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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杂剧“楔子”相关问题补证
——兼谈《小胡笳十八拍》中“契声”的位置

2022-11-05康保成

关键词:郭氏

康保成

拙著曾指出,元杂剧中的“楔子”来源于佛教的“契经”,“楔”与“契”二字通用。同时强调,“楔子本指开场时的一两个曲牌,与情节无关”“楔子最初只指曲而不含白”。近日发现,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郭沫若先生就提出过“楔子”源于佛经中“契声”的看法,可惜为笔者和古典戏曲界同行所忽略。此外,“楔子”是何时从仅指曲牌嬗变为一个包含科白在内的完整的戏剧段落的,笔者也有新的发现。由于郭沫若的文章还涉及《小胡笳十八拍》中“契声”的位置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契声”置于“末拍”,若此则“楔子”源于“契经”或“契声”的说法则不能成立。因不揣鄙陋,草成小文,对上述问题予以补证,并祈专家、同行指正。

1958年12月,在写作历史剧《蔡文姬》的过程中,郭沫若发现相传是蔡琰(字文姬)所作的长诗《胡笳十八拍》的署名权并不确定。郭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之后,写出了一篇题为《谈蔡文姬的〈胡笳十八拍〉》的论文,发表在1959年1月25日《光明日报·文学遗产》第245期,力证《胡笳十八拍》的作者为蔡文姬。历来主张此诗非蔡琰所作的刘大杰教授随即对郭氏做出回应,撰写出《关于蔡琰的〈胡笳十八拍〉》一文,坚持其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中的说法,认为此诗不可能是蔡琰所作,而是“后人拟作”的。刘文发表在《光明日报·文学遗产》第263期。于是,一场关于《胡笳十八拍》作者的学术论争迅即展开。先后参与讨论的学者有刘开扬、李鼎文、沈从文、王运熙、刘盼遂、王达津、卞孝萱、谭其骧、胡国瑞、高亨、萧涤非、王竹楼等人,支持和反对郭氏观点的均有之,以反对者居多。而郭沫若一人连续写了6篇文章,从《谈蔡文姬的〈胡笳十八拍〉》,到《再谈》《三谈》《四谈》《五谈》以致《六谈蔡文姬的〈胡笳十八拍〉》。郭氏还从《胡笳十八拍》的作者问题,扩展到“为曹操翻案”的问题。上述学者的论文,不仅发表在《光明日报》“文学遗产”栏目,还见诸《文学评论》《文物》等学术期刊。《文学遗产》编辑部将这些文章编成《胡笳十八拍讨论集》。

从《讨论集》中的文章看,关于《胡笳十八拍》作者的分歧较大,未取得一致意见。本文无意就此问题发表任何见解,倒是郭氏等人文中谈及的《小胡笳十八拍》中的“契声”问题引起了笔者极大的兴趣。

何谓“‘小’胡笳十八拍”?按“笳”是汉晋时北方少数民族地区流行的一种吹奏乐器。《太平御览》卷五八一引晋《先蚕仪注》:“笳者,胡人卷芦叶吹之以作乐也,故谓曰胡笳。”陈旸《乐书》卷一百三十有“大胡笳”“芦笳”“小胡笳”之别,但“大、小胡笳十八拍”之“大”和“小”并不是修饰乐器“胡笳”的,而指的是两首琴曲。《乐府诗集》卷五十九录有前后两首《胡笳十八拍》,前一首作者归之于蔡琰,后一首作者为唐代刘商,其《序》云:

《琴集》曰: 《大胡笳十八拍》,《小胡笳十九拍》,并蔡琰作。按蔡翼《琴曲》有大、小胡笳十八拍。沈辽集世名流家声小胡笳,又有契声一拍,共十九拍,谓之祝家声。祝氏不详何代人,李良辅《广陵止息谱序》曰:“契者,明会合之至理,殷勤之馀也。”李肇《国史补》曰:“唐有董庭兰,善沈声、祝声,盖大小胡笳云。”

郭沫若认为:“现存的《胡笳十八拍》的辞,事实上正有大小两种。蔡琰的《胡笳十八拍》共1297字,刘商的《胡笳十八拍》仅1024字,确有长短大小的不同。”按郭氏云,刘商所作为《小胡笳十八拍》。更值得注意的是,郭氏还对大、小《胡笳十八拍》的体裁进行了比较,指出“《小胡笳》”中的“契声”在“第一拍开头”:

蔡的《胡笳》主要是骚体,中间杂以七言句,句法有时很放纵,每一拍的字数多寡不等。刘的《胡笳》从第二拍至第十八拍都一律是七言八句,仅第一拍开头十六字“汉室将衰兮四夷不宾,动干戈兮征战频”两句是个例外,剩下的也是七言八句。因此,我在这里找到了一个线索。

据我看来,刘商的作品就是《小胡笳十八拍》的辞。第一拍开头的十六个字就是所谓“契声”,那应该算作一拍。其馀都是规整的七言八句共十八首,合记就是十九拍了。

在《六谈蔡文姬的〈胡笳十八拍〉》中,郭沫若进一步指出: 唐刘商《胡笳十八拍》中的第一拍“汉室将衰兮四夷不宾,动干戈兮征战频”为“契声”,“这开首十六个字,犹如说书的开篇,小说或杂剧的楔子。‘契声’的契为‘楔’字的省文。”郭氏胪列出《高僧传·经师》中“契”的13例用法,指出: 契“有时等于偈,有时等于偈中的四句”,而“《小胡笳十八拍》中的契声是楔子,是开篇,是序曲”。

郭氏关于“契声”的发现,不仅基本解决了文献中记载的大、小胡笳的区分问题,还谈及戏曲、小说中“楔子”的来历,可谓石破天惊!余生也晚,未能参与和及时关注当年那场影响甚巨的学术讨论,故直接将元杂剧中的“楔子”与佛教术语“契经”挂钩,虽有一己之见,却未免影响了拙论的说服力。郭氏的发现,对拙著是一个有力的支持。

然而,郭氏的这个发现,迄今关注者、附和者均寥寥,惟叶玉华当时即称赞说: 关于“契声”为“楔子”来源的发现乃是“(郭老)惊人的发现”,“契声当是乐曲的引子,类似戏曲小说的楔子”。既然是“引子”、“楔子”,当然应放置在正文之前。元杂剧的楔子,多半置于剧首,“而元刊杂剧有楔子的14种剧本中,位于剧首的是12种,只有个别例外”。郭先生认为《小胡笳十八拍》“第一拍开头的十六个字”为“契声”,与此相吻合。但多数学者依照某些文献记载,认为“契声”的位置是在“十八拍”之“末尾”。这样,元杂剧“楔子”源于佛教中“契经”或“契声”的看法就难以成立了。

因而需要辨析。

王运熙先生说:“《小胡笳十九拍》所异于《大胡笳》者,在于声调,末尾又加契声一拍,契声可能有声无辞,因此《小胡笳十九拍》的歌辞当跟《大胡笳十八拍》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乐府诗集》只录《十八拍》歌辞。”这一见解为多数人所接受,其根据是陈旸《乐书》卷一百三十的如下记载:

胡笳似觱篥而无孔,后世卤簿用之,盖伯阳避入西戎所作也。刘琨尝披而吹,杜挚尝序而赋之。岂张博望所传《摩诃兜勒》之曲邪?晋有大箛、小箛,盖其遗制也。沈辽集《大胡笳十八拍》,世号为沈家声,《小胡笳十九拍》末拍为契声,世号为祝家声。唐陈怀古、刘光绪尝勘停歇,句度无谬,可谓备矣。

此外,丘琼荪《燕乐探微》引晋孙该《琵琶赋》“每至曲终歌阙,乱以众契”,认为:“所谓契声者,乃胡笳曲之末拍,琴曲契声当同。”“乱与契都在曲终歌阙,其为尾声无疑。”

但郭沫若指出,《乐书》的根据是蔡翼的《琴曲》,《琴曲》只说“小胡笳又有契声一拍,共十九拍,谓之祝家声”,不言“末拍为契声”。此言是也。还应当补充,上引《乐府诗集》以及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五均与《琴曲》作相同叙述,无“末拍为契声”之记载。郭氏进一步推测,导致《乐书》误会的原因,可能是李良辅《广陵止息谱序》中“契者,明会合之至理,殷勤之馀也”,此句似乎有“尾声”的意思。郭氏的推测有道理。至于《琵琶赋》中的“每至曲终歌阙,乱以众契”中的“契”,乃契合之义。下文拟结合郭沫若、向达等前辈与本人的研究,进一步论证,“契声”不可能位于末拍。

关于“契”与“楔”字相通,现补充一个证据。清梁章钜《文选旁证》卷四十一在《晋纪总论》“如室斯构而去其凿契”下注云:“此九字《晋书》无。姜氏皋曰:‘契’当是‘楔’字。《说文》:‘楔’,櫼也,从木契声。’《淮南子》:‘木小者以为櫼楔。’《考工记》:‘牙得则无槷而固’。注: 郑司农云:‘槷,榝也,蜀人言槷曰榝,盖榝即楔之假借也。’契本有从先结切者,此假契作楔耳。”可见,契、楔二字相通,早在汉代已是如此。

佛教传入中土以后,“契”字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向达先生以为“契”或是梵语Gatha的音译,“一契者,‘一个歌赞’,亦即一偈(Gatha)之谓也……原始佛经多作偈体,所以称为契经”。周叔迦先生则把契与契经相区分,他认为契是曲调:“一契便是一个曲调,四十二契便是四十二个曲调联奏。”契经则是所唱歌词,亦即经文,“三契经便是歌唱三段经文”。郭沫若的看法与向达接近,谓“契是佛徒梵呗中的一种术语”,契和偈义近,“偈有长短,但定规是每四句为一‘契’,如果是四句偈,那就一契等于一偈了”。上述研究,对我们进一步探讨“契”的本义及其与“楔子”的联系极有启发,但亦有可补充之空间。

从郭氏举出的《高僧传》中的13处用例来看,有12例“契”字前有数词或与数字有关,如“一契”、“三契”、“在契则四十有二”等等,此时“一契”就是一段的意思;然唯一的一处“五言四句,契而莫爽”中的“契”字作何解呢?我以为,“契”字在此处当不是量词,而是契合的意思。而这个意思,在以往解释“契经”“契声”时被忽略了。不妨先看这二句八个字的前后文:

若能精达经旨,洞晓音律。三位七声,次而无乱;五言四句,契而莫爽。其间起掷荡举,平折放杀,游飞却转,反叠娇弄。动韵则流靡弗穷,张喉则变态无尽。

这是《高僧传·经师》“总论”中的一段,论述敷衍佛经、转读梵呗时首先应当“精达经旨,洞晓音律”,然后才能做到“三位七声,次而无乱;五言四句,契而莫爽”等。许云和教授分析说:“‘三位七声,次而无乱;五言四句,契而莫爽’之句,意即用平上去入四声为五言四句之偈赞制声韵,使其声文两得,契合无差。”谓“契而莫爽”为“契合无差”,十分精当。这就牵涉到对《琵琶赋》中“每至曲终歌阙,乱以众契”的理解。我们认为,这里既然已经用“乱”来表示尾声,就没有必要再加上“契”,如果把“契”也作尾声解,则“乱以众契”不仅重复,而且不通。惜《琵琶赋》全文不存,今据《艺文类聚》卷四十四所引《琵琶赋》残文,举出“乱以众契”前后数句:“每至曲终歌阙,乱以众契;上下奔骛,鹿奋猛厉;波腾雨注,飘飞电逝;(下阙)。”这几句的意思是,到了歌曲终结时,“上下奔骛,鹿奋猛厉;波腾雨注,飘飞电逝”的各种声音,和谐、共鸣,契合为一。白居易诗云:“银瓶乍破水浆迸,铁骑突出刀枪鸣。曲终收拨当心画,四弦一声如裂帛。”与《琵琶赋》义近。所以,《赋》中的“契”也应该是和(合)的意思,意为各种声音的契合。孙星群说:“孙该在《琵琶赋》中说《广陵散》等曲‘每至曲终歌阙,乱以众契’,众人以‘乱’和合。”大致不错,但“契”不一定在乐曲最末。

有学者谓:“‘契’即契注声。也叫‘乱’,是乐曲最后的高潮。”这里还是把契当作尾声的。按“契注声”见于《乐府诗集》卷二十九《王明君》曲前总述引王僧虔《技录》云:“《明君》有间弦及契注声,又有送声。”田青有个与众不同的说法,他认为,“契”是乐谱,契注声“就是按‘契’所‘注’明的那样来演奏”。认为“契”是乐谱有道理,但认为“注声”就是注明声音则缺乏文献依据。

20世纪50年代,王世襄先生曾撰文指出,在宋代流传下来的《广陵散》曲谱之一的《西麓乙谱》中,有“《契声》、《取韩相》、《别姊》、《抱义》等标题,次序与楼钥诗《后跋》相符。”并注云:“(楼钥诗《后跋》)《正声》第一拍名《取韩相》,第十三拍名《别姊》,与《西麓乙谱》相符。”虽然详细情况不得而知,但根据王先生的说法,《取韩相》既为《正声》的“第一拍”,那么在它之前的《契声》应该就是序曲了吧?

既是曲谱,就必然和宫调有联系。《四库全书》载清康熙间毛奇龄《皇音定声录》卷三曾对“契注声”做过如下解释(括号内原为双行小字夹注):

浸假歌者,起调已中器色之宫调(即四字调也),而其中契声(旧作契注声,即抗声)、送声、领调、歇调,凡抗抵挈掣(即挈送领歇也),皆以一成为之均(均准也,即四字伵字,为宫调至低一层)。则曰: 宫之宫,黄钟之宫。凡抗抵挈掣,皆以二成为之均(即上字、仩字,为宫调次低一层)。则曰: 宫之商,黄钟之商,而由是而至三成(尺、伬,半低半高)、四成(工、仜,次高)、五成(六至高转低),则为角、徵、羽,而宫调终焉。浸假歌者,起调中器色之变宫调(即乙字调也),而其中契声、送声、领调、歇调,凡抗抵挈掣,皆以一成为之均……

毫无疑问,按照毛奇龄的解释,所谓“契注声”应与宫调有着密切联系,或本身就是器乐演奏使用的一种。“抗声”即高声,与是否曲终没有关系。而且从毛氏的叙述顺序看,似乎更有理由把“契声”看成是宫、商、角、徵、羽之首调,即黄钟宫。《新唐书·礼乐志》记唐贞元中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作《南诏奉圣乐》云:“又为五均: 一曰黄钟,宫之宫;二曰太簇,商之宫;三日姑洗,角之宫;四曰林钟,徵之宫;五曰南吕,羽之宫。”詹杭伦等注《黄钟养九德赋》“题解”云:

黄钟,十二律中的第一律。《礼记·月令》:“(季夏之月)其日戊巳,其帝黄帝,其神后土,其虫倮,其音宫,律中黄钟之宫。”孔颖达疏:“黄钟宫最长,为声调之始,十二宫之主。”《吕氏春秋·适音》:“黄钟之宫,音之本也,清浊之衷也。”陈奇猷校释:“黄钟即今所谓标准音,故是音之本。但黄钟是所有乐律之标准……黄钟既是标准音,则自黄钟始,愈上音愈高,愈下音愈低,故黄钟是清浊之衷。”

依照此注,黄钟宫是标准音,“愈上音愈高,愈下音愈低”。或可说,黄钟宫大致相当于C调,为首调,为“声调之始”。所以,“契声”或“契注声”,不可能位于末拍。

向达先生在引述过《乐府诗集》的相关记载后说:“《明君》亦有送声,至于间弦及契注声,则不知应作何解。”继而又云:

《乐府诗集》卷二十九所收晋乐《王明君》一曲,犹存三十句,百五十言。凡此皆可以见南朝清商乐中,本有变名之一种。其组织亦相当繁复,所谓前后送声,或即后世之楔子与尾声,而《明君》之属,多至数百言,三百弄,则其规模之宏伟,亦似非普通乐歌所能仿佛者也。

细玩其前后文,向先生似是把“契注声”当作“楔子”的。总之,根据我们的分析,《小胡笳》中的“契声”未必处于末拍,而很可能如郭沫若所言,类似于杂剧中的楔子,多数用在乐曲的开头。

周叔迦、郭沫若均主张把“契”与“契声”分开,很有见地,不过还应当把“契经”和“契声”分开。先来看何谓“契经”。

根据隋释慧远《大乘义章》卷一,隋释智顗《法华玄义》卷六,唐释澄观《华严大疏钞》卷五等,“契经”是梵语su^tra的意译,音译为修多罗。所谓“修多罗”,指的是经、律、论“三藏”佛典之总称,又译为“契经”。《大乘义章》卷一云:“言三藏者,谓修多罗毘尼毘昙。修多罗者,中国之言,此方释者,翻译非一,或名法本,或复翻为真说语言,或名契经,或翻名綖。”《华严大疏钞》卷五指出,修多罗之所以有多种译法,是因为中国地大方言众多,“前后三藏多云修多罗也,梵音。楚夏者,秦洛谓之中华,亦名华夏,亦云中夏,淮南楚地非是中方,楚洛言音呼召轻重。今西域梵语有似于斯”。同卷又云,修多罗之所以被译为“契经”,是因为“经字是名,契字是义,以经有契理合机之义,故借契义以助经名”。《大乘义章》卷一:“以其圣教称当,人情契合法相,从义立目,名之为‘契’。”故此,从广义而言,汉译佛典中的三藏十二部经,均可称“契经”。汉译佛典中经常出现“一切契经”的说法,就是为此。后来的解经者,多把“契经”解为“上契诸佛之理,下契众生之机”。总之,“契经”之“契”,意为契合,当无疑问。

除了作为三藏十二部经的总称之外,“契经”还可以指十二部经之一,以及一种与众不同的说法方式。关于这一层意思拙著已指出过,现据新材料略作补充。

在佛教文献里,“契经”有时被称为十二部经之首,其体裁和形式方面的特征是文,与歌、偈、譬喻等并列,见西晋竺法护译《意经》、三国吴支谦译《佛说七知经》等。更多的译经者称“契经”乃“贯穿诸相”“长行直说”。唐释遁伦集《瑜伽论记》卷二十一云:

契经者,谓贯穿义者。圣人言教,贯穿诸相,如线贯花,此释契经义,即是素怛缆义也。长行直说者,此辨契经之相简于伽他,故云长行直说。多分摄受意趣体性者,明此初教所诠之义。多分明说所诠意趣及所诠体性。应颂者,谓长行后宣说伽陀者。重宣前义,又略标所说不了义经者。长行虽说义,犹未了,故今重颂,令义显了。

这就是说,契经采用长行直说法,先简略将大义贯穿一下;其未能详说、明说的,再“重颂”伽陀(句式整齐之偈、颂),使其彰显。据此可概括出契经的三个特点: 1. 在文体上不同于句式整齐之偈、颂而用长行,由于每行字数不定,故又称“文”;2. 说法时不用故事作譬喻而采用直说;3. 唐释窥基《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二云:“契经相者,对法第十一说,谓以长行缀缉,略说所应说义。”又,西晋安法钦译《阿育王传》卷五云:“北方有一男子,念佛出家,读诵三藏,善能说法。所到之处,三契经偈,然后说法。”可见,所谓契经,不仅应略说,而且还应先说,有预示经义的作用。“契经”列在十二部经之首当非偶然。

那么什么是“契声”呢?除前文已谈及的音乐意义上的“契声”外,契声还可指梵呗之声,此时契与偈相通。正如前文所述,向达、郭沫若等前辈对此已做过很好的研究,拙著亦有论述,不赘引。既如此,在汉译佛经中“偈”的位置在哪里呢?大致说来,汉译佛经中的偈语多穿插在经文中,以短小整齐的形式出现,少者四句,多者十几句、几十句不等。不过篇幅较长的偈不多,可视为特例。

偈文与散文形式的白文明显有别,但不一定押韵。如南北朝求那跋陀罗译《杂阿含经》卷二十三:

时,臣白王言:“彼圣既在王国,宜当遣信奉迎之,彼自当来。”王答臣曰:“不宜遣信至彼所,应当自往,彼不宜来也。”而说偈曰:

“汝得金刚舌,那能不断坏?
谏我莫往彼,亲近田舍人。”

又,佛经正文,往往连用四言的语句为白文,以五言或七言四句的形式为偈语,并用“偈”字提示,二者不难分辨。如南北朝昙无谶译《大般涅槃经》卷二十二:

“……我时闻已,心中欢喜,我复语言: 汝与我钱,假我七日,须我事讫,便还相就。其人见答: 七日不可,审能尔者,当许一日。善男子,我于尔时,即取其钱,还至佛所,头面礼足,尽其所有,而以奉献,然后诚心,听受是经。我时闇钝,虽得闻经,唯能受持,一偈文句: 如来证涅槃,永断于生死;若有至心听,常得无量乐。受是偈已,即便还至,彼病人家。”

此类情况在汉译佛经中不胜枚举。总而言之,在汉译佛经中,偈语往往是插在白文中的。有没有放置于佛教末尾的偈语呢?有,但较罕见。南北朝求那跋陀罗译《楞伽阿跋多罗宝经》卷四就是以82句“偈言”结尾的。限于篇幅,不赘举。

然而,民间举行的各类讲经活动或佛教仪式中,念偈语一般都在最先。例如敦煌文书S.6551号《佛说阿弥陀经讲经文》写卷开头:“升坐已了,先念偈,焚香,称诸佛菩萨名。”《金瓶梅词话》第七十三回,写薛姑子讲佛法:

说着,只见小玉拿上一道土荳泡茶来,每人一盏。须臾吃毕,月娘洗手,向炉中炷了香,听薛姑子讲说佛法,先念偈曰:

禅宗法教岂非凡,佛祖家传在世同。

落叶风飘着地易,等闲复上故枝难。

此四句诗,单说着这为僧的,戒行最难,言人生就如同铁树一般,落得容易,全枝复节甚难;堕业容易,成佛作祖难。

大概正由于如此,故苏轼《和黄鲁直烧香二首》其一云:“四句烧香偈子,随香遍满东南;不是闻思所及,且令鼻观先参。”元洪希文有《烧香子二绝》,不赘引。可以认为,民间讲经时,礼佛、烧香时所念“偈子”,或与元杂剧中的“楔子”关系最为密切。

总之,无论佛教的“契经”抑或“契声”,“契”原本都是契合的意思。广义的“契经”泛指所有的佛典,狭义的“契经”指十二部经之一,以及一种与众不同的说法方式。其特点是1. 长行直说;2. 略说;3. 先说。“契声”指梵呗之声,一般采用短小整齐的偈颂体,在佛经中往往穿插在白文之中。但在民间佛教仪式或讲经时,偈颂往往和烧香、礼佛一起,在正式讲经之期进行。音乐意义上的“契声”应指乐曲的序曲。所以,《小胡笳十八拍》的“契声”,无论从何种层面上说,都不应置于末拍。

现在回到元杂剧的楔子。

我们说过,元杂剧中的楔子,具有“契”的特征。但早期的楔子和折(明嘉靖以前),指的仅仅是曲,而与情节、宾白等无关。一“折”是一个套曲,“楔子”则是套曲之外的一两支曲子,多用【赏花时】和【端正好】这两个曲牌。楔子的演唱特征是节奏舒缓自由,或有时无乐器伴奏。早期楔子的另一个特征是,往往陈述大义,预示全剧内容。这些都和佛教的“契声”或“契经”相合。

根据这一原则,现存元刊杂剧虽无“楔子”之名,而有楔子之实的剧本有14种,位于剧首的有12种,仅个别剧本例外。到《元曲选》,69种有楔子的剧本中,位于剧首的49种。更大的变化在于,万历以后,“楔子”和“折”,都成了包括曲文、白文、故事情节、动作提示等在内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的文本段落。拙著曾经指出:“从文献看,在剧本中分折至少经历了从明天顺到万历的一百多年,到万历中叶以后,四折一楔子的剧本体例方告完成。”现在应当补充,“楔子”被明确标识成一个具有戏剧性情节的文本段落,比“折”要晚一些。也就是说,“四折”和“一楔子”的规范进程并不同步。完整的“四折一楔子”体例,完成于万历四十三年臧晋叔《元曲选》完整面世的时候。

我们知道,弘治本《西厢记》已经分折,但并没有出现“楔子”的标识。但明代后期的一些版本,如凌濛初本、汲古阁本等,则将第二本第一折末曲【赚煞】后的包括【正宫·端正好】套曲在内的一个情节性段落标为“楔子”,王季思先生根据弘治本,改为“第二折”,十分恰当。

朱有燉《诚斋杂剧》依北曲规范制曲,可看作明初元杂剧体例的重要参照。其中的“楔子”有的标出,有的不标。在他“三十一个剧本里,计有‘楔子’二十二个,其中注明的十二个,未注明的十个”。凡注明“楔子”的,全都标在曲牌之下,无一例外。这正是北曲楔子处于规范化过程中的一个标志。

李开先《改定元贤传奇》在《青衫泪》【仙吕】套与【正宫】套之间的【端正好】下,在《误入天台》第三折【赏花时】下均标明“楔子”。表明直到嘉靖时“楔子”尚与情节无关。我们曾指出:“(李开先的)这种做法,既可说明‘楔子’的本来意义,也反映出李开先所见之‘元贤传奇’并非今日所见之元刊本。也就是说,当时必有一种注明‘楔子’的元杂剧版本流行,不然开先绝不会毫无根据地擅自添加。”当然,元刊杂剧的“楔子”,若有的话,也只能标在曲牌名之下。

值得关注的是,《改定元贤传奇》中的《误入天台》一剧,在第三折开场后的【赏花时】下标明“楔子”。(见封二图1)

这说明即使在明本杂剧明确分折之后,“楔子”依然保留了仅指套外之曲(以【端正好】或【赏花时】为主)的本来意义。同样的例子,还见于脉望馆抄校古今杂剧本《唐明皇秋夜梧桐雨》一折,在【正宫·端正好】下注明“楔子”。(见封二图2)但同为脉望馆抄校古今杂剧本的《保成公径赴渑池会》,则已经把“楔子”标在本剧开头。(见封二图3)

这是过渡阶段的明确信号。宣德本《诚斋杂剧》不分折,“楔子”只标在曲名下。但明沈泰辑《盛明杂剧二集》所辑朱有燉《香囊怨》已经明确分折,“楔子”却依然标在第二折【赏花时】之下。再次说明“楔子”成为一个完整的文本段落的时间晚于“折”。同样的例子还有,不赘举。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顾曲斋本《金线池》(见封二图4、5)和《梧桐雨》(见封二图6、7)。这两个剧本均将四句“正目”放在剧本开头,而不是像包括《元曲选》在内的其他版本那样将“题目正名”放在全剧末尾;而且《金线池》分“出”(齣)不分折。这都是明显受到传奇体制影响所致。但是,剧中“楔子”的位置,却依然标在曲牌名【端正好】之下。

这一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因为顾曲斋本的编选者王骥德清醒地了解“楔子”的本来意义。王骥德《曲律》卷一“论调名”云:“登场首曲,北曰‘楔子’,南曰‘引子’。”王氏又在《西厢记》卷一注【赏花时】【幺】云:“【赏花时】及第四折【端正好】二调,元人皆谓之楔儿,又谓楔子。北之楔儿,犹南之引曲也。”正因为如此,他宁肯在其他方面突破元杂剧的藩篱,也要守住“楔子”的本来意义。顾曲斋本刊刻于明万历二十五年,比《元曲选》刊刻的时间早了近20年。到《元曲选》面世,这个传统再也守不住了。

综上所述,在20世纪50年代末《胡笳十八拍》真伪的大讨论中,郭沫若就指出: 唐刘商《胡笳十八拍》中的第一拍为“契声”,相当于杂剧的“楔子”,“契”为“楔”字的省文。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发现。“契声”或“契注声”不处于乐曲的“末拍”或“尾声”。从佛教的层面讲,契经之“契”乃契合之义,既可泛指一切汉译佛典,也可指一种长行,先说、略说的讲经方式。同时,契与偈通,一般指穿插在佛经中那种篇幅较短、句式整齐的偈颂。另外,民间佛教仪式称其为“烧香偈子”,一般在正式讲经之前举行。从音乐的层面上讲,“契声”或“契注声”与宫调紧密联系,或即是宫调中之黄钟宫。在现存《广陵散》曲谱之一的《西麓乙谱》中,《契声》是序曲。元杂剧中的“楔子”与“契声”之特点多所吻合。所谓“四折一楔子”原本仅指曲而与情节无关,后逐渐蜕变为戏剧性的文本段落。但“楔子”和“折”的“规范化”进程并不同步,到“折”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戏剧段落的万历中期,“楔子”仍在某些版本中保留着元代的本来面目。基本可以肯定,“四折一楔子”体例的最终完成,是在《元曲选》付梓刊刻的万历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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