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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的主动侦查模式探析

2022-11-22张菲菲

法制博览 2022年16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行为嫌疑人

张菲菲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在侦查启动模式上,侦查机关一直遵循以被动侦查为主、主动侦查为辅的原则。被动侦查是指侦查程序的启动以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乃至后果已经发生为前提,即犯罪行为是侦查行为的动因,犯罪行为和侦查行为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是一种针对犯罪已经发生情况的侦查启动方式,也称为回溯性侦查,侧重于对犯罪的事后打击。主动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采取常规措施或使用专门技术手段主动发现犯罪线索和迹象,密切监控犯罪行为过程,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处于共时性同步状态,或者侦查机关对具有犯罪主观意图并将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侦查相对人采取诱惑性侦查措施,为其提供机会,促其实施犯罪行为暴露身份的做法,是一种针对犯罪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犯罪情况的侦查启动方式。主动侦查是针对未发案件展开的“前瞻型”侦查,或与案件同步进行的“进攻型”侦查模式,更侧重于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传统的主动侦查主要表现为刑事特情、诱惑侦查、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控制下交付等措施的运用,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其内涵不断被丰富化。主动侦查模式利用信息技术,在大数据信息库的海量资源中进行提炼,获取有价值的情报线索,对犯罪活动展开精确、高效的调查、预测和打击,增强公安机关控制和预防犯罪的能力,体现出了更大的优势。

一、被动侦查与主动侦查的融合

在传统社会,囿于侦查技术及理念的落后,侦查人员很少有能力在早期发现犯罪的发生。案件多在犯罪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并被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感知后才会暴露,侦查主体在相关人员报案、控告或举报等情况下启动侦查行为,大多数案件的启动模式为被动模式。侦查权是对公民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侵害最严重的行政权力,如果不受约束而随意启动,就很容易出现滥用侦查权的恶果。被动侦查模式一定程度上对侦查权起到了限制作用,防止了侦查权力滥用,其具备的谦抑性特征一直备受学界认可。且传统社会犯罪相对简单,流窜犯罪相对较少,多为接触式的线下犯罪,犯罪现场中储存的痕迹物证及案件其他实体性线索较多,被动侦查“由果到因”逆向地对案件展开调查,一般能够满足打击犯罪的需求。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犯罪呈现智能化、流窜化、职业化等特征,尤其是当前许多新型犯罪的实体性线索极少,被动的侦查过程常常会遇到困境而陷入僵局,严重制约了侦查效果及效益,影响侦查打击和防控犯罪的功能发挥。侦查机关开始大力推行主动侦查模式。在大数据时代,侦查机关利用各类数据信息资源,通过数据运算获悉犯罪的发案规律、犯罪嫌疑人或高危人员异常的活动信息,可以大大提前介入犯罪的时间,甚至在犯罪嫌疑人预谋准备阶段就已洞察犯罪的相关线索,主动出击,从外围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监控,做到侦查与犯罪同步进行,更能预测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行为的发生,变“被动跟踪”为“主动出击”,既能有效地查明犯罪,又能预防实质性的危害结果发生,合理优化了侦查资源,切实提升了侦查的精准度和效率。

近年来,大数据技术支撑的主动侦查极大提升了侦查效益,但鉴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大部分案件侦查的启动仍体现为被动模式。被动侦查与主动侦查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被动侦查所收集的信息资源是推进主动侦查的重要基础。如在常规犯罪现场勘查中所收集到的指纹及DNA等物证,一经输入数据库内,就可以转化为后期展开主动侦查的数据资源。借助于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侦查机关可以进行“正查”“串查”“查重”“倒查”等多种形式的网上侦查。[1]因此被动侦查与主动侦查独立地适用于不同案件,并互相配合,整体发挥对犯罪的打击、预防及控制的功能。

二、大数据对主动侦查的推进

在大数据时代,借助于在历史案件比对、犯罪趋势分析和犯罪模型搭建等方面的优势,大数据侦查迅速成为当前各国警察部门广泛使用的侦查手段。[2]大数据促进侦查机关在主动侦查中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和预测,对案件进行源头侦查、同步侦查、清除犯罪形成的土壤和条件,尽可能减少发案,或控制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实现犯罪治理的最佳效果。

(一)大数据有助于提升主动侦查对犯罪的预测及防范功能

传统的犯罪预测更多地依赖于侦查人员的主观经验。侦查人员进行预测所依据的信息数量相对有限,大多仅能对小范围内的时空中或特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预判。鉴于当前犯罪形势日趋复杂多变,这种预测效果愈发不明显。当前公安机关所利用的数据信息来源丰富,覆盖面极广。除公安机关自身搭建的内网信息平台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数据库及互联网信息均可为侦查工作提供各类信息。侦查人员可以对各类信息平台内的关联数据进行实时比对查询、多库碰撞比对,全方位多角度地运用各类信息,有效地提升预判能力。

预测是大数据最核心的价值,其原理在于,将事物、现象的规律转化为数据之间的数理关系(物数据化),通过对数理关系的分析,预知未来走向(数据物化),减少了预测行为中主观因素的影响,结果更为客观准确。通过对海量案件数据进行大规模样本训练,挖掘类案规律并建立相应的数据预警规则,那些触动预警机制的异常数据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犯罪线索。[3]侦查人员可预判出犯罪活动在时间、空间、犯罪主体及作案方式等方面的趋势,进而合理分配警力资源,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这也正是数据化主动侦查最大的优势体现。

主动侦查的预测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人”及“案件”两类对象上。对“人”的预测主要表现为对高危人群犯罪活动的预测。高危人群特指具有犯罪倾向性或可能性的人群,包括带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地区性高危人群、犯罪学领域中的人格性高危人群,以是否拥有犯罪历史为划分标准的经历性高危人群(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年龄段为划分标准的年龄性高危人群以及特殊类型的吸贩毒人员。笔者以“地区性高危人群”为例,体现主动侦查模式的预测功能。当前侵财犯罪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化特征,犯罪成员多以地缘、血缘、亲缘关系为纽带,相互传授犯罪经验,勾结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或犯罪组织,流窜于全国各地,以类似的作案手段实施侵财犯罪,危害性极大。这些犯罪人员反侦查经验丰富,常在甲地居住,在乙地作案,在丙地销赃,在丁地消费,利用地区之间的管理漏洞逃避打击,且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尽可能避免留下痕迹物证信息,造成传统的侦查模式很难有效地查明和证实犯罪。但犯罪嫌疑人在流窜过程中的行为习惯及连续作案的特征为预测犯罪提供了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构建,使得侦查人员可以突破地域及时间的屏障,共享信息资源,对库内所储存的案件信息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筛选并分析,研判出犯罪嫌疑人稳定的作案时间及空间规律,对其下一步的犯罪计划作出预判,甚至可以依据其正常生活作息中的异常现象评估其犯罪的可能性,迅速展开外围监控,有效控制犯罪。

对案件的预测可体现为对犯罪高发区域、高发行业及高发时段范围内犯罪行为或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犯罪活动趋势的预测。如犯罪活动会与地理位置有密切关系,犯罪行为在时空上呈不均匀分布,大量犯罪往往集中在小部分地区,呈现出“犯罪热点”的特征。对数据库内以往犯罪案发地域、行业及时段的信息进行研判,从中剖析出热点规律特征,并进行相应的预测。

通过合理预测,将有限的侦查资源适用于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及重点时段的管控工作中,对侦查工作方式进行优化,实现对犯罪活动的精准打击。

(二)大数据有助于主动侦查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分析研判,提升打击犯罪的精准度

被动侦查中,侦查人员多通过现场勘验及外围调查收集各类信息,对所获取的痕迹物证及言词性材料进行整体的分析研判,判断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发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等内容,进而明确案件的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因案制宜地选择侦查措施,直至侦查终结。当案件中客观性线索较少,或者信息采集工作出现偏差或遗漏时,侦查工作易陷入僵局,分析研判案情甚至会出现严重的偏差,造成侦查方向和范围出现错误。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会过于倚重言词性材料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推进案件调查。言词证据主观性强,获取难度大,过度追求口供易出现刑讯逼供行为,造成冤假错案。随着犯罪的日益复杂,被动侦查愈发显得力不从心。

而在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技术开启了案情分析的智能化形式,尤其对主动侦查中的案情分析更为有利。主动侦查工作以特定的高危人员、特定类型犯罪或发案的热点区域及行业为对象,从案发前到案发后,从线下实体空间到线上虚拟空间,利用信息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地收集相关信息,如手机信息、网络信息、视频信息、电脑信息等,这些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案件中实体性信息的范围。而收集的信息越全面,越有利于侦查人员对案情进行整体及准确的分析研判,使侦查人员能够通过各种不同的数据贴近案件真相。

大数据技术将犯罪嫌疑人置于精确监控之下,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及案发中从事的任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都会在虚拟空间及现实空间中留下相应的线索,其中蕴含着犯罪嫌疑人身份、行为轨迹、兴趣爱好、交往关系、消费记录、经济情况等内容。大数据算法对这些信息进行智能化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的人像刻画,对案情进行由具体到抽象的逐渐深入的分析过程。以犯罪成员的组织分工为例,大数据能够对犯罪组织成员之间的联系频次、亲疏度等要素进行客观化定量计算,并将他们的层级关系、分工形式以关系图谱呈现出来,使各犯罪分子的角色、地位一目了然。

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案件作出客观准确的分析判断,而非依靠主观经验和直觉所确定的假设,为后期精准打击犯罪作出正确的指引。但数据化的主动侦查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风险,需要未来构建系统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合理制约。

(三)大数据有助于主动侦查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提高证实犯罪的能力

侦查阶段最核心的任务是收集犯罪证据,证据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一条核心主线,所有的诉讼行为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当前犯罪呈现职业化、流窜化、涉网化的趋势,犯罪主体在作案过程中尽可能避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致使实体空间中痕迹物证及被害人、证人的言词证据收集难度加大。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绝认罪的心理严重,对于收集证据极为不利。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司法机关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愈发严格。虽然高科技侦查手段的广泛运用极大地提升了侦查主体的破案能力,但不可否认的是,侦查主体在取证环节仍背负着巨大压力。当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由案发后被动进行向案发前及案发中主动进行转变时,证据收集工作就会出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为逃避打击,多会破坏现场,销毁赃物罪证,共同犯罪中犯罪成员之间订立攻守同盟,采取各种反侦查行为。但当侦查主体将调查工作提前至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发生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尚未破坏或改变各类痕迹物证时开展各类取证行为,就具有巨大的优势。数据化侦查手段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对信息库内储存的所有原始信息进行数据处理,收集虚拟空间内各种证据材料,有效地拓展取证途径,大大降低取证难度。

其次,数据支撑的主动侦查尽可能全面采集和利用各类信息,防止侦查出现盲区以及证据收集存在遗漏,有效地解决那些长期从事犯罪但单次的量并不足以定罪量刑或因为取证不到位造成重罪轻判的案件。

最后,主动侦查使得取证行为避开案发后取证所遇到的多重阻碍,减轻审讯压力。侦查人员在提前掌握一定犯罪情报线索的情况下,就可以打有准备之仗,将已知信息作为审讯的基础,有针对性地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案情,有效提高收集证据的效率,同时也能减少刑讯逼供等负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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