以ESG 信息与评级为标准的相关投资工具,有助于推动企业自主披露ESG 相关信息[15]25-28。 第二,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风险分析方法是加强各主体对绿色投融资项目相关环境风险信息评估能力的重要工具,可有效促进信息披露专业化。具体而言,我国可在修订《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时,在气候信息披露模块加入可操作性强的环境风险分析方法,逐步提升气候与环境风险相关信息披露广度和深度。第三,完善第三方绿色认证评估体系,要求开展绿色融资项目的企业委托信息量化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外部评审机构定期对其进行评价评级,并出具公开披露的绿色评估报告,以此改善部分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低,短期内信息披露水平难以提高”的现状。

(三)完善系统化激励制度体系

首先,需结合市场激励要素建立多样化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具体而言,可针对重点环保领域和“双碳目标”需要,设置差异化补贴政策。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等领域采纳补贴递减模式的同时,将补贴转移至欠发达领域,如增加在绿色保险和碳金融的补贴,有助于绿色金融市场均衡发展。其次,可将开展绿色项目企业的减税降费与碳足迹或碳减排挂钩,设置阶梯税率,引导企业及机构积极参与碳减排活动。此外,我国有必要强化中央与地方补贴政策的协调机制,在中央机构出台宏观补贴政策及标准后,及时推动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据此对补贴激励工具进行细化,以确保激励政策有效实施[16]79-87。例如,为响应中央鼓励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及丰富绿色信贷产品体系的政策,地方政府可出资成立绿色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以符合市场机制的方式,为符合资质的绿色项目提供增信渠道。从监管激励角度考虑,在借鉴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经验基础上,中央可根据相关商业周期指标设置适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动态绿色差异化资本要求和准备金比例要求,并拟定合理差异化资本要求浮动范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合理浮动范围内具体实施,以搭建政府补贴激励与监管激励并行的激励政策框架,进一步激发绿色金融市场活力。在绿色债券方面,地方政府可出资开展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补贴专项激励计划,以降低债券发行者的成本,拓宽绿色债券增信渠道。具体做法是发行人依照我国绿色债券标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后,由绿色债券相关部门给予符合绿色债券“发行主体资格”“发行资金实力”和“发行标准”三个条件的发行人一定限度的外审补贴。允许符合标准的同一发行人多次申请基于不同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估补贴。再者,可以合理根据绿色债券平均违约率试点绿色债券优先受偿,降低绿色债券投资风险,增强其对债券投资者的吸引力,以减少绿色债券发行人的融资成本。

其次,政策激励工具应能将激励要素融入绿色金融资金流通各环节,合理考量所有绿色金融业务环节各方主体利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例如,商业银行向绿色项目企业发放绿色贷款可获得更优评级、良好商业形象及享受差异化资本要求激励等;接受贷款的绿色项目企业可在绿色化转型、绿色项目运营、绿色产品供给等方面获得较低成本的融资;消费者可通过绿色消费及参与碳减排获得绿色积分,据此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中享受差异化收益率待遇,促使资金回流金融机构。

猜你喜欢

债券体系绿色
绿色低碳
织牢社保网底要不惜“细针密线”——论全球最大社保体系的建立、构成与延展
“三个体系”助力交通安全百日攻坚战
2020年9月债券型基金绩效表现
2020 年 7 月债券型基金绩效表现
2020年2月债券型基金绩效表现
绿色大地上的巾帼红
2016年9月投资人持有债券面额统计
“曲线运动”知识体系和方法指导
“三位一体”建体系 长治久安防哮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