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中法律责任的功能区分
2022-04-1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3期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追究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时存在不平衡、不均衡的问题。基于法律责任惩罚、救济、预防功能的区分,应对不同功能的法律责任适用“并科”原则,相同功能适用“惩罚择一从重”“救济、预防效率优先”“履行免责”的原则,与之相对应的办案规则和工作机制包括预防功能“优先”、惩罚功能“顺位”、救济功能“协商”,公益诉讼追责主体“两检合一”的办案机制和个案法律责任适用审查程序。
关键词:公益诉讼 法律责任 责任功能 责任适用
在应对社会关切的诸如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议题方面,原本并行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呈现出“综合性”特点。随着具有“国家化”特点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1]的建立和发展,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和民事两种公益保护手段,加之其本身享有的刑事公诉职能,使得在公益诉讼中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交叉和重叠更为突出。研究三种责任在实践中的呈现方式,并按照法律责任制度的功能厘定不同法律责任性质和适用界限是当前较为重要的课题。
一、现状观察:公益诉讼中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适用存在的问题梳理
(一)责任适用“数量”层面的不平衡
1.地域间不平衡。责任适用在地域间的不平衡是指是否追究责任以及追究哪一种责任在不同的地方呈现数量上和程度上的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刘艺教授在分析了2017—2019年全国的办案数据后指出,“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数量都存在不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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