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
——以甘肃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践为例
2022-09-13吴晓倩丁霞敏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吴晓倩,丁霞敏
(1.甘肃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60;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 兰州 730030)
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侵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挑战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民事虚假诉讼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其界定并不清晰、明确,导致司法实务中虚假诉讼刑事犯罪和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甄别比较混乱,给检察机关的监督与追责带来了困扰。本文立足于甘肃省司法机关查处民事虚假诉讼的司法实践,围绕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及启动标准展开论述,以澄清有关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对象的不当认识,增强检察监督实效。
一 民事虚假诉讼的内涵界定
在刑法和民法的不同语境下,虚假诉讼的内涵不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具体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甄别和发现等机制。其中《意见》第2条规定,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虚假诉讼罪的内涵包括以下内容:其一,该罪仅规制“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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