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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承包模式下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合同索赔因素主要差异

2022-08-04罗冬

中国港湾建设 2022年7期

罗冬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88)

1 3 种不同承包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

工程项目建设的任何风险都将分配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业主或承包商,而不能“让风险悬在空中”[1]。对于工程项目建设的风险,可以归纳划分为业主风险、承包商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3类,在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签订的实施合同中有时是明示的规定,有时是隐含在合同条款之中[2]。

不可抗力风险是工程项目建设所面临的一种特殊风险,由第三方或客观因素所产生,原则将由合同当事人一起共担。除不可抗力风险外的其他所有风险的集合,可划分为业主风险与承包商风险这两类风险。一般风险分配遵循“尽可能使合同价格最小化”的原则,即将每一项风险分配给能够最有效地预见、处理和承担风险的一方。3 类风险在不同承包模式中的分担机制具体解析如下。

1.1 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的风险分担机制是没有承包模式区别的,在3 种承包模式的合同中均有专项的不可抗力条款规定,风险分担机制是依据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约定内容来定制,由业主与承包商各自承担应担的部分风险[3]。一般将永久性结构、已到场的用于永久性结构的设备与材料、大临设施等的损失,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业主承担;而为工程建设需要的施工机械与设备、周转材料、小临设施等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业主与承包商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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