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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下涉继承不动产登记问题探讨

2022-05-30王硪庹玉琴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2年5期
关键词:不动产继承

王硪 庹玉琴

摘要:经过4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在数量上快速增加,在种类和表现形式上更加丰富。结合公民身后个人财富传承的复杂需要,《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第1145至1149条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权利和职责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作为一项新的基础制度,还需要通过顶层设计或法律解释予以明确该制度的具体运用。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下如何办理涉继承不动产登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关键词:遗产管理人;继承;不动产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2)05-0030-04 收稿日期:2022-04-15

作者简介:王硪、庹玉琴,重庆市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

1 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遗嘱或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制度。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主体就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清理、编制遗产清册、分配,可以在实际分割遗产前统筹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更好地实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权利、保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原《继承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的部分内容,缺乏遗产继承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继承人往往不具备管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专业能力或精力,且可能难以知晓遗产的实际范围和价值,致使其很难妥善管理遗产。基于我国社会实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雏形。目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设有内容较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工作模式。

2 遗产管理人制度对涉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影响

2.1 涉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原有方式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涉继承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经公证方式或司法程序来确定遗产继承的情况,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登记,在此种情况下,公证机构或法院在出具相应文书时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对继承人、遗产范围和遗产分配均进行了认定和处理,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只需要根据相应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登记即可,效率更高;二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况(工作中通常称为非公证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非公证继承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则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材料,并在受理登记前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资料查验。此种方式涉及的资料繁多、程序复杂,登记效率较低。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工作实践中存在诸多难点:一是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判断,《民法典》规定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更增加了判定遗嘱效力的难度;二是被继承人的范围难以确定,尤其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情况更复杂,需要验证的资料更多;三是申请人获取相应证明材料难度大,且没有统一格式。

目前,登记机构在受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大多采取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场、提供相应的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无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承诺所提交的遗嘱真实有效的方式。登记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合理审慎审核,主要看登记资料之间的逻辑连贯性、证明内容指向的一致性等。同时通过“公示”询异方式进行辅证(一般公示期为15到60天)。这种方式是建立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如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因继承人之间不予配合,或继承人证明材料不充分或不足以互相印证的情况,可能导致登记无法进行。

2.2 非公证继承登记是否应当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1147条、第114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遗产管理人必然会存在,且“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是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换言之,非遗产管理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登记机构在办理涉继承不动产登记时,应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来确定是否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被继承人在2021年1月1日及其后死亡的,应当按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办理;被继承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规则办理登记。根据“有利溯及”的精神,被继承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可根据当事人意愿亦可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

3 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思路

3.1 认定管理人身份

《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而言,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登记机構只需要采信遗产管理人作出的遗产分割结果办理登记。这种模式下,登记机构应特别注重对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核验。

在有较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遗产管理人身份大多数由有权机关确定或证实。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目前除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而出具司法文书之外,其余方式产生的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认定均没有类似规定。让法院等公权力部门有条件地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方式值得我们借鉴,有必要构建全国统一的遗产管理人登记制度来解决遗产的种类多样化、地域广泛等问题。在遗产管理人登记制度出台前,笔者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涉继承不动产登记时如何核验遗产管理人身份的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种情况即为遗产管理人已经获得有权机关或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其遗产管理人身份的相关文书。一是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通过司法文书确定身份;二是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的遗产管理人的,相关部门出具了遗产管理人证明文件;三是遗产管理人基于遗嘱或者共同推选,并办理有遗产管理人公证文书的。以上情况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已有的确认文书直接采信遗产管理人身份。

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前述的确认文书,需要登记机构通过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材料进行查验确认。

一是通过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提供遗嘱证明其身份。登记机构审查的重点就是遗嘱的真实有效,但由登记机构对遗嘱审核是非常难的。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身后事的安排,在身故之后才会生效,而此时遗嘱人已不能证明该遗嘱是否真实有效。一份有效的遗嘱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且不少遗嘱会存在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的缺失,增加遺嘱效力的不确定性。首先,《民法典》规定了6种遗嘱类型,订立遗嘱将变得更加自由,而每一种类型遗嘱的效力要件有相似又有所区别,使得遗嘱审查的难度扩大;其次,要确定一份遗嘱的效力,除了满足基本的形式之外,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等实质要件难以确定;再次,《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一份遗嘱的真实性得以确定后,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最后一份遗嘱也难以确定。笔者认为,登记机构在审核遗产管理人提交的遗嘱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责任,在确保形式要件满足的前提下,应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场提交其享有继承权的证明等材料并证实遗嘱的真实、有效,作出相应承诺,登记机构将承诺事项纳入社会信用平台。

二是由法定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的,应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场提交其享有继承权的证明等材料并确认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者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事实。全体继承人作出其为法定继承人且无遗漏继承人的承诺,登记机构将承诺事项纳入社会信用平台。

3.2 办理不动产登记

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分配。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对剩余财产在各继承人之间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进行分割。遗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应当忠实、谨慎地履行管理人职责,依法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减少矛盾纠纷。遗产管理人应对自己所做出的行为的适当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果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遗产管理人身份得以确认之后,登记机构依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直接收取遗产分割材料并采信该结果,不需要再核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遗嘱等材料作为继承取得该不动产的权源依据,甚至可以取消登记中的“公示”询异环节。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应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笔者认为,遗产管理人既不是被继承人的当然代理人,也不是继承人的当然代理人,更不等同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即使遗产管理人系被推选的继承人或者由继承人共同担任的,其法律地位与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同的。

遗产管理人在分配方案确定后,应当向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移交遗产。鉴于遗产管理人身份以及遗产分割结果目前尚无登记或备案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仅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持遗产分割结果申请登记,难以核验分割结果的真实性,故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一起持分割结果申请登记;或者经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另行委托,由遗产管理人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希望将来在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可以设立由遗产管理人直接代为申请登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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