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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大》“戟手”“壶手”考辨*

2022-11-24卜宇钦

辞书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隋书

卜宇钦

一、戟 手

“戟手”一词,古书习见,语出《左传·哀公二十五年》:“褚师出。公戟其手,曰:‘必断而足。’”《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汉大》)“戟手”条释为“伸出食指和中指指人,以其似戟,故云。常用以形容愤怒或勇武之状”;《辞海》(第六版)“戟手”条释为“伸出食指和中指,以其似戟,故云。指点人,或怒骂人时常如此”;《辞源》“戟手”条释为“用食指中指指点,其形如戟”。《汉大》释义较《辞海》《辞源》多“指人”二字,然“戟手”并不一定指人,宜删。如:

(1) 明宋濂《宋文宪公全集》卷三十九《董忠献公文炳》:公挟二季,破浪争先,横行而旋,喜动帝颜,戟手指天,焦山万艘。

(2) 清王韬《淞滨琐话》卷一《柳青》:遥见岸上一羽士禹步戟手向渡船作指画状。顷之,舟乃傍岸,幸得无恙。

“戟手”表愤怒多写作“戟手大骂”“戟手詈之”等,表勇武则写作“袒裼戟手”“科头戟手”等。明清时又衍化出了“戟指”一词,意思更加显豁:明李东阳《奕说》:“其胜者施施然,若辟土地而朝秦楚;不胜则面戟指,无所不至。”至于“戟手”的理据“伸出食指和中指,其形似戟”,姜鸿斌(2021)有解说。现对其稍做修正如下:握拳,伸出食指和中指且并拢,从虎口角度看,前臂与手类似“丩”形,与“戟”形似,故名“戟手”。[1]但在近代汉语中,“戟手”还有与此迥异的意义与用法。下面分述之。

(一)“戟手”有“拍手;击掌”义

(3)《元史·胡长孺传》:尝有民荷溺器粪田,偶触军卒衣,卒抶伤之,且碎器而去,竟不知主名。民来诉,长孺阳怒其诬,械于市,俾左右潜侦之。向抶者过焉,戟手称快。执诣所隶,杖而偿其器。

(4) 明董其昌《容台文集》卷九《嘉议大夫礼部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赠尚书抑所唐公行状》:公请之首揆太原王公,王公难其去。公一日数四往反,竟得请赵少宰,戟手自快曰:“今日乃知朱阿游不为负萧傅耳!”

(5) 清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五十二《兵部右侍郎孙公墓志铭》:崇祯十一年十月,奴酋犯蓟镇,天子命推择廷臣有才望者胜枢贰之任。于是潼关孙公繇大理寺丞擢兵部右侍郎,拜命之日,庐儿戍卒,靡不戟手相贺。

例(3)讲的是胡长孺因为不知道打人士兵的名字,假装将告官的农民戴上枷锁游街,打人的士兵看到了竟然“戟手称快”,于是被胡长孺所擒。例(4)中朱阿游指的是朱云,字子游;萧傅指的是萧望之,时任太傅一职。萧望之被宦官石显等暗算,为了不受牢狱之辱,在学生朱云的建议下自杀以保全名节。这里唐宗伯请到了自己的老师赵少宰,于是“戟手自快”,用典故感叹师生之情。例(5)讲的是孙公从大理寺丞升职为兵部右侍郎之后,众人皆来“戟手相贺”。以上三例“戟手”后言“称快”“自快”“相贺”,都蕴含着喜悦高兴的感情色彩,也自然不可能是用食指和中指指着对方这种极为不尊敬的手势了。《汉大》所谓“形容愤怒或勇武之状”,与以上诸例文义不相榫合。

检索文献,我们发现有一段文字与例(5)极为相似,且同样出自《牧斋初学集》:

(6) 清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三十四《大司马吉安茂明李公参赞留务序》:崇祯十二年,南京兵部尚书员缺,天子命即家起故戎政尚书吉水李公参赞机务。命下之日,海内士大夫拊手相贺,衿绅之士,韎韦跗注之徒,下及儿童走卒,靡不欣欣有喜色而相告也。

这两例都讲的是升迁之喜。例(5)言“庐儿戍卒,靡不戟手相贺”,例(6)言“海内士大夫拊手相贺”,“拊手”为“拍手”义,可见“戟手”也是“拍手”义。不仅是例(5),例(3)、例(4)亦然。

与“戟手称快”意义和用法相类似,文献中还有“拍手称快”“击手称快”“拊手称快”“抃手称庆”等用例。“戟手相贺”亦然,除了上文提到的“拊手相贺”,还有“拍手相贺”的说法。此外,清钱谦益《牧斋有学集》卷三十一《尹孔昭墓志铭》:“酒酣以往,把盏顾余,高歌白乐天《待君赞弥纶》之章,戟手长啸,一似重有属者,而余踧踖未敢应也。”清吴翌凤辑《元诗选》二集引元王冕《竹斋集·题画梅二首》:“兴酣拍手长啸歌,不问世上官如麻。”“戟手长啸”与“拍手长啸歌”文意相似,这个“戟手”也应是“拍手”义。

“戟手”还可与“抵掌”连用:

(7)《旧唐书·李德裕传》:及德裕失势,抵掌戟手,同谋斥逐,而崔铉亦以会昌末罢相怨德裕。

(8) 明唐顺之《重刊荆川先生文集》卷十二《常州新建关侯祠记》:郡人来观,莫不喜跃,强者贾勇,弱者思奋,抵掌戟手,若神惎之。

例(7)是说众人嫉妒李德裕的功劳,所以在他被罢相之后一起谈论如何驱逐他。例(8)先说“莫不喜跃”,后又描述了众人兴奋激动的神情,那么这里的“戟手”定然不是《汉大》所言“用以形容愤怒或勇武之状”。《汉大》“抵(zhǐ)掌”条义项①:“击掌。指人在谈话中的高兴神情。亦因指快谈。” “戟手”与“抵掌”当是同义连文,都表“拍手”。

由于不明“戟手”有“拍手”义,今人多有误解。如《二十四史全译·元史》第六册将例(3)译为:“原先鞭打百姓的军卒经过时,用手指着百姓称快。”(许嘉璐 2004a)《二十四史全译·旧唐书》第五册将例(7)译为:“等到李德裕失势,他们便击掌用食指和中指指点,一起商量驱逐他,而崔铉也因为会昌末年被免去宰相一事而怨恨李德裕。” (许嘉璐 2004b)皆按常用义来翻译“戟手”,不确。

“戟手”何以有“拍手”义?“戟”作为古兵器名,长柄,顶端有直刃,两旁各有横刃,可以直刺和横击,因而“戟”有刺和击两义(两义相因,“揕”“抌”等亦兼有刺、击两义,可证)。如果击的对象是手掌,那么“戟手”就等于“拍手”了。《汉大》“戟”字条下义项⑤:“敲击。宋沈括《梦溪笔谈·异事》:‘尾有三钩,极铦利,遇鹿豕即以尾戟之以食。’清周亮工《祭福建按察使程公仲玉文》:‘公于是赫然义愤,椎案戟掌。’”“戟”有“敲击”义,又可与“掌”连用,故“戟手”有“拍手;击掌”义。

其实将“戟手”解释为“拍手;击掌”,古书已有之。如《御批资治通鉴纲目》卷五十二:“彦等因高骈信妖惨酷,遂乱,杀骈,并杀骈子弟甥侄。有一妇人临刑,戟手大骂曰:‘我必诉于上帝,使汝等后日举家戮杀,一如我今日。’至是果如所言。”其下注引《集览》曰:“戟手,两手相击也。”又正误曰:“今按《左传》‘公戟其手’注:‘抵手屈肘如戟形’,《集览》非也。”这里的“戟手大骂”,显然就是“伸出食指和中指”之义。虽然《集览》“两手相击”的训释在文中讲不通,但说明古人已有把“戟手”理解为“拍手;击掌”的。再如《全唐文》卷七百七十九《为濮阳公檄刘稹文》:“拔距投石者,数逾万计;科头戟手者,动以千群。”《御定渊鉴类函》《御选古文渊鉴》引之,“戟手”皆作“击手”。此例“戟手”也是“伸出食指和中指”的意思,但是异文“击手”也反映了人们对“戟手”的另一种理解,这对我们佐证“戟手”有“拍手;击掌”义也不无帮助。

(二)“戟手”还有“拱手”义

明方以智已言及此,《通雅》卷十八:“负剑,言负者以手抚童子之肩,背若负剑然,岂必挟之如带剑乎?如戟手谓交手也,亦将曰带戟乎?”“交手”有“拱手”义。如《汉书·燕剌王刘旦传》:“前高后时,伪立子弘为皇帝,诸侯交手事之八年。”颜师古注:“交手,谓拱手也。”《新唐书·尉迟敬德传》:“大王即不听,请从此亡,不能交手蒙戮。”

“戟手”作“拱手”讲的用例不少,兹举数例:

(9) 明郑元勋《媚幽阁文娱·记》:橹人戟手拱立,如祖士雅渡江击楫雄状也。

(10) 明徐复祚《花当阁丛谈》卷六:余深讶之,与友人谈,次询其故,友人戟手言曰:“异矣!若知冯氏子乎?向者乃一鬼附之,故能为诗为文。今其鬼已辞去,居然一冥顽不灵物,举十岁以前所诵者,悉忘之矣。”

(11) 明张宁《方洲集》卷二十《独树轩图记跋》:侬既无姓名,可传一闻工,师之求之,言默无惜,语末惟戟手称谢,则其人可知矣。

(12) 明王绂《书画传习录》卷二:有人藏戴嵩《牛斗图》,珍以什袭,不轻示人。客有请观者,主人出之。阶下一牧童戟手而进曰:“牛斗力在前,尾入两股间,今尾掉,非也。”

以上诸例,或言“戟手拱立”,或言“戟手称谢”“戟手而进”等,把这四个例子中的“戟手”替换为“拱手”,文意依旧顺畅。相应地,近代汉语中还有“拱手而立”“拱手称谢”等短语(例多不举),可以比勘。

至于“戟手”为什么会有“拱手”义,详见下文。

(三)“戟手”还可以表示“两手垂在身前或背后”的动作,可释为“敛手;束手”

(13) 清孔毓埏《拾箨余闲》:康熙乙丑,远来一星士,粗通数学,年二十余,无双手右足,两肩如削,衣作伪褎(袖),如戟手状,右足着踊,跣左足,曳净履,见人辄脱履,整冠躬身,垂褎(袖)以揖。

(14) 清江左樵子《樵史通俗演义》第十九回:倦来戟手庭前步,忽听邻家捣暮砧。

(15) 清李文藻《岭南诗集》卷二《自径门至达濠》:“怪石夹林蹲虎豹,乱泉穿径奏笙竽。巾车课种经田畔,戟手看山到海隅。”

(16) 清张百龄《守意龛诗集》卷二十六《来简感赋》:幽燕老将旧知名,襃鄂英姿世所惊。如何戟手樯乌下,长剑腰悬不斩鲸?

(17) 清朱筠《笥河文集》卷十一:两造争喧于前,典史戟手不能。

例(13)此人“无双手”,故“整冠”前要先“脱履”,再用脚“整冠”,袖子里面没有手,所以只能垂着假袖作揖。[2]所谓 “戟手状”,当是两袖下垂的样子;例(14)、例(15)“倦来戟手庭前步”“戟手看山”,表慵懒、闲适之义,此两例均可释为“敛手”。例(16)、例(17)“戟手樯乌下”“戟手不能”,则表无能、消极之义,可用“束手”释之。

那么“戟手”又是如何产生出“拱手”和“敛手;束手”义的呢?我们认为这里的“戟”应当是“戢”的假借。唐代有“戢手”一词,《汉大》“戢手”条:“束手。唐苏鹗《杜阳杂编》卷上:‘及杨公南、卢杞执政,报恩复雠,紊乱纲纪,朝野为之戢手。’”“戢”有收敛义,《诗·小雅·鸳鸯》:“鸳鸯在梁,戢其左翼。”郑玄笺:“戢,敛也。”故“戟手”有“敛手;束手”义。又“敛手”和“束手”都有“拱手”义,《汉大》“敛手”条义项②:“拱手。表示恭敬。”又“束手”条义项④:“拱手。”所以“戟手”也有“拱手”义。

“戟”与“戢”读音相近。《广韵》中“戢”为庄母缉韵,“戟”为见母陌韵,读音上尚有区别。但随着语音的演变,二字读音在明清时期逐渐趋同。据王力(2014)《汉语语音史》,声母方面,宋代开始,舌叶音消失,庄母一部分并入精母,一部分并入照母,“戢”在此时归入照母,声母为[tɕ];到了明清时见组分化,见系开合口字仍读[k、kh、x],齐撮口字则变为[tɕ、tɕh、ɕ],“戟”字声母也变成了[tɕ]。韵母方面,宋代陌韵三四等并入质韵,到了元代又并入齐微韵;缉韵在元代也并入齐微韵。总之,随着语音演变,两者殊途同归,成了同音字;而在吴语等方言里,两者都是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入声字。因为语音上具备通假的条件,所以“戟”可通“戢”。另外,“戟”与“戢”字形也非常接近,而“戢”字比较生僻,人们在使用时就选择与其语音和字形都相近的“戟”来替代。如:

(18) 宋张淏《艮岳记》:后上亦知其扰,稍加禁戟,独许朱勔及蔡攸入贡。

(19) 宋马钰《洞玄金玉集》卷二:戟心无十四年,人寸禄且随缘。

(20) 元昙噩《新修科分六学僧传》卷十四:弟子举义师,以戟定天下。

(21) 明毛晋《六十种曲·运甓记》第四出:筐笈饶经籍,鞬橐余韬戟。

例(18)“禁戟”就是“禁戢”,为“禁止;杜绝”义;例(19)“戟心”就是“戢心”,谓谨慎小心;例(20)“戟定”就是“戢定”,为“平定”义;例(21)“韬戟”就是“韬戢”,本指收藏、敛藏,这里用作名词,指所收藏之物,即弓矢(“鞬橐”指箭袋)。“禁戢”“戢心”“戢定”“韬戢”诸词《汉大》皆已收录。

“戟”可通“戢”,故“戢手”可写作“戟手”。这也可以解释“戢手”一词为何仅在唐代昙花一现,后世却鲜有用例,原来到明清时期基本上都被“戟手”取代了。

综上所述,“戟手”一词在近代汉语里意义比较丰富复杂,《汉大》可为其补充三个义项:①拍手;击掌。②拱手。③敛手;束手。

二、壶 手

《汉大》收“壶手”一词,释为:

古代临刑前桎梏死囚的一种器具。《隋书·刑法志》:“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至市,脱手械及壶手焉。”

第二版(征求意见本)仅将“临刑”改为“行刑”,其余文字相同。但“壶手”在古代文献里仅此一见,且得义的理据也不好解释,颇疑有误。

例句说的是南陈死刑犯临刑前的例行做法,见中华书局1973年点校本《隋书·刑法志》卷二十五第703页。查考不同版本及后人引用情况,发现“壶手”有异文:《隋书》百衲本(底本为元十行本)、武英殿本(整理本)、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本作“壶手”,《四库全书》本作“拲手”。唐李林甫《唐六典》、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引此例皆作“壶手”;唐杜佑《通典》、元徐元瑞《吏学指南》、元无名氏《居家必用事类全集》、清阎镇珩《六典通考》引此例皆作“拲手”。甚至还有作“斋手”的,如清代学者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说道:“壶手,《通典》、《通考》引作‘拲手’。并注云:‘拲音拱,两手曰拲。’《六齐》《三通》并引作‘斋’。”如今作“斋手”的本子已不可寻。

今谓“壶”乃“拲”之讹字,《汉大》“壶手”当系伪目。下面略做分析。

(一)《隋书·刑法志》有“拲”字,《太平御览》引《晋令》有“拲手”一词

《隋书·刑法志》:“(北周)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其中“凡死罪枷而拲”,与上文所引“死罪将决,乘露车,着三械,加壶手”意思十分相近,又说“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两相比较,可知“壶手”也就是“拲手”。这是很有说服力的内证。还要指出的是,“拲手”,先秦时单称“拲”,中古汉语时期,随着汉语词汇双音化的发展,出现了名词“拲手”。[3]宋李昉《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四引《晋令》:“死罪二械,加拲手。”这与《隋书·刑法志》“著三械,加壶手”,两者何其相似,仅有“三械”与“二械”之别,而“三械”也有异文,宋甲本就作“二械”。《晋令》乃晋朝之法令,东晋与南陈相距不过两百多年,刑制相承符合情理。此也可以作为“壶手”当作“拲手”的重要旁证。

(二)“拲”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和刑具,多用于死囚犯,且往往与“桎”“梏”“枷”等配合使用

《说文·手部》:“拲,两手同械也。从手,从共,共亦声。《周礼》:‘上辠(罪)梏拲而桎。’㭟,拲或从木。”《广韵》居悚切,今音gǒng。“拲”作为一种刑罚,指把双手铐在一起,状如拱手;作为一种刑具,指把双手铐在一起的木制刑具。刑罚“拲”往往用于死囚犯,如《周礼·秋官·掌囚》:“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汉书·刑法志》:“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还有上引《隋书·刑法志》:“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据此,再比较《隋书·刑法志》“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同样用于死囚犯,“壶手”虽是名词,但它对应的当是上引各例用作动词的“拲”。这也可证“壶手”就是“拲手”。

根据上引《周礼》《汉书》《隋书》等材料可知,“拲”从先秦开始就有与“梏”(木制的手铐)、“桎”(拘系犯人两脚的刑具)或“枷”(加在犯人颈上的木制刑具)配合使用一起束缚囚犯之例。“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上面已经说过,“三械”或作“二械”。何谓“械”?《说文·木部》:“械,桎梏也。从木,戒声。一曰器之总名。”《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淮阴,王也,受械于陈。”李善注:“械,谓桎梏也。”“械”本指镣铐和枷之类的刑具。《梁书·吉翂传》:“翂初见囚,狱掾依法备加桎梏;法度矜之,命脱其二械,更令著一小者。”(《南史·吉翂传》文字同)此例上言“桎梏”,下言“二械”,“二械”指“桎梏”甚明。如果是“三械”,则当是“桎”“梏”再加上“枷”,也即脚械、手械加颈械。既然“壶手”也是与其他刑具即“三械”配合使用的,这个“壶手”也应该是“拲手”。

(三)“拲”是比“梏”更厉害的刑罚和刑具,还可兼做“犯由牌”

为了防止死囚犯垂死挣扎,除了用“桎”给犯人两脚戴上刑具,用“枷”套在犯人的颈脖上,更重要的是要束缚住犯人的双手,于是就用“梏”“拲”铐住犯人的手。“梏”和“拲”都是手械或戴手铐的刑罚,为什么同时使用?两者有什么区别?《周礼》“上罪梏拲而桎”汉郑玄注:“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按照郑玄对郑众说法的修正,就是“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梏者两手各一木也”。《汉书·刑法志》“上罪梏拲而桎”颜师古注:“械在手曰梏,两手同械曰拲,在足曰桎。”《广韵·烛韵》:“拲,两手共梏。”解释基本相同。从语源看,“梏”之言固,“拲”之言拱。“拲”指把双手铐在一起,状如拱手,这种刑罚完全控制住了犯人的双手,比两手各一木的“梏”更厉害,更有钳制力。《隋书·刑法志》“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死罪用“拲”,流罪用“梏”,“拲”与“梏”对举使用,恰好说明虽然同为手械,但是两者形制和功能大不相同,“拲”比“梏”级别更高。据此,我们再来看“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至市,脱手械及壶手焉”这几句话。因为是“死罪将决”,所以“著三械”以后,还要加“壶手”;因为手上同时戴了“梏”和“壶手”,所以“至市”行刑时,既要脱去“手械”,还要去掉“壶手”。其中所谓“壶手”,其实就是“拲手”。

古代处决罪犯时,书写姓名及罪状的牌子叫“犯由牌”。元关汉卿《蝴蝶梦》第一折:“不能勾金榜上分明题姓字,则落得犯由牌书写名儿。”“犯由牌”源于周朝,最初称为“明梏”。《周礼·秋官·掌囚》:“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巿而刑杀之。”郑玄注:“乡士加明梏者,谓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著之也。”“明梏”顾名思义,是把姓名及罪状写在“梏”上。在“梏”“拲”一起使用的情况下,由于“梏”在前臂的后面,“拲”在前臂的前面,文字写在“梏”上,易被“拲”遮住看不清,于是“拲”就兼当“犯由牌”了。而犯人手上不戴“梏”只戴“拲”,“拲”自然兼当“犯由牌”。综上,《隋书·刑法志》“凡死罪枷而拲……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这句话,就不难理解了。

要之,“拲”与“壶(壺)”字形相近,而“拲”的字形与意义都较为生僻,在传抄中发生鲁鱼亥豕的错误,故讹为“壶”;“斋(齋)”与“拲”及“壶(壺)”形体也比较接近,故又讹为“斋(齋)”。《钦定四库全书荟要》本作“壶手”,《四库全书》本作“拲手”,可见清人编纂《四库全书》时或已纠正了这个错误;《唐六典》《册府元龟》等皆承《隋书》而误。

可喜的是,中华书局2019年版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本《隋书》纠正了“壶手”的错误,其于“著三械加拲手至市脱手械及拲手焉”校注说:“‘三’,宋甲本作‘二’。‘拲’,原作‘壶’。《通典》卷一六四《刑法》二《刑制》中作‘拲’,注‘拲,音拱,两手曰拲’。按本卷下文,北周‘凡死罪枷而拲’,‘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今据改。”《隋书》修订本以《通典》所引及《隋书》内证为依据,改“壶”为“拲”,可谓后出转精。

综上所述,《汉大》根据旧版《隋书》讹字立目释义,“壶手”当系伪目;不收“拲手”,当补。“拲手”条试释如下:

拲手 gǒngshǒu 古代把双手铐成拱手状的木制刑具,比“梏”更有钳制力,用于桎梏死囚。《隋书·刑法志》:“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拲手。至市,脱手械及拲手焉。”宋李昉《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四引《晋令》:“死罪二械,加拲手。”

附 注

[1] “戟手”释为“伸出食指和中指”不知出于何书。按常理,怒骂时指点人一般只伸出食指。

[2] 此承汪维辉教授教正。特此说明并表感谢。

[3] 此外还有动宾结构的“拲手”,如《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四引《赵书》:“后石率精骑五千袭劭续。一战,生擒续于青丘,钳颈拲手,于襄国青阳城门顿头称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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