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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台意蕴出发:平台反垄断实践的再认识

2022-06-02袁雅婧

辽宁经济 2022年4期
关键词:平台经济

袁雅婧

〔内容提要〕从产业实践的发展来看,平台已经突破了原本内涵,发展出了多重意蕴。虽然在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有了成形的经济理论即双边市场理论作为指导,但这一理论还处于模糊不清、尚未成熟的状态,强行改变传统反垄断规则,容易使反垄断分析陷入混乱。因此,面对反垄断执法中的平台竞争问题,可以将双边市场理论作为指导,在清晰、客观的情况下有限适用双边市场理论。

〔关键词〕平台经济 反垄断实践 双边市场理论

一、引言

从农林牧渔到商贸流通,从金融服务到机械制造,中国的产业实践已离不开“平台”二字。平台作为一个横跨微观与宏观的组织形式,在促进中国经济增长与转型中创造了巨大价值。在数字经济领域中,大企业主导的分层式垄断竞争已经从价值链竞争转变为平台竞争。随着平台反垄断案件的增多,面对更紧密的市场需求、更模糊的市场边界、更复杂的价格构成、更犹疑的竞争约束,多国反垄断主管部门或主动或被动地引入了以双边市场理论为代表的平台研究成果。例如,201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在判例中运用双边市场理论,对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公司案(以下简称“美国运通案”)作出判决。2021年,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方面借鉴了双边市场理论的研究思路。接着,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的“二选一”行为开出中国反垄断史上最大罚单(以下簡称“中国阿里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前所未有地对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边进行替代性分析。可见,双边市场理论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了全新的分析视角和分析工具。

可惜的是,虽然平台相关研究文献、研究视角、研究流派都比较多,但学者们当下对平台理论研究包括哪些细分领域、主要的研究结论以及未来的研究方向都未达成共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适用时往往会陷入疑虑,反复多次权衡论证过程及论证结果是否能经得住历史检验。因此,有必要厘清由平台延伸出的“层层迷雾”,重新认识“平台”二字的意蕴,梳理平台研究理论,找准双边市场理论定位,深入挖掘双边市场理论的实践价值,方有助于解决平台的反垄断问题。

二、平台三重意蕴的演进脉络及平台理论研究的核心议题

“平台”一词最早出现在16世纪,是支撑个体和事务活动的凸出平面,通常采用比较松散的结构以满足各种不同的运营活动。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平台的定义较为模糊,采取此种解释方法,或许是为了最大程度涵盖平台随着实践而不断发展出的丰富意涵——正如有学者在早期就提出,平台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是一个多元的概念,既可以是产品、服务、组织,也可以是商业模式与战略,既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

(一)平台自身的三重意蕴

根据产业实践的演进历程,在早期,平台主要指代用于满足生产需求的基础共建板块,属于企业内部的物理客体,可称为产品平台。例如,市场主体将产业链中附加值较低的生产环节外包出去,然后在内部进行生产资料的整合。又或者是,市场主体自身掌握着核心技术,利用平台的资源整合功能提高生产效率。

自21世纪以来,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带动门户网站、银行卡等产业的发展,平台的意蕴产生转变,通常用来形容利用互联网技术,立足多边架构,内化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平台。搭建此类平台的企业通过满足消费者预期(例如免费为具有交易意愿的用户提供服务),利用网络效应,持续开发长尾市场,形成独特的商业模式。例如,经营操作系统的主体,一边是享受着操作系统服务的用户,另一边是提供软件服务的软件开发商。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程度提高,不同平台的用户群重叠的可能性极高,市场边界愈发模糊,平台的意涵又一次潜移默化产生变化——由于平台企业在前期的发展中已经积累了一定规模的用户,平台企业不断利用杠杆效应拓展业务范围,实施平台包络战略(即平台企业在产业融合背景下,进入相邻或看似不相关的新市场),逐渐形成以其平台产品、服务或部件为核心,众多企业与之兼容互补的平台生态系统。以淘宝为例,早期淘宝仅作为网购软件,连接消费者和商户。现在,除了进行网购以外,淘宝软件界面上还增添了如网上订票、拍卖、社区团购等附加功能。这些附加功能的出现,表明了阿里巴巴从电商向支付、物流、餐饮等多场景延伸的企业战略。简而言之,平台生态系统是由多个关联企业通过协作活动满足用户的不同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不断运转与加速创新的生态圈。

可见,不断发展的技术和高速流动的数据,为平台注入了巨大能量。平台丰富意蕴的背后,是中国经济的新活力与新形态,同时也是对传统经济理论的巨大挑战。因此,有众多学者都对平台的多方面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产品平台的演化和创新、平台经济现象与平台组织。从前述的三重意蕴出发,可将目前的平台研究理论分为三个阶段,并对应不同的研究重点。

(二)平台研究理论的核心议题

在产品平台时期,针对产品平台问题,围绕平台研究的核心议题是如何通过平台提升生产效率,从而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因此,以Wheelwright和Clark(1992)、Tatikonda(1999)、Simpson等(2001)、王克喜等(2011)为代表的学者运用模块化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此阶段讨论了“何为产品平台”“实施产品平台的原因”“如何搭建产品平台”“产品平台运作过程高效化”等话题,围绕平台的研究几乎不会与反垄断挂钩,研究重点放在产品平台的内涵、设计、绩效、实施问题。

在双边平台时期,平台走向市场,围绕平台的研究的成果较为割裂,主要是针对单一问题(如平台定价、竞争策略、补贴行为、垄断界定、市场力量测算)进行研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此阶段国内外学者主要运用网络外部性理论、产业组织理论、规制经济学等,将研究对象定义为双边交易平台,并研究其运作机理,采取的研究思路是从产业实践中抽象、演化出模型,设定参数公式,在进行条件放松后,进行模型之间的对比,并借用现实案例进行简单验证。Armstrong(2003)认为,双边平台是由企业搭建的,用以整合供需资源,对接产品或服务。交易双方将平台作为媒介,一边用户使用平台的收益取决于使用平台的另一边用户的数量。Evans(2003)从功能角度将目前已存在的双边平台分为市场制造型、受众制造型和需求协调型三类。

除了研究双边平台的交易机理之外,最受关注的是定价问题。由于双边主体具有网络外部性,价格形成与平台实践相互影响,传统单边市场定价机制不再适用。再加上存在歧视定价、补贴、折扣等行为,使定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Weyl(2010)根据平台的基本特质,建立博弈论模型,发现均衡状态下,对单一归属用户和多归属用户要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单一归属用户采取高定价策略,多归属用户采取低定价或免费策略。由于经营双边交易平台的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其市场行为也逐渐引起争议,学者们试图建立与反垄断的联系,探讨其行为是否违背了传统的市场结构理论与反垄断规制实践。可惜的是,由于针对双边交易平台的研究较为分散,再加上研究程度有限,即使反垄断主管部门意识到一直以来的监管理念及方法可能需要改进,但基于现有的规则和经验对平台企业的特定行为进行反垄断监管的难度与风险仍然较大。

在平台生态系统时期,双边交易平台的商业模式已经相当成熟,实现了功能、主体多样化,具备了向平台型组织或商业模式转型为平台生态系统的条件。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在探索“大中台”的组织架构,正如Gawer(2014)提到的,由少数、难以替代的核心要素和众多、具有多样性的周边要素组成生态系统。Boudreau(2010)、汪旭辉和张其林(2010)、陆伟刚(2013)通过收集数据、统计分析、案件研究等方法,运用竞争优势理论、企业理论、生态系统理论对生态系统与开放创新、平台组织变革、竞争战略等议题进行了研究。除此之外,由于平台管理与政府管理交叉耦合,生态治理的主体变得飘忽不定,平台管理的权限及合法性边界问题也在学界得到广泛讨论。越来越健全、越来越庞大的平台生态系统,让学者们不得不将平台生态系统与反垄断联系起来,平台生态系统市场力量的确定、对平台生态系统进行有效规制以保持市场活力、避免平台生态系统的跨界发展对其他行业造成冲击等,都成为反垄断界重点探讨的话题。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产业实践的不断向前发展,使平台的意蕴越来越丰富,研究平台的理论随之日渐繁多,平台与反垄断的关联也越来越密切。从已出现的“谷歌购物搜索案”“美国运通案”“脸书数据垄断案”“苹果应用软件商店案”“阿里‘二选一’案”等案件中,不难看出,数字经济中引起广泛争议的“平台”,主要是指较为完善的双边平台与不断扩大规模的平台生态系统。

三、双边市场理论的体系定位及研究成果

通过对平台理论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目前围绕平台的研究宽泛而广大。虽然涉及的理论众多,但围绕双边平台与平台生态系统的研究多集中于产业组织经济学、战略管理与技术管理的视角。在反垄断界备受讨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经过再三考虑所使用的经济学理论是双边市场理论。双边市场理论以平台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平台的网络效应、定价等方面研究平臺的运作机制、竞争特点及其福利效果,属于产业组织经济学的分支。若要适用双边市场理论的研究成果,需要增进对双边市场理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及发展趋势的了解。

(一)双边市场的基础定义与基本特征

前文已述,现代产业实践的出现,促使了平台研究理论的发展。双边平台正处于增长期时,Rochet和Tirole(2003)首先提出定义,“当平台企业向需求双方索取的价格总水平(P=Pb+Ps,P为价格总水平,Pb为用户b的价格,Ps为用户s的价格)不变时,平台任何一方的价格变化都会影响平台的总交易量,进而影响平台总收入,这样的市场即为双边市场。”2004年,法国产业经济研究所和政策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双边市场经济学会议,至此双边市场理论开始蓬勃发展。当然,Rochet和Tirole(2003)的定义虽然考虑到了价格结构在平衡双边需求中的作用,但是未能挖掘平台的其他特征。随即,Armstrong(2006)对该定义进行了发展,其认为,如果市场中平台通过一定的价格策略向交易双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且一边所获得的效用取决于另一边参与者的数量,这样的市场便是双边市场。后来,黄礼民(2007)对双边市场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其认为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双方之间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而使得平台企业将买卖双方同时凝聚到一个平台,如果平台企业向买卖双方收取的总价格为P= Pb+Ps(Pb和Ps可以为零或负数,P大于零),这说明Pb或Ps直接影响平台企业的总需求和平台实现的交易量。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有着明显区别于单边市场的特征:首先,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也可称其为间接网络效应。一侧的用户数量会影响到另一侧的用户数量与交易量,且这种影响是互相的。不仅如此,用户数量还会受其他因素影响而自发增长。其次,双边市场的定价策略更加复杂,具体表现为价格的非对称性。也就是说,经营者在进行定价时,不仅需要同时考虑两侧用户数量及需求弹性,还要考虑单侧价格与单侧边际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让价格总水平在两侧用户间进行合理分配。最后,也是最为显而易见的一点,双边市场的两侧用户具有相互依赖性,两侧用户之间存在互补关系,这也是平台存在的作用与价值。看得出来,无论是完善的双边平台,还是不断扩大规模的平台生态系统,均符合双边市场理论对其的定义与特征要求,均可冠之以双边市场。

(二)双边市场理论的研究成果与发展趋势

双边市场理论的已有研究成果可以分为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两类。在关于市场结构的研究中,以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为主要研究对象。市场集中度的测算途径是产业内前几家的市场份额之和与产业内所有企业市场之和的比值(多数情况下是通过销售额计算市场集中度,还可通过产量、产值、销售量、职工人数等数值进行计算),是用以衡量市场结构、判断市场势力的重要指标。已有研究多数认为,以门户网站为代表的受众制造类双边市场和以房产中介为代表的需求协调类双边市场,往往市场集中度较低,有着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像Windows操作系统这种对技术水平和投资成本要求较高的市场制造类双边市场,市场集中度较高,需要进一步考察是否存在寡头垄断或垄断的市场结构特征。市场进入壁垒是指阻止新的市场进入者的不利因素,其主要通过考察现有市场主体相较于潜在进入市场主体有何竞争优势,来反映市场中潜在的竞争强度。无论是市场集中度还是市场进入壁垒,均可通过其数据用以判断双边市场所在行业是否呈现出“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特征。除了市场集中度与市场进入壁垒以外,用户多归属性是市场结构研究对象之一,其原因在于,用户多归属性给市场结构判断增添了难度:在传统单边市场中,消费者通常择其一进行购买,然而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时,消费者会同时在多个存在竞争关系的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此时会影响市场结构的分析。

在关于市场行为的研究中,以定价行为、多归属行为、兼容行为以及互联互通行为为主。定价行为在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双边市场理论也给予了其足够的重视。学者们通常是针对具体产业,通过建立双边市场博弈模型对双边市场垄断、竞争这两种平台类型或者特定假设条件下影响平台定价的因素、影响作用机制与影响的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并探讨平台企业的定价策略。例如,胥莉等(2009)认为,在双边市场中,具有初始规模优势和较高品牌评价的平台经营者会通过设定更加倾斜的价格结构削弱竞争对手,以获取竞争优势,这成为其研究实施反竞争行为的合理动机。不过,杨冬梅(2006)持相反意见,认为就算平台经营者具有垄断的市场地位,两侧用户互相依赖的需求会限制平台经营者实施垄断的能力,无法达到其预期效果。虽存在争议,但学者们基本上已经承认双边市场对不同侧用户实施差异化定价的合理性,若存在垄断的市场结构,需求弹性越小的一侧,对其的定价会越低,反之亦然。可是,对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策略是否会带来反竞争效应、属于掠夺性定价问题,还存在争议。用户的多归属行为也是市场行为的研究对象,理论上,如果平台企业是相互竞争,那么平台企业就可能对双边用户行为策略做出相关约束,这样就能够产生其他排他性契约。Gabszewicz和Wauthy(2004)研究了当两个平台企业之间属于竞争关系,市场两边均属异质的情况下,如果双边用户只能单归属,此时两个平台企业均能获得正的利润,但是其网络规模效应并不对称,当双边用户均可以选择多归属时,双边市场中只有一边选择多归属对平台企业而言才是最优决策。据此,可以解释平台企业热衷于实施“二选一”行为的原因。Doganoglu和Wright(2006)讨论了双边市场中用户多归属及平台兼容的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平台竞争的多归属情况下,如果企业兼容成本不高,且企业兼容意向强,则用户多归属一定程度上会减弱平台兼容意向。平台如果能够兼容,则有可能提高社会资源的效率,但在现实情况下,平台缺乏自主兼容的内在动力。纪汉霖(2011)从平台间互联网接入费的视角研究了双边市场中对称和非对称平台互联问题,认为平台互联互通能够提高平台利润和社会福利,非对称平台互联时,会抵消强势平台的用户规模优势。

总之,从双边市场理论的体系定位、研究对象和研究成果来看,双边市场理论的出现与技术进步下的产业实践创新密不可分。正是产业组织经济学将现实问题抽象、演化出来,双边市场理论才伴随着产业实践应运而生。双边市场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加深了人们对平台企业竞争策略的理解与认识。当然,目前的双边市场理论尚未发展成熟,在具体问题上存在观点的分歧。

四、国际视野下双边市场理论的价值、局限及改进

在立法层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数字市场法》获通过,美国提出一系列与平台相关的反垄断法案(包括《终止平台垄断法案》《美国选择与创新在线法案》《平台竞争与机会法案》《通过启用服务切换法案》《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等),反垄断立法浪潮一阵高过一阵。

在执法层面,因《亚马逊的反垄断悖论》一文引起巨大反响、被视为反垄断运动的主导人物之一的Lina Khan被任命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之后其大刀阔斧地进行反垄断执法改革。欧盟委员会副主席Margrethe Vestager多次发表强硬声明,雷厉风行地开展反垄断执法计划,中共中央政治局也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强烈信号。反观目前经营着数字平台的大型企业,无一例外地面临着全球多个执法机构日益严格的反垄断审查。可见,对平台进行反垄断规制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议程中不可回避的事项。在世界范围内高歌猛进的反垄断运动中,双边市场理论愈发得到重视。

(一)当前反垄断执法中双边市场理论的适用实践

2018年的“美国运通案”和2021年的“中国阿里案”是从执法层面佐证双边市场理论实践价值的典型案例,这两个案件说明了双边市场理论能够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和分析工具。

“美国运通案”中,核心争议是界定相关市场。在这一问题上,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具有较大差异,即使在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中,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也仅一票之差。在该案中,多数意见认为,此案所涉的信用卡服務是一个双边市场,应当将双边市场的两边,即“平台商户”和“持卡人双方”视为同一个相关商品市场。在论述时,多数意见引用了大量双边市场理论的相关文献来描述双边市场的特殊性,着重提到的是双边市场的间接网络外部性,即间接网络效应。同时,对定价行为也进行合理解释,“由于持卡人对价格更为敏感,信用卡企业通常会向持卡人收取比商户更低的费用”,与双边市场理论下的定价策略如出一辙。将双边市场整体认定为一个市场后,多数意见在此基础上再使用了单一竞争效果分析方法。

“中国阿里案”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充分认识到“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进行区分,最终将相关商品市场确定为网络零售服务市场。

毫无疑问的是,双边市场理论为平台反垄断提供了新的视角,深化了对平台及其行为的认识。除了在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上,双边市场理论的研究成果还有助于解释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的动机,以及平台定价策略等竞争策略的抉择。同时,在实现平台兼容、互联互通上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反垄断执法中双边市场理论的适用局限

可以初步判断,目前双边市场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价值集中于在双边市场的界定方面。从“中国阿里案”的处罚结果无法看出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中有过犹疑,但在“美国运通案”的判决中,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进行了激烈交锋。在“美国运通案”中,少数意见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将双边市场界定为同一相关商品市场,而是应该分为与商家相关的信用卡服务市场和与消费者相关的信用卡服务市场。除了指出将双边市场认定为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没有遵循先例之外,于晓东(2021)认为,认定为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不符合经济学。因为相关商品市场是一组替代产品或服务,而与商家相关的信用卡服务和与消费者相关的信用卡服务类似于经济学的互补品。此外,少数意见还认为,平台非常普遍,农贸市场也是平台,同样具有多数意见所强调的间接网络效应,因此不可脱离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最高法院在“英国Visa案”中做出的判决与“美国运通案”完全相反。同样涉及信用卡业务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问题,针对Visa和MasterCard设定的银行多边交换费,英国最高法院认为“信用卡收单市场和发单市场存在显著差异,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本案中,收单市场的竞争受到损害”,也就是说,英国最高法院将单边的银行卡收单市场认定为相关商品市场。

可见,无论是“美国运通案”中的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还是“美国运通案”判决结果与“英国Visa案”判决结果的反差,都可以看出平台反垄断中适用双边市场理论仍有矛盾,折射出双边市场理论在平台反垄断中的适用存在一定局限。

首先,双边市场理论尚未发展成熟,还没有形成确有定论、较为肯定的学术观点与研究成果。双边市场理论的研究多集中于特定的研究对象,而市场现象形形色色,市场情况变幻不定,很难从中抽象出具有普适性的基础规律适用于所有的平台企业。换句话说,由于双边市场理论自身尚未完善,双边市场理论能够为反垄断分析提供的价值有限,目前也只限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层面。其次,由于反垄断执法结果的严厉程度较高及由此对市场情况产生的连锁反应较大,反垄断执法必须谨慎。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进行分析时会更加小心,对于是否引入新理论会陷入矛盾与纠结之中。

(三)反垄断执法中双边市场理论的适用改进

我国平台反垄断案件虽然不多,但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了双边市场理论的影响。在“唐山人人诉百度案”中,法院已经意识到进行竞价排名的经营者与进行信息检索的用户之间存在关联。在著名的“奇虎诉腾讯案”和“徐书青诉腾讯案”中,法院在说理时都分为平台两端。在后来的“中国阿里案”中,行政处罚书中载明了双边市场,并涉及两个群体,具有跨边网络效应等。其实不难看出,虽然并非所有平台反垄断案件都会用到双边市场理论,但双边市场理论在平台反垄断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正确地使用理论是理论价值得以彰显的基本前提,因此,需要准确理解双边市场理论在平台反垄断中的适用条件。

首先,准确认识平台,瞄准平台真实定位。熊鸿儒(2019)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垄断问题,无论是成因、表现形式还是经济效果,都与传统工业时代的垄断存在较大差别,需要理性认识。前文已述,在目前产业实践中,平台经济中的平台多指双边交易平台与平台生态系统。在进行反垄断分析时,需要依据平台的业务范围、体量、用户分布、销售额等标准,对双边交易平台与平台生态系统进行区分,对其商业行为的竞争效果进行有区分考量。

其次,谨防双边市场概念及其理论的滥用误用。人们对双边市场的内涵和基本特征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以至于这一概念被滥用、误用,使许多单边市场被误认为是双边市场。因此,要从产业组织经济学的角度,从基本概念与特征对双边市场进行正确认识。并且,虽然目前多国反垄断实践中都引入了双边市场理论,但是主要都是用以解决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问题,在解决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应根据平台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界定。比如,Joshua等(2018)认为,美国运通案中所论述的交易平台有三个特征:①交易双方一一对应;②间接网络效应较强;③交易平台的竞争对手仅限于双边平台。其中,间接网络效应是关键,宁立志和王少男(2016)认为,网络效应的这种交叉作用构成了双边市场的基本运行机制,同时这也意味着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可以借助交叉网络效应进行市场之间的传导,使得法院有必要结合双边市场判断行为是否损害竞争。这也符合“美国运通案”中多数意见的观点。据此可以进行类型化区分:对于具有较强间接网络效应的、一一对应的双边市场,宜将双边市场视为同一商品市场,比如类似于运通的交易平台;对于不具有较强网络效应的,即使一一对应的双边市场,也不宜将其视为同一商品市场,比如社交网络平台;由于间接网络效应并无充分的理论支持与实践经验,在考虑时也需要将其他因素纳入其中。此外,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中是以诉争行为直接指向的产品或服务为出发点,进而围绕该产品或服务进行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这种方法也可以用于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

最后,谨慎运用双边市场理论对市场行为的分析判断结论。双边市场理论研究火热,但目前的学者们只能通过建立理论模型进行研究。在经济学分析中,存在着诸多假设的前提条件,市场行为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些前提条件对模型的影响不可忽视,经过了验证也并非十足可靠。而双边市场理论的实证研究还寥寥无几。因此,试图在反垄断分析中运用双边市场理论的研究结论时,对于理论模型研究,先要对其结论进行可靠性验证,必要时,可直接啟动对双边市场的实证研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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