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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问题与优化途径

2022-04-19段新波

经济师 2022年4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公共管理

摘 要:基于公共管理视角对我国社区矫正、心理矫治现状展开分析能够发现这一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司法行政机关缺乏矫正强制权;某些部门之间存在推诿现象;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某些地方存在监管混乱现象。这些问题主要归因于:缺少社区矫正管理相关法律依据;心理矫治经费没有足备保障;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专业程度均不高;社会群体重视与参与程度低。公共管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的优化途径是:健全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强化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关键词:公共管理 社区矫正 心理矫治

中图分类号:F293;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4-021-02

导言

社区矫正理念自19世纪末由近代西方学派大师提出。二战结束后,法国刑法学家、犯罪学家马克·安赛尔在其名著《新社会防卫学论》一书之中提出诸多极具价值的观点,其中最为重要、受关注度最高的观点是:对罪犯实施具有人道色彩的改造使其再社会化。安赛尔提出这一观点之后,社区矫正思想逐渐生成、发展并开始对立法产生影响,最终从理论演进为法律再进一步演进为实践。20世纪50年代初,诸多西方国家的政府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开始采用社区矫正,70年代后,英、美、加、澳等众多西方国家先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研究和管理系统。

我国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围绕: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探寻相关机制建设;如何对在监狱之中进行服刑的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如:连春亮主张建立“国家—刑罚,社会—矫正”的二元体系[1];卫晓霞主张通过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多方力量,特别是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参与[2];岳颂华、经伟和屈春芳(2012)的研究与前者极为不同,他们分析了以下内容:社区矫正的犯罪者会存在某些不良情绪,其自我认同程度较低,因此,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过程之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一举措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升社区矫正效能[3]。

近年来,司法刑罚改革中有关社区服刑人员、人权及心理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也要求政府和社会从主体多元化的视角进一步关心和推进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因此,如何结合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强化社会群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参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管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历程与现状

(一)公共管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历程

2003年我国的京、沪、津、鲁、苏、浙等6个省市作为首批试行地区,开始在刑事执法过程中采用社区矫正这一举措;2007年全国25个省市进一步推广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发生对刑事执法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加以规定。但至今为止,我国对社区矫正的正式法规还尚未出台,各省市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依据的是:2012年我国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在我国被判处管制、裁定假释、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种刑罚(罪行较轻的)的犯罪者,可以在社区进行服刑。我国目前在刑事执法过程中采用社区矫正这一举措的具体行为是:将以上四类罪行较轻的犯罪者统一安置在某一个或某几个甚至某一些社区之中,在一定期限之内,相关部门以及某些社会力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以及派出机构(司法所)對这些罪行较轻的犯罪者进行矫正,矫正的重点是这些犯罪者的心理,为这些罪行较轻的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4]。

(二)公共管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现状

我国主要省区开始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实施社区矫正举措之后,这些试点地区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努力践行这一举措,克服了诸多困难并在践行这一举措的过程中积累了诸多有价值的经验[5]。与监狱矫正相比,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实施社区矫正举措具有更为明显的优越性,但由于社区矫正目前仍然缺乏一部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且大部分地方主要采用一种模式:司法局在刑事执法过程中组织社区矫正的实施,政法各部门对司法局的工作展开配合,司法所则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具体执行社区矫正,相关组织和一些志愿者在这一过程中展开协作[6]。且这一模式明显受到社区矫正地点、社区矫正能够运用的经费以及能够动用的资源等等的限制,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只需在规定区域内活动,并在固定时间段之内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日常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或参加在公共场所进行的公益劳动,以及按时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汇报近况即可。

二、公共管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问题与成因

(一)公共管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问题

1.司法行政机关缺乏矫正强制权。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管主体主要是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司法所,并没有强制权力,面对矫正对象的某些行为,基层司法所也只能给予警告、扣分、及变更监管登记等,真要对其执行拘留、撤销缓刑等处罚还要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人民法院、县级公安机关等部门,手续繁琐执行困难,最后司法所往往只能因陋就简,放弃惩罚,这对刑罚的权威性、严肃性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2.某些部门之间存在推诿现象。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少部门缺乏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常相互推诿扯皮,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如:公安部门与看守所常常会以户籍不在本辖区、矫正服刑人员身体不适合等理由,拒绝配合司法所对某些不配合监管的服刑人员进行拘留、收监等等。

3.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目前,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承担主体主要是基层司法所,由于县区司法局财力有限,社区矫正工作者普遍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各镇街聘请临时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些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能够专职实行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较少。且由于待遇较低,临时性较强,所以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普遍存在流动性强、人员少且专业性较弱等情况,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发挥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4.某些地方存在监管混乱现象。基层司法所往往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监管,造成在同一个市、不同县区内还有各基层司法所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混乱的局面。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可依,不仅容易使得有些司法所之间互相推诿,也容易使得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利用各司法所之间监管方式的不同钻空子。这些情况的存在为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某些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

(二)公共管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问题的成因

1.缺少社区矫正管理相关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之时,某些领域的具体规定较少,这一情况的存在导致司法行政机关难以获得矫正强制权的法律保障。基层司法所只能参照相关办法或通知等进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同部门对社区矫正各个阶段的衔接工作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适用户籍地管理还是适用实际居住地管理问题,并无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缺失是社区矫正制度中的漏洞隐患,导致司法行政机关难以获得矫正强制权的法律保障。

2.心理矫治经费没有足备保障。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项工作投入经费动力大小往往取决于这项工作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能量的大小。因此不少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具有随意性,纳入财政预算较少,很多基层司法所只能保障日常办公经费及开展工作所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教育设备。而开展心理矫治又不是简单随意可操作的,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大量的相关器材、系统使用更需要较高的经费保障,在基层司法所对引进相关器材开展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基本是有心无力。

3.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专业程度均不高。从当前情况来看,各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配备不足,社区矫正队伍中一半以上人员要兼做其他职能的工作,有的司法所甚至长期没有配备社区矫正工作者,而且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中既熟悉法律法规又能够有效开展心理矫治的工作者更是少之又少。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参差不齐,社区矫正需要的兼具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数量有限,导致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较为薄弱,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4.社会群体重视与参与程度低。我国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程度较低,他们在这一方面的认识呈现出一些极端状态。社会之中部分成员对社区矫正对象不了解、不认可、不接受、避免接触的心理等等的存在,使得社区服刑人员难以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从而处于一种被边缘化的险境之中。除此之外,社区矫正对象常常面临着源于就业与生活的压力,在很多情况下会失去源于家庭和社会的关爱;他们的生活常常陷入贫困状态并导致他们的思想出现滑坡,因而容易出现重新犯罪倾向。

三、公共管理视角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优化途径

(一)健全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各级政府应该尽快健全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这一基础之上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人员的构成、明确执法者的身份地位、全面落实经费保障制度,及时弥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社区矫正工作地位,有效地解决各职能部门衔接配合不洽、具体运行机制不明确等问题。在司法行政机关获得矫正强制权之后,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中“不去管、不能管、管不了”等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心理矫治

提升政府对社区心理矫治经费保障的重视程度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为相关部门相互推诿现象的减少创造条件,为增强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力量提供财力支持。各级政府有必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心理矫治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由政府来加强社区心理矫治经费保障,基于此可有效地减少相关部门相互推诿現象。各级政府还可以积极争取各共青团、妇联、组织、民政、慈善等社会团体、爱心企事业单位、海外侨胞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源”,为增强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力量提供财力支持。

(三)强化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

组建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合格的执法队伍是实现高效管理的必要保障。建立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应该要注重选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的专业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要多元化,队伍的年龄结构可以阶梯化;加大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可以选择“走出去、引进来”的办法,多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到先进地区学习先进经验,或者采取示范培训等方式邀请专家来授课;通过解决他们的编制问题,使这些社区矫正工作者不再是“临时聘用”身份,可以有效保持这支队伍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现在我们国家在各行各业的心理咨询师越来越多,法院、监狱、公安、司法等系统中的具有国家职业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群体也越来越多,他们中不少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情况也越来越关注。充分调动这些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缓解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心理专业、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的困境,有利于为犯罪提供差别化的个性服务,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认同感,促进健全人格的形成,顺利回归。

参考文献:

[1] 连春亮.论社区矫正制度设计新范式——基于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J].许昌学院学报,2012(04):137-140.

[2] 宋维俏.试论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化参与问题[J].法制博览,2016(34):47-48.

[3] 高晓华.心理矫治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与实施路径[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8(05):85-87.

[4] 王正茂.庐江县司法局严格做好社区矫正工作[J].江淮法治,2013(22):21-24.

[5] 鲁兰,周折.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机制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03):52-61.

[6] 梁仁伟,覃祖文,周萍,黄慧慧,曹敏,黎雪琳,张继纲.南宁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5):65-69.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云南昆明 650500)

[作者简介:段新波(2000—),女,云南腾冲人,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士,研究方向: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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