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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吗?
——基于内部控制和代理成本的视角

2022-10-11顾海荣

金融与经济 2022年9期
关键词:代理会计信息高管

■ 王 岚,顾海荣

一、引言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核心,也是市场环境好坏的信号。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近年来,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规事件进行严厉打击,使资本市场各方越来越重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规范化的披露,不仅有助于其自身良性发展,而且也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能及时向外界传递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情况,减少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对公司绩效、融资成本和资产配置效率产生影响(修国义等,2019)。鉴于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性,国内外学者对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进行了研究,从现有文献看,股权结构(马一宁,2016)、股权激励(蒋弘,2012)、高管特征(张晓盈和杨榛,2017)、媒体报道(李明和郑艳秋,2018)、产品市场竞争(任宏达和王琨,2019)、机构投资者等因素会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

学者们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探究了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事实上,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凌士显和白锐锋,2017),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是对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决策过程中,因其不当行为被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提起诉讼而需要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保险合同。欧美国家董责险的市场普及率已经很高,中国董责险制度是随着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而发展起来的。目前,董责险在中国资本市场的购买比例相对较低,但随着《证券法》修订和注册制改革,上市公司对董责险的需求会进一步提高。学者们关于董责险的治理效用,主要有外部监督假说和机会主义假说两种观点。外部监督假说认为,董责险的引入使得保险机构发挥其监督作用,抑制高管的道德风险和自利行为,减轻代理冲突,对公司治理起到积极作用,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张十根和王信平,2021)、提高内部控制质量(高挺等,2021)、降低公司违规概率(李从刚和许荣,2020)、促进企业创新(赵国宇和梁慧萍,2022)、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张曾莲和徐方圆,2021)。机会主义假说认为,董责险起到了“兜底”作用,转移了高管面临的部分潜在诉讼风险和赔偿责任,会引发高管做出自利行为,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比如诱发高概率的财务重述(吴锡皓和程逸力,2017)、增加审计费用(袁蓉丽等,2018)、增加融资成本(冯来强等,2017)。那么,董责险发挥其外部治理作用,会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如何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需要进一步研究。

研究贡献在于:第一,将董责险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联系起来,进一步拓展了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研究。第二,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证明董责险是一种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产生积极作用。第三,进一步发现董责险与公司的内部治理会产生良性互动,有可能促使企业思考如何使董责险与公司治理机制起到更好配合效果,从而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董责险作为一种新兴的外部治理机制,对公司治理水平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学者们对其发挥的治理效应存在不同观点。通过梳理董责险相关文献,发现国内外学者主要对董责险的外部监督效用和机会主义效用进行研究。

基于外部监督效用,Mayer&Smith(1982)提出了董责险具有外部监督效用,董责险使得保险机构在监督和优化公司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有学者提出保险机构出于自身利益和风险控制的考虑,存在强烈意愿来监督和提升公司治理,并对企业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从而减轻代理冲突(Hwang & Kim,2018)。保险公司的专业风险管理经验和规范的评估流程对企业形成持久性监督。有关研究认为,保险公司基于专业的工作流程和降低风险的目的,会对投保公司进行较全面的预评估、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发挥专业能力来减少损失,使董责险可以成为一种持久性的外部监督机制(Holderness,1990)。学者们对于董责险的外部监督效用有着广泛研究,董责险的引入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凌士显和白锐锋,2017)。董责险作为一个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发挥其监督作用,可以降低股价崩盘概率(张春鹏等,2022)、提高企业投资效率(彭韶兵等,2018)、降低公司违规概率(李从刚和许荣,2020)。公司认购董责险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缓解融资约束、提高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进而促进企业创新(赵国宇和梁慧萍,2022),且董责险引入时间越长,越有利于提高创新效率与创新质量(凌士显和刘澳,2020),董责险也会通过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和代理成本的降低来促进高质量发展(张曾莲和徐方圆,2021)。同时,董责险的外部监督效用和公司已有的治理机制相互作用,从而优化公司治理水平(贾宁和梁楚楚,2013)。董责险将保险机构引入外部监督,促进企业改进内部控制缺陷、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进而减少财务重述行为和改善会计信息质量(袁蓉丽等,2018;张十根和王信平,2021),并且董责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控制活动、内部监督、风险评估等内部控制要素来提高内部控制质量(高挺等,2021)。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抑制了管理层的盈余操控行为、优化了公司治理,从而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正向作用(刘启亮等,2013)。

基于机会主义效用,董责险在一定程度上对高管具有保护作用,规避了高管所面临的部分诉讼风险,为高管行为起到“兜底”作用。董责险使得法律对管理层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减弱,容易诱发自利行为(Li&Liao,2014),导致企业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增加成本(Chen et al.,2016)。在诉讼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的情况下,董责险并未在股东诉讼过程中起到监督作用,反而转移了高管面临的部分理赔责任,从而诱导管理层产生自利心理,并降低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导致市场信息不对称,增加资本成本(冯来强等,2017;陈险峰等,2014)。董责险有较为强烈的机会主义动机,刺激高管披露不真实的信息,采取更激进的财务政策,从而诱发高概率的财务重述(吴锡皓和程逸力,2017)。董责险激发了管理层自利行为,加剧了企业盈余管理(贾宁和梁楚楚,2013)、降低会计稳健性(张横峰和熊怡璐,2021)。董责险的“兜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管理层,给了管理层作出逆向选择和自利行为的空间,加剧代理冲突,进而增加审计费用(袁蓉丽等,2018)。公司购买董责险的行为,向银行释放了机会主义信号,导致银行做出了减少信贷规模的决策(吴锡浩等,2016),也向投资者释放投资风险增加的信号,加剧企业融资约束状况(张晓琳等,2020)。当公司购买董责险后,会作出更多短贷长投的决策,银行短期借款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增加(赖黎等,2019)。

(二)研究假设

基于外部监督效用。关于董责险对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研究发现,公司购入董责险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通过降低代理成本和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积极的作用、减少财务报表重述行为(赵国宇和梁慧萍,2022;张十根和王信平,2021)。公司购入董责险使保险机构发挥其外部监督作用,对上市公司和管理层形成一定监督并促使公司优化治理体系。一方面,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和风险控制,有强烈的动机去监督投保公司,使其优化内部治理、控制风险以及约束高管的逆向选择行为;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的专业风险管理经验使其有能力对投保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有关研究认为,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进行比较全面的预评估、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发挥专业能力减少损失,使董责险可以成为一种持久性的外部监督机制(Holderness,1990),并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经营中的不足之处以及利用合同条款约束管理层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优化治理水平,而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分析可知,董责险的外部监督效应既可以约束管理层自利行为、缓解代理冲突、督促管理层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从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也可以将具有专业风险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引入企业治理体系,在承保前、承保中以及事后对企业进行各方面评估和监督,这有助于企业自身治理水平的提高,对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高挺等,2021),因此,董责险的外部监督作用可以促使企业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和减轻代理冲突来促进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研究假设。

H1:公司购买董责险有利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

董责险也可能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起到机会主义效用。相关研究认为,管理层因董责险的保护作用,更有倾向去披露不真实信息,采取更激进的财务政策,诱发高概率的财务重述(吴锡皓和程逸力,2017);高管自利行为成本的降低,使其更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胡国柳和赵阳,2017)、降低会计稳健性(张横峰和熊怡璐,2021)。董责险作为风险对冲的一种方式,能够将实体公司和董事高管面对的诉讼风险和赔偿责任转移到第三方保险机构,对高管在企业日常经营决策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提供了一定保护,容易激发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加剧其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增加代理冲突。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与公司治理水平以及高管的特征和决策有关,在“兜底”作用下,董责险通过影响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综上,董责险使得管理层的执业风险大大降低,很可能会引发管理层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使得高管人员做出激进的决策行为、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获取私有化收益,从而加剧代理冲突,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研究假设。

H2:公司购买董责险不利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选取2007—2020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董责险的数据来自CNRDS数据库,其余财务数据来自CSMAR、DIB数据库。对样本数据进行如下筛选:一是考虑到金融保险类公司会计处理的特殊性,故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二是剔除ST、*ST、PT类公司;三是剔除数据存在缺失的公司;四是为消除异常值影响,对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和99%水平的缩尾处理,最终获得了13363个有效观测值。

(二)变量定义

1.因变量

信息披露质量(Idq)。参考深圳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将其作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替代变量,并将四个等级设置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选择深交所公布的信息披露质量评级作为替代变量,一是因为其权威性和可行度较高,并且考评结果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二是深交所公布的考评结果的考察内容和范围比较全面。

2.自变量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Doi)。参考张曾莲和徐方圆(2021)、张十根和王信平(2021),以是否购买董责险(Doi)这一虚拟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通过了购买董责险的提案,则认为该公司购买了董责险,Doi=1,反之则Doi=0。如果上市公司的购买决议未有明确的终止通知,则视为继续购买董责险(Doi)。

表1 变量名称及定义

3.中介变量

(1)内部控制指数(Ic)。参考张十根和王信平(2021)中的相关定义,用DIB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中披露的内部控制指数作为代理变量。DIB数据库信息采集了行业权威机构的公开信息,且内容涉及范围广。

(2)代理成本(Ac)。参考韩晴和王华(2014)对代理成本的相关定义,从费用的角度出发,采用管理费用率来度量代理成本的显性损失。显性损失一般是指高管获取的私有收益、利用其职位消费等表现出的不作为。

4.控制变量

借鉴以往学者的研究(凌士显和白锐锋,2017;张十根和王信平,2021),选取以下控制变量:第一,董事会特征变量包括董事会规模(Boards)、监事会规模(Sboards);第二,股权结构变量包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share)、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nshare)、管理层持股比例(Mshare)、国有持股比例(Soshare);第三,公司特征变量选取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资产收益率(Roa)。此外,考虑到公司金融投资容易成为管理层盈余调节的手段,进而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将公司金融投资(Fina)和审计意见(Aop)也加入控制变量。

(三)模型设计

为检验董责险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借鉴张十根和王信平(2021)的研究,构建模型(1):

其中,Idp表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Doi表示董责险,其余变量为控制变量,i、t表示第i家公司第t年。另外,在模型中加入年度虚拟变量(Year)和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

四、实证检验

(一)描述性分析及单变量分析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Idp)的均值是1.957,标准差是0.628,说明样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差异不大;董责险(Doi)的均值是0.0584,董责险在中国的投保率比较低,覆盖面远远不足,仅有5.84%的样本公司选择购买董责险;内部控制指数(Ic)的均值是645.2,标准差是122.6;管理费用率(Ac)的均值是0.0944,标准差是0.0701。其他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均在正常范围之内。

为比较购买董责险和未购买董责险二组样本在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和其他特征方面的区别,进行了单变量分析。从结果看,购买董责险的样本公司与未购买董责险的样本公司相比,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均值高,且均值差异在1%的水平上显著,除了内部控制指数(Ic)和审计意见(Aop)不显著,其余变量的均值差都具有显著差异。以上结果初步表明,董责险能够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支持假设H1。

(二)董责险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表2主要考察了董责险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由第(1)列可以看出,在不加入控制变量的情况下,董责险(Doi)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Idp)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更高。由第(2)列可以看出,在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但是未控制行业和年份效应的情况下,董责险(Doi)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Idp)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由第(3)列可以看出,在控制了行业和年份及其他变量的情况下,董责险(Doi)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Idp)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以上结果均表明,董责险可以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验证了假设H1。

表2 董责险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回归结果

控制变量Size、Roa、Boards、Sboards、Inshare、Aop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企业规模大、资产收益率高、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企业,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越高;Lev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越低。

五、稳健性检验

(一)PSM倾向得分匹配

一般来说,董责险的购买决定与公司的治理机制、公司特征相关,并非随机决定,所以有可能导致样本自选择,产生内生性问题,故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借鉴张曾莲和徐方圆(2021)的研究,根据是否购买董责险将样本分成实验组和控制组,以会计信息披露质量(Idq)作为结果变量,将控制变量以及行业和年度虚拟变量作为匹配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计算每个观测值的倾向得分;接着采用最近邻匹配法,按1∶1的比例在未购买董责险的样本中进行匹配。发现匹配后除了管理层持股比例(Mshare)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share)之外,其余变量的标准化偏差均小于5%,而且t值均变得不再显著,说明样本通过了平行假设检验。由表4平均处理效应的结果可知,在未进行倾向得分匹配之前,购买董责险和未购买董责险的样本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存在差异;进行倾向得分匹配后,购买董责险和未购买董责险的样本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在10%的水平上显著存在差异,并且购买董责险的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更高。

表4 第一阶段回归结果

经过倾向得分匹配后得到样本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没有加入控制变量时,董责险(Doi)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Idp)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与前述回归结果保持一致性;在加入控制变量以及行业和年份虚拟变量之后,董责险(Doi)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Idp)仍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结果具有稳健性,董责险的购买能显著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起到有效的公司治理作用。

表3 平均处理效应

(二)Heckman二阶段检验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高的公司,可能本身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是规范的,所以这类公司会因注重治理能力而引入董责险,进而可能会引发内生性的问题。采用Heckman两阶段分析法来尽可能控制内生性问题,借鉴吴锡皓等(2016)的研究,在考虑公司治理和财务特征对董责险的影响后,加入对董责险购买有影响的新因素:是否二职合一(Dual,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同一人取值为1同,否则是0)、公司规模(Size)、企业性质(Soe,国有企业取值是1,否则是0)、总资产增长率(Ta)、总资产周转率(Tat)。

在Heckman第一阶段使用Probit模型估计上市公司选择董责险的逆米尔斯比(Imr),设计模型(2)如下:

将式(2)进行回归得到的样本公司董责险的逆米尔斯比(Imr)代入式(1)再进行回归,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见表4,可以看出公司规模大、国有企业、总资产周转率高的企业越可能引入董责险;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管理层持股比例高的企业引入董责险的概率比较低。第二阶段回归结果见表5,可以看出Imr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变量间的内生性问题有必要控制。对内生性问题进行控制之后,结果显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Idq)和董责险(Doi)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购买董责险的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较高,证明了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

表5 第二阶段回归结果

(三)滞后一期检验

企业购入董责险后对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存在一定时滞性。为确保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将被解释变量滞后一期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表明前后结果具有一致性。

表6 滞后一期回归结果

六、机制检验

高挺等(2021)发现董责险在有效提升企业内部控制质量方面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并且引入董责险可以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凌士显和白锐锋,2017),而规范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较低的代理冲突有利于披露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因此,结合有关文献进一步验证,在外部监督效用下,董责险是否可以通过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和降低代理成本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产生正向影响。

(一)内部控制质量

购入董责险可以将保险机构作为外部监督,充分利用保险机构的专业风险管理经验,促使管理层优化内部环境、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监督,从而提高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内部控制体系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

借鉴相关学者的研究,采用DIB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中披露的内部控制指数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代理变量。采用逐步回归法检验董责险是否会通过内部控制来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设计模型(3)(4)(5)如下:

(二)代理成本

董责险可以起到一定外部监督作用,对管理层进行盈余操纵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减轻代理冲突。董责险对于管理层的监督使其获取私有收益的空间减少,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和披露质量。用管理费用率来计量代理成本的显性损失,采用逐步回归法检验董责险是否会通过代理成本来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设计模型(6)(7)(8)如下:

(三)内部控制质量、代理成本在董责险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中介作用

表7报告了内部控制质量、代理成本的中介效应回归结果。第(1)列中董责险(Doi)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Idq)的回归系数是-0.058,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意味着企业购买董责险有利于促进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从第(2)列可以看出,内部控制质量(Ic)和董责险(Doi)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董责险的认购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董责险发挥其外部监督的效用,对企业的内部治理起到积极作用。第(3)列将内部控制质量(Ic)和董责险(Doi)纳入同一模型,会计信息披露质量(Idq)和董责险(Doi)在5%水平上仍显著负相关,说明董责险可以通过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来促进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完善,内部控制质量起到部分中介效应。同样,第(5)列中管理费用率(Ac)和董责险(Doi)在5%的水平上呈现负相关,表明购入董责险有利于降低企业代理成本,缓解代理冲突。从第(6)列可以看出将管理费用率(Ac)和董责险(Doi)放在同一模型中,信息披露质量(Idq)和董责险(Doi)在1%水平上仍显著负相关,说明董责险可以通过减轻代理冲突来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代理成本起到部分中介效应。以上分析结果表明,董责险可以通过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和降低代理成本来促进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表7 内部控制质量、代理成本在董责险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中介作用

七、异质性检验

(一)产权性质分析

为检验董责险在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中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将样本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其中非国有企业由外资和民营企业组成。在控制了行业和年份效应后进行回归,结果见表8所列,在国有企业中董责险(Doi)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回归系数是-0.101,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在国有企业中引入董责险有利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韩晴和王华(2014)发现,国有企业中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分离程度大,管理层代理问题相对严重,所以董责险在国有企业中更能发挥其外部监督效用,保险机构的引入进一步加强了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并且保险机构的外部监督和有关对于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法规使得国有企业在许可范围之内披露更多信息,国有企业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的潜力不断被释放。在非国有企业中董责险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回归系数是0.030,结果并不显著,董责险的治理功能存在不足,并没有起到一定作用,可能原因是非国有企业的代理冲突较国有企业不突出。

表8 产权性质

(二)内部治理分析

为检验在不同公司治理水平下董责险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借鉴陈海东等(2021)关于公司治理体系的划分,从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董事会特征(董事会规模、独董比例和二职合一)以及管理层权力(管理层持股比例)等三个方面选取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得到公司内部治理指数(Com),公司内部治理指数越高代表公司内部治理水平越高。将样本企业按照已经构建的公司内部治理指数是否大于样本中位数分为内部治理水平高、低组,内部治理水平高于中位数取值为1,否则为0,并分别检验在内部治理水平高和内部治理水平低的样本中董责险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

回归结果见表9,可以看到在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组中,董责险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原因是: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治理体系,高管的私有操控空间较小,其会计信息的编制和对外披露的流程较为规范,继而为资本市场的各利益相关方提供了较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公司本身治理能力较强的情况下,董责险的效用存在不足,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治理效应。在公司治理水平较低的组中,董责险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回归系数是-0.080,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当公司内部治理水平较低时,董责险可以充分发挥其外部监督的作用,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产生正向作用,尤其是在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董责险使得保险机构充当了外部监督者角色,对企业形成持久性监督,促进企业提升自身的内部控制能力,内部控制的规范化有利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董责险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在不同的内部治理环境中起到的作用不一样,但在较低治理水平的公司中可以有效发挥治理效用。

表9 内部治理水平

八、结论和启示

以2007—2020年中国深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了董责险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根据相关回归结果发现,董责险可以发挥外部监督作用,通过督促企业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约束高管自利行为和减轻代理冲突来有效促进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在异质性检验中发现,董责险在国有企业和内部治理水平较弱的企业中更能有效发挥其治理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董责险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是一个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

结合结论和董责险在中国的发展,可以得出启示:(1)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法制体系的建设和制度环境的改善,应积极引导上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引入董责险机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2)企业应该不断完善内外部治理水平,为董责险发挥治理作用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继而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各方应当全面、辩证地理解董责险功能,合理利用董责险的外部监督效用。结合企业已有的治理机制尽量减少董责险的机会主义效用,使高管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随着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制度的推进,为使董责险对企业治理起到正面和积极的作用,相关部门应给予董责险更多鼓励性政策,致力于推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建设,构建有序的制度环境,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董责险、最大地发挥其治理效用和突出其对冲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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