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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创新的法律风险沙盒监管

2022-11-14吴旭梦

商业经济 2022年9期
关键词:沙盒机构测试

吴旭梦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 贵阳 550081)

目前,我国正处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对立、缺乏创新意识、监管力度不足、消费者保障制度不健全、上级控制型监管模式制约了金融可持续发展等。随着全球创新浪潮的推波助澜,为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助力,采取试验的模式维护金融安全与法律风险的平衡性,制定完善的监管沙盒制度,从而营造健康的环境氛围,探寻出一条适合我国切实需求的金融科技发展路线。

一、监管沙盒机制与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一) 监管沙盒机制与我国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实践相匹配

金融科技混业经营进一步提升了风险的关联性,也极易引发法律风险。现阶段,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以机构监管作为主体,此种模式不利于风险管理及控制处置机制和监管协调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金融科技时代的到来,推动了服务和产品的不断创新,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满足金融科技体系向平台化、系统化、网络化以及虚拟化方向发展的需要。监管沙盒机制的出现,是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一次突破性尝试,其具体表现为监管理念具有主动性及包容性,不仅要确保金融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还要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推动金融科技的进步与创新。除此以外,有效引入监管沙盒机制,有助于缓和我国监管体系与金融科技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

(二)监管沙盒理念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逻辑趋同

操作的灵活性、主动性是监管沙盒理念的主要特点,这合乎了我国金融创新管控的思维逻辑。现阶段,我国对金融科技创新领域的支持与包容力度正在逐渐提升,例如,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先发展后规范”的方式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与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扶持金融创新,明确各项业务规范,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井然有序且合法合规。但监管机构“先发展后规范”的监管方式也存在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定位模糊等诸多弊端,监管规范的完善速度跟不上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步伐,金融科技企业对监管机构的政策动向不能做到提前判断和精准把握,金融科技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实现有效沟通和携手进步。因此,应基于包容性监管原则,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监管沙盒机制,对金融新业态的创新发展以及金融新科技的广泛应用抱有积极乐观、开放包容的心态,这样既有助于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创新领域督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在金融科技创新背景下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适应能力;还有助于加速金融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保持金融科技创新和风险管理控制之间的平衡。

(三) 监管沙盒运作机理与我国金融改革试点的实施路径一致

通过制定规范化、统一化的监管沙盒准入规则和退出机制,为金融科技创新设定了“安全范围”,在指定范围内对那些未达标的金融科技创新进行测试。对金融创新产品对金融市场运作效率的提升、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提前作出科学、理性的评估,从而把各种类型的风险都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因此,我国改革试点的实施路径和英国的监管沙盒运作机理是大体相同的,两者对金融创新的实施路径都是通过局部试点、深入实践、总结经验、优化整改、应用推广等步骤进行的。监管沙盒机制不同于金融改革试点,其与金融科技跨越行业、区域的综合性运作模式更加地契合。

二、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优势分析

(一)沙盒监管机构层面

首先,广泛推广和应用沙盒监管机制,为金融监管机构开辟一条学习新技术的崭新渠道。大多数地区规定测试企业必须定期将测试中面临的问题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实汇报给金融监管机构,所以沙盒监管模式比传统金融监管更具有动态性、变化性以及实时性。在测试时,监管者应积极深入企业进行沟通和交流,使监管者更加了解企业新技术的特点以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性问题,以便于其更好地把握与控制金融科技监管各项决策。其次,虽然不同地区的沙盒监管机制制定的目标不尽相同,但是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却是其共同的宗旨。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沙盒监管机制的目标,达到激励金融科技创新、吸引市场投资的目的。

(二)沙盒测试企业层面

首先,可以有效缩短产品上市时间。例如,根据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数据报告可知,英国参与沙盒测试的企业比其他企业的上市时间缩短了40%以上。其次,在沙盒测试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和职责,以规避企业成本浪费的不良现象。监管机构应给予沙盒测试结果优异的企业以商业可行性方面的认可,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渠道的稳步拓宽。最后,制定合理的沙盒监管机制有利于引导和规范传统金融机构朝着数字化方向升级转型,例如,央行规定只有持牌机构才能参与沙盒测试,并且规定第一期参与测试的项目必须是金融科技企业和银行联合进行合作创新的产品,通过沙盒测试可以帮助传统金融机构的员工树立创新意识,培养其对科学技术的认知,引导传统金融机构积极地与科技公司展开交流与合作,推动传统金融机构顺利朝数字化方向升级转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三)消费者层面

首先,沙盒测试能够使金融创新产品的安全性得到保障。监管机构衡量一个项目是否具备商业可行性的关键指标就是测试消费者对该金融创新项目的反馈信息及接受程度。采用沙盒测试的方式可以维护消费者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主动选择权。其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服务,使广大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更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由于传统金融机构设置的金融服务门槛较高,普通消费者达不到规定的资质要求,难以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然而,马来西亚等国家提出参与沙盒测试的金融创新产品应具有普惠性,从而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三、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滞后

目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滞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金融监管制度方面,通常凭借自身经验采取事后立法的措施,其假设条件是建立在最优模式的基础上,并维护了金融的稳定性,避免发生金融风险。例如,2014 年初,网络信贷平台纷纷陷入资金流危机,大量的网络信贷公司破产倒闭。监管缺位、高风险性等金融科技发展中面临的问题逐渐显现。虽然我国为了缓解上述问题、加强对金融创新与网络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出台了相关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缺乏前瞻性,且过于滞后,依然不能跟上金融科技创新迅速发展的步伐。二是我国金融科技领域方面,仍未建立健全高层次法治体系,特别是没有完善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的监管措施及法律制度。

(二)监管主体缺乏协同机制

随着金融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就我国金融监管领域而言,依然存在没有明确地方实施主体、没有划分中央多元监管主体的权利配置这两大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各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协调能力也有所欠缺,致使监管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监管真空现象较为严重。现阶段,就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而言,其已经淘汰了曾经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而变革为“一委一行两会”的新型模式。从地方角度来看,虽然国内还没有推行沙盒监管机制,但已经有一部分地区开始了项目试点工作,并尝试金融创新,然而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就各个地区沙盒监管方面而言,其监管主体较为混乱,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地方政府都在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但金融监管机构并没有在监管过程中作出相关指导;第二,部分地区政府为了吸引投资、顺利实现融资、推动地方经济迅速发展,正在开展“监管沙盒”试点工程。从全局来看,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以下问题:不同地区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实施主体缺乏专业性,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等,一旦实施主体动机不纯,极易引发相关法律风险,甚至引爆系统性风险,这违背了监管沙盒的初衷。

(三)金融消费者缺乏保护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不足之一就是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有力保护。当前,我国尚未健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金融服务”相关内容,这与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需求不相匹配。“长尾人群”一般指收入较低的人群或小微企业,其抗击法律风险的能力普遍低下,金融专业知识与维权能力不足,因此成为了传统金融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群体,但金融科技却将此群体作为其目标消费群体。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侵犯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知情权的情况尤为严重。就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而言,其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享受金融服务或者使用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对金融产品的内容、服务类型以及潜在风险等真实信息具有提前告知的权利。因为金融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大大提升了金融消费者获取金融服务及产品真实信息的困难程度。

四、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沙盒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给予监管沙盒法律授权

作为金融监管的一次创新及突破,监管沙盒试点企业的服务、业务以及运营模式都超出了原来的监管范围。因此,英国FCA 提出,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沙盒测试时应对试点企业予以特别授权。我国在监管沙盒试点过程中,应总结国外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制定完善的法律授权为保障沙盒测试合法合规奠定良好的基础。由于法律法规制度出台的速度跟不上监管沙盒与金融科技变化的速度,所以选择法律授权的方式既降低了成本压力,也与监管沙盒试点需求相匹配。在此之前,应先完善部门规章,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授权,为其更好地进行监管沙盒试点提供助力。此外,监管沙盒试点意见的制定必须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组织牵头,并在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的共同参与下方可进行,同时还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金融行业协会可以基于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制度,制定自律性文件规范,以便于对参与沙盒测试的企业开展自律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及管理机制,保障沙盒测试活动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下进行。

(二)牵头多元主体协同监管

当前,我国推行的是“一委一行两会”的新型监管沙盒模式。就监管沙盒机构的监管协作机制而言,其职能的执行主要通过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作、共同配合才得以完成。立足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沙盒监管机构的各项职能,决定了我国应实施“一委一行两会”牵头的、多元主体协同监管的新型监管模式。第一,沙盒主体应具备金融监管权限、监管规范调整授权等两大功能。从沙盒主体来看,只有在上述功能都健全的情况下,才能确保监管沙盒测试的有序进行。第二,就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而言,其特点是具有独特性,因此,沙盒监管过程中需要各监管部门的共同配合,并对监管规则进行适当的调整。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金融监管的大变革时代,国内金融监管体系自银保监会成立以后就开始实行“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模式。根据我国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走向可知,在今后的监管体制改革中,“两会”被合并处理是大势所趋。此外,金融科技委员会在我国金融监管科技整体布局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应进一步明确维护金融稳定发展的监管目标,更好地防范控制法律风险的同时,加大对金融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然而,由于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尚未建立健全其运作体系,所以无法对沙盒监管予以全方位的指导。

综上所述,金融科技项目试验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等机构应共同发力,为沙盒试验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助力。监管沙盒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等机构组合而成,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好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积极引导建立“两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银保监会、证监会则应履行好监管职责,对其管辖范围内各行各业予以全面监管。此外,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是沙盒监管的主体,有权利对“一行两会”行使监督职责。基于“一委一行两会”的框架之下,沙盒监管体系的构建应把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两者有机结合,每个主体各司其职,井然有序地开展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完善消费者保障制度

金融监管主体包括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消费者,其中涉及的监管目标分别为金融效率、金融安全维护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由于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运作的稳定性与效率性都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其成为了金融市场的动力源泉。英国的沙盒监管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且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提出消费者获益理念,使金融安全性、稳定性以及金融效率性都得到有效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在制定与沙盒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结合金融消费者立法有关内容,并总结自身实践经验,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保护。

应在沙盒监管的整个流程中贯穿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完善消费者权益损害补偿标准。由于参与沙盒测试的企业大多会选择对本企业发展有利的消费者作为目标群体,以提升沙盒测试的通过率,所以沙盒监管机构应对测试企业的选择加以严格规范。除此之外,“金融消费者测试数据信息系统”应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银保监会和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织设立,这样才能确保沙盒测试的精准度,通过发放奖金、经济补偿等途径,吸引法律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金融消费者参加沙盒试验。沙和监管机构在制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并且沙盒测试项目审核通过后,需从“金融消费者测试数据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消费者进行测试。在进行沙盒测试的过程中,若参与测试的企业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做得不到位,金融监管机构应督促其尽快整改,并给予相关建议。就本质而言,沙盒市场也属于金融交易市场,所以在面临金融交易风险时需要遵守自行承担的原则。首先,参与沙盒测试的企业,其所制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一经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就要第一时间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享有的权利告知给参与沙盒测试的金融消费者。其次,沙盒测试机构应制定补偿措施。最后,金融稳定委员会要为参与沙盒测试的金融消费者设立专门的保护基金,如果发生沙盒测试机构不向消费者补偿的情况,那么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则可以发挥作用,代替沙盒测试机构履行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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