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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务领域中的危险接受理论

2022-04-21连周林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2年7期

摘要:被害人自愿进入行为人支配的危险中并遭受侵害的场合,存在如何处理被害人危险接受对行为人责任影响的问题。根据“二阶层式处理模型”理论,“行为人是否支配危险结果的发生”,决定行为人是否踏入归责的轨道;“被害人对利益不存在有效的自我决定”,严格限制对行为人归责的范围。“货拉拉女乘客坠亡事件”中行为人支配危险结果发生,且被害人对生命利益不存在有效的自我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关键词:被害人危险接受;“二阶层式处理模型”;自我决定

一、问题的提出

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在过失犯罪的领域中,被害人明确知道自我实施的行为或者参与他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存在可能侵害其法益的危险,但仍然甘愿冒险实施或参与。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下具有排除刑事责任的效果。但我国司法并未将此付诸实践,而是采取以行为人对利益侵害的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行为人是否负有某种排除利益侵害的义务做出判决的处理办法。“法律的本质是为人们的交往构建规则”[1],为人们的行为做出指引。本文从现有理论中选取“二阶层式处理模型”理论,基于实务案例“货拉拉女乘客坠亡事件”,分析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司法实务化的应用。

二、新时代被害人教义学发展下对危险接受的处理方式

刑法教义学的任务是解决行为人的定罪量刑,立足于行为人的视角对其行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并通过惩治行为人达到保护被害人的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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