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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问题

2022-06-05叶江娴

速读·上旬 2022年4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知识产权

◆摘  要:本文重点探讨了私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的问题。长周期不明显,举证难、赔偿低等客观存在。研究私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制度,探索制止私营企业侵权行为,加大举证责任,创新赔偿方式,提高维权成本。作出赔偿决定,进一步完善私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企业保护水平,并对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

一、引言

私营企业已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私营企业经常抱怨保护知识产权“举证难、赔偿金低、时间长”。

二、终止侵权在私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应用

(一)制止违规的重要性

维权是权利行使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又称维权。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保护程序获得司法保护并行使司法保护权,以恢复和保护被侵犯的基本权利的利益。私营企业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主张权适用的理论依据和司法方法,仍然是建立在侵权停止权自动形成的基础上,即发现侵权行为时,终止侵权行为。当然,侵权是有规定的。知识产权是私人权利,著作权人对其拥有无可辩驳的专有权,任何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制止违法行为是结束违法者持续违法行为的必然选择。终止违法行为也是追究违法者违法行为责任的最重要方式。侵权人向权利人提供有价值的市场破坏的能力发生在权利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的情况下。

(二)终止侵权在私营企业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

所谓法律责任,理解为主体的义务行为,因违反法律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产生一定的不良后果。私营企业对其知识产权享有垄断权,通过知识产权在市场上获得过度的超额垄断利益,私营企业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提出对犯罪行为“停止侵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肯定了民事责任的停止。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中,停止侵权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民事责任的最重要途径。版权人的权利得以展示和恢复,使版权人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恢复正常。只要侵权行为存在,终止侵权行为原则上是无条件的责任,应该划定未来双方的竞争界限。

(三)测算私营企业制止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比例

法律的最终目标不仅仅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要兼顾整个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存。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利于公共利益时,法院不应援引终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使用费等其他义务,在继续使用他人的专利或作品的情况下,不能免除对报酬的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特别限制,制止侵权行为:(1)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2)用户没有过错,停止使用将遭受较大损失,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失或损失很小;(3)用户虽有罪,但过错程度小,终止使用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控制的知识将导致其遭受重大损失,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有过错,用户不停止使用不会受到任何损害,在重大损失或小损失的情况下。在这三种情况下,用户可以继续使用版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但必须支付使用费。知识产权作为市场关系中的一种权利,其价值是通过市场定价实现的,即使存在绝对的、排他性的,知识产权也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权。终止有关行为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权衡利害,代之以决定终止违法行为可采取更充分的补偿措施或经济补偿措施等替代解决纠纷的手段。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分配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本质上是知识资源的合理配置,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中利益平衡的思想。停止侵权是对物索赔,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也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

三、私营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一)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赔偿是指侵权人以其财产补偿其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是知识产权赔偿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通常以填报为原则。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只要求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以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计算,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以侵权人的利润确定。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理解应该更多地在市场关系的背景下理解,知识产权是市场关系中的一种权利,只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包括司法损害赔偿的定价、经济关系、知识产权犯罪可能回归理性。侵权人在利益驱动下的侵权行为,必须是能够给侵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物。侵权人可能只对知识产权感兴趣,并且侵权人知道如何使用侵权产品获得额外利益。在计算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金时,应以知识产权的正常市场价值为指导。关注市场上仿冒产品的价格,难免会低估侵权赔偿金额,而侵权人赔偿金额的计算不仅不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反而助长了侵权人继续实施,难以有效制止侵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侵权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侵权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同时也给了侵权人可乘之机,在侵权行为中获得法外利益。通过市场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使潜在侵权者认识到侵权不能导致法外利益,使侵权者回归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赔偿金额,可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必须转变知识产权司法定价的市场观念,建立市场经济中普通交易价格的司法定价,通过司法定价体现司法公平,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权威的司法定价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形成。正如庞德所说,法律的功能是规范、调和和调解各种相互交织和冲突的利益,使我们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以满足,以其他利益最少的牺牲来满足我们文化中的利益。

(二)私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任何权利的确切成本必须根据行使该权利时获得的救济来衡量。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润、合理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我国《著作权法》49条、《专利法》65条、《商标法》63條规定了程序,但在法理上,法院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判决和裁决。损害赔偿必须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产品销量减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来说,侵权行为必然会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产品市场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侵权产品价格低廉或侵权产品具有即时市场价值,且侵权产品对知识产权的替代性较高的情况下。知识产品之间存在重叠,即使发生侵权,权利人的销量下降,也很难在权利人的损失与因权利人销量下降导致的侵权之间建立因果关系。知识产品与产品市场的销量由于受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即使侵权的存在与销量下降之间存在相关性,也很难确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理论作为民事责任的组成部分,具有限制或扩大责任的技术手段,同时,因果关系理论也通过因果力的定义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难以证明因销售量减少而实际造成损失的是侵权人。只有当债权人与侵权人在同一市场竞争,且知识产权产品与侵权产品完全可以相互替代时,才能以实际损失计算债权人获得的赔偿金额。以这种计算方法为基础,很少使用优先权来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润是指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所获得的单位净利润,通常为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乘以单位产品的收益率。对于实施侵权的侵权人,销售利润就是侵权利润。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侵权人非法使用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使著作权人损失了本应获得的部分收入。由于计算合理的许可费补偿金额需要权利人提供支持实际许可协议和支付许可费行为的证据,法院对此采取严格的证据验证标准,基于知识产权垄断和权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考虑到权利人通常很少颁发许可,而且一些关联公司之间的许可通常因涉嫌串通而被法院驳回,因此按照实际许可费计算赔偿金额的案件比例较小。在确定合理的许可费时,必须仔细综合考虑使用期限、合理许可费适用的范围和方式、侵权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因素。美国法律中的合理特许权使用费是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自由裁量的虚构数额,在美国80%的案件中,赔偿计算的难题都可以通过这种计算方法解决。就法律规定而言,中国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造成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可谓是综合全面的,顺理成章地引出了法定赔偿的最终趋势。

(三)探索私营企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途径

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私营企业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赔偿相对较低,以私营企业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损失赔偿较低,我们要继续调查探究:一是探索复合补偿。增加损害赔偿可以充分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同时需要酌情判断,研究各种补偿方式及其联合使用。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不应该是创造一种权威的思想,而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规范社会关系,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协调,以实现一种制度正义。在选择赔偿种类时,可以结合不同的赔偿方式来达到多种惩罚目标。可将惩罚性赔偿纳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加大对严重侵权、重复故意侵权、大规模严重侵权的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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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叶江娴(1987.11—),女,汉族,福建,本科,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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