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理论基础及行业认知偏差
2022-06-21谢志刚
上海保险 2022年5期
谢志刚
一、前言
保险界流行一句口号:Risk is our business。可以翻译为“风险乃衣食父母”。
研究风险的目的是为了管控风险,而管控风险的原则是未雨绸缪,管控风险的对象是事件发生的导因。风险事件的导因需要区分为外因和内因。确定外因和内因,需要一个参照,这个参照就是风险的当事人。当事人行为主体可以是管理主体,也可以是决策者。基于这个认识,可以将风险概念定义为:相对于某一主体(当事人、决策者)及其预期目标而言,一个由外因、内因和综合效应这三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因果过程。按照这个理论,风险当事人可以分为4个主体,即风险的制造者、风险的受益者、风险的受害者和风险的管理者。

▶图1 2018年10月19日,魏华林教授在武汉论坛做主题演讲和随后发表于《保险研究》的文章
笔者给目前学界对风险的主流定义定了“四宗罪”:第一,只强调风险事件发生的结果,不重视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第二,静态而非动态地定义风险;第三,缺乏参照主体,不明确是谁的风险;第四,用一个比风险概念本身更加含混的概念(uncertainty)来定义风险。
保险业是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或者说“风险”是保险业的衣食父母,再换句话说,风险理论,就是保险行业的基础理论。但是,如果保险业对“风险”概念的认知是偏颇的,如果笔者对现行风险定义所归结的“四宗罪”基本属实,那么,保险业的理论根基就存在问题。
为此,本文用尽可能通俗的文字先描述笔者所归纳的“四宗罪”的含义,然后在此基础上表述自己提出的风险新定义并介绍一些应用例子,为进一步深入研究作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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