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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探索

2022-11-22

法制博览 2022年16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辩护律师法律援助

杨 柳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山东 青岛 266400

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法律界的重点关注。在对未成年犯罪事件进行处理时,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处于发展阶段,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差,应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别。应从多层次、多角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后文简称《法律援助法》)被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律的出台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就现状而言,还存在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效率偏低、辩护功能发挥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要保障援助制度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还需要从问题入手,对问题进行解决,并全力推动制度立法行动的展开。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最早法律规定可追溯到1985年的《北京公约》,后出现《儿童权利公约》,该法律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规定明确指出,法院需要为被刑事指控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后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出现,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逐渐规范化。直至2021年8月《法律援助法》正式通过,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得以真正建立。但在该法落实之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展开分析如下:

(一)审前侦查阶段援助工作落实不到位

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工作在审前侦查阶段即需要开展,但是在指定辩护中,据2020年未成年刑事案件辩护调查数据统计显示,指定辩护的占比高达77%,而委托占比仅为17%左右[1]。其中指定辩护律师多来自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辩护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并且还存在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委托辩护,公检法也未主动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造成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由于对未能指派辩护律师的行为,以及未能遵守规定的行为后果做出明确规定,造成规定缺乏制度约束,援助工作落实不到位[2]。

(二)法律援助效率偏低

法律援助效率偏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公检法指派律师的时间被拖延,法律援助不及时;第二方面,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涉及的机关部门较多,案件从递交到审理等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尽管刑事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援助律师需要在何环节与何部门建立联系缺乏明确的规定,可能造成援助工作不能满足全部援助需求,法律援助效率偏低。

(三)辩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辩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充分的帮助。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可在各个阶段为未成年人指派辩护律师,但是辩护律师个人的行为不可控,由于属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因此部分辩护律师缺乏责任感,辩护工作流于形式,造成辩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辩护律师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缺乏重视,或主观认为在法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做出合理审判,因此将责任转嫁给法院,对自身的责任重视程度不足;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法律援助队伍中的律师专业性不足,造成辩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2]。

(四)影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其他因素

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社会性质,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相关人员必须同时具备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同时具备较强的法律技能以及沟通交流能力,进而在面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合理运用差异化策略,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以及人格给予应有的尊重,同时引导未成年人朝着心理健康的方向发展,帮助涉案未成年人矫正人格。

但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存在能力和动力明显滞后的问题,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提供给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资金较少,而且法律援助资金需要同级别财政部门进行拨款,与社会案件的收费标准相比,同级财政部门不会专门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援助提供大量补贴资金,因此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缺乏应有的积极性,且更倾向于进行委托辩护。

其次,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援助会受到我国地域环境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所建设的制度,与指派、受理、审查各类案件的工作内容相关,并且与管辖权相对应,但是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案件较为分散,通常为地方管辖,导致相关管理工作难以得到落实。

最后,我国当前虽然有大量从业律师,但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存在从业律师普遍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是有限的,而律师只能获取有限的报酬,导致很多从业律师只愿意接受报酬较高的其他案件,不愿意接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而且为数不少的律师在处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视同仁”,忽视了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且缺乏与未成年人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导致法律援助即使开展也不会收获良好的成效。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体现法律中的人文关怀、完善法律制度等三方面,展开分析如下:

(一)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刑事法律援助时,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援助,能够确保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保障未成年人主体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利用程序以及法律制度,从各个角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实现与刑事追诉制度之间的平衡,改变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动地位,并确保未成年人有效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法律的公平性。

(二)体现法律中的人文关怀

在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时,不仅需要关注案件的性质,还需要了解案件背后的诱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部分原因,是未成年人的成长缺乏应有的关注,例如未成年人的家庭不幸、未成年人的长辈未尽到抚养义务等;甚至部分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本身已经遭受了一定的伤害,未成年人之所以会“铤而走险”,是因为自身在受到伤害后心理产生巨大变化,并非天生就希望违法犯罪。不仅如此,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还未成熟、容易受到诱导、行为控制能力不足等一系列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对自身的行为及其后果做出判断,完全按照成年人刑事处理办法对于未成年人缺乏公平性。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从一定层面反映出国家以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怀[3]。

(三)完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可知,我国当前对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定仅细化到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辩护人时,可申请相关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委托律师,但却并未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的法律援助制度予以具体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虽提出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无法委托辩护人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没有考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权利行使渠道是否通常、救济途径是否存在。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是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制度予以细化和补充,弱化“经济困难”这一必要的援助申请前提,提升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建议

要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需要对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究,现提出以下几方面立法建议,力求改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现状: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需在辩护情况下有效

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采集时,需要确保辩护律师在场,否则未成年人的供述不具备法律效力。此种情况下,可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并且能够从法律层面,确保公检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律师。在审前侦查阶段即需要辩护律师介入,在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确保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在场,进而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健全而造成表述存在错误,并且减轻未成年人的恐惧心理。

(二)多方面监察,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体落实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在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未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联系,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律师时,检察机关有权判定公安和法院存在违法行为,并通过发放通知书勒令改正。对于公检法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联系,但是援助机构未及时做出回应的情况,检察机关可要求相关机关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从监管层面,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进而保障未成年人能够享有应有的权利[3]。

(三)无辩护可做一审上诉理由

在一审过程中,若未成年人未获得应有的辩护,则可以缺少辩护律师作为上诉理由,此种情况下,在二审中将撤销原判。通过设置制裁措施,可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律师辩护权。另外还可建立追责条款,对于未能及时为未成年提供辩护律师的机关、部门及个人,需要进行法律制裁,通过制定追责条款,能够有效确保机关、部门及个人及时按照法律规定,为未成年人配备辩护律师。

(四)创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平台立法

在未成年犯罪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对于援助律师不能与刑事案件处理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实现精准对接的情况,可通过创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平台的方式,建立法律援助与刑事处理各个环节之间的紧密联系,援助律师可通过平台查找案件开展进度,并通过找到需要介入的程序,及时参与到案件中。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各机关需要将自身的工作情况列入平台,通过信息变更确保援助律师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而快速做出反应[4]。创建平台立法,能够有效约束援助平台以及各个机关的行为,为未成年人的权利提供保障。另外可在平台创建援助律师信息库,具备一定资质的律师可自愿申请将自身的信息录入信息库,通过设置资质要求,保障律师的专业性,并且在平台可定期开展对律师的培训活动,保障律师的专业技能能够持续得到提升。

(五)明确法律援助要求,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要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补充,明确对援助律师的要求,包括律师的资质以及履历等,确保律师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特点,在未成年犯罪领域的辩护具备一定的资质。从完善条款上对援助律师的资质进行把控,可以有效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另外法律援助机构可打造法律援助队伍,针对队伍中的律师不断开展技能培训、思想教育培训,确保律师具备职业道德,能够切实为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考虑,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六)建立评估制度,保证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规范性

通过建立评估制度,对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整体情况进行评估,能够了解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整体质量,通过评估合理对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整顿,能够有效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相关部门需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资,引入专业性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专业律师的指导,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实现援助质量的提升。并且在法律援助机构内部,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以及奖励机制,从考核角度全面了解法律援助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奖励机制,激发援助律师工作的活力,确保援助律师能够积极投入到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援助工作中[4]。

四、结语

以上提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需在辩护情况下有效、多方面监察,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体落实、无辩护可做一审上诉理由、创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平台立法、明确法律援助要求,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建立评估制度,保证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规范性等一系列立法建议,一旦得到采纳与实施,能够有效解决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法律援助效率,保障未成年人充分享有其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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